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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合同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2-12 02:02:30

『壹』 拆遷協議糾紛怎麼打官司

不清楚流程的建議找律師介入辦理,這樣就不用自己去忙了

『貳』 拆遷協議糾紛屬於什麼訴訟

徵收補償條例理順了與拆遷有關的法律關系,然而,補償協議的性質在實踐中卻引發了爭議。條例第25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但條例沒有寫明提起的訴訟是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實踐中就產生了一些爭議,有的地方作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地方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現在面臨越來越多這種訴訟,從理論上加以澄清,實踐中加以明確,這是非常必要的。
一、到底是行政官司,還是民事官司?
1、在新條例實施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屬於民事合同性質,發生糾紛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是很明確的。而在條例實施後,反而變得不明確了。
2、根據條例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訂立的補償協議,涉及協議一方當事人是政府部門,另一方當事人是被徵收人,這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協議,因此,作為行政合同走行政訴訟應當更符合協議的公益性質。
3、國務院法制辦的同志認為,單從文字上來理解,更多的是指民事訴訟。我們習慣上說民事訴訟的時候經常說『訴訟』,需要說清楚的時候說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按照這個道理來講,指的是民事訴訟比較符合我們一貫立法的邏輯。不過,他也承認,補償協議通常帶有公權性質,以民事訴訟來救濟,的確對老百姓不太有利。
實際上,在目前的審判實踐中,行政和民事兩種訴訟形式都有。被徵收人對補償協議不服的以行政訴訟為主,也就是「民告官」;被徵收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時,房屋徵收部門多以民事訴訟提起訴訟。
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莫於川建議,可以由起訴方來自行選擇使用何種訴訟。
1、莫的建議:優先行政訴訟,不排除民事訴訟。為什麼?民事訴訟在補償等問題上更充分一點,而行政訴訟的好處是舉證有利於某一方。把更多的選擇權留給訴訟參與人,假設我們通過司法解釋做出規范化選擇的話,應該考慮到有利於被徵收人這樣一種傾向性來加以規定,同時也還要留下一定的空間。
2、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程琥坦言:基於起訴人的不同而作為行政或者民事兩種不同性質的案件處理,這不僅涉及到法院內部的分工,還容易導致裁判標準的不統一,在實踐操作中也會產生混亂。
3、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應松年提出了一個解決路徑:建立民事、行政混合的審判庭,這個法庭既可辦民事案件,又可以辦行政案件,尤其是有交叉的案件都交給這個庭來審。

『叄』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是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是民事案件。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專》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只有拆屬遷單位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協議,沒有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的,拆遷行政部門作出拆遷決定,被拆遷人對拆遷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的,才是行政案件。這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肆』 拆遷合同糾紛

拆遷糾紛合同涉及財產數額,訴訟法的收取需要根據涉案財產確定。
《訴訟費交版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權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伍』 什麼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

您好:
(一)關於履行合同,限期拆遷糾紛
被拆遷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後,未按期搬遷,拆遷人起訴要求被拆遷人拆遷的,受案後,拆遷人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因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門向拆遷人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是一項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期限內簽訂了合同,必須按期拆遷。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這條規定體現了行政行為在行政程序執行中的高效率要求。
(二)關於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訴的法律地位
房屋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安置達成了協議,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當理由而拒不騰遷,經房屋主管部門裁決限期拆遷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拆遷人應作為案件原告,而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是共同被告。在處理上如租賃期限未滿的,則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仍享受有使用權,拆遷人應該尋找周轉房予以安置過渡。被拆遷人要求產權調換的,該安置房屋的所有權人當然是被拆遷人。
承租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租賃關系仍應保持,但租賃合同因原房屋被拆遷也應作相應修改。如果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無條件遷讓,並承擔拒遷的法律責任。如未定租賃期限的,應當確定承租人對該拆遷房屋的使用權,責令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協約一定租賃期限。如協約不成,被拆遷人要求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法院一般應當准許。但承租人確無騰房條件的,在徵得被拆遷人同意後可判令拆遷人對承擔人進行安置,由承租人根據承租房屋價格的實際情況,付給被拆遷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三)關於過渡房屋的騰退糾紛
被拆遷人按期退還周轉房即是其民事義務又是其行政義務。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拆遷人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判令被拆遷人搬遷至安置房;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也可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裁決被拆遷人按期搬遷,被拆遷人仍不履行又不起訴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關於無效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無效一般表現為無權簽訂、顯失公平、違背意志自由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一但被確認為無效,根據法律規定,合同從簽訂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對無效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正在履行的應停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按民法通則規定應互相返還,並按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由於房屋被拆遷這一事實不可能逆轉,所以拆遷補償安置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應該根據民法及《拆遷條例》規定的情況區別處理。如由房屋所有權人以被拆遷人的名義與拆遷人重新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原則上,佔有人對非法取得的房屋返還與否,不影響被拆遷人補償安置權利的行使。過錯方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要根據過錯大小確定賠償比例。對因協議無效而獲得的非法利益或實施的其他違法行為,應視不同情況予以追繳、罰款或拘留等民事制裁。
(五)關於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履行糾紛
拆遷人在安置房建設過程中,擅自改變安置房的結構、面積、朝向等,致使拆遷安置合同無法履行,被拆遷人堅持要求依照協議補償或安置的,應判令拆遷人按合同約定的標准履行給付補償或安置的房屋,拆遷人拒絕執行的,可採取劃撥拆遷人款項,在房地產交易市場按協議約定的內容購置商品房交付給被拆遷人的方法,予以強制執行。對於拆遷人將同一房屋安置給數個被拆遷人,應作為房屋確權糾紛案件審理,未取得爭議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被拆遷人,可另行起訴拆遷人,拆遷人應負另行安置或補償責任。

『陸』 拆遷合同糾紛

也就是說,你們現在不想給甲方差價?而作為甲方的拆遷方現在在告你們?我告回訴你,拿不出答差價收條,你們根本不可能勝訴。那張存摺和存摺記錄跟房款是否結算根本就沒任何客觀關系。開放商可惡,但是有的拆遷戶更可惡。現在的很多不要臉的開發商都是被一些不要臉的拆遷戶逼出來的。

『柒』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問題是怎樣解決

1、房屋拆遷需要注意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簽訂。
2、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簽訂內需要注意:
(1)房屋拆遷補容償安置合同應注意拆遷當事人及基本情況。(拆遷人必須是是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2)拆除房屋的有關情況。(包括座落地點、結構、樓層、面積、質量、間數以及附屬設施等)。
(3)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應注意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補償時間。
(4)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應注意房屋估價。
(5)拆遷安置辦法。
(6)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業補償費的支付。
(7)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
(8)違約責任。

『捌』 房屋拆遷合同糾紛

基本來說,這種問題要解決可以起訴,也可以通過相關政府部門上訪來協商解決。
開發商專的協議是他們制屬作的固定文本,中間很多條款都是對他們有利的,但法律為了保護你們這一方也有相關的規定,以此可以對部分霸王條款進行限制解釋或直接撤銷當無效處理。
最好是能將拆遷協議交專業的律師研究後再想辦法處理。

『玖』 房屋拆遷合同糾紛 是否可以得到補償

都簽了?!開發商頭腦有問題?

『拾』 拆遷合同糾紛…民事訴訟。法院需要繳納多少錢…

拆遷糾紛合同抄涉及財產數額,訴訟法襲的收取需要根據涉案財產確定。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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