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48條
⑴ 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如何解釋
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做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都是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如果違反了,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所謂「違反本法規定」,是指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規定。具體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解除時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的、不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終止的等。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首先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使勞動關系「恢復原狀」,不能讓用人單位從違法行為中獲益。同時考慮到實際情況,應尊重勞動者對於是否繼續勞動合同的選擇。因此,如果勞動者權衡利弊後,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認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實際困難太大,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賠償金。關於賠償金標准,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另外,在有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客觀上已經不能繼續履行了,如原用人單位已經搬遷外地、原工作部門已經被撤銷等,此時即使勞動者想繼續勞動合同也無法繼續,因此,在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後,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為防止用人單位從違法解除或者終止中獲益,實踐部門應對「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做限制性解釋,不能做寬泛理解。經濟補償與經濟賠償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不能免除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義務。
⑵ 請問勞動合同法第46、47、48條如果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47條和82條內容如下: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47條和82條的解釋:《勞動合同法》第47條主要介紹《勞動合同法》文本中出現的「經濟補償金」作的專門解釋和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按照《勞動合同法》46條的情況執行。《勞動合同法》第82條主要介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第二款實際指的是《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一)到(三)約定的情況,也就是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卻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需要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⑶ 《勞動合同法》中第四十八條、八十七條的內容分別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主要是介紹用人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用人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按半年計算)。
詳細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⑷ 勞動法第48條什麼意思,
你說的這個不是《來勞動自法》,是《勞動合同法》第48條。
該條款的意思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比如依據37條、39條、40條、41條、42條等條款與勞動者依照法定的程序,比如通知工會、書面通知勞動者,並且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的,還支付相應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合法理由,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那就屬於《勞動合同法》第48條違法解除的情形。勞動者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87條支付賠償金。
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源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法律後果的規定。
所謂「違反本法規定」,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四、四十五條規定,以上規定都是強制性執行的,如果違反了,就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本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首先應尊重勞動者的選擇,如果勞動者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就使該合同「恢復原狀」,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勞動合同就可以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就要按照本法的第八十七條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⑹ 勞動法第48條
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內自治區、容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⑺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適用范圍
非法解除合同 且勞動者提出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才有賠償金
合法解除合同時支付的是經濟補償金
⑻ 勞動合同法第48條內容是什麼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內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容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⑼ 勞動合同法48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9)勞動合同法48條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依照第四十、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⑽ 勞動法第47-48條
第四十七條經復濟補償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