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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保險合同注意事項

發布時間: 2021-02-12 14:07:13

㈠ 網上買保險有哪些好處在簽保險合同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以前我們一般通過線下找保險經紀人推薦購買保險,可選擇的產品比較單一,而且產品價格比較高。

現在,在互聯網的高速發展下,保險行業也在悄然發生變化,由單一的線下購買轉變為線上、線下都能買到保險。

而且我們會驚奇地發現,原來不用保險業務員我們也可以輕易地通過手機、電腦了解保險產品信息,這其中包括了各個保險公司的不同產品。

而且線上保險產品比線下產品的價格要便宜,可以選擇的產品更多,更能吸引我們的眼球。

於是,有不少人開始傾向於在線買保險。但是在線買保險是不是真的那麼好呢?

答案是在線買保險是靠譜的。但是前提是我們需要了解一些保險知識,並且對產品有所了解,才能買對保險,真正感受到在線買保險的益處。

那麼在線買保險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點:

1.投保須知

在線買保險的時候需要留意投保須知,比如說保險公司、投保規則、重要告知等等。

其中重要告知,包括投保要求、猶豫期、等待期、投保年齡、職業類別等等,需要清楚自己是否滿足投保條件。

也就是說,在買保險之前,了解承保公司是哪家,有哪些信息需要額外注意,以及自己是否符合投保條件。

2.健康告知

在了解這款產品之後,正式投保的時候有可能需要健康告知,比如華貴大麥2021定期壽險的健康告知頁面,如圖:

5.購買渠道

在線買保險,我們還需要注意購買渠道是否正規。

現在市面上也有一部分不法分子,通過虛假信息、虛假鏈接來騙取保費。

為了防止上當受騙,我們在線買保險的時候,一定要留意購買的渠道是否正規。

㈡ 【保險單填寫注意事項】在簽收保險單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般保險產品的保單材料都包含有保險單、保險條款、投保單(副本)、送達回執內、客戶服務指南、首期保容險費發票等。長期保險產品的保單材料還有現金價值表,提供減額交清功能的產品還有減額交清保額表。 應逐條核對保險單及首期保險費發票上的所有項目,如有錯誤,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予以更正。 保險單填寫注意事項二:認真閱讀保險條款和有關說明 收到保險單後,應注意了解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保險期間、每年的交費時間,並認真閱讀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現金價值表以及退保約定等內容。 保險單填寫注意事項三:妥善保管整套保單材料 保險單及有關單證票據務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蛀。若保單材料丟失,應及時到保險公司掛失補辦。

㈢ 保險合同的注意事項

保險合同的注意事項:
為了給自己的人身或者財產多一些保障,許多人都選擇購買保險,面對強大的保險公司,保險購買人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准備投保時要檢查保險營銷員、代理人、經紀人的資格證書和展業證明
現實中經常有買保險找得到人,索要保險賠償金找不到人的事情發生。因此,要檢查保險營銷員、代理人、經紀人的資格證書和展業證明,確保其具備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確定自己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能夠獲得保險賠償金。
二、簽約之前,消費者要仔細閱讀和研究合同條款的內容
保險合同一般都是由保險公司出具的,簽約之前購買者要仔細閱讀和研究合同條款,對於不懂的內容,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做出明確解釋,並將解釋內容形成文字作為合同附件,成為履行合同和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對於簽約前保險業務員只提供產品說明書,不出示保險合同、保險費率及其它相關資料的,消費者應拒絕購買。針對一些專業性強的格式條款,要注意向有關專家請教,避免因不懂專業而糊塗簽約,權益受損。
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親自簽名
對於保單上要求填寫的內容購買者要如實填寫,不得欺瞞,以免在索賠時保險公司以此作為拒絕賠償的理由。投保單上的簽名和風險提示語句必須由本人填寫,不得找他人代簽。
四、認真解讀保險合同
第一步:核實常規信息
盡管保險合同一般長達數頁,內容也比較繁雜,但是作為一份比較常見的規范保險購買過程和行為的商業合同,很多地方還是可以讓人一目瞭然的。所以投保人在拿到保單之後要做的第一步就是核實合同中的各種基本信息,比如被保險人、受益人姓名、聯系方法等常規信息。
此外,如有必要投保人還應該確認一下保單的真實性,途徑則有兩個:一是通過保險公司熱線電話和官方網站來核實;二是通過專業代理人(經辦代理人和其他代理人)來核實。
第二步:明確保險責任
在核實完保單中的基本信息之後,就需要閱讀合同條款中的保險責任條款。這些條款主要描述保險的保障范圍與內容,即保險公司在哪些情況下須理賠或如何給付保險金。這也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產品後的核心利益。保險專家提醒,投保人在瀏覽保險條款時特別要注意閱讀除外責任條款,這些條款列舉了保險公司不理賠的幾種事故狀況,投保人在購買保險後要當心迴避這些狀況的出現。
第三步:記住關鍵節點
保險合同當中很容易讓人犯暈的就是幾個保險期限的規定和作用,不少投保者因為沒有留心這幾個保單的關鍵節點導致不能很好地使用自己的保險權益。
保險空白期:是指從投保人繳納保費到保險公司出具正式保單之前的這段時間。在這期間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也就是說消費者雖然已經交了錢但還沒有真正完成「投保」。
觀察期:又稱等待期,是指在保險合同生效後的一定時期內(一般為90-180天)。在這期間保險公司也不承擔責任。大部分醫療保險單有觀察期的規定。
猶豫期:是指在投保人簽收保險單後一定時間內(一般為10天),對所購買的保險不滿意,可無條件退保並且拿到相應的退還保費。所以說買保險並不是一錘子買賣,投保人如果發現不合適還可以及時退保。
寬限期:是指在首次繳付保險費以後,如果投保人在各期沒有及時繳費,保險公司將給予投保人60天的寬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寬限期內繳納了保險費,保險合同就繼續有效。這也就是說投保人萬一忘記及時繳納保費並不會使得保單立刻失效,投保人還將有一段補救的時間。
第四步:了解退出機制
退出機制主要是指合同關於退保的各種規定。大部分保險可以在10天的猶豫期中全額退款,而在猶豫期過後,投保人也可以在任何時候要求解除保險合同,並得到相應的款項。只不過是不同情況下得到的保費多少會不相同。目前市場上的保險合同主要有如下幾種中途退出的方式。一是退保:投保者停止交費並且需要領回現金的話,退還的額度則根據保單的現金價值;二是減額付清:投保者停止交費但不要求領回現金,而是讓保險繼續有效,但保障范圍可能會相應縮小;三是保單質押:在正常的保險期間,投保人需要向保險公司借款,一般可以得到相應保險賬戶現金價值70%左右的借款,在此期間投保人仍然可以享受保單上的保障。

㈣ 簽保險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1.確定繳費年限和保險年限2.投保人信息2.一定指定受益人4.險種的保險責任,看看這些和講的是否有出入

㈤ 保險合同需要具備哪些內容,簽訂保險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締結保險合同需要遵循的程序
保險合同屬法律行為分類上的雙方行為,相對立的雙方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民法上有關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尤其是意思表示及合同的規定也適用於此。在保險合同的性質中已論及保險合同應為不要式合同,即諾成合同。保險合同雖然是不要式合同,但在締結的過程中,仍應遵循下列程序:
(一)投保人的要約
投保人的要約表現為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簡稱為投保。投保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根據《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這些規定同樣適用於投保要約。投保只是投保人單方的意思表示,非經保險人接受,不產生保險的效力。保險合同的格式化,使得投保的基本形式表現為書面形式。在實務上,投保體現為投保人向保險人索取投保單,並依其所列事項逐一填寫而將之呈交保險人的行為。保險人向投保人提示或者交付投保單的行為,不構成保險要約。
(二)保險人的承諾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諾的人成為承諾人或受要約人。承諾有效應具備三個條件:
1、承諾須未對要約內容作實質性變更。所謂「實質性變更」是指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准。
2、承諾須由受約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
3、承諾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合同一經當事人一方作出承諾,即告成立。
在由個人代理人或者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推銷人壽保險的情況下,通常認為,投保人遞交投保單和首期保費表示投保人作出要約。保險人可以根據投保單的條件簽發保單,接受投保人的要約。如果保險人在投保人生存並保持健康期間作出承諾,則該合同即告生效。如果保險人要求提高保險費率等條件則視為拒絕投保人的要約,並作出反要約。投保人必須接受保險人的反要約,否則當事人之間不能成立合同。因此如果投保人在反要約被接受之前死亡,就沒有合同存在,從而不必支付死亡保險金。
二、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
判斷合同是否成立的標准為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備。如果欠缺成立要件,合同不成立,自然不發生任何效力。所謂「成立要件」又分為一般成立要件及特別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包括當事人(一方為保險公司,一方在壽險為投保人,在產險多稱被保險人)、標的(即合同內容,包括承保范圍、保險標的、保險費、保險期間等必要事項)及意思表示(要約與承諾一致)。至於特別成立要件,則涉及是否是要式合同及是否是要物合同的問題。
如果因合同特別約定將保險合同認定為要式合同及要物合同,那麼保險合同必須滿足以下三個要件,才能成立:
1、要約與承諾意思表示一致;
2、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簡稱簽單);
3、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交付第一期保費或一次性躉交(簡稱交費)。
保險合同為諾成合同(即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就保險條件(標的、費率、危險)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保險單的製作與交付,僅為完成保險合同的最後手續,也即證明保險合同是否成立的方法。保險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並不是自始系於保險單。換言之,保險單的製作與交付,是合同成立後保險公司應履行的義務,其作用雖可作為保險合同的證明,但並不是說明保險合同的成立以保單的製作與交付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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