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身體侵權
Ⅰ 被拍視頻有損個人形象到處轉發可以告侵權嗎
這個是可以的。沒有經過本人同意,不可以隨便拍攝和上傳,這個侵犯肖像權。
Ⅱ 怎樣偷拍算侵權
偷拍到隱私算侵權。
偷拍是在當事人不知情且事後也沒經過同事人的同意,而將其個人的肖像或行為的場景用攝影器材拍攝存儲下來的一種行為.涉及侵犯公民的肖像權和隱私權。
Ⅲ 拍攝別人違法行為算不算侵權
拍攝別人違法行為舉報到有關部門不算侵權!但是不能發布到媒體上,那樣是侵權的!
Ⅳ 公共場所對違規行為人拍攝並公布自媒體,屬於侵權嗎
侵犯肖抄像權的構成要件一般要求侵權人以贏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如果是將不文明的行為公布,一是沒有以贏利為目的,二是沒有毀損他們的形象,三是該行為屬於引導社會輿論監督這種不文明想像,所以我認為侵權的可能性較低。
Ⅳ 拍攝他人照片發微博涉及侵權嗎
在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拍攝他人照片屬於侵犯他人肖像權行為,需承擔侵犯他人肖像權的相關賠償。
首先應當判斷該圖片是否是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作品,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圖片要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必須具備獨創性和可復制性這兩個構成要件。
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 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並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五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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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肖像權。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
中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范圍。
第15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Ⅵ 沒經過別人同意拍別人照片算侵權嗎
是的,侵犯了對方的肖像權。警方有權保留使用權。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版使用,可先協商,如拒不撤銷者權,可依法進行起訴,申請司法保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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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地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會公眾人物肖像;
2、為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遊行集會、游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報道已判決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為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Ⅶ 拍攝視頻被侵權怎麼辦
版權的維權也是需要成本的,如果你拍的片子被反復利用或者價值較高的話專,可以考慮進行訴屬訟維權,維權的成本主要是在舉證上,你需要提供片子權利屬於你的明確的證據以及對方侵權的事實。
此外,你以後拍攝短片要注意以技術措施防止他人獲取,或者主動進行版權登記。
Ⅷ 用手機拍人犯法嗎
用手機拍人不犯法,但應受到道德譴責。
隱私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版生活安權寧和私人信息不受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為個人欣賞用手機偷拍照片存放手機,從法律角度上說並不違法。
但假如經勸告仍不改正,則是不尊重的一種行為,應受到道德譴責,而不屬於侵犯隱私權。如果你個人勸說無效,可通過組織出面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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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的主體:
隱私權的主體應為自然人,自然人擁有理性和情感,需要法律保護其情感安定、維護其人格尊嚴。隱私權是一種人格權,是存在於權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權利,亦即以權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為標準的權利。
隱私權的主體不包括法人,法人也會有不欲人知的秘密,一般表現為國防機密、商業秘密等,但是法人的秘密一般屬於公共領域的事務,而非個人的人格尊嚴內容。
Ⅸ 未經同意進行拍攝是違法嗎
構成侵害製作肖像的專有權,是一種侵權行為。
肖像製作專有權: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製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
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製作自己的肖像。非法製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在理解「肖像製作權」時,我們經常是以為只要不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就不構成侵權行為,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
嚴格意義上的理解應當是:是否侵害肖像製作專有權,取決於製作人在製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製作的——即使是以私藏為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麼,同樣構成侵害製作肖像的專有權。
以攝影人來說,你只要拿著照相機對准了自然人進行肖像攝影,如果肖像權人不同意而強行拍照,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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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專有權,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具體而言,肖像權的內容包括肖像擁有權、製作權和使用權等方面。
肖像擁有權指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未經公民的許可,他人不得擁有該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損壞公民的肖像;肖像製作權是指製作肖像的決定權和實施權,即決定是否製作、如何製作肖像的權利。
肖像人可以自行製作肖像,例如自拍、自繪等;也可以委託他人製作,如委託照相館、畫室製作。如有人主動為肖像人拍照或造像,則必須從肖像人取得肖像製作權。
肖像權是公民人格權利中的一種,它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惡意玷污自己的肖像,或是未經本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地使用自己的肖像;二是有權同意他人攝制、寫生本人的肖像並無償或有償請求司法保護。
但是,對肖像權的法律保護,各國規定並不相同,大多數國家將它納入版權范圍內加以規定(如聯邦德國、義大利等),少數國家則將它納入人身權編章內(如我國等),還有相當一部分國家的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則據情予以保護(如日本、美國等)。
從保護層次看,各國規定也不相同,有些國家禁止擅自非法拍攝他人肖像,如日本,1967年在國鐵田町電東區,一名國鐵職員上班時洗澡,被鐵路公安員發現,公安員欲將該職員裸體拍攝下來,雙方發生爭執後訴至法院,東京地方法院認為,公安員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
對此案,法院認為:「在我國雖不能說肖像權已在實體人確立,但作為受憲法保護的國民權利中的一項內容,公民具有不經同意不被攝影、不被隨意發表的權利……」而另一些國家則規定,未經同意。
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如義大利法律規定:「未經肖像人同意,肖像不得展覽、復制或出售」,由於司法、治安、科教等需要,涉及公眾利益的除外;也有個別國家將肖像權作為一種相似財產收益的權利去加以保護。由於對肖像權保護的模式不同,這方面的理論研究也就較為活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