合同需要蓋章
㈠ 合同怎麼蓋章最規范
你好:
需要根據合同的具體內容,要求單位加蓋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最好要求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如果是其他人代表單位簽署,可以根據其職權判斷是否有權處理合同涉及的事務,如果無權,可以要求其附加授權書。
如果合同有多頁,請加蓋騎縫章。
所有印章需清晰。且注意單位印章名稱是否與企業名稱相對應。
㈡ 合同上需要蓋什麼章才具備法律效益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就具備法律效力。如果是違法的合同版,即使蓋了很多章權,也是無效的。
2、現實生活中一般是蓋公章或者合同章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2、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合同需要蓋章擴展閱讀
1、合同效力內容如下:
(1)從權利上來說,當事人的權利依法受到保護。
(2)從義務上來說,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3)在一定條件下對第三人的拘束力。
2、合同特徵如下:
(1)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效力,才受法律保護。
(2)合同效力表現為對特定主體的約束力和強制力,但在一定的條件下涉及第三人。
(3)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賦予的,是法律效力的體現。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㈢ 合同上一定需要法人簽字或蓋章嗎
如果協議有明確復條款說制明蓋章後生效,但只有法人代表簽字,沒蓋公章,協議還不能生效。沒有這個蓋章後生效的條款,雙方有法人代表簽字,沒蓋公章,協議就已經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常常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產生拘束力,從而實現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則合同等於一紙空文,當事人也就失去了訂約目的。一般認為應具備以下條件:1、訂約主體應為雙方或多方當事人;2、具備法律規定的要約與承諾這兩個階段或過程;3、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還需要某種形式作為載體來進行表現)。此外,對於實踐性合同來說還應把實際交付物作為成立要件。如果具備以上條件,合同就能成立。至於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還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應有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㈣ 單位簽合同時,必須要蓋章么
如果合同約定簽字蓋章後生效,就必須有蓋章,不過即使沒有蓋章,只要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回實,就可以答認定合同有效,所以手上拿著一份沒有蓋章的合同,除了合同外還要留心收集勞動關系成立的事實依據,比如有加蓋公章,當中提到員工姓名、部門、職務的公文,比如日常的考勤記錄,比如發工資的憑據(工資條、銀行記錄)等等。
㈤ 請問合同上面每一頁都要蓋章嗎
合同可以只在最後頁簽名、蓋章,因合同本身不應只有一份,至少雙方當事人均持有一份,各份合同的內容應完全一致。
也可以通過蓋章來確保合同的有效。《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簽字或蓋章是選擇關系,意味著要麼簽字,要麼蓋章,要麼簽字蓋章同時具備,這三種情況對於合同成立的意義是相同的。
在蓋章時,蓋第一頁和最後一頁及簽字頁,其餘的蓋騎縫章。
在蓋章時,把整理齊,全部文件卷一下,露出右端每頁3~5毫米,蓋一個章,使每頁上都有印,能組成完整的印章。
頁數不多,或正反面都有文字,將合同先裝訂好,在兩頁連接處蓋印,騎縫,即可。當然你每頁簽字蓋章更好。
(5)合同需要蓋章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 合同成立時間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 確認書與合同成立
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成立地點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㈥ 合同一定要簽字且蓋章才有效嗎
《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取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經過要約、承諾,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
法定代表人作為當事人的法定代表,當然有權在合同上簽名以表示對合同內容的確認。在這里,強調的是雙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蓋章。
例外情況是,我國《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在合同一方當事人明知對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許可權而仍與其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名而沒有蓋章的合同對該法人代表的單位沒有約束力。
㈦ 合同該怎麼蓋章才最規范
需要根據合同的具體內容,要求單位加蓋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最好要求版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權,如果是其他人代表單位簽署,可以根據其職權判斷是否有權處理合同涉及的事務,如果無權,可以要求其附加授權書。
如果合同有多頁,請加蓋騎縫章,所有印章需清晰。且注意單位印章名稱是否與企業名稱相對應。
(7)合同需要蓋章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合同蓋章要注意公章的有效性,也就是說一般能在合同上加蓋的公章,必須是單位加蓋有編碼的公章或者是合同專用章才行,除了這兩種公章以外,其他的公章都是無效的,都是不發生任何效力的。不能蓋些沒有法律效力的蘿卜章。
蓋章要蓋現,不能模糊。合同蓋章要注意公章的清晰性,也就是加蓋的公章必須是完整的,千萬不能蓋一部分,少一部分,這種情況一般是公章印油不夠了,就會出現這種情況,所以在加蓋公章的時候,一定要看公章是否是完整的。
合同多頁要蓋騎縫章。合同多頁的還要注意一點,那就是每頁合同要合在一起蓋騎縫章。蓋騎縫章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合同的原始性和真實性,也是為了避免別人作假,也就是騎縫章必須加蓋到合同的每一頁才行。
㈧ 合同是否要蓋章
不一定 可以簽字、蓋章、按指紋
合同法規定,合同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然後才能生效
按指紋的,和簽字、蓋章效力相同
㈨ 勞動合同需要每頁蓋章嗎
不需要每頁蓋章,只要在最後一頁蓋章即可。
因為合同本是一式版幾份的,一般在最後一頁權的單位蓋章處蓋章即可,除了最後一頁蓋章外,還可以在其他頁蓋騎縫章,這樣較嚴密些。
最後一頁蓋章,合同效力並不會受到影響。
(9)合同需要蓋章擴展閱讀:
在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是指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後,在達成的書面合同上各自加蓋本公司的合同專用印章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
法律意義
公司合同專用章的法律意義: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確定了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而成立,並對當事人雙方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於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32條明確規定: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
合同專用章的規格
合同專用章由公司名稱:xxxx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幾個字組成.
合同專用章專門用於簽訂經濟合同.合同專用章有圓形和橢圓形兩種。
㈩ 合同什麼地方需蓋章
1、在尾部簽字處應蓋章,這是必須的。
2、如果有多頁,可蓋齊縫章。
3、金額等處不必蓋章,用大小寫並用等方式即可。
4、如果有手寫後更改的地方,雙方應蓋章。
根據《合同管理制度》: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准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開頭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
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註明產品名稱、技術標准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合同的有效期的生效日期不得早於雙方的簽署日期。
(10)合同需要蓋章擴展閱讀:
根據《合同管理制度》: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准,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准。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准。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二十五、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