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作協議
問題1:你和你公司已簽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不應該是合作關系。
問題回2:可以拒簽合答作協議書,任何協議都大不過法律,你可看《勞動合同法》好好學下,有幫助。
問題3:懷孕應該持續上班,但生產後應按《勞動合同法》享受應有產假,期間,公司不得辭退員工。
問題4:萬一拒簽不成,你的合法權益應該能得到應有保障。
建議:給當地勞動保障仲裁部門去電或上門進行咨詢,問題可迎刃而解。
『貳』 勞動合作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的勞動者不清楚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而有些單位利用這一點與勞動者簽定勞務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護。那麼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區別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區別:
1、勞動合同是約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同,合同成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建立了勞動關系,受勞動法的保護。勞務合同是一種經濟合同,合同成立,單位與提供勞務的一方就形成了合同民事法律關系,受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調整。
2、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不能與別的單位建立另一個勞動關系。向單位提供勞務的一方可以向另外一個單位提供勞務簽訂另一個勞務合同(除雙方約定外)。
3、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享有勞動法規定的醫療、福利、保險等待遇。勞務合同中的提供勞務的一方不享有以上待遇。
(2)勞動合作協議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