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的認定
『壹』 共同侵權過錯責任如何認定
共同過錯是指兩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這也是共同過錯責任區別於普通過錯責任和混合過錯責任最本質的特徵。因此,認定共同過錯是追究行為人共同過錯責任的前提。對於共同過錯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認定:
第一,主體是否具有復合性,即侵權人是否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共同侵權人,即具備了共同過錯責任對行為主體的一般要求。
第二,兩個或兩個以上侵權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共同過錯。共同過錯表現為以下兩種情況。首先,共同故意是共同過錯的主要過錯形式。如果共同侵權人具有希望或放任侵權致損的意思聯絡,就可以認定具有共同故意。共同故意在共同侵權人之間的直接作用,在於造成了他們之間主觀意志及客觀行為兩個方面的直接統一,最突出的表現出共同過錯的主觀特徵,因而是共同過錯最為普遍的表現形式。其次,共同過失也可成為共同過錯的過錯形式。
第三,數個侵權人的行為是否具有共同性。即他們各自行為是否相互關聯成同一的不可分割的致損原因。
『貳』 共同侵權行為是怎麼理解的
您好,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加害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造成回損害,加害人應答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單獨侵權行為中,加害人只有一個,因此過錯和責任的認定相對簡單。
在共同侵權行為中,由於主體的復合性,即加害人是多數人,對共同過錯的認定就比較復雜,需要從行為,結果,因果關系等多方面加以綜合考察,在單獨侵權行為當中,只存在一種法律關系,即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關系,而在共同侵權行為中實際上存在著內外兩種法律關系,就外部而言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發生了一種法律關系,而與此同時,在加害人內部即加害人之間也因共同加害行為產生了一種法律關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叄』 萬文志律師:共同侵權責任的認定及構成要件有哪些
您好!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造成損害,加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如下:
(1)存在加害行為,且行為人為復數。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系,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生。該行為的行為人必須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這些人必須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不存在任何替代關系。當然,該行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侵權行為的行為人之間,在主觀上具有共同過錯。即在數個共同行為人之間須有共同致人損害的故意或者過失,基於此,而使數個行為人的行為連結為共同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不僅是共同故意可以構成,而且共同過失也可以構成。在民法上,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對侵權行為的認定和民事責任的承擔則意義不大。因為確定侵權民事責任的范圍,通常取決於損害的有無或大小,並不因為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有所不同。
(3)共同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後果具有同一性。所謂結果的同一性,首先是指共同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是同一的。如果各個行為人是針對不同的受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或者即使針對同一受害人,但是不同的權利分別遭受侵害,損害後果在事實上和法律上能夠分開,則有可能構成分別的侵權行為或並發的侵權行為,而非共同侵權行為。因此,共同侵權行為的特點就在於數個侵權行為造成了同一的損害後果。
(4)共同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侵權行為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為,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即受害人的損失是由侵權主體的共同行為造成的,侵權主體才能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共同侵權行為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包括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構成的情形。現實生活中的情景大多非常復雜,在侵權行為中哪些屬於共同侵權,哪些人該對侵權行為負責,還是應該就具體問題向律師咨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肆』 一人故意,一人過失,可以構成共同侵權嗎
共同侵權行為的行為人之間,在主觀上具有共同過錯,即在數個共同行為人之間須有共同致人損害的故意或者過失,基於此,而使數個行為人的行為連結為共同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不僅是共同故意可以構成,而且共同過失也可以構成。在民法上,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對侵權行為的認定和民事責任的承擔則意義不大。因為確定侵權民事責任承擔的范圍,通常取決於損害的有無或大小,並不因為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有所不同。共同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後果具有統一性,所謂結果的同一性,首先是指共同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是同一的。如果各個行為人是針對不同的受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或者即使針對同一受害人,但是不同的權利分別遭受侵害,損害後果在事實上和法律上能夠分開,則有可能構成分別的侵權行為或並發的侵權行為,而非共同侵權行為。因此,共同侵權行為的特點就在於數個侵權行為造成了同一的損害後果。
『伍』 如何界定共同侵權行為與共同危險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共同故意或過失致他人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而共同危險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實施了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危險性行為,並造成了損害後果,但不能判明損害後果是由何人造成的。
想要正確區分共同危險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
第一,在該兩種行為的構成要件上來說,其主要區別為:1. 對於損害的發生,共同危險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共同過錯;共同侵權行為人則具有共同過錯或過失。2. 共同危險行為中,加害人是個別人,且無法確定;共同侵權行為中加害人是確定的,損害後果是共同造成的,行為人即加害人,盡管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不盡相同。
第二,在損害結果與行為的因果關繫上二者區別:共同危險行為中,只有個別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共同侵權行為中,行為人與損害結果都有直接因果關系。
第三,在舉證責任上,二者亦有區別:共同危險行為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而共同侵權行為訴訟,則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承擔舉證責任。
第四,在歸責原則上二者有所不同:共同危險行為案件採用過錯推定原則;而共同侵權案件採用過錯原則。
『陸』 共同侵權行為的問題是如何的
共同侵權行為分為以下四種類型:1、意專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就屬是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人基於主觀上的關連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實際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2、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對於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這里所謂的行為直接結合,實際上就是客觀的關連共同。3、共同危害行為。共同危害行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對此,本文專門設立一個題目進行討論。4、團伙成員。團伙組織的成員的集合行為,是指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如果沒有團伙的集合行為則可以避免造成損害的結果發生,如果該集合行為可以歸責於該團伙,則該團伙的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柒』 專利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共同侵權的主體必須是要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否則就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在專利法當中這個法則也同樣適用。那麼專利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是怎麼樣的呢?接下來八戒知識產權就帶您一起了解相關知識。專利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一)侵犯的對象應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即首先是中國專利,而不是美國,日本或其他國家的專利,因為專利是有地域性的,依據某國或某地區的法律獲得的專利權,只能在該國或該地區有效,並受到保護。其次,專利是有有效期的,在我國發明專利的有效期是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是10年,只有在保護期內專利權人才有獨占權,如果過了有效期,則該發明創造就進入了共有領域,任何人都可實施,也就不存在專利侵權問題了。另外,如果專利因為其他原因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則該專利被視為自使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實施也不夠成專利侵權。(二)有違法行為存在。1、專利權人製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5、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以上五點即是專利侵權責任的例外規定,如果行為人不能此作為抗辯理由,則應當認定行為人構成專利侵權,並依法承擔責任。(三)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如侵害人明知某產品為專利產品,卻擅自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該產品;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過於自信而實施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如發明創造人不知自己獨立完成的發明創造與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相同,而使用或轉讓該發明創造的行為。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承擔侵權責任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原則,但也有例外。
『捌』 共同侵權怎麼認定,無民事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侵
您好:
一、共同侵權行為怎麼認定?
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加害行為主體必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多數,即行為主體的復數性。
共同侵權行為中的加害人必須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如果其中一人只是侵權行為導致損害結果過程中的媒介,那麼一個加害人與該「媒介」疊加構成的復數性不是共同侵權行為所要求的構成要件。比如被教唆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就不是侵權人。
2、行為或意思的共同性,即主觀過錯的共同性或者數個行為的直接結合性。
主觀過錯的共同性,要求侵權人只要具有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過失,就必須作為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直接結合是指數個行為結合程度非常緊密,對加害後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無法區分。因此,各個加害行為直接結合而發生同一損害後果這種情形應按共同侵權行為對待。
3、致害結果的同一性,即共同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應當是一個統一的。
致害結果是區分共同侵權行為與數個獨立侵權行為(多因多果)重要標准。損害後果是否具有統一性,可以從受害人的主體同一性,受害權利性質是否同一或者相近以及損害後果在事實上或者法律上是否可分或者具有獨立的意義等方面加以考察分析。
4、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聯性,因果關系是任何侵權行為的歸責條件和基礎。
在典型的共同加害行為中,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應以相當因果關系來判斷,在對無意思聯絡的數個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共同侵權的情形時,應當以更加嚴格的相當因果關系標准來判斷數個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不可分的因果關系。
二、無民事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共同侵權怎麼辦?
(一)《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為保護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其承受過重負擔,《民法通則》又從三個方面對這一責任進行限制和補救:
1、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
2、被監護人有財產的,先從其財產中支付,監護人承擔補充責任;
3、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民法通則》作出這樣的規定,兼顧了被監護人、監護人、受害人三者利益,是公平合理的。
(二)無民事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怎麼辦,監護人有哪些責任?
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共同致人損害的情況下,除涉及被監護人、監護人、受害人三者利益關系外,還涉及到多個監護人、被監護人之間的利益關系。
1、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的情形:
可不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共同致損行為作為共同侵權行為對待,該監護人不對其他侵權行為人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而僅對自己所監護的人的侵權部份負責。
2、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被監護人又有較多財產的情形:
可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共同致損作為共同侵權處理,承擔連帶責任。
3、監護人未盡職責,被監護人又無財產或財產較少的情形:
原則上不作為共同侵權處理,不承擔連帶責任。但根據監護人過錯程度,可以加大其承擔責任的份額。因為監護責任本身就是一種替代責任或加重責任,如果再讓其承擔連帶責任,則會重上加重。
以上即是關於共同侵權的認定,以及對無民事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的處理方式等相關內容。共同侵權涉及到很多利益主體,尤其是在處理無民事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案件上。對於這類案件比較棘手,法官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例如監護人是否盡到監護人的職責,處理共同侵權是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如何處理比較公平等等。您如果遇到共同侵權這方面的問題時,可以先找相關律師,准備好相關的舉證材料,他們會幫助您進行相關的辯護。
『玖』 請問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
共同侵權行為分為以下四種類型:1、意思回聯答絡的共同侵權行為。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人基於主觀上的關連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實際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2、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對於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這里所謂的行為直接結合,實際上就是客觀的關連共同。3、共同危害行為。共同危害行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並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對此,本文專門設立一個題目進行討論。4、團伙成員。團伙組織的成員的集合行為,是指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如果沒有團伙的集合行為則可以避免造成損害的結果發生,如果該集合行為可以歸責於該團伙,則該團伙的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拾』 共同侵權可以分別訴訟嗎
持共同侵權為可分之訴觀點的人認為,《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民法理論認為,共同侵權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根據連帶債務的性質,被侵權人有權就一部或者全部債權向全體或者侵權人請求賠償。據此原理,債權人有權對部分侵權人就全部債務或者部分債務起訴,也可以向全部侵權人就全部或者部分債務起訴,那麼被侵權人在訴訟主體和訴訟標的上具有選擇權,可分別起訴。被侵權人可以選擇侵權人中最具有賠償能力的人請求給付。按照這一理論,上述案件中在丁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甚至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形下,甲可以直接起訴乙、丙要求二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無需追加丁為被告。
持共同侵權為不可分之訴的人認為,對於共同侵權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性質,屬於必要的共同訴訟,即不可分之訴。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參加訴訟的同一方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並審理的訴訟。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審理,必須合並審理,對於原告遺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則應當告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因此,當受害人僅對部分侵權人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他共同侵權人參加訴訟。按照這一理論,上述案件中,即使原、被告都不申請追加丁為被告,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屬於共同侵權,也應依職權通知丁參加訴訟,否則屬於遺漏必要的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四)項規定:「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筆者認為,共同侵權在程序上應按必要共同訴訟處理較妥當,理由是:
第一,追加當事人是案件的審理和推進所必須。共同侵權未經訴訟,事實尚未清楚,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這都需要經過訴訟審理之後方能確定。未經訴訟就認定構成共同侵權,賦予原告選擇權,有未審先判之嫌疑。
第二,從保護被侵權人的角度,並無不妥。將共同侵權之訴界定為必要共同訴訟,並不會損害被侵權人的利益。在審理過程中,將可能構成共同侵權的侵權人追加為案件當事人,有利於案件事實的查清,被侵權人的權利可以得到更充分的保護。那麼被侵權人如何實現實體法上賦予的可請求部分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也可請求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呢?被侵權人可在執行階段選擇,其可選擇執行共同侵權人之一人、數人或全體承擔責任,這與連帶債務理論並無不合,只不過將其選擇權的實現後置到連帶債務經訴訟確定後的執行階段而已,對被侵權人有益無害。這時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被侵權人可根據義務人的經濟情況、履行能力等,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執行方式。
第三,有利於案件的審理,防止未到庭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如果侵權人沒有全部到庭,被侵權人和到庭侵權人的合意將有可能損害未到庭侵權人的合法利益。在沒有通知其他當事人實現訴權的前提,法院作出的判決,也可能損害他人合法權利。至於法院追加當事人後,當事人仍不到庭,並不影響法院的審理和判決,其放棄訴權造成的後果由其自行承擔。
第四,避免重復訴訟,防止被侵權人不當獲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訴意見》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可見共同侵權訴訟中,兩個及以上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的情況時有發生,由於人民法院之間信息不通,被侵權人分別向不同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各侵權人承擔全部之給付而獲利就成為可能。正如王澤鑒先生所言「連帶責任制度旨在保護債權人,但亦限制僅能請求全部的的支付,不能因有多數債務人而得各為全部之給付而獲利。」如對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人分別起訴,不僅浪費司法資源,而且會增加當事人的訴累,既不經濟也不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