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矛盾糾紛
① 如何做好矛盾糾紛的排查,研判,預警及應急處置
黨的抄十六屆六中全會指明了方向襲,要求我們始終保持清醒頭腦,更加積極主動地正視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不斷促進社會和諧。下面,筆者就如何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作一些探討。
② 近年來,由於網路知識產權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愈演愈烈,結合生活實際,談談網路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措施
:(1)網路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①盜版猖獗是網路知識產權侵犯的主流;②互聯網:從「免費」到「版權保護」;③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仍在繼續;④法律對網路知識產權保護范圍擴大化;⑤法律權威在網路上的弱勢化。(2)網路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①提高知識產權自我保護意識。具體做到:學會利用知識產權規則保護自己,樹立「尊重他人知識產權,保護自己知識產權,利用知識產權制度參與競爭」的意識,創造、運用、管理好知識產權;當個人權益受到侵害時,積極地運用知識產權法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②向全社會普法。向全社會普及網路知識產權的基本知識,使網路知識產權保護上升至社會層面,引起社會各階層的重視,加快建立民間監督組織,做好相關咨詢工作,並對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進行有效監督,同時加大對侵犯網路知識產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③完善有關法律體系,加強司法保護。針對網路的特點專門立法,填補原有法律漏洞;明確並重新界定網路知識產權糾紛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參照國際法規和慣例出台新的司法解釋;採取相應的措施制裁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並對行為的嚴重後果採取全面賠償原則;使網路知識產權保護有法可依。當網路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夠運用有力的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依法制裁網路侵權行為,使網路知識產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④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應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借鑒發達國家網路知識產權保護的經驗和做法,取長補短,使我國相關法規與國際接軌。在處理網路知識產權糾紛時,加強與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的溝通與合作,有效打擊侵犯網路知識產權的行為,維護網路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權益,為世界范圍內的網路知識產權安全貢獻一份力量。
③ 矛盾糾紛的調解方法有什麼
您好:
面對面與背靠背相結合調解法
有的矛盾糾紛爭議的不是重大的利益,而是為了爭面子、賭氣,對於此類糾紛,調解人員就可以先用「背靠背」調解法。調解人員分別做當事人的工作,待雙方當事人的情緒穩定,意見接近時,再把當事人叫到一起「面對面」地做工作,促使雙方當事人相互謙讓、心平氣和地進行協商,使糾紛得到圓滿解決,從而避免情緒對立和吵鬧等矛盾激化的情況發生,提高調解的成功率。
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調解法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人員可以針對不同情況,適時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圍,弘揚社會主義道德觀念。通過法情並用,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公民的基本道德規范,發揮法律與道德的雙重作用,喚醒當事人的良知,引導當事人化解矛盾。
借用外力調解法
調解人員還可以通過調查摸底,請出當事人佩服、對其有影響力的人來做當事人雙方的工作,緩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引導他們達成調解協議。一是鄰里調解。在社會生活中,人們都是聚群而居的,相鄰關系密切而又重要,一家有事,四鄰相助,所謂「遠親不如近鄰」。因此,遇到矛盾糾紛時,可有選擇性地請鄰里人員幫助進行調解,規勸雙方當事人以團結為重,做出諒解與讓步。因為是鄰居,平時又都很了解,這種調解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友情調解。友情調解是指當事人發生糾紛時,調解人員可根據情況請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好友予以勸導、疏通及說服教育,使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化干戈為玉帛。三是聯合調解。民間糾紛的情況復雜、牽扯人多、涉及面廣,僅靠一個部門調解往往力不從心,效果不佳,在這種情況下,應邀請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到場分頭做工作,能夠收到很好的效果。
褒揚激勵調解法
民間糾紛調處方法很重要,說話要講究方式,語言要講究藝術,既不能單刀直入,更不能五馬長槍,要深入淺出,和風細雨。在實際調處中,對當事人的優點和長處及時表揚鼓勵,就是一種有效的方法。通過表揚鼓勵,尋找共同語言,縮短當事人之間的距離,調動他們的積極性,激活他們的自信心和正面的興奮情緒,堵住可能反復的退路,從而使調解成功率得到提高。
排憂解難調解法
有些矛盾糾紛發生是因為當事人在生產生活中確實存在一定實際困難,對於這類糾紛,調解人員要通過深入細致調查,找出症結所在,切實幫助其解決困難。困難解決了,矛盾糾紛也就化解了。
迂迴遷讓調解法
在矛盾糾紛調解中,調解人員要針對當事人的個性特點,因人因事採取不同的方法進行化解。對那些說話尖刻、刺耳難聽的當事人,調解員不能感情用事、以怒制怒,說絕話、講狠話,而是讓他們把心裡話講出來,把心裡的積怨發出來,然後以靜制動、以柔克剛,從而達到調解效果。
真情打動調解法
矛盾雙方往往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發生爭執,事情本來並不大,為爭一口氣,互不相讓,僵持不下,還有些矛盾雙方當事人都想得到解決,但卻難以啟齒。對這類型糾紛,調解人員要以情感人,主動和解、對話調解、互諒調解。實踐證明,這是調解家庭、夫妻矛盾的最好方法。
④ 《建立邊界地區社會矛盾糾紛聯防聯調機制協議書》的具體內容請列出
一是建立局長走訪對話機制。兩地司法局局長每年相互走訪2次以上,深入到鄉鎮、村版居調查研究工權作,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共同探討新時期邊界矛盾糾紛預防和調處工作新思路。
二是建立調解人員培訓機制。兩地司法局每年舉辦一次調解人員培訓班,相互邀請對方授課人員講課,選派人員參加觀摩對方的培訓活動,交流授課材料。
三是建立調解人員交流機制。相互選派人員到對方典型鄉鎮參觀學習調解中心建設情況,學習借鑒對方的經驗做法,提高自己的業務技能和工作水平。
四是建立典型案例例會分析機制。在聯席會議上,雙方對重大或有典型意義的案件進行商討,研究矛盾糾紛發生規律,探討調處解決方案,分析社會不穩定因素,制定防止「民轉刑」或「群體性」事件的應急措施。
五是建立專項檔案管理機制。對於邊界地區發生的矛盾糾紛,在調解處理結束後,及時進行歸納整理,建立邊界地區矛盾糾紛專項檔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以備查閱。
⑤ 如何調解矛盾糾紛
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利益主體日益多元化、復雜化,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強化人民調解工作,研究探討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解方法,是當務之急。
為了找到這把開鎖的鑰匙,調解人員必須深入的調查研究,找到矛盾糾紛的症結所在,摸准當事人的「脈博」,然後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性格脾氣、爭議焦點等選擇最終調解方法。下面介紹實踐中總結出的七大調解方法:
1
「面對面」與「背靠背」相結合調解法
有的矛盾糾紛爭議的不是重大的利益,而是為了爭面子、賭氣,對於此類糾紛,調解人員就可以先用「背靠背」調解法。調解人員分別做當事人的工作,待雙方當事人的情緒穩定,意見接近時,再把當事人叫到一起「面對面」地做工作。促使雙方當事人相互謙讓、心平氣和地進行協商,使糾紛得到圓滿解決,從而避免情緒對立和吵鬧等矛盾激化的情況發生,提高調解的成功率。
2
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調解法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人員可以針對不同情況,適時對當事人進行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圍,弘揚社會主義道德觀念。通過法情並用,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公民的基本道德規范,發揮法律與道德的雙重作用,喚醒當事人的良知,引導當事人化解矛盾。
3
借用外力調解法
調解人員還可以通過調查摸底,請出當事人佩服、對其有影響力的人來做當事人雙方的工作,緩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引導他們達成調解協議。
一是鄰里調解。在社會生活中,人們都是聚群而居的,相鄰關系密切而又重要,一家有事,四鄰相助,所謂「遠親不如近鄰」。因此,遇到矛盾糾紛時,可有選擇性地請鄰里人員幫助進行調解,規勸雙方當事人以團結為重,做出諒解與讓步。因為是鄰居,平時又都很了解,這種調解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友情調解。友情調解是指當事人發生糾紛時,調解人員可根據情況請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好友予以勸導、疏通及說服教育,使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化干戈為玉帛。
三是聯合調解。民間糾紛的情況復雜、牽扯人多、涉及面廣,僅靠一個部門調解往往力不從心,效果不佳,在這種情況下,應邀請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到場分頭做工作,能夠收到很好的效果。
4
褒揚激勵調解法
民間糾紛調處方法很重要,說話要講究方式,語言要講究藝術,既不能單刀直入,更不能五馬長槍,要深入淺出,和風細雨。在實際調處中,對當事人的優點和長處及時表揚鼓勵,就是一
⑥ 怎樣調解矛盾
一、善於做到法治與德治相結合
調解矛盾糾紛既要堅持依法調解,又要貫徹以德感化。道德教化具有棄惡揚善的無形力量。很多情況下,道德倫理教育更容易使當事人心悅誠服地接受調解意見,可以減少其抵觸心理,主動履行義務,這種情況在婚姻家庭與遺產糾紛中表現尤為明顯,因為感情因素在這類糾紛中起著相對決定的作用。
法律的局限性和民事行為以及道德調整的廣泛性,決定了在調解矛盾糾紛時,要重視社會主義道德教育。我們知道,民事行為的特點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禁止的,人們都可以為之,都是合法的行為,因此,民事行為的范圍非常廣泛;我們知道,法律,只是調整人們最基本的行為規范,絕大部分的民事行為都沒有現成的法律條款來規范;我們也知道,道德,不僅調整人們的行為,而且調整人們的思想意識,幾乎無所不包。因此,在調解矛盾糾紛時,我們既要重視依法調解,更要重視依靠道德規范,依靠社會輿論,依靠人的良知,用基本的道德觀念去規勸、疏導、教育、挽救。
二、善於動員多種力量參與協助調解
人們生活在復雜的人際關系之中,受到周圍各種力量的影響,許多情況下,矛盾糾紛的發生和解決,並不是一個人所能辦到的。因此,調解員要善於調動影響糾紛和當事人的外部因素,取得當事人的親友和社會力量的支持和幫助。
調解員在調解糾紛時,要善於利用熟悉當事人情況的親人、知心信任的朋友參與調解。因為這些 人了解當事人的心理動態,一般能夠從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與當事人談話投機,他們的意見往往得到重視,易於被接受。尤其是對婚姻家庭和遺產繼承的糾紛,家人、朋友和長者參與調解,及時進行疏導、勸說,一般是能夠促使雙方相互諒解,消除隔閡,解決糾紛。在調解涉及宗族群體的糾紛時,更應注意動員輩分大聲望高的人協助。
社會矛盾糾紛主體多元化、性質多樣化和內容的復雜化,決定了調解矛盾糾紛是一個系統工程,應當建立「大調解」的工作格局,由全社會共同參與,相互配合,聯合調解。實踐中的普遍做法是:對於重大疑難的糾紛,應主動取得牽涉到的當事人的單位、行業協會和當事人居住的基層組織的支持;對於一些比較難解決、有現實危險的糾紛,應主動與公安政法部門聯系。
三、演好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的角色
我國的調解主要有法院(司法)調解、仲裁調解、律師(法律工作者)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等等。在這里,我們只是探討調解絕大多數糾紛的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要求扮演好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角色。
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從聯系方面來看,一是調解的目的相同,都是為了幫助糾紛當事人排難解紛;二是調解的依據相同,都是以國家的法律為明斷是非的標准;三是調解的原則相同,都是以當事人完全自願為前提;四是調解的方法相同,都是以說服教育為主,勸導當事人自行解決糾紛。它們的區別是:一是調解的性質不同。行政調解是一種准司法性質的調解,而人民調解是人民群眾行使民主自治權利的一種形式;二是調解的主持者不同。行政調解由政府的工作人員主持,而人民調解則是由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主持;三是調解的管轄范圍不同。行政調解所管轄的是公民與法人、法人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特定經濟民事糾紛,而人民調解管轄的是公民與公民、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民間糾紛;四是調解的程序不同,行政調解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而人民調解則沒有這樣的規定;五是調解協議的效力不同。有的行政調解協議具有強制效力,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有的行政調解協議既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也不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只能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與行政調解協議不同的是,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六是不履行協議的後果不同。有的行政調解協議的履行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一方如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自行強制執行,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行政調解協議,當事人只能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當事人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即確認調解協議有效、當事人必須履行協議條款的訴訟。
由於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具有不同的性質,而調解人員有時會出現身份的重疊,例如,司法助理員同時又是該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員,因此,在調解矛盾糾紛時,要善於根據具體情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應當弄清楚自己是人民調解員還是政府的工作人員。在人民調解時,調解員是「紅娘」和「月老」,是「和事佬」,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禁止的行為都可以為之;而在行政調解時,調解員是執法者,是「裁判員」,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行為,調解員都不得為之。因此,在調解中,要根據角色的不同,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四、善於做到換位思考
換位思考的方法運用,會讓當事人感到調解員考慮問題全面,處事公正,是從他們的利益出發,從而消除對調解員的抗拒心理,聽取調解員的合理建議,便於調解的順利進行。
墳山糾紛是當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一大因素,調解這種糾紛時,最能體現換位思考。這類糾紛的當事人大多封建迷信思想嚴重,他們往往以他方侵犯了自己的 「龍頸」、「破壞了風水」為由,聯系宗族群體參與糾紛。此時,如果調解員只是站在國家工作人員的立場上思考和處理問題,機械地說破除封建迷信,禁止聯宗祭祖,這樣一開口,便有可能使當事人散了場,沒有人接受調解。正確的做法是,調解人員首先要站在當事人的角度考慮問題,可以和當事人拉「家常」、講風俗習慣、講情理。面對加害方的當事人,調解員對他們指出:以封建迷信為由,做出破壞他人祖墳、甚至挖棺暴屍、破壞他人財產等行為,挑起了事端,引發群體性惡性事件,對社會造成了危害,人民政府是要處理的, 處理方式有多種,以什麼方式處理,可以說,主要由雙方當事人決定——即根據糾紛發展演變情況決定。在糾紛剛發生時,作為民事案件,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允許當事人自由處分其權利義務、友好協商達成協議;有些糾紛當事人不能協議解決,案件可能轉化為行政案件或者輕微的刑事案件,此時,如果是情節顯著輕微,加害方認錯態度好,取得受害方的諒解,政府可以依法不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但是,如果態度惡劣,情節嚴重,危害大、影響壞,案件轉化為嚴重的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則要承擔行政拘留、罰款甚至刑事責任。面對受害方當事人,調解員應當表示對他們同情和支持,秉公為他們主持公道,引導、教育他們接受調解。在提出調解方案時,要分別站在當事人的立場,設身處地、將心比心地去思考,要考慮對方是否接受。這樣,經過反復細致的思想疏導,雙方互諒互讓,大部分的墳山糾紛都能達成協議。
五、講究語言藝術
高明的調解員在進行調解時,善於將大道理同當事人的現實生活聯系起來,轉化為貼近實際生活的小道理;調解人員和當事人傾心交談中,情真意切,和風細雨,富有人情味,在潛移默化中,當事人受到了教育,接受了調解員的意見,矛盾糾紛得到化解也就順理成章了。與此相反,有些調解員簡單粗暴,空泛說教,平淡枯燥,當事人越聽越反感,甚至有的調解員言語傷害了當事人,遭到當事人的圍攻。講究語言藝術,是做好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關鍵。
講究語言藝術的方式方法很多。褒揚激勵當事人常被調解員運用。通過表揚鼓勵當事人,當事人會感覺到調解員了解自己,減輕生疏感,綜短了調解員與當事人的距離, 對調解員的話聽得順耳,為調解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礎。在批評當事人時要多用間接委婉、含蓄的方法,做到「點到即止」,即是把在調解過程中發現當事人的錯誤行為和錯誤思想,尋找適當的時機、在適當的場合提出,做到既糾正當事人的錯誤,又能保護當事人的自尊心,消除他們的對抗心理,有效地避免了糾纏不清、傷害感情、貽誤工作的弊端。詼諧風趣的語言在化解矛盾糾紛中往往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曾有這樣的事例:國外某名人妻子是個潑婦,經常在眾人面前對名人撒潑。一次,名人與朋友聚會,潑婦大吵大鬧還不解恨,拿起一盆水淋上名人身上。名人非常幽默,他說:「我知道,雷響之後便會下大雨。」大家聽後,忍不住笑了起來。
⑦ 關於如何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的思考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指明了方向,要求我們始終保持清醒頭腦,更加積極主動地正視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不斷促進社會和諧。下面,筆者就如何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作一些探討。 在新的形勢下,面對經濟、社會、政策、思想觀念等方面的不斷變化,探索如何化解矛盾糾紛的有效途徑和怎樣提高矛盾糾紛調處化解能力,已成為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和解決突出問題的迫切要求,如何有效化解層出不窮的矛盾糾紛,這是擺在我們黨政領導面前的重大課題。最有效的途經就是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完善制度,創新長效機制,充分發揮鄉村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整合各方面力量,綜合運用經濟、教育、行政、法律、政策等多種手段化解矛盾糾紛、調整利益關系,努力維護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一、要加強領導,健全制度,創新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長效機制 (一)認真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維護社會穩定領導責任制,層層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加強防範工作責任落實。嚴格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制,嚴格執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十項制度》,建立受理登記、按期辦結報告制度,力求做到早排查、早發現、早報告、早調處、早解決,防治漏調失控,造成矛盾激化。 (二)全力做好邊界穩定工作。要牢固樹立邊界穩則全鄉穩,邊界安則全鄉安的思想,著重實行周邊關系聯誼、工作聯動、情報聯通、矛盾糾紛聯調、治安聯防、文化聯辦、責任聯究等七大工作機制,依法妥善調處涉及邊界及其它生產生活的矛盾糾紛,確保邊界和諧穩定。 (三)建好六項工作制度。一是要建立定期研究制度。對今後涉及到邊界、安全生產、民生保障、社會穩定、草原土地水事、鄰里團結、家庭矛盾糾紛、農牧民打工工資拖欠等方面影響鄉村穩定的問題都要進行預測分析,研究防範措施,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二是要建立定期排查和掛牌督辦制度。村級要堅持每月、鄉級要每季度召開一次治安形勢分析暨重點矛盾糾紛交辦會,對排查出來的重大矛盾糾紛實行層層掛牌督辦。三是要建立公開接訪制度。鄉村每周確定一名領導實行公開接訪,公開接待來訪群眾、受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從而形成上下暢通的信訪渠道。四是要建立民情訪視和信息報告制度。村幹部、駐村幹部和綜治信息員通過走村入戶,及時發現存在的不穩定因素,以民情報告單的形式逐級上報,設立台帳,掛牌銷號。五是要建立聯動調處制度。對涉及重大矛盾糾紛整合力量進行調處,形成聯防聯調聯動的大調處機制。六是要建立責任查究制度。對矛盾糾紛突出、排查調處不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查究責任。 (四)創新化解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依託便民服務代理中心(室、點)、建立鄉綜治中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片綜治室和村矛盾糾紛調解室,構建鄉綜治中心(綜治、司法、派出所、計生站、國土資源所、民政、社保、安檢等)片綜治室(便民服務代理室)村委會調解委員會(調解室)的三級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網路,形成矛盾聯調、治安聯防、警務聯動、問題聯治、平安聯創的大綜治工作格局。前提是要制定完善好《便民服務代理中心(室、點)、工作規范》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聯動工作機制實施方案》,嚴格落實好信訪工作首辦(問)責任制、四定三包(定領導、定措施、定時間、定責任,包調查、包處理、包穩定)責任制和五個一(一個問題、一名領導、一套班子、一個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要求,真正把責任落實到村、到單位和人,明確包案領導,落實專人負責,認真辦理,切實抓好協調落實,真正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迴音。 二、要整體聯動,規范運作,努力搭建人民調解工作的平台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我國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及時發現糾紛, 迅速解決爭端、防止矛盾激化, 預防減少犯罪,法制宣傳教育等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所以,要建立以鄉調委會為紐帶,以村調委會為基礎,以便民服務代理中心(室、點)為依託,上下貫通、左右銜接、統一指揮、密切配合的立體防範調處體系。通過整合各種力量資源,形成黨政統一領導,綜治牽頭協調、各級組織積極配合、綜治中心具體運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使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貫穿、相互滲透。遇到糾紛時,既是調解員又是司法宣傳員,群眾容易接受,同時簽署的調解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 (二)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法律、法規和業務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務能力。在調解過程中,堅持情理法多管齊下:以法服人、以情動人;向當事人解釋相關法律、政策的規定;結合糾紛的情況,闡明道理,促使當事人相互理解,從多角度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使得大量的信訪問題和矛盾糾紛在依法調解中得到解決;矛盾爭議在和風細雨調解中得到化解;民間恩怨在耐心細致調解中得到和解,這些成為解決信訪問題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主要途徑。 三、要把握原則,注意方法,有效化解各種矛盾糾紛 1、深刻認識矛盾糾紛,做到三個弄清 。一要弄清矛盾糾紛的態勢。即弄清矛盾糾紛的新老大小、個體群體、涉及范圍、輕重緩急、風險程度等。二要弄清矛盾糾紛的成因。即弄清矛盾糾紛由何而起,是決策失當、政策欠帳、處事不公、工作不細,還是執法違法、司法不公、貪污腐敗等。三要弄清矛盾糾紛的性質。即弄清矛盾糾紛是經濟利益還是政治權力的訴求,是當事人合理或不合理訴求自主善意的表達還是受制於人的非法表達,是對抗性矛盾還是非對抗性矛盾,是人民內部矛盾還是非人民內部矛盾等。弄清這些,是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的前提和基礎。要做到三個弄清,必須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認真調查研究,深刻剖析內因,透過現象看本質,把矛盾糾紛的誘因、成因,發生、發展的來龍去脈全部呈現出來。唯有這樣,才能心中有數,掌控大局,因勢利導。 2、主動直面矛盾糾紛,做到三個應對 。一要笑臉應對矛盾糾紛。心態決定成敗。怨天憂人不僅無濟於事,反而常常壞事。對矛盾糾紛,既不能小視,也不能害怕,更不能迴避,應視矛盾糾紛為考驗、為推動社會公平正義和文明進步的積極因素,以良好的心態、戰勝的信念去迎接。二要適時應對矛盾糾紛。識時務者為俊傑。俊傑必然尊重事務發展的規律,研究矛盾運動的過程,根據矛盾糾紛發生、發展、變化、激化的情況,恰到好處地作出什麼時候出手、由誰出手處置的決策。三要有備應對矛盾糾紛。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化解矛盾糾紛也不例外。化解矛盾糾紛,要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壞處著想,好處努力,既要研究合理訴求的解決辦法取信於人,又要制定不同時期、場合事態發展的處置預案,作到有備無患。 3、對號化解矛盾糾紛,做到三個不得 。一要上下對號不得越級。堅持分級負責的原則,強化層級管理意識,處理好上下級之間的關系。上級組織和領導要相信基層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尊重基層的意見、發揮基層的作用,既不能撒不管又不能管得太細,更不能見風是雨、動則訓斥;特別是對那些越級無理或惡意的訴求不能隨意作出一些模疑兩可的批示,否則會挫傷基層同志的積極性,使其要麼不履職盡責、過分依賴上級,要麼無所適從或產生逆反情緒。同時,對那些屬政策法規層面、突破管轄范圍,下級無力化解的矛盾糾紛,如涉軍群體的問題、庫區移民的問題等,上級應抓緊研究解決辦法,不能拖,更不能一推了之。二要分類對號不得錯位。堅持分類管理的原則,強化系統管理意識,處理好條塊之間的關系。凡是條條發生的矛盾糾紛,屬地黨委政府應責成職能部門切實負起責任,督促指導在系統內設法解決。條條犯病塊塊吃葯,矛盾糾紛是化解不了的。三要權責對號不得包辦。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強化權責對等意識,處理好縱橫交織的關系。矛盾糾紛往往上下關聯、條塊交錯,指望哪一家發揮作用不可能有好的結果,必須統一協調、整合資源、上下聯動、條塊聯動,法定職能職責的牽頭單位應主動作為,黨委政法委在牽頭協調政法各家化解涉法涉訴矛盾糾紛中更應首先作出表率。 4、多法和解矛盾糾紛,做到三調結合。 一要加強人民調解。人民調解是最便捷、最廉價、最有效的調解。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充分相信群眾,依靠群眾,把黨的群眾路線貫穿化解矛盾糾紛的全過程。要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路,做到一般矛盾糾紛不出村組、社區。要選准用好人民調解員,把威信高、口才好、群眾信得過的人吸收進調解隊伍,尤其要注意發揮德高望重的老同志的作用。二要加強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實踐執政為民的有效途徑,而且有資源、有平台、有必要。要強化行政調解的意識,強化行政調解的責任,強化行政調解的績效引導,著力培養一批懂政策、通民心、會做群眾工作的高素質的公務人員。三要加強司法調解。司法調解是司法為民的重要手段,有利於實現社會主義價值觀,減輕訴累,減少對抗,增加理解,提高民事責任的履行能力;有利於促進人民內部的團結,維護家庭以及鄰里周邊的和睦穩定;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政法機關要不斷深化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從根本上扭轉重判決輕調解的習慣做法,自覺做到先調後判、調判結合,力求案結事了。同時,還要注重三大調解、仲裁調解的對接聯動,確保調解工作的規范、有序、高效運行。只要我們能夠帶著感情、帶著責任,真正做到執政為民、盡職盡責,以心換心講情理,深入淺出講道理,義正嚴辭講法理,一視同仁講公平,把解決思想情緒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就沒有化解不了的矛盾糾紛。 5、源頭治理矛盾糾紛,做到三制聯動 。一要推行矛盾糾紛預警制。堅持矛盾糾紛的三項排查研判制度,即自下而上、條塊聯動、一月一次的定期排查研判制度,敏感期、特別防護期、重大節會活動等重點時段前的集中排查研判制度,針對群眾性事件隱患、苗頭以及發生過群體事件可能出現反復的矛盾糾紛問題的專項排查研判制度,將每一起矛盾糾紛的問題誘因、人員規模、牽頭人物、事態變化、事發地區、涉及部門、調處情況等記錄在案,按照一個問題、一個領導、一個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五個一要求,分級納入預警處警台帳管理,逐一督辦銷號。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暢通信息渠道,及時發現和收集內幕性、預警性信息,及時調整完善應急處置預案,立足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之中。要特別注意防止形成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的不良導向。二要推行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制。按照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要求,在重視決策的可行性論證的同時進行不可行性論證,在出台解決矛盾糾紛對策的同時防止引發新的矛盾糾紛,建立預防激情決策、盲目決策尤其是損害群眾利益決策的工作規則,把科學的發展觀、正確的穩定觀和正確的政績觀,落實到行政決策的全過程,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三要推行引發矛盾糾紛責任追究制。高度重視矛盾糾紛所付出的代價,既要算行政成本帳、經濟損失帳,又要算政治、社會負面影響帳。
⑧ 調解矛盾糾紛的方法
現將調處土地矛盾糾紛常用的五種調解方法介紹給大家,當前,農村土地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糾紛類型之一。在調處土地矛盾糾紛時,我們只有因事而異,巧妙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才能收到較好的工作效果。現將調處土地矛盾糾紛常用的五種調解方法介紹給大家,當前,農村土地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糾紛類型之一。在調處土地矛盾糾紛時,我們只有因事而異,巧妙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才能收到較好的工作效果。現將調處土地矛盾糾紛常用的五種調解方法介紹給大家,當前,農村土地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糾紛類型之一。在調處土地矛盾糾紛時,我們只有因事而異,巧妙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才能收到較好的工作效果。現將調處土地矛盾糾紛常用的五種調解方法介紹給大家,當前,農村土地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糾紛類型之一。在調處土地矛盾糾紛時,我們只有因事而異,巧妙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才能收到較好的工作效果。
1、法律攻心法。這種方法適用於對法律法規不了解的人群。在具體工作中,向當事人宣傳國家的土地政策法規,結合土地矛盾糾紛的具體情況,對照法律條款,進行逐詞逐句的分析講解,讓其了解違背政策將承擔的後果,經過耐心細致的工作,可以使矛盾雙方心悅誠服的接受調解。如四岔村調解員再調處四岔村一組與西康二線用地糾紛時,就恰當運用土地法條款進行勸導,最終使租地糾紛得到妥善解決。
2、換位思考法。這種方法適用於善解人意的人群。所謂換位思考法,就是引導矛盾雙方進行位置互換,讓當事人站在對方的立場和觀點上,讓其感受對方的態度和承受力,使其在思想上發生轉化,最終達到矛盾化解的目的。
3、推心 置腹法。這種方法適用於性格直率的人群。這類人群講感情、懂道理,凡事看得較開,不斤斤計較。只要你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敞開心扉說話,對方就會理解你,不會過於在乎自己的利益得失,接受你的調解建議。這是最容易、最有效的土地矛盾糾紛調解的方法。
4、典型案例引導法。這種方法適用於刁鑽而又膽小的人群。在處理土地矛盾糾紛中,適時地引用身邊的正反典型案例引導矛盾雙方當事人,從典型案例中吸取經驗和教訓,引導其剖析自身存在的問題,從而擊潰他們的思想防線,放棄無理要求,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
5、初始矛盾快速制止法。俗法說:「小漏不補,大漏受苦」,土地矛盾糾紛也是這樣的道理,在矛盾糾紛的初發階段,作為調解人員就要早發現,早介入,早制止,早處理,要深入矛盾一線,面對矛盾,正視矛盾,控制矛盾,不讓矛盾擴大化,把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重點要把握「早」和「快」這兩個環節,這樣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土地糾紛的解決原則
調解時必須遵循四條原則:
1、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調解不是「和稀泥」,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前提下明確雙方應承擔的責任;
2、依照法律、法令、政策進行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法律、法令、政策是解決土地爭議的准繩,雙方都要遵守;
3、調解過程既要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即在分清是非、堅持法律、政策規定原則基礎上,具體考慮雙方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解決;
4、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持,土地爭議涉及到有關各方的,要主動與他們聯系,聽取他們意見,取得他們的配合與支持,妥善解決問題。
當前社會農村土地糾紛問題越來越多,已經嚴重影響農民的鄰里關系、農民自身利益,並且非常不利於農村社會發展,有時就因為一點點小問題,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這都是我們不想看到的結果。因此,當農民朋友遇到土地糾紛問題時,作為農民朋友自己、鄰居、村長、政府官員,都要做好土地糾紛調解,維護自身權益,拿起法律的武器,讓生活越來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