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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借代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2-11 20:33:34

A. 大理喜洲鎮上新莊馬雲,共欠下五佰多萬不還,但,公安就不以借代詐騙立案

你這屬於經濟糾紛,怎麼就成詐騙了呢?除非你能拿出證據說他有詐騙故意的

B. 以多各假房產證向他人借代是不是詐騙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後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
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罪與非罪之間的區分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之目的非法佔有的目的屬於行為人主觀上的心理活動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考察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只能從行為人實施的具體客觀行為事實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具體應當審查以下幾個因素
一審查行為人借款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
行為人對於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判斷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目的的重要依據對於正常的民事借款行為人一般會將款項用於正當用途並且會在借款時主動說明以達到使借款人相信而且願意借款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要將借款用於非法目的如販毒非法經營賭博以及投機行為等審判實踐中莫不如是因此《解釋》《紀要》均分別確定了各自的兩種情形即揮霍集資款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肆意揮霍騙取資金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對於以借款方式實施的普通詐騙犯罪也完全可以採取上述類似的審查判斷方法當然也有少部分行為人在用於非法目的後按時歸還的但審判實踐中多見之於獲取了非法利益或暴利具有偶然因素但只要事後歸還當然就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從司法實踐中看任何詐騙犯罪案件均是以最終沒有歸還相關款項而案發這里所說的借款用途應當是借款的主要用途即款項的全部或大部分流向而不包括行為人有可能將少量借款用於非法用途等
二審查行為人在借款時是否實施了詐騙手段
手段的非法性是確定行為人主觀目的的重要依據在審理的所有詐騙罪案件中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在客觀上均無一例外的表現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手段而採用貌視合法的借款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只是近年來行為人實施的詐騙手段之一也是為了便於今後逃避刑事打擊的手段之一司法實踐中採取這類單純的借款方式騙取他人財物的案件較為少見大部分案件的行為人都是採取把借款方式與其他的詐騙行為共同實施的方法從而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此時的借款行為只能是為詐騙行為打掩護或者說是整個詐騙行為的一部分如被告人鄒小華鄒小均詐騙罪一案該二人先將仿製的銅羊銅牛等工藝品存放於被害人家中並謊稱這是很值錢的古董使被害人信以為真隨後便以差錢買一張更值錢的古畫為名找被害人借款萬元同時許諾在十天之內還款萬元並以身份證存放的古董以及許諾將買來的古畫交給被害人作抵押為進一步騙得被害人的信任又邀請被害人一同前往買古畫被害人將萬元借給了二被告人二被告人出具了借條然後與被害人來到預先約定的地點從同夥手中購得古畫一幅交給被害人保管隨後二被告人以外出籌錢為名逃離未再與被害人聯系並將萬元揮霍本案中被告人出具借條的行為顯然只是為進一步騙取被害人錢財而實施的詐騙手段之一該借款行為實質上是以借款為名的詐騙行為並在此期間還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其他詐騙行為如把仿製的工藝品謊稱為很值錢的古董與同夥演雙簧戲購買古畫等其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騙取被害人的錢財如果認為被告人有身份證有出具的借條而將本案作為民事借款糾紛處理顯然不能使被告人的詐騙犯罪行為受到應有的懲罰需要說明的是以借款方式形成的詐騙罪中的詐騙行為與民間借款糾紛中的借款未還行為都包含有一定的欺騙成分但詐騙罪的欺詐行為對於行為人的借款不還的非法佔有目的起著決定性的根本性的作用正因為有事前的詐騙行為行為人才認為有充足的理由認為不予歸還也正因為有不予歸還的非法佔有目的才會採取各種詐騙手段這種非法佔有目的和詐騙手段之間是互為因果的而一般的民事借款糾紛中的借款未還因不具有非法佔有借款的主觀目的行為人是要通過正常的借款行為來實現自己正當利益行為人在借款前後雖然採取了一定的欺騙手段如誇大自己的誠信度歸還能力等但這種欺騙行為對借款的最終歸還不具有實質的影響或者說這種欺騙行為與事後發生的不能歸還的結果之間不具有詐騙罪的手段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屬於借款後的誠信瑕痴行為
三審查行為人有無還款能力
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也沒有任何財產和正當的職業卻以欺騙手段大量找人借款即使借款時均出具有借條我們仍可以判斷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因為行為人不具有還款能力該借條已無法兌現被害人因借款而造成的損失只能自行承擔所以行為人的風險轉嫁意識是非常明顯的這里所說的還款能力包括借款前和借款後一般而言判斷有無還款能力我們不能只簡單的審查行為人在借款時的實際條件如何如果行為人在借款前不具有還款能力但在借款後將款項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進行正當的投資有固定可靠的收入來源那麼其具有還款能力是顯而易見的有的行為人在借款前具有還款能力但在借款後因客觀原因導致還款能力喪失的因其主觀上不具有不歸還的非法佔有目的不能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但如果行為人在因客觀原因導致借款無法歸還之後不是採取積極的補救措施以實現盡早歸還借款而是趁機逃離對債權人避而不見表現出不願承擔責任的消極態度行為人的這種趁機賴賬的態度完全可以推定其主觀上已經產生了非法佔有目的這里順便提及詐騙犯罪中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的產生時間問題就多數詐騙犯罪而言其非法佔有目的產生於非法控制他人財物之前但有些詐騙犯罪案件行為人是在合法控制他人財物之後才產生的非法佔有目的然後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被害人基於錯誤的認識而自願放棄對財物的收回因此無論何種性質的詐騙犯罪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既可以產生於控制他人財物之前也可以產生於控制他人財物之後
四審查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的原因
無論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的詐騙犯罪還是民間借款糾紛其最終結果都是因為行為人沒有歸還借款而成立但一般的民事借款糾紛由於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故意借款不能歸還的結果只能是由客觀原因所致如不可抗力經營虧損等而詐騙犯罪中的不能歸還借款是由行為人的詐騙他人財物的主觀原因所致即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與不能歸還結果具有因果關系這種因非法佔有的目的導致不能歸還的結果有兩種情形一是能夠返還而拒不返還如攜款逃離對出借人避而不見如前面提到的鄒小華鄒小均詐騙案或藏匿財產轉移資金等行為人的這些拒不返還借款的表現完全可以認定其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二是因為行為人將借款用於揮霍浪費違法犯罪活動如賭博非法經營販賣毒品等由於行為人對於款項的揮霍浪費或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後可能導致款項的無法歸還這一結果是明知的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可以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五審查行為人有無還款的實際行為
既然有借款行為當然就應當有還款行為這里的還款行為包括如數歸還借款的現實行為也包括在借款用完之後為還款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和努力如果只借不還就不成其為民法意義上的借貸關系對於一般的民事借款借款人因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借款的目的即使因為客觀原因導致不能返還也會積極主動的採取各種補救措施以達到歸還借款的目的而以借款方法實施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在借款之後是為了非法佔有借款即使有還款能力也不會有還款行為更不會為還款而採取各種方法和措施其先前的借款行為就應當認定為是一種詐騙手段現實生活中有的行為人可能會在債權人的追償下以少量的還款行為以使債權人相信其有還款誠意然後欺騙債權人放棄追償這種少量的還款行為並非真誠的歸還借款行為而是繼續實施的詐騙伎倆因此我們不能簡單的認為只要行為人有還款能力而沒有歸還借款就屬於民事借款糾紛
六審查行為人在不能歸還借款後的態度
行為人對於借款後的還款態度可以作為其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重要依據在因為自己的原因或因為客觀原因導致不能歸還借款時不是積極採取有效的措施彌補和減少債權人的損失而是表現出消極的不負責任的態度或者借機逃匿或者雖然沒有逃匿但始終擺出要錢沒有要命有一條的無賴相行為人的此種賴賬的態度完全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C. 民事借代糾紛案勝訴,怎麼才能把錢要回來呢

勝訴後,法院會規定借款人時間把錢還給放貸人!如果勝訴後還不還錢,可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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