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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買賣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2-12 02:47:27

⑴ 請問:二手計程車買賣協議怎麼寫

買二手計程車復,先要問清楚當地的制車輛管理所,是否接受。因為有的地方是不接受二手計程車的入戶的。
二手計程車,5年是要強制報廢的。如果不能入戶是不能買的。
如果能入戶,拿到車檔案,就可以付款。沒有付款或付定金是不會提走車的。
寫協議,可能是你要提走車,付車款時扣留少部分餘款(一般拿到車檔案付清)。但是如果不能過戶就沒有辦法退車了。
二手計程車一般是同樣二手車價格60%左右,如果高了,你就上檔了。

⑵ 我是計程車司機現在想轉讓合同丟了沒法過戶怎麼辦

個體計程車可以過戶。

1、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實行有期限使用制度;
2、凡是通過行政審專批獲得的經營權不得屬轉讓;
3、通過交納有償使用費獲得的經營權,其經營期限已到期的,按照行政審批管理,不得轉讓;
4、有償取得的出租汽車經營權,其經營期限未到期的,可依法轉讓。轉讓時,轉讓雙方當事人應當簽署轉讓協議,並向頒發經營許可證的運管機構提出申請。受讓者的使用期限從轉讓者取得經營權之日起連續計算;
5、對私下轉讓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處理,並收回其經營權。

⑶ 計程車轉讓不過戶,協議書怎麼寫,才能受法律保

你都很清楚了,還能怎麼樣?如果出了事故,買方負責得來就沒事,否則就一定會找到車主的,這般我國的國情。想一點風險都沒有幾乎是不可能的,除非你不做這單交易。

⑷ 計程車經營權轉讓合同簽訂後國家補發合同之前油補,應該歸誰

按照道理應該是補給前面的人,因為這個油補是補前面的油補,但是你們在轉讓的時候沒有約定。國家補償也是補償給車子。雙方要扯皮。

⑸ 我和婆婆有一個計程車的買賣合同車在親戚名下起訴合同有效嗎

計程車所有權是在親戚名下嗎?合同有效的話可以起訴你的婆婆

⑹ 計程車私下轉讓協議有效嗎

這個是沒有行情的哈,私下轉讓計程車還是要看怎麼商量,一般來說計程車轉讓要根據幾個方面來判斷到底要多少錢:
1.
新舊程度
2.
營運牌照
3.
車牌號

⑺ 計程車轉讓合同之前油補歸甲方,簽定合同後但政府又給合同之前加補油補歸那方

計程車的油補是按出車的合法手續發放的,計程車的行車證是誰車子所有權是誰油補就發版放給誰權,計程車在轉讓時要看轉讓合同雙方是怎樣簽的,油補歸誰所有,只要約定油補歸誰,那麼在承包合同年限內所有油補都按合同規定處理,即使在簽訂轉讓合同後又給的油補,也按合同簽訂條款執行,我認為這是合理的。

⑻ 買計程車不能過戶,請問私底下簽訂買賣協議 然後到公證處公證可以嗎

買賣合同有效,但是存在很大風險,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車輛買賣是辦理過戶登記才具有對抗效力。

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8)計程車買賣合同擴展閱讀:

登記對抗主義的意義在於:實質上機動車所有權已經轉移,但是由於機動車作為一種價值高昂的動產,行政機關對機動車採取了登記的管理制度,若買受人在交付完成後不進行登記的變更,可能面臨著法律上一些不確定的風險。

如原所有人依據其原來的登記記錄將已經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又在此轉讓給善意的第三人。此時,由於沒有進行登記的變更,法律是會保護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而將機動車所有權判給善意的第三人的。

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⑼ 計程車合同丟了,想轉讓沒法過戶怎麼辦

轉讓的車子出事故了,沒過戶且轉讓協議丟了的情況下,事故責任如何承擔,要分別不同的情形確定事故責任的承擔:
1、如果受讓人承認轉讓之事,那麼車輛轉讓就成立,受讓人就是實際的車主,受讓人就應當承擔事故的責任。法律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50條。《侵權責任法》第50條規定:「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受讓人不承認車輛轉讓之事,那麼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應屬於租賃或借用關系,這時,責任的承擔又區分兩種情形:
(1)受讓人有相應駕駛資格的,那麼受讓人作為肇事者,應承擔事故責任;
(2)受讓人沒有相應駕駛資格的,那麼應由轉讓人承擔事故責任。
(3)法律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49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即轉讓人承擔事故責任的前提是其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這種過錯的表現就是將機動車租賃或出借給沒有相應駕駛資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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