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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侵權責任

發布時間: 2021-02-12 04:53:19

『壹』 如何理解《最高院適用〈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答復

關於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回題的通知》第四答條的答復

「四、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了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沒有被扶養人生活費一項。從立法解釋上來說,一般認為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改變了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死亡賠償金、殘廢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關系,原來司法解釋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並不包含被扶養人生活費,但是現在被扶養人生活費已經被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吸收了。為此,新近出台的司法解釋作出規定:「如受害人有被扶養人的,應當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這就使有被扶養人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與立法精神一致了,同時也與我們以前的作法完全一致。通俗地講,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等於司法解釋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之和。

『貳』 請問在審判的過程中,《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與《侵權責任法》兩部法律是否能夠同時適用

最高來院關於審理人身源損害賠償案件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立法層級中屬於司法解釋,侵權責任法是法律,侵權責任法的層級高於司法解釋。二者如果發生沖突,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在沒有沖突的前提下,適用兩者都可以。

『叄』 第三十五條直接廢止了《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9條、11條、13、14條的規定,這樣說法成立嗎

這種說法不完全正確。
法律的廢止有以下幾種情況:(1)法律本身規內定了有效期限,期容限結束,該法即自動終止; (2)以新法取代舊法。有兩種情況:在新法中明文規定廢除舊法,或者依「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舊法與新法相抵觸的部分廢止。
《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9條、11條、13、14條的規定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關系屬於(2)的第二種情況,相抵觸的部分廢止。

『肆』 最高院關於侵權責任法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司法解釋如何理解和適用

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時,應當首先確定那些人屬於被扶養的人,然後主要依據年齡分別計算。確定被扶養人時,以「實際扶養」為判斷標准,實際扶養屬於事實上的扶養而非法律上的扶養,不論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其扶養的人之間有無法律上的扶養關系,只要他們之間形成事實上的扶養關系,被扶養的人就能夠請求交通事故責任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用。被撫養人沒有其他生活來源,是指被撫養人的生活來源主要依靠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或致殘而不能再提供生活來源時,被撫養人難以通過其他途徑取得生活來源。

至於交通事故責任人負擔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年限,依被扶養人的年齡和有無勞動能力而有所不同。公民年滿18周歲,取得基本勞動能力,可以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生活來源;而公民在18周歲以下的,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不能參加勞動以取得生活保障,所以,一般的原則是事故責任人負擔其至18周歲的扶養費。除此外,被撫養人無論是否已年滿18周歲,如果因生理或精神缺陷使其不能參加勞動以獲取生活來源,那麼責任人應負擔其20年的扶養費,但對於年滿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被扶養的年限減少1年,但對於年滿75周歲以上的被撫養人,則一律負擔5年的扶養費。

其計算公式為:

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扶養年限例如:趙某為某建築公司運輸隊司機,27歲,未婚。趙某從小父母雙亡,與其兄相依為命,其兄結婚後幾年因意外死亡,嫂子離家出走下落不明,留下一個12歲的侄子無依無靠,與趙某生活在一起,形成了收養關系。趙某在一次運輸途中,因有人破壞道路,造成卡車變向翻下大橋,卡車在水中倒扣,趙某由於駕駛室內進水窒息而死。後經有關部門調查,找出了對該起事故負責的責任人。按照規定,趙某的侄子可獲得扶養費。其距離18周歲還有6年時間,因此其扶養年限為6年,趙某所在的地區為我國南部某低收人城市,趙某的侄子為城鎮居民,按照事故責任人所在地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表明,當地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消費性支出為1200元/年,這樣,趙某的侄子可獲得的被扶養人生活賠償額為1200元/年×6年=7200元。

『伍』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有司法解釋沒有

目前,最高院尚未出台關於審理《侵權責任法》的司法解釋(僅出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陸』 最高院關於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竟合,法官可選擇適用兩個法律嗎

起訴時,原告就應該選擇好案由,是以侵權還是違約起訴,法官是根據原告主張綜合考慮全案的證據及事實的,因此不存在法官在侵權和違約之間選擇的問題。

『柒』 最高法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第三條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內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容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捌』 最高法院判例合同糾紛以侵權責任為由起訴管轄權如何確定

您好,來以侵權為案源由的,則按照侵權案件進行管轄權的確定。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玖』 如何理解《最高院適用〈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

仍然有效,但如果跟侵權責任法有沖突的,則適用侵權責任法。
最高人民內法院容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發〔2010〕23號
發布日期:2010-6-30
執行日期:2010-6-30
四、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通過這些不難看出,這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是有效的。

『拾』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否繼續有效

仍然有效,但如果跟侵權責任法有沖突的,則適用侵權責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發〔2010〕23號
發布日期:2010-6-30
執行日期:2010-6-30
四、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通過這些不難看出,這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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