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76條
『壹』 擔保法第76條的內容是什麼
第七十六條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貳』 合同法62條有什麼規定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專約
定或屬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
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
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
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
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
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
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叄』 合同法第七十六條所規定與合同約束力的相對性是否矛盾
不會矛盾。因為合抄同一方是單位,其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不會導致單位的變動,合同還是在原有當事人之間履行,只是具體操作的的人員的變更,不應該不履行合同;該條恰恰是合同相對性的具體體現之一
『肆』 《物權法》第76條規定比例如何計算求解
專有部分面積、建築物總面積以及業主人數、總人數如何計算,關繫到業主共回同管理權答 的具體行使問題,是認定業主自治決議作出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據。《物權法》第76條第2款規定了業主自治多數決的比例。但對計算該比例依據的專有部分面積、建築物總面積,以及業主人數、總人數卻未作明確規定,對此有必要在司法解釋中進行解釋。
不動產登記實踐中,各地對專有部分面積依何種標准記載並不統一,但在同一建築區劃內則是相同的,所以司法解釋僅籠統表述為「面積」。如果已經依法登記的,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無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專有部分面積確定後,建築物總面積則應以同一標准計算的專有部分面積的總和計算。業主人數原則上應當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但在一人(包括建設單位)擁有數個專有部分的情況中,如果同時復計人數將導致將導致該人雙重優勢。因此,司法解釋特別規定,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伍』 分析《合同法》第67條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67條法律規定分析如下: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本條規定了後履行抗辯權。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
後履行抗辯權的發生,需具備以下條件:
1、需基於同一雙務合同。
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系。單務合同無對價關系,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如果當事人互負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亦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
2、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後的。這種履行順序的確立,或依法律規定,或按當事人約定,或按交易習慣。很多法律對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做有規定。當事人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約定履行順序,誰先履行,誰後履行。
在法律未有規定、合同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可依交易習慣確立。例如,在飯館用餐,先吃飯後交錢。旅店住宿,先住宿後結帳。乘飛機、火車,先購票,後乘坐。
倘若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誰先履行合同,此時可採用擔保等方法確立誰先履行。例如,在一項買賣合同,誰也不願先履行,賣方不願先交貨,怕買方收貨不交錢。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由銀行協助雙方履行,買方先將貨款打入銀行,由銀行監管此款,賣方即行發貨,買方驗收後,銀行將款項撥付賣方。合同按此順序履行。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
具備上述條件,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即沒有先履行義務但已到履行期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不能行使後履行抗辯權。
(5)合同法76條擴展閱讀:
《合同法》第68條法律規定分析
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本條規定了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沒有後履行抗辯權,故法律設立不安抗辯權,使其在對方無力履行的情況下享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的發生,需基於雙務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對價關系。單務合同不發生不安抗辯權。
雙務合同成立後,後履行的當事人且發生變化,這種變化導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後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的情形發生變化,可能是財產上減少,也可能是其他變化。
這種變化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和其他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例如,某商業銀行發貸前由於市場驟然變化使該企業產品難以銷售,可能導致無力還貸,商業銀行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貸款。
又如,某城市文化公司邀請一明星歌手演唱,約定先付演出費一千元,因歌手生病住院難以前往,文化公司即可以不向歌手支付約定的一萬元的演出費。
具備上述情形,不安抗辯權發生,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陸』 合同相對性與合同法79條的區別是什麼
1,合同相對性,是指合同只能約束簽署合同的雙方和多方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對沒有簽署的第三方起到約束作用
2,合同法第79條,合同的債權人可以把合同的權利部分和全部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之一的不得轉讓:一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三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79條還是在合同相對性范圍內的條例,兩者並沒有沖突。
『柒』 合同法167條
這個沒有規來定,你的理解有源誤,法律規定的這叫重大違約解除權。因為按照合同法規定,合同的違約行為當事人並不能夠解除合同,只能要求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同時要求繼續履行。但,合同法同時也規定,因合同義務人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守約方可解除合同,這個在法律上叫做重大違約。可是,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判定對方是一般違約或是重大違約就是案件審理的關鍵問題,通常這類都是當事人各自舉證,而後再由法官判斷。合同法167條規定的內容就是對於分期履行過程當中,對於違約事項達到這個條件的,那麼合同債權人也可以叫做守約方,依法享有的和同解除權及不安抗辯權。此為合同法採用了列舉式規定,賦予當事人的一次性合同解除權及要求履行全部剩餘義務的叫做不安抗辯權。如不符合這種情況,則當事人不想這兩項權利。所以我不知道你是不是學法律的,您的思維邏輯有偏差,因為這種情況在法律上實在太多太普遍了,建議您調整下思維角度和方式,避免走入誤區。
『捌』 合同法92條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內於容1999年3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
第七條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
(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採用並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
對於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玖』 評析合同法78條。。。
本條是關於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規定。
合同變更的過程,就是當事人協商專一致的過程。因此。合同屬中關於要約、承諾的規定也適用於合同變更的情況。當事人在變更合同的過程中,可能出現對需要變更的內容達不成統一意見的情況。比如,甲方向乙方訂購100台空調,交貨期為5月30日。由於當年暑期提前到來,甲方提出要求交貨期改為5月15日。但是乙方貨源很緊張,經過雙方反復協商,乙方僅答應根據當時的貨源情況,盡量提前交貨。由於雙方當事人對具體的交貨期沒有明確做出變更的約定,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推定為合同未變更。乙方未在5月15日交貨,其行為不構成違約。為了減少在合同變更時可能發生的糾紛,本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於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當事人只需按照原有合同的規定履行即可,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對方履行變更中約定不明確的內容。
『拾』 物權法第76條怎麼理解
1、先縷清有幾個專有名詞。專有部分、建築物總面積、業主總數
2、這條款也就是說,前款事項要通過的話,需要以上2個並行條件,對於業主數目和業主專有部分面積都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