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籌合同到期
1. 我的投資到期了想提現怎樣操作
合同到期不讓提現,強迫客戶繼續投資
2. 股權眾籌有風險嗎能說詳細點嗎
一.法律風險:
困擾之一是觸及公開發行證券或「非法集資」紅線的風險。騰訊眾創空間股權眾籌的發展沖擊了傳統的「公募」與「私募」界限的劃分,使得傳統的線下籌資活動轉換為線上,單純的線下私募也會轉變為「網路私募」,從而涉足傳統「公募」的領域。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公募」與「私募」的界限逐漸模糊化,使得股權眾籌的發展也開始觸及法律的紅線。
要判斷該行為是否違反《證券法》則取決於其是否是公開發行。股權眾籌需要對其運作模式進行嚴格的管控或採取特殊方式才能規避《證券法》的限制,而這種規避方式從法律解釋的角度來看往往又是不可靠的,畢竟要打好「擦邊球」可是個高難度的技術活,也伴隨著較高的法律風險。
2010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其構罪的客觀方面是未經批准、變相發行或超過人數限制,其中「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的可解釋空間較大,股權眾籌的融資方式按照一定的解釋方法很有可能便會被囊括其中,面臨著刑事制裁的風險。倘若真的走入「禁區」,按照我國「先刑事後民事」的訴訟程序,投資人的合法財產利益便會受到極大的威脅甚至可能血本無歸。
第二大困擾是存在投資合同欺詐的風險。股權眾籌實際上就是投資者與融資者之間簽訂的投資合同(屬於無名合同),眾籌平台作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著居間作用。我國的股權眾籌多採用「領投+跟投」的投資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資經驗的專業投資人作為領投人,普通投資人針對領投人所選中的項目跟進投資。該機制旨在通過專業的投資人把更多沒有專業能力但有資金和投資意願的人拉動起來。但這樣一來,在政策與監管缺失的情形下,這種推薦引導的投資方式往往會試圖抓住投資者的投資心理,容易增加領投人與融資人之間惡意串通,對跟投人進行合同欺詐的風險。如領投人與融資人之間存在某種利益關系,領投人帶領眾多跟投人向融資人提供融資,若該領投人名氣很大或跟投的人數眾多,便會產生「羊群效應」,造成許多投資人在不明投資風險的情形下盲目跟風,那麼當融資人獲取大量融資款後便存在極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資失敗等借口讓跟投人嘗下「苦果」。這種投資合同欺詐的風險往往是由領投人與跟投人之間、跟投人與融資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以及融資人資金運作缺乏相應監督制約機制所造成的,加上「羊群效應」的作用,會使這種風險成倍地增加,很可能最終會釀成慘重的後果。同時,對於單個投資者而言,存在因為小額的投資糾紛不得不走上民事甚至是刑事法庭的現象,糾紛解決的成本過高。
二.股權眾籌平台權利義務風險
一般來說,股權眾籌平台的作用在於發現投資者與融資者的需求並對其進行合理的匹配,提供服務以促成交易並提取相應的費用作為盈利,屬於一般的居間合同。但具體來說,它又不完全屬於居間合同。從股權眾籌平台與投融資雙方的服務協議可以看出,股權眾籌平台除了居間功能之外還附有管理監督交易的職能,如天使匯服務協議第4條規定若用戶有違反協議或法律的行為,則眾籌平台有權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中斷其賬號、刪除地址、目錄或關閉伺服器等行為。同時,筆者認為股權眾籌平台要求投融資雙方訂立的格式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也存在不對等。因此,目前股權眾籌平台與用戶之間的關系需進一步理清,並在雙方之間設定合理的權利義務關系,為今後可能出現的法律糾紛的解決提供可靠的依據,這也是對用戶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維護服務雙方平等性地位的必然要求。
三.投資活動的固有風險
風險與收益,是投資活動中相伴相生的產物,只要參與了投資,就必然要承擔某種程度的風險,這屬於基本的商業常識。股權眾籌作為一種投資渠道,也不可避免地附帶著這類風險。
1.公司持續虧損。由於目標公司大多處於初創期,其發展前景不明朗、盈利能力無保障,所以投資者是否有回報就存在著高度的不確定性。當然,有人指出既然選擇成為公司股東就要和公司共進退,只想著盈利分紅而不願承擔公司虧損屬於「耍流氓」。必須要指出的是,出於法律的安排,股東確實只有在公司盈利的前提下才能請求分配利潤,法律當然不能承諾每一筆投資必然有回報。但我們並不能就此忽略了投資者加入公司可能面臨的風險,而此種風險對於作出投資決定的與否往往起著重要的作用。
2.公司大股東利用控股地位侵害小股東權益。這一類風險或許是大多數缺少投資經驗的投資者容易忽視的。公司有盈利並不一定就會分配利潤,公司是否分配利潤、分配多少是由公司股東會所決定的,而股東會的運行機制實行資本多數決,換言之大股東在股東會上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一般而言,股權眾籌的投資者在公司中所佔的股份比例都不高,創業團隊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類似於公司發展、利潤分配、收購合並等這類重大的議題幾乎都由實際控制人決定,小股東如果與大股東意見相左,是很難實現自己的主張的。試想,如果目標公司運營順利實現盈利,而控制人沒有分紅意願,小股東又如何能保證收益呢?在現實中,長期不分紅的有限責任公司甚至上市公司比比皆是,控股股東一方面通過出任管理層獲取高額薪酬,另一方面又利用大股東地位左右股東會導致長期不分紅或只是象徵性分紅,小股東們進退維谷、處境艱難。當然,法律制度上有小股東退出的機制安排,但這是一種救濟手段,不僅需要滿足法定條件,而且也耗時費神,與當初的投資設想已相去甚遠。
3.股東退出機制不暢。如果是上市公司,股東的退出機制比較順暢,因為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交易所自由交易,股東只須賣出股票即可。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其閉合性的特點,股東要退出公司甚為不易。一是股東股權轉讓受限於法律規定,如《公司法》規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二是受限於公司章程,如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設定其他條件,轉讓股權時須得遵守;三是有限公司股權流動性弱,上市公司股票可以通過交易所便利地交易,此謂之強流動性,而有限公司股權交易有諸多不便,最為現實的困難就是誰購買股東欲轉讓的股權,導致股權要麼無人問津,要麼折價轉讓。當然,股東亦可選擇法律保留的股東退出機制,此前文已述,不贅。
以上這些風險涉及公司治理、股東權益保護等方面,並非眾籌所特有的風險,是普遍存在於「公司——股東」關系當中的,毋庸諱言我國在該領域上的表現並不能讓人滿意。而股權眾籌所面臨的更為尷尬的局面是:一方面投資者是以新增股東身份加入目標公司,不似傳統閉合的有限公司一樣股東之間存在較高的信任度,可以彼此制衡;另一方面融資公司又不像上市公司處於監管部門的監管之下,並承擔信息公開、接受審計等義務。換言之,參加股權眾籌的投資者既沒有基於社會人情關系的自力救濟,也沒有國家強制力的全面保護,這使得本來欠缺保護的投資者權益更加脆弱不堪。
四.眾籌融資的自有風險
1.公司估值不易確定。一家公司在初始成立時,各股東依出資比例享有公司相應的股權,股權比例清晰,一般不會存在爭議。然而在公司成立後面向投資者進行融資,融資金額占公司股權多大比例,這並非是一個容易確定的問題。舉例說之,比如某公司發布融資需求100萬元,出讓股權比例10%,按此計算可知公司估值為1000萬元。擺在投資者面前的問題是:如何確定公司估值。在公司估值的背後,實質上反映的是新增股東所佔公司股權比例的問題,這是涉及股東權益的最根本所在。
在風險投資或天使投資中,一般投資方實力較強,也具備投資領域的專業知識,可以通過聘請專業評估機構對公司資產作出正確評估,進而確定股權比例問題。如果是上市公司需要再融資其條件更為嚴格,由專門的資產評估公司出具評估報告是必需條件,同時評估公司還要對評估報告真實性負責。總的來說,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部投資者是很難獲取有關公司資產、經營、負債等信息,故而進行融資新增股東時,必須要對公司資產做出符合實際情況的評估以確定新增股東所佔股權的比例,這是保護投資者理念的必然體現。
在目前所看到的眾籌融資中,融資額幾十、上百甚至幾百萬的案例比比皆是,然而所佔股權比例往往不會很高。通過檢索,筆者甚至發現一家注冊資金10萬元的公司,剛成立不久即發布融資需求30萬元,出讓股權10%,由此可算出公司估值300萬元。微信公眾號股票研究院通過檢索未找到有相關的資產評估報告,不知融資方如何確定公司估值,如何保證新增股東所佔股權的合理性。在此種情況下,融資金額已經超出注冊金額或公司資產但出讓股權只佔很小比例,這違背了公平原則,甚至可能會出現公司大股東「花別人錢、辦自己事」的情況。
2.眾籌平台如何管理融資款項。目前的眾籌平台一般都把自己定義為中介平台,不參與實際的投融資活動。然而由於融資不確定性和時間差等原因,融資款總是匯集到平台並且沉澱下來,平台實際上發揮了管理人的作用去管理、劃撥相應的款項,如融資成功把相應的融資款劃撥到目標公司,融資失敗把認繳款退回給相應的投資者等等,這都有賴於平台的業務水平、管理能力、風險控制等因素。近期相繼出現的P2P借貸平台關閉事件表明以第三方平台為中介的融資活動,平台本身也是極容易出現風險的環節,雖然目前尚未有眾籌平台出現類似事件,但風險不容忽視。
3.融資結束後沒有監管。從法理來講,上市公司因其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因而具備公眾屬性,為公眾利益考慮故而需接受監管部門之嚴格監管,承擔法律規定的一系列義務,從最大限度保護投資者的權益。而通過股權眾籌進行融資的公司並非上市公司,故不能適用《證券法》關於上市公司融資及監管的規定,另一方面作為融資中介的平台對融資公司進行後續監管也於法無據。在現實中,眾籌平台真要對公司進行監管也恐非易事,受制於成本、專業、資質等因素。公司融資後,其資金運用是否合理、管理層是否盡勤勉義務、大股東是否濫用公司法人格、公司盈利能力是否增強等等方面,並沒有相應的制度要求其公開或接受監管,甚至投資者完全不知公司是否營業,這樣的「股東」連基本的信息都無從知曉,更遑論投資收益。投資者可曾想過如果公司融資後短時間內宣布破產,自己的投資又有何保障?
當然,成為公司股東後的投資者可依《公司法》行使相關股東權利對公司進行監督,但是鑒於眾籌面向公眾融資的開放屬性,此種監督力度相比而言實屬偏弱,不足全面保護投資者。歸根到底,這是由於目前國內法律未明確眾籌的法律地位及監管措施所致,不管是由平台監管、第三方監管還是由公司主動公開信息,已有的法律技術都堪當其責。但問題在於,在相應法律出台以前,已經完成的眾籌融資項目無不暴露在此風險中,如何將此風險控制,實乃需要從制度上進行規劃。
五.操作模式的特定風險
1.持股方式。目前眾籌最具特點的環節是,投資者並不直接成為公司股東,而是協議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對內將眾多投資者集合在一起,對外以單一意思表示主體身份加入目標公司,目前幾乎所有的股權眾籌平台都採用了合夥企業的模式。
這種利用法律技術設計出來的模式是符合程序正義的,但選擇制度的合理與否更要看該制度的宗旨與其適用環境的目標是否相一致。合夥企業是區別於公司法人的一類組織體,以合夥人彼此信任為基礎,具有明顯的人合性,其特徵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合夥企業強調的合夥人之間的意思自治,換言之合夥企業得以存在發展最大的基礎在於合夥人之間的緊密聯系和高度信任,離開這個基礎合夥企業將變得脆弱且充滿變數。在股權眾籌中,投資者訂立合夥協議組成有限合夥企業成為有限合夥人,不僅彼此間無信任基礎,更因有限合夥人的地位而對外沒有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而必須由特定的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這樣對內缺少信任基礎、對外難以主張權利的合夥企業,實難料想其生命力。
當然,有人認為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會忠實履行義務,保障全體合夥人的利益,其在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就是代表合夥人行使權利。這種主張乃是建立在全體合夥人意思高度一致前提下的理想狀態,稍有商業經驗的就知道全體合夥人、全體股東意思一致的局面幾乎不可能出現。從權利義務角度來說,有權利不行使和權利被剝奪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狀態。綜上,有限合夥人的地位成為了投資者主張其股東權利的最大的障礙。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如果無法主張股東權利,對於投資者而言股權眾籌也將失去意義。
設計該模式的原意雖不可考,但通過比較不難發現,有限合夥形式在近年來頻頻被運用到融資領域中,比如地產項目的信託計劃、定向借貸等等,都能看到其身影。筆者猜測,或許眾籌業界是從其中得到啟發並引入到股權眾籌中,一方面可以解決《公司法》關於股東數量的規定,另一方面保證新增股東不至於過於分散從而有利於公司治理。但股權與債權最大的區別在於,債權到期後債權人享有還本付息的請求權,而股東一旦出資則資金成為公司的財產,股東只享有利潤分配的請求權,這本身就是股東權利的具體表現之一,而有限合夥的形式恰恰限制了投資者主張股東權利。這正是有限合夥之於股權眾籌最大的悖論。
2.領投「陷阱」。在融資需要發布後,融資方往往會尋找有投資經驗的專業投資人士先行認購部份股權,然後由其成為領投人,待其他投資者認購滿額後,領投人牽頭成立有限合夥企業並成立普通合夥人,其他投資者為有限合夥人,領投人對外代表有限合夥執行事務。這樣的操作思路與P2P借貸相類似,以領投人的信用(包括投資經驗、工作經歷、個人資產等等)為項目進行「信用增級」,以加強投資者信心,解決融資方資信不高的問題,推進融資順利完成。
在金融領域,信用增級是在融資中經常運用的手段,功能是降低風險和提高償付能力。反觀在眾籌中領投人的地位作用,既沒有降低項目的風險也沒有提高償付能力,實際上對項目的資信無實質性提高。也許領投人更多的是一種宣示功能,向投資者展示該公司在某個領域被認可的程度。但必須要指出,在我國社會徵信體系尚不完備的情況下,個人信用的功能非常有限,仍不足以支撐實體中的風險管理需求。部分眾籌平台要求領投人對融資方進行擔保,但從已有P2P經驗來看,這種擔保的功能亦非常有限。
另一方面,領投人的角色也容易誘發道德風險。所謂道德風險,在美國一部描述華爾街的電影里一位投機者這樣表述:「道德風險就是有人拿走了你的錢,但卻不用為此負責。」融資開始後,融資方與領投人事實上已經達成某種緊密的聯系,領投人不但對融資是否能如期完成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以後的公司管理中也代表眾多投資者實際履行其在公司的股東權利,是否能忠實代表投資者利益而行使權利實則有賴於領投人的個人品質。然而可以發現在整個過程中對領投人行為並無太多的約束條件,相反其得到的現實利益卻是量化可見的。如果說在地產項目信託計劃和P2P借貸領投人所獲融資方的「報酬」還處於暗處的話,那麼一些眾籌網站明確建議融資方給予領投人的股份回報則把此種利益公開化、固定化。雖然說沒有法律禁止這類行為,但領投人優先實現或多獲得的利益,某種程度上說是來源於其他投資者,這對於投資者而言就是一種不公平,甚至融資方和領投人惡意串通,那投資者風險將會迅速放大,後果不言而喻。
3. 德雲社回應眾籌是什麼情況
德雲社相聲演員吳鶴抄臣(原襲名吳帥)突發腦溢血,家屬稱沒錢治療,在「水滴籌」上眾籌百萬!
在熱心網友幫忙捐款、轉發的同時,也有網友提出質疑,稱吳鶴臣家裡在北京有兩套房、一輛車,大病也有醫保,怎麼會需要眾籌100萬?其妻子回應車需要接送病人,房不是他倆的,100萬是眾籌的上限額度,截至5月3日晚已經籌到148184元,籌集費用暫時夠用,水滴籌已經關閉。
最後,德雲社發布聲明,稱吳鶴臣妻子發起的「水滴籌」眾籌是私人行為,家屬稱對於之前受捐的款項,會按照規則由平台直接劃入醫院賬戶,用於後續治療,並將公開相關花費明細。德雲社和郭德綱本人將繼續向其提供一定程度的經濟援助。
4. 國內眾籌平台靠譜不鳳凰眾籌如何
不靠譜,不能兌付。我提現快一個個月了就是不到賬。客服的回答是項目方逾期但是我跟鳳凰眾籌的合同早就到期了。
5. 眾籌買車有什麼好處,國內哪個公司好
這個好處就不用多說了吧,國內廣州離廳網路平台做的就不錯,講誠信守信用,還有政府部門的扶持,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6. 投資合同
入股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誠信、友好、互助的原則,簽定本入股合同。甲乙雙方均得按以下條款執行雙方職責,履行此約:
一、入股時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二、入股金額:乙方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計 股。
三、入股金資產計算:按人民幣 元為總資產(以簽約當日核算計),共計100股(此為原始股)。甲方占 股,乙方占 股。
四、分紅:
①每月 日為分紅日,同時召開股東會議。
②紅利按每月純利潤之金額分配。
五、退股、中途退股。
A、合同到1/3時;按當時入股金額之1/3退還,已分紅利亦按1/3計算。
B、合同到2/3時;按當時入股金額之2/3退還,已分紅利亦按2/3計算。
C、合同到期時;按退股當時(日)之前12個月之平均純利潤乘以18個月,作為總資產計算標准,再按股數退還。
六、純利潤:每月營利(總業績)扣除所有應支出後,再扣除行政管理費、折舊提攤費(以3年為計算準則,作為裝修及硬體設備更新之用),是為當月純利潤。
七、其他:
①乙方在與甲方合同期內,不得與任何人在 區域內做任何營利性投資。
②乙方在合同期滿後,若未續約,則在合同期滿後,一年內,不得在當地開設美發、美容店。
③合同到期日前半年,甲、乙雙方必須決定是否繼續合作事宜,惟乙方保有決定權,若乙方決定繼續合作,甲方不得拒絕。
④卡金在未消費前,不列入每月業績賬,由公司保管保存,以維護顧客信用。
⑤每月財務,由甲方保管,乙方監管,每月核算簽字後,分紅。
八、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雙方同意後更正之。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身份證號:
簽約日: 年 月 日
網路裡面找滴,供參考
7. 銀行貸款到期還不上怎麼辦
借款人到期無法依靠自己的資金償還貸款,可以找親友借錢等方式償還,盡量避免產生逾期。
一、什麼情況容易導致貸款到期還不上?
借款人在實際還款過程中到期無法償還貸款的原因主要有兩種情況:還款計劃不合理、資金方面遇到問題。
1.還款計劃不合理
借款人申請商業貸款,可以選擇等額本金或等額本息還款,這兩種還款方式都是每個月有固定的還款額的,不需要借款人考慮還款金額;若借款人選擇公積金貸款自由還款,前期只償還最低還款額,最後一期貸款本息將會很高,借款人在還款後期壓力較大。
自2015年1月1日後,購房人申請公積金貸款只能選擇自由還款的方式。自由還款即管理中心按照借款人的可貸款金額、期限,確定其每月償還貸款的最低數額(即最低還款額度),在不低於最低還款額度的情況下,借款人可自由設定每月的還款額進行貸款償還。
自由還款方式下,借款人若每月只償還最低還款額,則最後一期需要支付很高的本息。因此,建議借款人在還款過程中根據以往的還款記錄,合理安排接下來的還款額,以免因為無法支付最後一期的高額本息,而面臨逾期及罰息。
例如,小林單身申請100萬的公積金貸款購房,年限為25年,則其每月的最低月還款額為:4101元,若小林一直只償還最低月還款額,則最後一期他需要支付的本金為359811.5元,利息為974.49元,本息合計約為58.7萬元。
2.資金方面遇到問題
無論借款人採用的哪種還款方式,都難免遇到由於資金安排不當而發生逾期。
貸款行在批貸時,都會要求借款人出具收入證明,用以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二、到期無法償還貸款,會有什麼不良的影響?
到期不償還貸款,不僅會面臨逾期,影響以後的貸款申請,還會使房屋面臨查封風險。
1.逾期情況被記入信用報告
個人徵信報告中的信貸部分詳細記錄了個人的信用卡、貸款和其他信貸信息,其中包括的“發生過逾期的賬戶數”、“發生過90天以上逾期的賬戶數”等信息,會影響到個人的信用評價,導致銀行批貸困難。
2.設立抵押的房子會面臨查封
到期借款人無法按期償還貸款,所抵押的房屋將會面臨被查封。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抵押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例如:購房人向商業銀行申請了100萬元的貸款,約定到2016年6月償還完。但購房人到6月份未結清全部債務,這時改商業銀行可以與購房人(抵押人)協議優先獲得該房屋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房屋所得的價款。
該內容僅在北京適用
8. 如果某人投保了,但到期從未出險,保險公司白白拿到保費,這是否公平
首先,最早的保險出自義大利,最著名的莫過於威尼斯,後來世界第一家保險公司出現在英國,而他們的背景都是因為貿易
最初的保險,是基於運輸貿易的風險產生的,核心內容是眾籌共濟。也就是說,在這個貿易范圍內的所有人都出一筆資金形成資金池,用於賠償給貿易圈內因風險等問題造成損失的商人,避免貿易商破產。比如說,1000個商人,每人投資100元,形成了一個10萬元的保險資金池,當有一個投保的商人發生了意外損失,損失了5000元,那麼就可以從這個資金池拿到5000元的賠償款,不至於因為意外損失導致商人破產。
所以說,保險的基礎屬性就是眾籌共濟+風險抵抗,而不是一個營利性產品。同樣,保險公司也不是慈善機構,它的存在是將某一個范圍內,對某種行為的風險抵抗有需求的人員和資源進行整合,協調並管理。每一個投保人就是這個范圍的參與者,說白了,就是每個參與者出一份錢,由保險公司統一管理,包括資金管理和資金增值,使得資金池越做越大,然後在部分參與者發生風險時進行賠償或補償,以增強其抵抗風險的能力。
當然,就多數賠付型保險或消費型保險來說,大部分參與者的錢很顯然是貢獻了,因為保險產品在誕生之初是依據某個事項的風險大小來制定的。假如某個事情是個大概率事件,那麼就不會有這一類保險的存在。比如市場上幾乎看不到針對感冒發燒的普通保險,因為這個是一個大概率事件,而且保險的保費和賠付是有比例的,因此做這類保險必然是虧損。
反過來說,也可以想想,如果覺得自己不會發生某種風險,可以考慮不進入某個保險圈子,比如一個人沒有車,就可以不購買車險,因為他不會涉及這個圈子。但如果他有車且開車,那麼他就有可能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沒有保險,又發生了大的事故,很可能他賠不起而破產,背負巨額債務一輩子。
所以說,保險本身是一種保障而非營利性產品。正常的人在生產生活中,必然會遇到各種支出,這裡麵包括了:基本生活支出,突發性支出,保障性支出,投資性支出等。其中保險屬於保障類支出,說白了就是花一筆錢為自己買個兜底保障,而投資性支出才是為了盈利。
再說公平,保險實際上恰恰是最公平的一種產品。因為保險的覆蓋只針對風險,並不會針對某個人或事。保險的公平是針對每一個參與者的,大家都根據風險情況出一份錢,用於救濟受風險災害的參與者。非參與者是不能享受任何保險待遇的,這就是付出與回報。至於參保後未發生賠付,實際上是誤解了保險(尤其是消費型保險)的用途。很多投保人總是算的很精,自己只能佔便宜不能吃一點虧,實際上在權責一致的前提下,反而是不公平的。再多說一點,保險本身是眾籌共濟,為什麼不給反向投保(發生風險後再投保企圖享受待遇)呢?因為反向投保對於正向投保的人不公平。每個人在保險里享受同樣的待遇,承擔同樣的風險,這才是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