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29條
如何判斷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的標准,計算機軟體作為作品形式之一,根據國家頒布的軟體著作權法規所獲得的保護。計算機的工作離不開軟體的控制指揮。軟體具有開發工作量大、開發投資高,而復制容易、復制費用極低的特點。為了保護軟體開發者的合理權益,鼓勵軟體的開發與流通,廣泛持久地推動計算機的應用,需要對軟體實施法律保護,禁止未經軟體著作權人的許可而擅自復制、銷售其軟體的行為。如何判斷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的標准許多國家都制訂有保護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法規。中國1990年頒布的《著作權法》規定,計算機軟體是受法律保護的作品形式之一。2002年,中國頒布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對軟體實施著作權法律保護作了具體規定。計算機軟體著作品保護的原則(一)創意/表達分離原則是指著作權只保護創意的表達,而不保護創意本身。《軟體保護條例》的規定:本條例對軟體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TRIPs》第9條第2款和《WIPO著作權條例》第2條指出:著作權保護應只延及表達,而不延及創意、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二)創意/表達合並原則是指在表達某種創意時,如果因為可供選擇的種類有限而引起兩個作品之間的相似,則不認為其中一個作品對另一個作品構成復制,也就不構成侵權。如《軟體保護條例》第29條的規定,軟體開發者開發的軟體,由於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體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體的著作權的侵犯,就是該原則在法律規范上的體現。(三)SSO原則本原則產生於WhelanvsJaslow案,即對計算機程序的版權保護可以從其文章編碼擴展到它的結構、順序和組織。即計算機程序的功能是思想,其他的成份都是表達。整個程序只有一個思想,子程序內不再有思想成分。凡存在選擇餘地的設計,都是受版權保護的。我國司法界對軟體侵權鑒定的認定標准:我國司法界在認定計算機軟體是否侵權所採用的標準是按照創意/表達分離原則來進行計算機軟體的保護。計算機軟體的法律保護問題,是自本世紀五、六十年代隨著計算機軟體產業的發展而產生的。對於計算機軟體進行保護的法律保護形式很多,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等。根據軟體的自身的特點,軟體應用於不同的目的、表達的不同的形式,可以採用不同的法律保護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護形式,又各有其特點。1、《著作權法》保護。這種保護方式主要是根據著作權保護的基本原則,即創意/表達分離原則,來保護創意的表達。美國版權作品新技術應用全國委員會(contu)的最終報告認為:就現有法律而論,著作權法是保護軟體最為適宜的法律。在我國,著作權保護也是對軟體進行法律保護的主要途徑。但是,著作權法僅保護該軟體本身的表現形式,而不能擴大到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演算法、處理過程和運行方法等。2、《專利法》保護。這種保護彌補了著作權法保護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護計算機程序所體現的設計者的創意。但軟體本身不能單獨申請專利,而只能是從屬於某一個發明的組成部分。
㈡ 法律中軟體侵權如何界定
如何界定網路侵權的「侵權行為地」2008年12月11日 星期四 10:51最近,發生在互聯網上的各種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不斷發生,概括起來網路侵權案件主要集中在侵犯人格權和侵 犯知識產權兩大類。侵犯人格權主要表現:一是侵犯名譽權,譬如在網上散布攻擊他人的言論;二是侵犯姓名權,譬如未經他 人許可,以他人名義在網上從事民事行為;三是侵犯肖像權,譬如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將權利人的照片上傳;四是侵犯隱私 權,譬如在網上公布他人隱私,泄露某些與個人相關的敏感消息等。網上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例則以侵犯著作權為主,譬如在未 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將其作品上傳到網上,擅自從網上下載著作權人的作品進行營利等。
關於網上侵權問題,全國人大《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規定,「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 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個決定表明,網上侵權可以適用傳統法律,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根據民訴法第29條規定,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關於「侵權行為地」的認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說,侵權行為 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而互聯網空間的全球性、虛擬性、非集中管理性、人機分離性等特徵,使得它與傳 統的物理空間有較大的差異。網路侵權行為地和傳統侵權行為地相比較具有行為地的不唯一性、行為地的跨國性、行為地的模 糊性等特點,因此,如何確定網上侵權行為的「侵權行為地」變得比較復雜,是侵權行為人住所地、侵權信息編寫地、侵權信 息上傳地還是所使用的網路伺服器所在地?而何處是侵權結果發生地——是否每一台能夠瀏覽侵權內容的終端設備所在地都可 視為侵權結果發生地?
筆者結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將網路侵權的「侵權行為地」分為以下五類:
一、實施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也就是侵權信息編寫上傳地。
二、發布侵權內容的網路伺服器所在地。與虛擬的網址相比,伺服器位置所在地相對穩定,關聯度高。由伺服器所在 地法院管轄網路侵權糾紛案件,與傳統的管轄權原則更容易融合。
三、其他提供鏈接服務的網站的伺服器所在地。實踐中,侵權信息一經上傳,很快就會通過大量的鏈接而廣泛傳播, 這種傳播與主動上傳侵權信息有所不同。此時的侵權行為地如何界定?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這時的侵權行為地應當以服 務器所在地址為標准。
四、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是這樣規定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 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因此,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作為侵 權行為地有一個前置條件,就是「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侵權行為地的規定被泛化。
五、侵權結果發生地。由於互聯網的特殊性,一條侵權信息可以瞬間傳遍全球各個終端,因此,從理論上講,在全球 任何地方都可以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所以,筆者認為,侵權結果發生地也必須有一個前置條件,就是「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 和被告住所地」時,才可以適用。
不知道對你有沒有幫助。
這是你要求的我又做了調查如下:
作為專業律師,在代理計算機軟體侵權案的實際工作中,我們常常碰到這樣的問題,原告指控被告的軟體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向法庭提供大量證據證明其主張,而被告也同時向法庭提供許多證據證明其軟體不構成侵權。在原、被告雙方均以證據證明自己的軟體是獨立開發完成的情況下,法官在庭審過程中通常採用什麼樣的方法和准則來判斷被控軟體侵權與否呢?毫無疑問,明確軟體著作權的歸屬是關鍵,軟體開發完成的時間是重要證據之一,只有先完成的軟體才有資格指控後出現的軟體產品存在侵權的嫌疑,至於後出現的軟體產品是否真的構成侵權,卻是有許多情況存在的。因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計算機軟體產品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而著作權法明確規定著作權是由獨立創作完成而取得的,與時間先後沒有必然的聯系。因此,法官通常依靠什麼因素來認定計算機軟體侵權案件的法律事實就成為案件勝訴與否的關鍵。
在實踐中,我們都知道,計算機軟體的侵權行為,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復製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結構,這一點是較容易證實的,因為復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樣就構成侵權。二是按一定的規則、順序只復制部分軟體代碼。在第二種情況下,法院在判定時通常要審查被告是否竊取了足夠多的軟體程序表達形式。實際操作中,這個問題就比較復雜、比較難判斷,因為計算機軟體產品究竟要被復制多少比例,才能確定發生了抄襲的侵權行為,並沒有固定數量限定。當然,復制的數量越大,就越易於取得證明其是侵權行為的證據,但是被復制的數量達到什麼程度就可以認定為侵權,司法實踐中也不是很好確定的事情。
對於復制數量小的情況,目前法院大多採用的判定標准包括:
一是接觸附加。依照這個准則,只要發現接觸,任何復制都將被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但是,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為它忽視了查證兩個軟體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而且把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范圍擴大到對計算機程序中包含的「思想」,這與我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基本精神相違背。
二是要求對計算機軟體程序進行兩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須確認在兩個計算機軟體程序中所體現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則不構成侵權;如果相同,那麼第二步就應該設法查證上述兩個計算機軟體的程序在「表現形式上」是否有實質性相似。
三是正在受到各方面廣泛同意的疊合準則。依照這個准則,原告須證明:1、被告在完成他的軟體產品時未經許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軟體著作權的程序作品;2、被告的軟體作品是一種疊合而成的再生品,即採用了原告軟體產品的實質部分與他自己開發的內容進行迭合復制。這個准則主要著眼於兩個軟體產品之間「質和量的相似」,是實際運用中比較好的判斷方法。
通過總結多年代理計算機軟體侵權案件的經驗,我們認為,識別計算機軟體侵權行為,直接、有效的判斷標準是:實質性相似加接觸(Substantial Similarity and Access)。
實踐中判定兩個軟體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准則是:被指控的計算機程序是否極其類似於原告的計算機軟體產品。計算機軟體程序的「實質性相似」有兩類: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碼中引用的百分比為依據進行判斷;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強調應該以整體上的相似作為確認兩個軟體之間實質上相似的依據。所謂整體上的相似是指兩個軟體產品在程序的組織結構、處理流程、採用的數據結構、產生的輸出方式、所要求的輸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計算機軟體的程序有許多特徵,這些特徵已被用來鑒別兩個程序之間是否相似,包括:
1、 兩個程序產生的輸出是否相類似;
2、 兩個程序接受的輸入是否相類似;
3、 兩個程序的數據結構是否相類似;
4、 兩個程序邏輯流程是否相類似。
在計算機軟體侵權案的專家鑒定和技術對比工作中,上述的每一個特徵都成為鑒定人員進一步詳細分析兩個計算機程序的表現形式是否一致的關鍵對比點,而鑒定人員正是通過這些關鍵點的對比得出供法官參考的鑒定結論。如果這些特徵均不存在相似性,實際上也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可能性。當然即使每一個特徵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相同或者相似,也不能充分證明侵權行為的發生,因為除了功能上的相似外,更重要的是實現功能的計算機程序的表現形式相類似,因為通常功能性的特徵主要是體現軟體開發者的設計「思想」(Ideas),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這種設計「思想」本身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因為實現同一功能可能會有許多不同的方法,僅僅是功能性特徵相同並不能證明計算機軟體程序代碼相同。
證明計算機軟體侵權的另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接觸,所謂「接觸」是指原告的軟體產品已公開銷售,或者被告主要的軟體開發人員曾在原告處工作過,或者原、被告之間曾有過合作關系等,這些通常可以證明被告曾有機會接觸原告軟體產品的核心內容,從而使得被告軟體的開發工作有「借鑒」原告軟體核心內容的嫌疑。
法官在審判過程中運用「實質性相似加接觸」這一標准進行侵權判斷時,「接觸」是容易證實的,因為前期存在的聘用、合作關系往往有相應的文件作為證據,而軟體已經公開發表、銷售的證據也不難取得。比較難證實的是「實質性相似」,因為在通常情況下,如果是盜版者,則其對計算機程序的復制行為並不僅僅局限於一成不變的復制,它還包括侵權者為掩蓋其剽竊行為而對計算機程序所做的偽裝性改動,這點在計算機軟體侵權案中表現得非常突出。在計算機軟體開發工作中,文本編輯程序的使用,使得一個軟體盜版者,可以通過更改名稱和重新排列操作運算的指令序列順序,來掩飾其對他人源代碼和目標碼的抄襲行為,如果不是專業的人員,往往不能識別這一情況。鑒於太多的計算機軟體侵權行為存在,許多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在軟體開發工作中往往運用「摻假」的辦法,即:在計算機程序中加入沒有意義和作用的指令,或者採用不太可能為盜版者發現和修改的較為獨特的代碼序列,作為「偽裝記號」來保護程序。這樣,如果侵權者進行了復制工作,就會在其計算機程序和文檔中出現與原始軟體著作權人同樣的特徵或錯誤,在法院審理侵權案件過程中,侵權者往往無法向法官提供對這種現象的合理解釋,從而成為原告在訴訟過程中確定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非常有說服力的證據。雖然根據我國的《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只要確實存在侵權行為,不管軟體著作權人用不用上述「摻假」的技術保護手段,也不論盜版者做了多少非實質性的表面上的改動,侵權的法律責任都是要承擔的。但是,如果沒有一定的技巧,想真正通過法律懲罰盜版者並不是件容易的事,因為客觀事實必須通過法律事實予以認證才能受到法律保護。
在法院審理案件確定是否侵權的過程中,如果原告能夠出示被告已經「接觸」了其計算機軟體產品的證據,又能出示在兩個軟體作品中存在實質性相似的證據,則法院會認為原告完成了對指控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一旦原告出示了這兩方面的證據,舉證責任便移轉至被告方面,法官將要求被告證明其軟體產品是獨立創作的,或者是有合法授權的,被告需要向法庭提交其獨立創作、完成軟體產品的相關證據,以及得到合法授權的相關證據。舉證責任的轉移有助於原告主張自己的權利。
通過「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形成的相互映證的證據鏈,向法庭呈現的初步的、表面的事實就是:被告自己的軟體是否是通過「使用」原告軟體程序中實質性的、有價值的信息而形成?原告受保護的關鍵軟體程序的表現形式是否受到被告的侵犯?這樣的判斷標准與法院通常採用的傳統判定侵權行為的方法不同,而且這種判斷方式更為全面、客觀,其結果往往較真實地反映了客觀情況,也比較容易被原、被告雙方所接受。
「實質性相似加接觸」標准在立法中尚未得到完全認可,但是司法實踐中已在廣泛應用。在我們辦理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案件過程中發現,許多法官正在慢慢接受這種新觀念,尤其在美國,由於英美法系採用判例法制度審理案件,上述判斷標准在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司法審判中已廣為採用,一直發揮著積極的作用。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知識產權突出的重要地位已得到共識,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已由立法領域逐漸擴大到司法、執法領域,計算機軟體日益成為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重點。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之後,參照國際慣例、依據我國參加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章程,建立、健全國內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完善國家的法律和法規已勢在必行。相信在強化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氛圍和社會環境下,「實質性相似加接觸」的判斷標准不僅有利於法官正確審理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案件,而且更有利於軟體企業建立軟體著作權保護意識,從而在充分保護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更好地促進我國計算機軟體產業快速健康地發展。
㈢ 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您好,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責任抗辯事由主要包括:
(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執行職務的許可權來自法律規定,或法律的授權。
B、執行職務的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2)正當防衛行為。
正當防衛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B、防衛的時間條件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
C、防衛的對象只能是加害人。
D、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3)緊急避險行為。《民法通則》第129條緊急避險行為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必須有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B、除了採取緊急避險的方式外,沒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險的方式。
C、緊急避險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所謂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利益應小於被保護的利益。
(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這種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A、有同意承擔損害後果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應採取明示的方式。法律 敎育 網
C、受害人同意的損害後果,不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與法律。
D、受害人的同意應當在損害發生前作出。
外來原因,是指損害的發生不是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根據外來原因的不同,又分為: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過錯。
即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受害人的過錯,既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重大過失或一般過失。
(3)第三人的過錯,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具有過錯。
第三人過錯的特徵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共同過錯,既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第三人的過錯可以免除或減輕被告的責任。第三人的過錯根據其構成,又可分為:
a第三人的完全過錯,即原告的損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與被告均無過錯。被告因此可以免責。
b第三人與原告的共同過錯。
c第三人與被告共同造成損害。
㈣ 民事訴訟法第27條和29條的區別
二者均系交通運輸中引發的糾紛,區別在於前者原告是因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後者是因侵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於訴訟標的不同導致管轄法院不同。不知這樣說能明白嗎!
㈤ 王律師您好,請問侵權責任法#29 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是「合一」了嗎
你好。
1、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版害、如台風、洪水、冰權雹;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三方面。
2、意外是指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發的事件,也就是說不是故意的、自身的、正常的事件。
3、二者當然不同。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㈥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㈦ 惡意訴訟侵權怎麼辦,惡意訴訟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目前,復我國實體法制上尚未對惡意訴訟侵權進行規定。從大的范圍來說,惡意訴訟侵權屬於一般侵權,但又與一般侵權在構成要件有所區別,它不僅要求侵權人主觀上具有過錯,而且要求侵權人的動機是惡意的,即其提起訴訟的動機不正當。故,成立惡意訴訟侵權的構成要件為:第一,主觀上明知自己提起的訴訟沒有事實根據或法律根據;第二,提起訴訟的目的在於獲得非法利益;第三,實施了偽造事實或提出毫無根據的訴訟的行為;第四,惡意訴訟給被侵權人造成了物質損害。惡意訴訟分為兩種情形,單方惡意訴訟和雙方惡意訴訟,單方惡意訴訟是一方為了獲得非法利益而惡意針對被告方實施的不當訴訟行為;雙方惡意訴訟是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規避法律或虛構事實、法律關系損害他人利益的訴訟行為,因此雙方惡意訴訟又被稱為虛假訴訟。惡意訴訟侵權的責任承擔方式一般是損害賠償和恢復原狀,如果惡意訴訟獲得了法院不公正裁判,需要通過再審程序撤銷裁判後才能提起惡意訴訟侵權訴訟。
㈧ 侵權有幾種
根據歸來責原則的不同,可自以將侵權行為劃分為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一般侵權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及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必須有法律作出特別規定。概括起來,兩者主要有如下區別:第一,構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權必須同時具備過錯、加害行為、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特殊侵權不需要以過錯要件為要件或者法律直接推定侵權人存在過錯由其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第二,是否以法律的特別規定為前提不同。一般侵權不需要法律進行單獨特別規定,而後者必須有法律單獨特別規定為前提。第三,適用的歸責原則不同。這也是劃分兩者的標准。一般侵權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特殊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㈨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構成條件不同,賠償范圍不同,責任方式不同,訴訟管轄不同,訴訟時效不盡相同,第三人的責任不同,歸責原則不同,舉證責任不同.
㈩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侵權判斷標準是什麼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侵權判斷標準是什麼?我國司法界在認定計算機軟體是否侵權所採用的標準是按照創意、表達分離原則來進行計算機軟體的保護。計算機的工作離不開軟體的控制指揮。軟體具有開發工作量大、開發投資高,而復制容易、復制費用極低的特點。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侵權判斷標準是什麼一、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侵權判斷標準是什麼?計算機軟體的法律保護問題,是自本世紀五、六十年代隨著計算機軟體產業的發展而產生的。對於計算機軟體進行保護的法律保護形式很多,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等。根據軟體的自身的特點,軟體應用於不同的目的、表達的不同的形式,可以採用不同的法律保護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護形式,又各有其特點。(一)《著作權法》保護。這種保護方式主要是根據著作權保護的基本原則,即創意/表達分離原則,來保護創意的表達。美國版權作品新技術應用全國委員會(contu)的最終報告認為:就現有法律而論,著作權法是保護軟體最為適宜的法律。在我國,著作權保護也是對軟體進行法律保護的主要途徑。但是,著作權法僅保護該軟體本身的表現形式,而不能擴大到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演算法、處理過程和運行方法等。(二)《專利法》保護。這種保護彌補了著作權法保護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護計算機程序所體現的設計者的創意。但軟體本身不能單獨申請專利,而只能是從屬於某一個發明的組成部分。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保護的原則(一)創意/表達分離原則是指著作權只保護創意的表達,而不保護創意本身。《軟體保護條例》的規定:本條例對軟體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TRIPs》第9條第2款和《WIPO著作權條例》第2條指出:著作權保護應只延及表達,而不延及創意、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二)創意/表達合並原則是指在表達某種創意時,如果因為可供選擇的種類有限而引起兩個作品之間的相似,則不認為其中一個作品對另一個作品構成復制,也就不構成侵權。如《軟體保護條例》第29條的規定,軟體開發者開發的軟體,由於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體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體的著作權的侵犯,就是該原則在法律規范上的體現。(三)SSO原則本原則產生於WhelanvsJaslow案,即對計算機程序的版權保護可以從其文章編碼擴展到它的結構、順序和組織。即計算機程序的功能是思想,其他的成份都是表達。整個程序只有一個思想,子程序內不再有思想成分。凡存在選擇餘地的設計,都是受版權保護的。著作權是中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一般體現在文學創作以及技術發明上,隨著計算機軟體的誕生,著作權也被相應沿用,公民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加以侵佔,一旦被發現,法律必將嚴懲不貸,從另一方面來說,著作者也應好好保護好自己的作品,畢竟創意這種東西無從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