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侵權
A. 構成「侵犯肖像權」有哪些條件
一、概念
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二、侵害肖像權要件
根據侵害肖像權行為的自身特點,侵害肖像權責任構成,須具備三個要件:
1、侵害肖像權責任構成的首要條件,是肖像使用。從嚴格的意義上講,肖像為肖像權人所專有,他人不得私自製作其肖像。但是,在各國立法及實務上,只是製作肖像而不予以使用,一般尚不足以構成侵害肖像權責任。侵害肖像權中使用的肖像,包括一切再現公民形象的視覺藝術作品及其復製品。這種使用,並非僅僅包括商業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對肖像的公布、陳列、復制等使用行為。商業上的使用和非商業上的使用,都可以是公布、陳列或復制。
2、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肖像權是公民的專有權,他人對肖像的使用應遵循與肖像權人的約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破壞了肖像權的專有性,具有違法性。同時,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主觀上具有過錯。
3、無阻卻違法事由而使用。雖然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卻違法事由,則該使用行為為合法。所謂阻卻違法事由,即為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或為了公民自身的利益而必須製作或使用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肖像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侵害肖像權責任構成以具備以上三個要件為已足,不得主張營利目的為侵害肖像責任構成的必備要件。
三、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 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B. 侵犯肖像權構成要件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相關的規定,侵害肖像權應當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未經本人同意,即沒有經過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換句話說,使用他人的肖像必須經肖像權人本人的同意。本人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可以採用兩種方式:
(1)本人單方面授權給他人而使他人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但應當對使用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范圍等做出明確的限制;
(2)本人通過與他人訂立肖像權使用合同而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但對使用肖像是有償還是無償以及時間、地點、方式、范圍、是否允許第三人使用等做出明確的約定。另外,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肖像使用問題,應當徵得其監護人的明示同意。
2、非法利用他人的肖像。所謂的非法利用是指未取得他人同意而非法再現他人肖像的行為,包括商業性的利用和非商業性的利用。包括:
(1)未取得本人的同意而非法製作他人的肖像;
(2)未取得他人同意而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如將他人的肖像製作成圖片予以出手、製作廣告及商標等;
(3)惡意毀損、醜化他人的肖像,如將他人的肖像製作成漫畫醜化他人肖像以及在網路上修改他人的肖像將他人醜化等。
3、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根據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侵害肖像權的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而不是嚴格責任。也就是說,侵害他人肖像權的人主觀上應當具有過錯才能承當侵權責任。過錯包括過失和故意。但是,在侵權行為人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而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時,可以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4、侵權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侵害肖像權的行為只有造成了損害後果,行為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害的後果包括財產損害後果和精神損害後果。
(2)肖像侵權擴展閱讀:
肖像及肖像權的概念: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所謂的「肖像」是指通過繪畫、攝影、雕塑等各種藝術形式而使公民(自然人)的面部特徵在物質載體上再現的視覺形象。其特點是:
(1)個人性,即肖像必須是個人的形象,並為個人所有;
(2)面部性,即肖像主要是自然人面部特徵及其再現;
(3)再現性,即通過繪畫、攝影、雕塑等各種藝術形式而使公民(自然人)的面部特徵在物質載體上再現(「鏡中人」),比如照片、繪畫作品等等;
(4)客觀性,即通過攝影、繪畫、雕塑等藝術手段創造出來的肖像必須是現實生活中實際存在的人的面部特徵的反映,而不是虛擬的人;
(5)可辨認性,即通過某種藝術手段再現的個人的肖像必須是能夠被人們辨認為具體的某個人。
(6)人格性,即肖像可以可以使肖像人與其他人相區別,並且體現了肖像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利益,常常與肖像人的個人隱私、名譽產生緊密聯系。所謂「肖像權」是指以肖像所體現的人格利益及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它直接關繫到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及其形象的社會評價,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項重要的具體人格權
C. 侵犯肖像權 賠償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
一是以 「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准。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准為標准。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3)肖像侵權擴展閱讀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關於侵犯他人肖像權的具體賠償問題,我國法律當中並沒有做出一個詳細的賠償標准規定,實踐中往往是根據提及的六種因素進而確定賠償數額的。
網路肖像權
D. 侵犯肖像權
1.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具體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
(2)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4)肖像侵權擴展閱讀:
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採用攝影術或者造型藝術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內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種,是自然人對於肖像的製作權和標表使用權。
法律上的肖像為自然人人格的組成部分,肖像所體現的精神特徵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轉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質利益。法律保護公民的肖像,是基於肖像上多方面體現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肖像權規定,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權保留使用權。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協商,如拒不撤銷者,可依法進行起訴,申請司法保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 肖像侵權後果是什麼 如果被侵權了該如何處理
侵權後一般就是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被侵權之後可以通過訴訟提出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