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調解糾紛
⑴ 如何調解糾紛
調解糾紛是來指採取協商、自說服教育的方式,處理解決一定范圍內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社會基層管理方式。又稱人民調解,法律上屬法庭外調解。
糾紛調解有趁熱打鐵法,現場調解法,循序漸進法,化整為零法等。
法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 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 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 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⑵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的范圍有哪些
依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中關於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的范圍規定如下:
1、第二十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
2、第二十一條民間糾紛,由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所在單位)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了的疑難、復雜民間糾紛和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由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或者由相關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同調解。
3、第二十二條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調解下列糾紛:
(一)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採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
(2)專業調解糾紛擴展閱讀
人民調解的條件程序如下:
1、糾紛的受理,既由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調委會也可主動調解。實行統一立案報告制、統一承辦;
2、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糾紛的事實經過,擬定調解糾紛的實施方案;
3、主持調解,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當事人、承辦人簽字,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4、對久調不決的糾紛,及時申報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避免糾紛激化;
5、調解結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達成協議而結束的調解。二是沒有達成協議的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人民調解委員會有責任幫助、檢查、督促、教育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沒達成調解協議,防止糾紛激化,並告知糾紛當事人進入其他程序進行解決(如申訴、仲裁、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
⑶ 專業化調解醫患糾紛與和稀泥調解的區別
調解活動是明法析理,促使當事達成意合的消化矛盾糾紛方式,說白了就是版「和稀泥」。專權業化調解委員會可能對事實的陳述與認定,法理更專業來化解糾紛,但還是屬於「和稀泥」格局,對於調解不成或對調解結果不認定同樣可以走訴訟程序。
⑷ 如何調解糾紛
1、申請 由民間糾紛當事人自願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較為簡單的可口頭申請),申請人遞交申請書時,應將與糾紛案件有關的證據和材料一並提交調解委員會。
2、受理 調解委員會依據有關規定對申請調解的糾紛事項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或不受理決定,並告知當事人。
3、調查 調解委員會對所受理的糾紛事實進行必要的調查。調查採取:①聽取各方糾紛當事人對糾紛情況的陳述;②走訪知情人和周圍群眾,了解核實糾紛事實;③現場調查取證,必要時告知當事人申請專門機關對有關情況作出鑒定證明;④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分析、核實。
4、調解 由調解委員會確定調解時間,並通知召集糾紛當事人,主持對糾紛進行調解。調解人員在查明糾紛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對糾紛事項進行調解,引導糾紛當事人消除矛盾,本著互諒互讓、自願平等的原則解決糾紛,達成協議。
5、結案 經一次或數次調解,調解委員會可根據具體情況,一般在一個月內宣告調解終結,根據調解結果作如下處理:①調解不成的,告知糾紛當事人可就原糾紛事項申請其他有關部門處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②經調解,糾紛當事人達成協議的,除較為簡單和能夠即時履行的協議外,對於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或者當事人要求製作、調解人員認為應當製作書面調解協議的,製作人民調解協議書。
6、履行 ①糾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人民調解協議;②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又反悔的,調解委員會根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7、回訪 調解人員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適時進行回訪,發現問題及時做好說服勸導工作,根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具體處理。
⑸ 發生糾紛如何調解
民間糾紛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解決,一是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與訴累,二是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三是當事人的意合行為有利於義務的履行,更重要的是糾紛當事人可以不傷和氣的情況下達成意合。如何調解?
一、可以當事人雙方自我協商調解或請有威信的人充當調解人進行說和。
二、可以申請村委會、居委會進行調解。
三、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司法所申請調解,這種調解專業水平強,法理運用會充分些,效果會更好。
⑹ 一般法院調解民事糾紛是什麼程序。
一、調解的開始《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二、調解的進行法院的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法院進行一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
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這里所說的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主要是指當事人所在的單位或對案件事實有所了解的單位以及當事人的親友,由他們來協助調解,有利於緩解訴訟的緊張氣氛,解除當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慮,促成調解協議的形成。
三、調解結束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繼續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製作調解書。
(6)專業調解糾紛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5條的規定,法院應當遵循以下三項原則:
1、當事人是否自願參加法院庭前調解。要遵循當事人自願原則是指法院調解無論是調解活動的進行還是調解協議的形成都要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
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須當事人自願;
第二,在實體上,是否達成調解協議,須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2、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是指法院調解應當在事實已經基本清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基本明了的基礎上進行。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活動,必須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分清當事人是非責任的基礎上進行。
3、合法原則合法原則是指法院調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形成的調解協議不可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的原則。
⑺ 民事糾紛調解的方式都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調解規定》民事訴訟調解的方式可以根據案件的難以程度和不同情況進行不同的調解,包括訴前調解、立案條件、庭前調解、書信方式調解等。
1、訴前調解。訴前調解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來開展的「法院幹警送法下基層」活動,同已建立的民調網路相結合,所進行的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2、立案調解。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是對訴前調解的一種有效補充。
3、庭前調解。庭前調解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後,開庭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並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進行的先行處理程序,其顯著特徵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根據案情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庭審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4、書信(網路、簡訊)方式調解。書信(網路、簡訊)方式調解是指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以書信(網路、簡訊)往來調處糾紛的一種方式。
5、社會化調解。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群眾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按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或商事糾紛案件時,根據調解的需要,可以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建立與政府職能部門、村委會、村民小組、街道、社區、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配合的民調網路,利用巡迴辦案、幹警下基層的第一手信息作依託,召開調解會調處糾紛。
6、開庭調解。開庭調解是指在開庭審理時,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開庭審理的組成部分。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在法庭審理中,調解是貫徹始終的。不僅在調查、辯論階段可以進行調解,在辯論終結以後,仍可再行調解。開庭調解,達成協議的可能性比較大。
7、送達調解。送達調解是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充分利用與當事人接觸見面的時機,對當事人進行的調解。
訴前調解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來開展的「法院幹警送法下基層」活動,同已建立的民調網路相結合,所進行的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⑻ 關於民間各種各樣的糾紛調解處理意見
隨著民間借貸的興起,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多,尤其是關於利息而引發的糾紛。那麼,如果發生民間借貸利息糾紛,出借人或借款人該怎麼呢?對於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處理原則有哪些?實踐中,究竟如何處理借貸利息糾紛?一、發生民間借貸利息糾紛怎麼?《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一般遵循下列幾個原則:1、無息推定原則。即對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推定確認借款人不必向貸款人支付借款利息。2、合理利率原則。合同法第211條規定的自然人之間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是對原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公民之間借款問題司法解釋在立法上的確認。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就明確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3、不保護復利原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都明確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復利。二、如何處理民間借貸利息糾紛?根據《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利息的計算常常有下列情形:1、關於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的處理。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需要注意的是,借貸雙方如果約定了利率,但對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適用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規定。2、約定還款期限的,支付利息糾紛的處理。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但是約定還款期限的,在約定還款期限內,借款人不負有支付利息義務。但是,借款人不按還款期限還款的,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的,應按《若干意見》的規定按照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3、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支付利息糾紛的處理。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且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貸款人催告還款前,或者雖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經催告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4、欺詐、脅迫等手段的借貸糾紛的處理。由債務人行為引起的無效借貸關系,如債務人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債權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所形成的無效借貸關系,債務人除返還本金以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資金佔用費。5、約定利息過高糾紛的處理。民間借貸約定的利息過高的,一般只保護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以下的利息。這里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不完全等同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符合我國銀行利率市場化改革後的實際。但是,如債務人自願給付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倍以上利息,也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干預。6、未約定逾期利息糾紛的處理。借貸雙方僅約定借款利息而未約定逾期利息計算標準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如約定的借款利息高於逾期利息計算標準的,則按照約定的借款利息標准計算逾期利息。選擇專業的,用專業的眼光去選擇都是很重要的,我知道速可貸,是不會發生這樣的糾紛事件的,信譽很重要!
⑼ 調解矛盾糾紛的方法
現將調處土地矛盾糾紛常用的五種調解方法介紹給大家,當前,農村土地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糾紛類型之一。在調處土地矛盾糾紛時,我們只有因事而異,巧妙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才能收到較好的工作效果。現將調處土地矛盾糾紛常用的五種調解方法介紹給大家,當前,農村土地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糾紛類型之一。在調處土地矛盾糾紛時,我們只有因事而異,巧妙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才能收到較好的工作效果。現將調處土地矛盾糾紛常用的五種調解方法介紹給大家,當前,農村土地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糾紛類型之一。在調處土地矛盾糾紛時,我們只有因事而異,巧妙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才能收到較好的工作效果。現將調處土地矛盾糾紛常用的五種調解方法介紹給大家,當前,農村土地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糾紛類型之一。在調處土地矛盾糾紛時,我們只有因事而異,巧妙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才能收到較好的工作效果。
1、法律攻心法。這種方法適用於對法律法規不了解的人群。在具體工作中,向當事人宣傳國家的土地政策法規,結合土地矛盾糾紛的具體情況,對照法律條款,進行逐詞逐句的分析講解,讓其了解違背政策將承擔的後果,經過耐心細致的工作,可以使矛盾雙方心悅誠服的接受調解。如四岔村調解員再調處四岔村一組與西康二線用地糾紛時,就恰當運用土地法條款進行勸導,最終使租地糾紛得到妥善解決。
2、換位思考法。這種方法適用於善解人意的人群。所謂換位思考法,就是引導矛盾雙方進行位置互換,讓當事人站在對方的立場和觀點上,讓其感受對方的態度和承受力,使其在思想上發生轉化,最終達到矛盾化解的目的。
3、推心 置腹法。這種方法適用於性格直率的人群。這類人群講感情、懂道理,凡事看得較開,不斤斤計較。只要你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敞開心扉說話,對方就會理解你,不會過於在乎自己的利益得失,接受你的調解建議。這是最容易、最有效的土地矛盾糾紛調解的方法。
4、典型案例引導法。這種方法適用於刁鑽而又膽小的人群。在處理土地矛盾糾紛中,適時地引用身邊的正反典型案例引導矛盾雙方當事人,從典型案例中吸取經驗和教訓,引導其剖析自身存在的問題,從而擊潰他們的思想防線,放棄無理要求,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
5、初始矛盾快速制止法。俗法說:「小漏不補,大漏受苦」,土地矛盾糾紛也是這樣的道理,在矛盾糾紛的初發階段,作為調解人員就要早發現,早介入,早制止,早處理,要深入矛盾一線,面對矛盾,正視矛盾,控制矛盾,不讓矛盾擴大化,把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重點要把握「早」和「快」這兩個環節,這樣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土地糾紛的解決原則
調解時必須遵循四條原則:
1、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調解不是「和稀泥」,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前提下明確雙方應承擔的責任;
2、依照法律、法令、政策進行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法律、法令、政策是解決土地爭議的准繩,雙方都要遵守;
3、調解過程既要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即在分清是非、堅持法律、政策規定原則基礎上,具體考慮雙方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解決;
4、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持,土地爭議涉及到有關各方的,要主動與他們聯系,聽取他們意見,取得他們的配合與支持,妥善解決問題。
當前社會農村土地糾紛問題越來越多,已經嚴重影響農民的鄰里關系、農民自身利益,並且非常不利於農村社會發展,有時就因為一點點小問題,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這都是我們不想看到的結果。因此,當農民朋友遇到土地糾紛問題時,作為農民朋友自己、鄰居、村長、政府官員,都要做好土地糾紛調解,維護自身權益,拿起法律的武器,讓生活越來越好。
⑽ 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糾紛有幾個步驟
人民調解的復程制序:
1、糾紛的受理,既由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調委會也可主動調解。實行統一立案報告制、統一承辦;
2、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糾紛的事實經過,擬定調解糾紛的實施方案;
3、主持調解,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當事人、承辦人簽字,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4、對久調不決的糾紛,及時申報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避免糾紛激化;
5、調解結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達成協議而結束的調解。二是沒有達成協議的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人民調解委員會有責任幫助、檢查、督促、教育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沒達成調解協議,防止糾紛激化,並告知糾紛當事人進入其他程序進行解決(如申訴、仲裁、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