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簽合同賠償細則
『壹』 關於公司轉簽合同的賠償,以及相關法律方面的問題!
你不想去,又想拿到陪償,這很好。那企業就沒有別的勞動問題了嗎?有給交五險一金嗎?只要他有一點漏洞你們都是有機會的,如果他做的滴水不漏,那就沒有辦法了。如果你極不爽,我給你出一個很陰的主意「找一個和你一樣不爽的人,一起去轉簽,簽的時候,你簽他的他簽你的。工作一年後以未簽勞動合同申請仲裁狠狠的敲一筆。」
『貳』 公司中途讓員工重新簽合同,是否能拿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版負責人或投資權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硬性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違法解除或終止,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有爭議,可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維權。
在職工的勞動合同未到期時,公司提出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是一種單方終止原勞動合同的意願,如職工同意重簽,則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可簽訂新合同並約定原勞動合同作廢。
如職工不同意,則有權拒絕,原勞動合同仍然有效。公司如果有強迫或脅迫職工的行為,那麼即使簽了新的勞動合同也無效。
『叄』 公司要求改簽勞務合同,並且要求放棄原來的工齡賠償合法嗎。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單位應該按照你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肆』 公司改簽外包合同,我沒有同意的情況下,公司有賠償嗎
公司這樣處理,很高嗎,不用仲裁,賠償。最後折磨死你
『伍』 改簽合同,能不能得到賠償
如果法人不存在,合同也就應當自動解除,你可以按照合同得到賠償,但是法人存在,合同有效應當繼續履行
『陸』 改簽合同要不要經濟補償
1、改簽勞動合同,如果中間出現,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然後,把人事管理外內包第三方容公司,那麼公司先支付經濟補償的。
2、公司變賣、法人變更等情況,導致合同改簽,那麼勞動者繼續與接收的新單位簽合同,那麼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不與新單位簽合同,那麼要支付經濟補償。
『柒』 勞動合同需要改簽,可以要求賠償么
如果用人單位的公司發生變化,屬於勞動合同變更,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如果達不成一致的,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者離職的,單位應當視情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或者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需要補償的情形,員工都可以要求給予補償,否則可以去勞動局申訴。
經濟補償一般是按N+1的原則,即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但是有很多是不用補償的情形或者不但要補償,還要賠償的情形,甚至是不允許單位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內容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捌』 改簽新公司合同,如果拒簽會怎樣賠償
抄如果實際收入比以前低,可以拒絕簽訂,但先不能要求補償,你繼續上你的班,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又與用人單位達不成一致,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會提出終止勞動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否則用人單位可能面臨未簽勞動合同而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但如果你不簽勞動合同並提出補償,顯然是表明你不願續簽勞動合同,想終止勞動關系,這種情況是沒有經濟補償的。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
『玖』 老闆把公司賣了,要我們改簽另一個子公司合同,合法嗎有沒有賠償的
子公司是獨立核算的另一家公司,要改簽子公司,前提是你們自己要願意。否則應該視為與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是公司主動提出的,應該按勞動合同法等給你們每年一個月的工資補償。
『拾』 公司改簽合同到期的和合同不到期的賠償一樣嗎
勞動合同改簽後,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不續專簽勞動合同,用人屬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
2.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3.勞動者不續簽,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其補償金的計算時間應當從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起考試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