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合同糾紛
您好,扣船法律制度是我國大陸地區海事訴訟特有的法律制度,我國大陸地區《海商法》和2000年7月1日實施的《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對於作為海事請求保全的船舶扣押,在中國大陸地區主要適用《海訴法》第三章第一、二節的規定。《海訴法》作為特別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訴法》)第九十二至九十六條的一般規定。
《海訴法》生效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後制定了一些有關扣船和拍賣船舶的規定和司法解釋,如1986年「關於訴訟前扣押船舶的具體規定」、1987年「關於強制變賣被扣押船舶的具體規定」、1994年「關於訴訟前扣押船舶的規定」(下稱「1994年扣船規定」)及「關於海事法院拍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規定」(下稱「1994年賣船規定」)。1994年兩個規定頒布的同時,就廢止了前述1986年和1987年的規定。《海訴法》頒布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3月12日下文廢止了「1994年扣船規定」,但對「1994年賣船規定」還沒有明文廢止。因此,可以認為,「1994年賣船規定」沒有完全失效,在《海訴法》沒有規定時,仍可適用「1994年賣船規定」。
Ⅱ 貨運合同糾紛車主與司機的責任分擔
合同講求的就是合同的穩定性和相對性!
通常來說,貨運合同是同車主(運輸方和承運方)簽訂!故,具體要看合同是如何規定的……原則上是可以起訴車主!
Ⅲ 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怎麼處理,運輸合同違約如何計算賠償
貨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托運人交付運送的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運輸費用的合同。本意見所指貨物運輸合同不包括由《海商法》調整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一、貨物運輸合同的特殊性 (一)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1、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其基本條件是應當具備相應的運輸工具; 2、托運人: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貨物所有人委託的運輸代理人或者貨物保管人; 3、收貨人:雖未參與運輸合同的訂立,但是運輸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貨物的權利的同時,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如及時提貨、支付運費、負檢驗義務等。 (二)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運輸合同通常是標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運單或者貨物運單,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簽訂具體的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三)合同變更、解除條件的特殊性 托運人享有法定的單方的合同變更、解除權,但對變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及費用,應當予以賠償。 (四)運輸合同的不得拒絕性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指具有獨佔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用事業性質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五)法律適用的特殊性 由於運輸行業的特殊風險,法律對承運人的某些權益予以特殊保護。故除合同法外,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責任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的,應當遵循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適用原則。 二、關於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 (一)承運人、托運人均可成為適格原、被告; (二)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情況下,托運人起訴與其簽訂合同的承運人的,應將損失發生區段的承運人列為共同被告; (三)托運人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適格被告仍應為托運人而非受讓人; (四)收貨人是合同的利害關系人,可列為案件第三人。 三、關於實體審理的若干問題 (一)承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1、歸責原則:承運人承擔貨物損害賠償責任不以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為要件,而僅以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為要件,採取嚴格責任原則。 承運人證造成的,不承擔損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害賠償責任。 2、舉證責任:托運人對其與承運人存在運輸合同關系,以及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承擔舉證責任;承運人對《合同法》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3、賠償額的確定: (1)約定標准。即當事人在運輸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了賠償數額或計算方法的,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賠償數額;(2)法律規定的補充標准:一是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二是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認;三是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確定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Ⅳ 國際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很多。涉及到合同法、民事代理行為和海運、國際貿易特點。如遇法律糾紛可咨詢。
Ⅳ 運輸合同糾紛
運輸合同主要包括: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這三種類型主要是由運輸的主體決定的。
運輸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界定: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約定管轄的協議,如果有的話,則協議約定的法院有管轄權;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法定管轄來確定管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轄權。如果合同已經履行的,則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如果合同未履行,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否則合同履行地法院無管轄權。
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Ⅵ 貨運合同糾紛收貨人可以作為原告起訴嗎
貨運合同糾紛收貨人可以作為原告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條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Ⅶ 法院對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如何處理求解
貨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托運人交付運送的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運輸費用的合同。本意見所指貨物運輸合同不包括由《海商法》調整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一、貨物運輸合同的特殊性
(一)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1、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其基本條件是應當具備相應的運輸工具;
2、托運人: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貨物所有人委託的運輸代理人或者貨物保管人;
3、收貨人:雖未參與運輸合同的訂立,但是運輸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貨物的權利的同時,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如及時提貨、支付運費、負檢驗義務等。
(二)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運輸合同通常是標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運單或者貨物運單,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簽訂具體的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三)合同變更、解除條件的特殊性
托運人享有法定的單方的合同變更、解除權,但對變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及費用,應當予以賠償。
(四)運輸合同的不得拒絕性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指具有獨佔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用事業性質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五)法律適用的特殊性
由於運輸行業的特殊風險,法律對承運人的某些權益予以特殊保護。故除合同法外,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責任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的,應當遵循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適用原則。
二、關於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
(一)承運人、托運人均可成為適格原、被告;
(二)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情況下,托運人起訴與其簽訂合同的承運人的,應將損失發生區段的承運人列為共同被告;
(三)托運人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適格被告仍應為托運人而非受讓人;
(四)收貨人是合同的利害關系人,可列為案件第三人。
三、關於實體審理的若干問題
(一)承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1、歸責原則:承運人承擔貨物損害賠償責任不以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為要件,而僅以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為要件,採取嚴格責任原則。
承運人證造成的,不承擔損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害賠償責任。
2、舉證責任:托運人對其與承運人存在運輸合同關系,以及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承擔舉證責任;承運人對《合同法》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3、賠償額的確定:
(1)約定標准。即當事人在運輸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了賠償數額或計算方法的,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賠償數額;(2)法律規定的補充標准:一是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二是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認;三是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確定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Ⅷ 法院對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如何處理
一、貨物運輸合同的特殊性
(一) 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1、 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其基本條件是應當具備相應的運輸工具;
2、 托運人: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貨物所有人委託的運輸代理人或者貨物保管人;
3、 收貨人:雖未參與運輸合同的訂立,但是運輸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貨物的權利的同時,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如及時提貨、支付運費、負檢驗義務等。
(二) 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運輸合同通常是標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運單或者貨物運單,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簽訂具體的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三) 合同變更、解除條件的特殊性
托運人享有法定的單方的合同變更、解除權,但對變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及費用,應當予以賠償。
(四) 運輸合同的不得拒絕性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指具有獨佔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用事業性質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五) 法律適用的特殊性
由於運輸行業的特殊風險,法律對承運人的某些權益予以特殊保護。故除合同法外,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責任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的,應當遵循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適用原則。
二、關於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
(一)承運人、托運人均可成為適格原、被告;
(二)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情況下,托運人起訴與其簽訂合同的承運人的,應將損失發生區段的承運人列為共同被告;
(三)托運人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適格被告仍應為托運人而非受讓人;
(四)收貨人是合同的利害關系人,可列為案件第三人。
Ⅸ 國際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有哪
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有:
貨物的交付地點
代理費用的計算和支付
代理公司有無代理資質。
貨物損壞丟失誤時的法律責任。
發生糾紛的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