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公司政府簽訂協議
1. 為什麼郵政員工要與別的工司簽訂勞動合同
不在郵政編制的員工會採取勞務派遣形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 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2. 郵政服務的經營規范有那些
郵政服務有以下標准:
1、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原則上應設置1個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高等院校和賓館,應設置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
2、營業場所應公示名稱和營業時間要求:營業場所內應布局合理,指示清晰,環境整潔;郵政企業應在營業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務種類、資費標准、郵件和匯款的查詢及損失賠償辦法;營業場所內應免費為用戶提供郵政編碼查詢服務;營業場所內應提供便民服務設施及用品用具。
3、郵筒(箱)設置應至少滿足下列條件:
直轄市、省會城市城區主要人口聚居區平均0.5~1km服務半徑;其他地級城市城區主要人口聚居區平均1~2km服務半徑;縣級城市城區主要人口聚居區平均2~2.5km服務半徑;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人口聚居區平均5km服務半徑;邊遠地區應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准執行。
4、按址投遞包裹實物,城市全部按址投遞,農村地區(包括鄉、鎮政府所在地和鄉、鎮其他地區)5千克以下包裹按址投遞到戶或投遞到村郵站,5千克以上包裹可投遞領取通知單,以方便用戶,滿足人民群眾的用郵新需求。
5、信件全程時限應滿足以下要求:
直轄市、省會城市間3~6天,不超過6天送達的比例不應低於95%;省際地級以上城市間5~9天,不超過9天送達的比例不應低於95%;省際其他地區之間8~15天,不超過15天送達的比例不應低於95%。
3. 如何寫與政府簽訂合同書
首先是主體: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第三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開篇:
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惠互利和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乙方共同開展為甲方客戶提供****服務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1.雙方同意乙方為甲方提供***服務;
第一章 定義與解釋
1.名詞定義:(服務定義)
1.1中國法律:任何中國現行頒布的法律及法規。
1.2商業秘密:屬於一方和(或)其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所有,並被該方視為商業秘密的技術、財務、商業或其它方面的信息,其具有以下特性:
A.不為公眾所知悉;
B.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
C.具有實用性;
D.被權利人視為秘密並對其採取了適當的保護措施。
1.3生效日: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視為生效。
1.4不可抗力:在本協議期限內發生的不可預見(或者雖可預見,但其發生或後果不可避免)、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協議的:政府行為、地震、台風、火災、水災、疫情、戰爭、罷工、暴動、黑客攻擊、技術管制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為造成的災難。
1.5合作期限:協議中述及的本協議之期限。
1.解釋:
2.1本協議所指之日為公歷日,本協議所指之營業日系指中國的法定營業日。
2.2本協議中之標題僅供參考之用,並不影響本協議任何部分之涵義及解釋。
2.3凡述及章、條款、段落時,均指本協議的章、條款、段落。
第二章 聲明及保證
1. 法律地位:
每一方均聲明及保證:
有資格從事本協議項下之交易,並且所述及交易符合其經營范圍之規定;
1.1可全權訂立本協議,並履行本協議項下之義務;
1.2其授權代表擁有充分授權,代表其簽署本協議(授權書正本交另一方存查);
1.3就其所知,其已向另一方披露經注冊地或營業地政府部門簽發的、可能對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所有文件;
2.法律效力:
2.1自生效日起,本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2每一方均保證本協議的簽署與履行及根據本協議所計劃之商業交易在任何方面均不違反中國法律。
第三章 合作內容及方式
1. 合作內容:
2. 合作方式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乙方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收益
1.結算貨幣:
2.結算周期:
3.結算方式
4.結算流程:
第六章 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
雙方合作期限為*年,即200*年**月**日起至200*年**月**日止。
2.延期:
任何一方可於合作期屆滿前**日內,向對方方書面提議延長,經雙方一致同意,可簽訂續約協議。
第七章 違約責任
1.一般性違約
如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違約方在收到守約方要求糾正其違約行為的書面通知之日,應立即停止其違約行為,並在10日內賠償守約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損失。如違約方繼續違約行為或不履行其義務,守約方除就其所有損失而獲得違約方賠償外,亦有權提前終止本協議。
2.違約責任
雙方均有過錯的,應根據各方實際過錯程度,分別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
第八章 稅務
1.本協議中的每一方應按中國法律之規定,獨立承擔因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各自義務而應交納的任何稅款。
第九章 終止
1.終止之情形
本協議於下列任一情形出現時即終止:
1.1合作期限屆滿而雙方決定不在續約;
1.2守約方終止本協議;
1.3任何一方宣布破產或進入清算或解散程序;
1.4如不可抗力持續三十(30)日以上,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的約定發出終止本協議的書面通知。
2.終止後之事項
2.1在本協議終止後十五(15)日內,雙方應取消彼此系統之間的鏈接。
2.2本協議之終止並不影響本協議終止前未完成之結算義務。
第十章 適用法律與爭議之解決
1.適用法律:
本協議之簽署、效力、解釋和執行以及本協議項下爭議之解決均應適用中國法律。
2.協商與調解:
對於因本協議的解釋及執行而產生之爭議,應首先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或)經由中立之第五方調解來解決。如爭議未能於前述方式在開始協商後三十日內解決,則任何一方均可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
3.仲裁:
3.1任何提交仲裁之爭議應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審理;
3.2所有仲裁程序應以中文進行;
3.3仲裁裁決為終局性的,並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庭另有裁決,否則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任何仲裁裁決可由對敗訴方或其財產有管轄權之法院予以執行;
3.4在仲裁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履行本協議未提交仲裁之部分。
第十一章 附則
1.棄權: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及時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優先權時,不應視為棄權;而對任何權利、權力或優先權的單獨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防礙日後其對任何權利、權力或優先權之行使。
2.修改:
本協議必須由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方可進行修改。
3.通知:
3.1雙方之間的任何通知或書面函件必須以中文寫成,以傳真、專人送達或掛號郵件之形式發送。
3.2除非事先以書面通知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均應發往合同雙方之法定通訊地址。
4.繼任者:
本協議乃為雙方及各自之合法繼任者之利益而制定,並對雙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繼任者具有同等約束力。
5.不可抗力:
5.1如果出現不可抗力,雙方在本協議中的義務在不可抗力影響范圍及其持續期間內將終止履行,合作期限可根據終止的期限而作相應延長,但須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會因此而承擔責任。
5.2聲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後不遲於十五日通知另一方,且應盡可能減少不可抗力所產生之影響。
5.3如發生不可抗力,雙方應立刻協商解決問題的方案。如果不可抗力持續三十日以上,且對本協議之履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則任何一方均可終止本協議。
5.4出現不可抗力情況的一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任何一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6.保密:
6.1本合同任何一方對在合作過程中所獲知的對方未向社會公開的技術情報和商業秘密均負有保密義務,除法律規定外,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將其泄露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在本合作項目之外的任何不當用途,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
6.2在本合同終止之後,各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保密責任並不隨之終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條款,履行其所承諾的保密義務,直到雙方同意其解除此項義務。
7.合同:
本協議以中文簽署,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貳份。
8.補充協議: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所有補充協議以及有關文件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成為本協議附件不可分割的有效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為雙方簽字蓋章之日。
9.附件:
本協議附件做為本合同不可份額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未盡事宜: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商定的內容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經簽字蓋章後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4. 我公司想和郵政EMS合作!請問如何進行協議那
咨詢11185 問清楚你所在地址范圍的EMS分局 然後打電話過去和負責人談
5. 郵政招聘勞務工 由勞務公司簽合同是怎麼回事
這種做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屬於勞務派遣,
郵政與勞務工不構成合同僱用關系,
由勞務公司專與勞動者簽屬定勞動合同,
郵政這樣做可以省去一些不必要的麻煩,降低人力資源成本,
勞務公司這樣做是為了有更多的崗位,多贏利。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合同最低為兩年。
6. 企業與市政府簽訂的行政獎勵協議屬於合同法的嗎
不屬於。
按照教科書和司法實踐中的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機關簽訂的下列合同中,屬於合同法調整范圍的是政府采購合同。其他的諸如行政獎勵合同、稅款代扣合同、政府特許經營合同等,都不屬於合同法調整的范圍。
7. 企業與政府可否簽訂協議
一般來說是可以的,因為比如行政合同就是政府可以簽署的范圍,一般涉及土地的出讓和政府購買等經濟類的合同。此時二者可以作為平等的主體簽署合同。
政府機關如果購銷辦公物品、辦公樓裝修,一樣可以成為民事主體(政府機關是法人),一樣需要簽訂經濟合同,一樣可以簽訂。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其次,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發文字型大小】中發[1984]27號 【頒布時間】1984年12月03日 【生效時間】1984年12月03日 ,所以黨政機關不允許經商辦企業。
(7)郵政公司政府簽訂協議擴展閱讀:
企業與政府履行協議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作為企業,與政府簽訂合同時應當進行事前論證,充分調研。簽訂合同前,需查明是否存在與協議內容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政策性規定等。如果存在且與協議內容相沖突,或者有相應的強制性規定或禁止性規定,即使一方為政府,也需要嚴格遵守。
2、委託專業律師,進行風險評估。在簽訂合同前,委託專業律師,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評估,具體評估風險種類、風險值系數、出現風險的原因、相應的防範方案等,由律師出具風險評估報告。這樣即使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問題,也能有條不紊的解決。
3、發生意外情況,尋求司法救濟。如果政府因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原因違約、毀約的,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起訴請求解除合同,並返還已經支付投資款、租金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作為政府,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屬於與企業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同樣需要遵守法律規定。如果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解除或者變更合同,且合同未違反相應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那麼可以與企業協商解決。
8. 企業和政府簽訂合作開發協議,主要圈定在行政區域內實施項目,但是長期不啟動,這樣會失效嗎
今年以來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相繼下發了《財政部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下稱「76號文」)、《財政部關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112號)(下稱「112號文」)、《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下稱「113號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下稱「2724號文」)及其附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用合同指南》(下稱「《合同指南》」),社會各方面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高度關注,各方面都在研究PPP的操作,江蘇、湖南、河北、河南省也相繼出台了地方性的PPP規定,但這些規定中對PPP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並沒有解決,因此,本文就PPP實施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法律性質
PPP模式通常是指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為提供公共服務(主要是公用性基礎設施建設)而通過正式的協議建立起來的一種長期合作夥伴關系,其中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互相取長補短,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在PPP項目中一方是政府,一方是代表社會資本的私營機構。作為國家機關的政府由民眾選出,然後代表社會民眾對社會實施管理職能,政府對社會管理的行為屬於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同時,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有權給予制裁或強制執行。作為政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或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也可以與行政相對人經過協商而簽訂行政合同,行政主體對於行政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享有優益、監督權、指揮權、單方解除權。總之行政合同簽約的主體之間是不平等的,這與民事合同於平等主體之間經過協商意思表示一致而簽訂有本質的區別。
PPP模式有多種,在不同的國家模式也有差別,首先PPP合同,無論是BOT、BOOT,還是其他類型,都是為了提供公共服務(當然,投資方在其中也有其私人的利益),而這些公共服務原來由政府提供,當政府把這些服務交給私營機構或公私合營機構提供時,所簽訂的合同一方必然是政府,而政府也有權力對合同履行進行監督,而不僅僅是合同的平等一方,所以PPP合同法律關
9. 政府可以讓企業與服務公司簽訂協議嗎
我認為政府可以讓企業預付公司簽署協議,這是正常的,因為你都在政府的管理下,你企業也好,你還是服務公司也好,你都屬屬於政府管轄下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