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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起訴狀

發布時間: 2020-11-22 10:23:07

⑴ 請問土地被侵權起訴書怎麼寫

以下是起訴書的模板:
原告: 性別: 出生時間: 民族:
工作單位: 電話:
住址: 郵政編碼:
被告: 性別: 出生時間: 民族:
工作單位: 電話:
住址: 郵政編碼:
案由:
訴訟請求:(寫明:請求的目的和要求)
起訴事實和理由:(簡要寫明:原、被告之間的爭議內容,包括發生糾紛的時間、地點、原因並闡明起訴的理由和根據)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蓋章):
年 月 日
註:
1. 原被告雙方委託代理人訴訟的,分別在原被告之後,按下列格式書寫:
委託代理人(律師): 所屬律所:
通訊地址: 電話:
委託代理人(公民): 性別: 出生時間: 民族:
工作單位: 住址: 郵政編碼: 電話:
2. 起訴書一式兩份,按被告人數增加副本,用鋼筆或簽字筆書寫(顏色需用藍黑或碳素)

⑵ 本人收到了侵害商標權糾紛的民事起訴狀。。郁悶啊。怎麼辦

被告銷售的滑鼠屬於生產商生產的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那銷售行為也屬於侵權行為,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

第52條第2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因為你只是銷售商,且你在進貨時可能並不知道對方的生產已構成侵權。

第56條第3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該條規定,你的銷售行為雖然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但依法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只需停止銷售即可。

適用該條規定免責的,需要你能夠證明你在銷售時不知道所銷售的產權系侵權產品;同時你還要證明你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商品,並能夠說明商品的提供者。

(2)侵權起訴狀擴展閱讀:

截至2017年底,我國商標累計申請量2784.2萬件,有效注冊商標量1492萬件,僅2017年商標注冊申請量就達到574.8萬件。

我國每萬戶市場主體的平均有效商標擁有量為1520件,商標注冊證不僅是企業經營的品牌,其所具有的商標專用權更應得到有力保護,在日常經營中所發現的疑似侵權行為應得到重視並採取最合適的方式維護自身權利。

如何界定商標侵權

現行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列舉了七項商標侵權情形,是商標侵權判定中最核心的法律適用標准。相關法律規定還包括涉及不侵權抗辯的第五十九條、涉及侵權賠償額的第六十三條、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情形的第六十四條等,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基本是圍繞上述法律規定審理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不同案件中可能運用到相應法律規定、司法解釋或意見等。

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以致具有混淆可能性,這是商標侵權案件的焦點問題,包括相同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商標。

這里的「相同」除標識、商品或服務本身完全相同,還包括因細微差異但不影響認知的相同和盡管名稱不同但實為同一種商品或服務的相同;

相同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商標、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這里的「類似」指商品或服務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銷售渠道、服務方式等方面趨同,「近似」指標識在音、形、義方面的近似。

當然,除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相同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商標情形屬構成侵權外。

對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及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是否構成侵權均需以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作為最終判定標准,此時則需要權利人結合標識的近似、被控侵權標識使用的方式方法、被告是否具有攀附惡意等方面舉證,後由法院或商標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裁決。

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權利人需在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中的情形舉證支持因侵權行為而應獲得的賠償數額,但多年實務證實侵權賠償額的舉證是「維權難」的難點之一。

權利人需證明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

上述情形均難以確定的,則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在三百萬元以下酌情裁判。實務中,在此權利人需盡量證明權利商標的使用時間、知名度、因侵權而造成的市場份額流失事實、侵權人因侵權行為在網路銷售、銷售額信息發布、所涉及行業商品或服務的利潤構成等,此部分需要當事權利人的配合。

當然,侵權賠償數額中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在維權時的律師費、公證費、訴訟費等合理支出實則是先行墊付,在侵權判定成立時上述費用會由法院判令由被告償付。

這盡管不是「先投入再產出」的關系,但應成為權利人在自身合法權利受到損害時敢於維權的後盾,是法律賦予權利人進行合法維權的保障。

如何應對侵權訴訟

實務中,很多當事人作為被告收到法院發的訴狀及相關材料後選擇了不作為的方式應對被訴。但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法院行為具有公權力特徵,即使被告不應訴也仍會依照《民事訴訟法》中缺席審判的原則作出與之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判決,其判決具有公信執行力。

來自法院的文件與消息絕不是不理就能解決的。所以,當事人應與法院取得聯系,按照應訴通知准備相關文件,積極應訴是解決訴訟應踏出的第一步。

通過法院轉發的訴狀及證據材料,基本可以了解原告所訴被告具體的侵權行為、涉及的法律規定、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的數額等案件焦點問題。

針對不同的焦點問題需要做好抗辯,具體分為以下三種:

1、不侵權抗辯。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了三種不侵權情形:

一為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等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等或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權利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二為三維標志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三為在注冊商標申請日之前,他人已經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具體是否適用,需根據具體案情進行抗辯。

2、侵權不賠償抗辯。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一為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二為作為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商,如不知道是侵權商品的,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賠償無依據抗辯。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侵權賠償數額是按照一定賠償計算標准順序計算的,根據此規定被告可從原告是否能提交證據證明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商標許可使用費等方面進行原告的賠償數額無事實與法律依據的抗辯。

訴訟往往被認為是解決爭議的最後途徑,但實務中原告選擇訴訟方式可能不僅是一案之糾紛,面對訴訟糾紛,可以選擇遵從法院安排通過審判後的判決執行,當然,也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最有利解決方案。

如與原告取得溝通達成調解,在法院同意下撤銷訴訟,減少自身訴累,或經法院途徑簽署調解書,不僅可相應減輕責任還可具有公信力。如通過訴訟的介入與對方促成了更為積極的商業合作機會,那也不失為一種收獲。

著作權侵權起訴狀,著作權起訴狀怎麼寫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如非法復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於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說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於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⑷ 返還原物財產侵權起訴狀的問題是什麼

返還原物糾紛 原物無法返還的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六)賠償損失;
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⑸ 淘寶商品被起訴侵權,民事起訴書都寄家裡來了

首次侵權刪除商品不扣分。
如果是第二次會有兩個處罰.
一.是把這25個商品給刪除了.
二.是扣你店鋪兩分,說是不當使用他人權力.
解決辦法:首先我們應第一時間聯系官方客服,看此類問題如何解決,到清楚原因,爭取能解決此事。
在收到投訴的時候,我們一定不要慌。首先要分析一下投訴的原因及內容,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待。如果收到同類賣家的投訴,比如「侵犯版權、知識產權、著作權」 等的投訴,要根據自己的情況確認投訴是否屬實,如果投訴屬實應該立刻下架該商品,以免被淘寶網做重罰處理。如果是同行業賣家惡意投訴的話,這時候就要發起申訴,痛斥賣家的惡劣行徑,同時要聯系淘寶網客服說明情況,客服在認定惡意投訴的事實後,就會對投訴做無效處理,賣家也不會受到處罰。
如果是收到買家的投訴,如買家對商品質量、服務態度、快遞公司等不滿,就應該及時聯系買家,看能否對買家做出補償,如送禮品、打折扣等等,以換取買家的諒解,人畢竟是感情動物嘛,只要用心,肯定會打動買家撤訴的。如果經過溝通後,買家仍然沒有撤訴,這時候也要申訴一下,向淘寶網說明情況,接下來就是等待淘寶網的判定和處罰結果了。一般情況下,如果投訴被淘寶網認定有效,就會對賣家做相應的扣分處理,對賣家的影響還是比較大的。
既然賣家投訴了,你應該申訴,不然系統會處罰的,根據實際情況反駁賣家的理由就可以了
騙子的典型伎倆,拍下但不付款,如果你給他充值了他就馬上消失不見因為他沒付款所以不走退款的流程,你要挽回損失基本上是不可能的這種騙子最大的特點就是零信譽,專找新店騙,而且拍下不付款,還會說很多店主注意了
淘寶店鋪被投訴是淘寶賣家經常遇到的問題,出現這樣的問題,賣家在認真反思自己行為的同時也要堅信一點:「身正不怕影子斜」。只要守法、依法經營,你就無懼投訴。

⑹ 侵權損害賠償起訴狀怎麼寫

財產損害賠償民事起訴狀樣本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費用名稱如醫葯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償金等)損失××元。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應寫明侵害行為的事實和侵害後果的事實。若是人身傷害的,應寫明受侵害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就醫情況等,作過法醫鑒定的也應寫明結論。若是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應寫明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
此致
甘肅省××人民法院
具狀人(本人簽名):
××年××月××日
註:1、訴狀若是手寫的,須用藍黑或黑墨水鋼筆書寫,訴狀用A4紙。
2、訴訟副本應按被告人數提交。
3、隨訴狀應交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及有關驗傷單、傷勢證明、護理證明及各種合理費用憑據、轉院證明等。
【實例一】
原告:陳蘭X,男,1944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略)。
被告:陳亞X,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漢族,住(略)。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626.4元、誤工費208.35元、交通費80元、鑒定費300元、財產損失費50元,合計賠償2264.75元;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08年2月5日晚上,被告陳亞X因經營客車糾紛向租住在原告陳蘭X家的陳福建索要醫療費,在索要過程中雙方發生斗毆。同住一處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樓勸阻,在勸架過程中,被告將原告打傷。後原告到蘭州市城關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治療6天,花去醫療費1626.4元。經蘭州市公安局鑒定,原告所受損傷為輕微傷甲級。案發後,蘭州市公安局張掖路派出所幹警及時前往制止,並現場證明原告陳蘭X家「毀壞房門暗鎖一把、打爛竹椅一張、上身外衣拉鏈扯壞、上身內衣扯爛」。
原告認為,被告致傷其身體並損害其財物,其應當予以賠償。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依法起訴,請判如所請!
此致
甘肅省××人民法院
具狀人(本人簽名):
××年××月××日

⑺ 環境污染侵權起訴狀是怎樣的

環境污染侵權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有別於一般的侵權行為,如何合理的分配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的舉證責任是處理好環境污染侵權案件的重點和難點。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並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於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舉證責任制度最早產生與古羅馬法時代。羅馬法的就舉證規則在歷經中世紀的寺院法的演變之後,到了德國普通法時代確立了原告就其訴訟原因的事實為舉證,被告就其抗辯的事件事實為舉證的一般原則。且採取宣誓制度作為法官解決疑難案件的配套和補充制度。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的核心問題,它直接規劃著民事訴訟的構造形態,在民事訴訟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而舉證責任的分配,又是舉證責任制度的核心。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規定了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則,即「誰主張,誰舉證」。

在環境污染侵權中,舉證責任分配採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於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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