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合同糾紛
你好。需要根據你來們之間自簽訂的合同相關規定來處理。一般情況下,合同只要具備了生效要件,即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就能生效。具體來說,你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不受欺詐、脅迫等情況下自願與對方訂立合同,那麼該合同就自雙方簽章後開始生效並約束雙方。如果你現在要違約,那麼將要承擔違約責任,具體的違約責任看你們該份合同中的規定。
❷ 教育培訓合同糾紛
無論是孩子參加課程培訓還是成年人類型的培訓,本質上均屬於教育培訓合同性質,近年來,基於教育培訓合同引發的糾紛不斷,那麼遇到糾紛應該怎麼辦呢...
❸ 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是按一審還是再再審法院主張違約損失
針對合同糾紛提起的主張違約賠償的訴訟是在基層一審法院,如果你開始不提,你就沒有機會再提了。
❹ 教育合同糾紛可能發生於教育合同的什麼以及教育合同權力的行使過程之中
合同來法(違約責任)、自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民法通則(民法基本原則,包括公平原則、禁止權力濫用原則等)及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職業教育法、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等
目前在我國,有以下法律法規對從事教育事業的辦學機構作了限制性規定:
①教育法第27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准、注冊或備案手續。
②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1、17條規定,舉辦民辦學校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審批機關對批准正式成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
③高等學校教育法第29條規定,設立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④職業教育法第24條規定,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勞動部依據職業教育法制定的「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第9條規定,職業培訓實體的開辦、更名、撤銷,由相應的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⑤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12條規定,申請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相應的教育行政部門、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❺ 教育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糾紛主體對於導致教育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法律事
教育合同無法實現大多數是由於兩個方面:
1.主體不適格。即沒有教育資質的主體去從事教育事業
2.違反了親歷性。
在選擇教師的時候大多數人會選擇自己所看好的教師,並在合同中約定該人為指定教師,這就是親歷性。結果事與願違,指導老師與約定不符。
無論哪種都是嚴重的違約行為,可以主張其違約責任的
❻ 教育培訓時遇到糾紛如何解決
培訓機構的協議中往往會有些 「霸王條款」,常見的陷阱:如合同中規定「交款後5個工作日內可退費,否則不受理」;課時、學時概念不清,收費標准每學時100元,但上一次課為200元(一次課2學時);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在合同中卻並不約定,享受打折或優惠不給退費,還有些所謂的天價保過班,往往博弈的是通過的概率,在退費時還要收取食宿費用等。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退課期的概念,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如果雙方達成一致約定,過了退課期再要求退課就涉及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了。
二、通過消費分期繳納學費的,如果想退課怎麼辦?
參與培訓的學生與教育培訓機構簽訂的教育培訓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如果學生單方申請退課,是要依據合同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的。建議與教育培訓機構友好協商。如果實在不能達成一致,可以通過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解除,服務合同一般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且強調雙方的信任基礎,服務合同本身不適合強制履行,一方不願再繼續接受另一方提供的教育培訓服務,承擔違約責任後可以解除合同。
三、學生申請退課,教育機構不同意,學生不再還款,會不會影響學生個人信用?
金融機構代學生支付了培訓費用後即表示學生與金融機構的債權債務已經產生,即使學生與教育機構存在合同糾紛,應當與教育機構解決合同糾紛,如果學生因與教育機構的糾紛而拒絕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債務,那最終導致學生違反了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對學生在銀行金融機構的個人信用必然造成不利影響。消費者申請了貸款,自主決定選擇購買商品或服務的商戶,支付相應價款給商戶,無論是商戶的產品或服務有問題,還是商戶存在詐騙行為,因為消費行為是消費者自身的選擇,責任不在貸款機構。所以遇到糾紛時,應當向教育機構維權。協商無法解決時,可以向教育培訓部門的主管機構比如工商、教育部門投訴。
四、機構承諾就業的,要看請具體條款,如果推薦的就業不符合自己專業、不符合崗位需求怎麼辦?
培訓機構最終目的是招收學生,如果在具體招收學生時宣傳「95%的推薦成功率」、「100%推薦工作,直到滿意為主」,而培訓機構本身並沒有辦法安排崗位,以招工的名義來招收學生,那麼該培訓機構可能涉嫌虛假宣傳,工商部門表示,如果培訓機構宣傳與實際不符,涉嫌虛假宣傳,學生可保留具體證據,向工商部門投訴。建議選取培訓機構時認真閱讀合同條款,考察培訓機構的綜合實力,結合實際情況判斷是否能夠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協助學生完成就業,是否具備了培訓機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違約條款,如果因培訓機構原因未能履行協議約定,學生可以要求培訓機構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五、如果學生已經辦理了分期繳納學費,我又沒有上課,是否可以不用還款?
學生辦理分期繳納學費,金融機構已經為學生向培訓機構足額支付了學費,學生與金融機構的借款關系已經發生,因此,即使學生沒有上課,依然需要按期向金融機構還款,如未能按期還款,將會影響學生的個人信用。
❼ 教育合同糾紛
如果構成欺詐,可以要求全部退還學費
❽ 教育服務合同糾紛訴訟狀 有無勝訴可能律師費用多少
這要看你的證據是否充足,才能說勝訴的把我有多大,律師費不好說,要根據標的物確定
❾ 教育合同糾紛訴訟屬於民事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普通訴訟為多少年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n《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r\n《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n《合同法》第129條\\「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r\n《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及《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r\n \r\n綜合以上規定,你問的\\「債權債務」是比較籠統的,因為債權債務法理上可分為合同之債、侵權之債,所以,具體問題要適用具體的法律規定。當然,一般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是沒錯的(其他的是特殊規定)。\r\n \r\n另外,訴訟時效可以被中斷(就是從新計算),但受到《民法通則》第137條20年的限制。\r\n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r\n請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存款糾紛等糾紛不適用訴訟時效)
❿ 教育咨詢合同糾紛 教育局有執法權嗎
答:教育咨詢合同糾紛教育局事實應該有執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