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協議書
㈠ 司法鑒定協議書終止報告有什麼要求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對終止的有要求,第二十七條司法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過程版中,遇有下權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鑒定:
(一)發現委託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二)委託人提供的鑒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鑒定材料耗盡、損壞,委託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鑒定材料的;
(四)委託人的鑒定要求或者完成鑒定所需的技術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五)委託人不履行司法鑒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被鑒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七)委託人撤銷鑒定委託或者主動要求終止鑒定的;
(八)委託人拒絕支付鑒定費用的;
(九)司法鑒定協議書約定的其他終止鑒定的情形。
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人,說明理由,並退還鑒定材料。
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有關鑒定費用。
㈡ 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與司法鑒定意見書有什麼區別
一、性質復不同
1、司法制鑒定報告書:實踐中歸屬於「鑒定意見」這一證據類別。
2、司法鑒定意見書:是《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及其相關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的證據種類。
二、要求不同
1、司法鑒定報告書:以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為文書格式的鑒定意見在一定意義上是一種「記錄」,更側重於鑒定人檢測的客觀數據,反映的是鑒定人以專業技能獲得的客觀結論,通常沒有涉及到鑒定人的主觀意見。
2、司法鑒定意見書:以司法鑒定意見書為文書格式的鑒定意見,更側重於鑒定人的專業判斷意見,反映的是鑒定人的主觀觀點。
三、特點不同
1、司法鑒定報告書:司法解釋規定可以進行檢驗」的前提下,鑒定人所出具的「檢驗報告」,只是定罪量刑的參考,而不是用於證明案件事實。
2、司法鑒定意見書:作為法定的證據種類,「鑒定意見」在經過依法審查、質證後,用於證明案件事實。
㈢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雙方對鑒定材料不統一可否進行鑒定
是什麼方面的司法鑒定? 根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司法鑒定的委託。 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託,應當要求委託人出具鑒定委託書,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託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委託人委託他人中國的,應當要求出具委託書。 本通則所指鑒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鑒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鑒定資料是指存在於各種載體上與鑒定事項有關的記錄。 鑒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託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託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 委託鑒定事項屬於重新鑒定的,應當在委託書中註明。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並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委託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託,應當對委託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託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託,應當予以受理。 對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委託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條 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託,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鑒定委託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託,可以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託,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 (一)委託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 (二)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 (五)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鑒定材料。 第十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 司法鑒定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委託鑒定的事項及用途; (三)委託鑒定的要求; (四)委託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五)委託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 (六)鑒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七)鑒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因鑒定需要耗盡或者可能損壞檢材的,或者在鑒定完成後無法完整退還檢材的,應當事先向委託人講明,徵得其同意或者認可,並在協議書中載明。 在進行司法鑒定過程中需要變更協議書內容的,應當由協議雙方協商確定
㈣ 司法鑒定報告幾個人簽名
司法鑒定結論必須要二人以上具有堅定資格的鑒定人簽字或者蓋章。內
司法鑒定通常容至少需要鑒定人、復核人在司法會計鑒定文書上簽名並註明專業技術職稱,加蓋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章和鑒定報告的製作時間。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說,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司法鑒定需要注意以下問題:鑒定機構及鑒定人資質,鑒定使用的技術標准技術規范是否合法,鑒定文書格式是否符合規定,程序是否違法,委託人應與鑒定機構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是否簽訂完成,收費是否合理等。
㈤ 司法鑒定協議書中委託人應該是誰
誰做的鑒定誰是委託人,也可以是當事人委託的其他第三方,簽訂委託協議
㈥ 無司法鑒定協議書,鑒定是否有效
司法鑒定協議書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在受理鑒定委託時,與委託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協議書。
司法鑒定協議書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委託鑒定的事項及用途;
(三)委託鑒定的要求;
(四)委託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五)委託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
(六)鑒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七)鑒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