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免責條款
① 合同的免責條款有哪些
由雙抄方協商確定。具體指襲: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常被合同一方當事人寫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為明確或隱含的意思要約,以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使其發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講是指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責任而設立的條款。因此說,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約,以限制或免除當事人未來責任為目的,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② 合同中可以任意約定免責條款嗎
合同中不可以任意約定免責條款,否則會導致無效。我國《合同法》第53條規定,內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容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據此,只要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這樣的條款,人民法院都會依法宣布這些條款無效。當然這些條款無效,並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只是法律強制性規定這樣嚴重損害當事人利益的條款無效,藉以對想逃避責任的當事人進行懲罰,以更好地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③ 合同法中格式條款的免責問題
合同法第四十條,前半句的主語是"格式條款",後半句的主語是"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以"或者內"相連,容為什麼這樣寫,而不直接表述為"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免除、限制條款的,該條款無效",立法者自有其道理。合同法第四十條所提到的免除責任,是指條款的制訂人在格式條款中已經不合理地、不正當地免除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而且所免除的不是未來的責任,而是現在所應承擔的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格式條款提供人在格式條款中不合理的、不正當免除其現在應當承擔的責任,則該條款無效。第四十條在表述上確實存在不足,這是立法技術問題,隨著我國立法技術的成熟,這樣的問題會越來越少。
④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無效的有 ( )
B,D,E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⑤ 合同法中的免責條款是什麼意思
意外事件,政府法律變化,
縱橫法律網 胡志丹律師
⑥ 合同免責條款怎麼寫
注意幾點:第一,過分加重對方風險和義務的條款別寫(按道德,行業標准等標准判斷,不要顯失公平)第二,免除自身義務,加重對方義務的條款在合理范圍內的話,一定要對這些條款用黑體加大字型大小或者寫在非常明顯的位置,否則這些條款是無效的。第三,不要以為約定免責就真的免責了,一定注意合同的性質,很多情形下免責條款是會被認定無效的。這也體現了法律制定者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原則上保護雙方當事人的立場。
希望你能謹慎寫免責條款,避免將來被判無效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具體的合同希望能找律師參看,一般是免費的。
⑦ 《合同法》規定有哪些免責條款屬於無效
《合同法》規定哪些免責條款無效?為什麼要規定其無效?
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就是指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未來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具有約定性。免責條款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的合同的組成部分。這是與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時免除責任是不同的。當事人可以依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免責的內容或者范圍。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責都是無效的。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具有免責性。免責條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當事人未來的民事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這是因為對於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並且從整體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允許免除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人身傷害的責任,這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的憲法原則是相違背的。在實踐當中,這種免責條款一般都是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違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我國合同法確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同一方當事人財產的條款無效,是因為這種條款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允許這類條款的存在,就意味著允許一方當事人可能利用這種條款欺騙對方當事人,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同權益,這是與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違背的。
⑧ 免責條款怎麼寫
Disclaimer 意思是放棄;拒絕;不承諾
專業術語叫 免責聲明
免責條件與免責條款
(一)免責條件:即法律明文規定的當事人對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我國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貨物的合理損耗:見《合同法》第311條。
3.債權人的過錯:見《合同法》第311條、第370條。
(二)免責條款
1.免責條款的概念:免責條款,就是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其一,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其二,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
2.免責條款的有效與無效
(1)基於現行法的規定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當事人的未來責任為目的,因而屬於一種民事行為,應受《合同法》第52條、第53條、第54條、第47條、第48條、第51條和第40條的規定調整 。
(2)基於風險分配理論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
(3)根據過錯程度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合同法》第40條、第53條。
(4)根據違約的輕重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 ,我國沒有採用。
要根據自己情況分析慢慢理處理,希望上面的提示對你有幫助
⑨ 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常被合同一方當事人寫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為明確或隱含的意思要約,以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使其發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講是指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責任而設立的條款。因此說,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約,以限制或免除當事人未來責任為目的,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法關於免責條款有一定的限制,特別是提出格式合同一方如果免除自己的主要責任,使交易雙方的利益分配喪失公平性,那麼這樣的條款會被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