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資糾紛案例
1. 據說《人事法務通》是站在企業角度,為企業規避用工風險,但不知道這款軟體中的勞資糾紛案例都來源於哪
強調一點,《人事法務通》軟體是一款專業人力資源軟體,其中所有內容既是論內點,也是論據,容互為依託。而您所提到的勞資糾紛案例,都是收錄自2008年以來發生的勞動法案例,真實有效,且有法院裁判事實。軟體中的案例分析就是根據法院裁判進行分析,幫助HR找出裁判理由和其中所涉及的法律要點。
2. 勞動糾紛案例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你可以告他們!他們這樣做事違法的。去咨詢相關部門,然後發律師函吧。 順便給你介紹幾個案例,可以參考一下。
各種勞動糾紛案例分析(勞動合同終止、勞動糾紛案中的舉證、經濟補償金計算)
時下,關於勞動糾紛官司幾乎每天都有,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了人民對於自我保護的提高。但是人民對於勞動合同法的了解還是太淺,今天經過以下幾個案例對於社會上經常出現的一些名詞進行解讀,希望能夠對您能有所幫助。
案例一: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劉某1988年5月20日進入上海某國有企業(以下稱:「甲公司」)工作,工作至1999年5月19日,劉某因身體不適,請求單位保留其職位,每月僅支付劉某300元補貼,保留職位期限至2010年5月19日。2009年12月,甲公司被另外一家民營企業(以下稱:「乙公司」)收購。劉某的工作關系隨之轉到乙公司,乙公司辦理完畢收購事宜以後通知劉某回單位上班並辦理相關手續。劉某於2010年5月12日回乙公司上班。劉某上班沒幾天,乙公司內部做出決定終止劉某的勞動合同關系。劉某不服,旋即提請上海市閘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劉某的仲裁請求包括: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
我們(上海維耀律師法律服務網:http://www.wyflzx.com/)受乙公司委託代理其處理該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庭上我們陳述了代理意見:劉某與甲公司之間的約定並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因此乙公司根據劉某與甲公司之間簽署的協議在劉某與甲公司的勞動關系終止之日,即2010年5月19日終止與劉某的勞動合同,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劉某要求額外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應是乙公司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合同,但是該案件中是乙公司終止了與劉某之間的勞動合同,乙公司並不需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仲裁庭最終採納了我們的意見,僅部分支持了劉某的經濟補償金請求,駁回了劉某的額外經濟補償金請求。
案例二: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羅某於2009年10月18日,進入上海市楊浦區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以下稱:「甲公司」),從事客戶經理一職。2009年12月31日,羅某因在單位工作不開心,突然不辭而別,事後甲公司拒付羅某12月工資及獎金。受羅某委託,我們向上海市楊浦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甲公司支付羅某12月份工資、獎金、遲延支付工資的賠償金。
仲裁庭上,甲公司代理律師認為,羅某不辭而別,嚴重違反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也違反法律規定;另外羅某在工作期間也多次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暫停支付羅某公司和獎金合情合理。
我們認為,羅某離開甲公司並非其本意,而是甲公司逼迫所致,並提供羅某工作期間,公司老總對羅某進行人身攻擊的錄音。關於獎金,甲公司應當證明羅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具體行為,如果甲公司不能提供證明,那麼公司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最終,上海市楊浦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甲公司支付羅某12月份工資、獎金以及遲延支付工資的賠償金。
案例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李某1996年10月份進入上海市某制葯公司工作(以下稱:「甲公司」),雙方簽署勞動合同。2007年甲公司設立子公司(以下稱「乙公司」),李某以自己年齡偏大且身體不好,上班路途遠為由,向甲公司申請進入乙公司工作。甲公司領導考慮到其為公司工作多年,同意李某去乙公司工作。但是因乙公司是新設公司因此公司領導為了盡快提升公司的營業額,對公司員工的管理也較為嚴格。然,李某不僅身患高血壓還有慢性關節炎,時不時的向乙公司請假,2009年5月,乙公司向甲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告知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解除,並向李某支付了部分經濟補償金,李某不服向上海市閘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與乙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要求乙公司賠償精神損失費20000元,加班工資8050元,病假工資7808元。
接受乙公司委託後,我們向上海市閘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表達了我們的代理意見:甲公司與乙公司雖然是關聯公司,但卻是不同的法人主體,李某不能將再甲公司工作的年限算在乙公司工作的時間,認定工作時間已經超過10年,另外李某身體不好不斷的請病假也對乙公司正常運轉產生了嚴重的影響。但是對於李某請病假,我們只能提供2周的病假單,其他無法提供;對於加班公司數額我們也予以認可。最終仲裁庭裁決認為李某不具有與乙公司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的條件,駁回該項仲裁請求,對於精神損失費也予以駁回,其餘各項仲裁庭均予以認可。
案例四:申請仲裁的時效
田某於2004年進入上海市奉賢區某混凝土公司(以下稱:「甲公司」)擔任駕駛員,當時雙方之間沒有簽署勞動合同。2008年1月1日,雙方之間簽署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2009年9月16日。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2009年10月21日,甲公司出具退工證明。
事後田某發現甲公司沒有為自己繳納2004年3月至2005年7月的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費,田某於2009年11月17日向上海市奉賢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甲公司為自己補繳2004年3月至2005年7月期間的城鎮社會保險。但仲裁委以該案件已經超過仲裁時效不予立案,並作出裁決。田某不服向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起訴,法院裁決不予立案,維持原裁決。
律師提醒:員工發現用人單位損害其合同權益,應當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仲裁的時效為1年,從員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被侵害之日起算,當然該時效還可能被中斷或中止。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小知識:經濟補償金年限的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是勞動合同解除或勞動合同終止,但是這兩者在經濟補償金方面卻是不同的,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則按照《勞動合法》第47條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按照經濟補償金的2倍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但是用人單位支付了經濟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情況,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規定的不多,只有《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是《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已經廢止,目前只有《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還有效。
那麼對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也應按照勞動合同解除和勞動合同終止分開分析。勞動合同解除的,《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部分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計算,《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的部分,按照《勞動合同法》計算;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除《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外,不進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的經濟補償金,從《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開始計算,也即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 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撤訴 時效】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已撤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復函》勞辦發〈1997〉61號規定:當事人撤訴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仲裁時效從撤訴之日重新計算。
4. 勞動爭議案例
在本來案例中,企業可以調整李某源的工作崗位。李某不同意調整,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單位約定一年的試用期因違法而無效,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所以,單位要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應當適用《勞動法》第26條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勞動法》相關規定: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5. 國企勞動爭議案例
公告辭退員工有效嗎
律師信箱
讀者熱線:徐師傅今年40多歲了,在20歲的回時候就參加了工作答。1994年時,由於當時公司大量裁員,被裁的員工都辦理了停薪留職手續,以後還可繼續回公司。徐師傅長年在外,一直沒有接到公司發來的任何消息。前不久曾經的同事告訴徐師傅,說他被公司給開除了,而且據稱公司在報紙上刊登了公告,已經盡了告知義務。請問這種公告有效嗎?
答:公司辭退員工時,用人單位應當將書面通知送達員工本人或其同住成年親屬,或通過郵寄送達。只有在員工本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送達,視為無效。因此,如果公司沒有通過各種途徑通知員工及其親屬就公告解除勞動關系,此公告對當事人不生效。
6. 勞動法實施以來,珠三角地區企業勞動關系現狀的案例詳細分析有哪些 勞資糾紛有哪些具體案例
法律從來都不是沒有漏洞的,對於一個正常的企業來說,不是去尋找漏洞,而是如何使企業更加正規,珠三角地區的所有案例無非是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以及使用廉價勞動力的問題。
7. 勞動爭議處理 案例分析
1、按法律規定,公司通知從2008年6月1日起與張生解除勞動關系,張生應該在2009年5月31日以前主張自己的權利。因此,現在討論此事已過法定時效。
2、本案適用的法律法規有: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3、應該是物業公司反證(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8. 勞動爭議 案例
1.如果你要求的話,合同期滿單位要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為,首先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你是事業單位非在編人員適用勞動合同法,其次你在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當然可以,至少可以維持原工資。如果不同意,根據勞動合同法你可以得到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3.2008你以前的按照原來的補償標准,08年1月1日之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原來的補償標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新的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9. 勞動爭議仲裁案例:
真摳門,18分的題,你懸賞20分啊?呵呵 我來試試看吧。
應該確定的事實是,張先生年簽訂了一份臨時工聘用合同,證明雙方勞動關系成立。雖然用人單位不承認勞動關系,但承認張先生是臨時工。同時1995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法已經確定了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原則,已經沒有所謂臨時工的概念,同時也規定了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關系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建立,這都說明,張先生與物流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存在的。1999年6月,用工單位清退張先生,沒有辦理任何手續,同年7月張先生重新工作,應該認定雙方勞動關系並沒有解除,因如果解除勞動關系,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故張先生勞動關系自1999年建立起一直存續。
基於上述認定,應該裁定。
第一,因張先生自1999年1月11日參加工作,至2000年6月被清退,後於2000年7月重新在同一家單位工作,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做出的清退決定並沒有生效,題目裡面沒有交代清楚,我們只能判斷該清退行為不合法,無效。自1999年1月1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並不滿10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張先生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條件,故張先生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第二,張先生要求補繳社會保險的請求,各地的規定是不一樣的。有的地方並不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爭議列為勞動爭議,原因為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是條例規定給相關機構的,並不存在爭議,應該通過條例規定的途徑進行救濟。不知道貴地方的具體規定如何,如果迄今還受理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爭議,應該支持張先生的請求。因為社會保險法有規定,你可以查查看。如果這個題目是司法考試題目的話,建議你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裁決,即支持張先生的請求,因為他們不會考慮具體法規執行中的問題。
第三,張先生要求支付2008年1月至12月雙倍工資的請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應該支持2008年2月至12月期間的雙倍工資。為何僅僅支持11個月的雙倍工資,請參考上述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