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協議追認
1. 什麼是合同追認,哪些合同需要追認
1、可追認合同,是指合同主體資格欠缺,但經有權人追認即自始生效的合同。有學者稱此版種權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此種合同的效力並非「待定」而是確定,在其被有權人追認前是自始無效,追認後是自始有效。
2、法律條文: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 實際履行構成對合同效力的追認嗎
法律上屬於事後實際確認
3. 對方不是本人簽協議要怎樣追簽
屬於追認。通知對方30日內對協議予以追認,逾期視為拒絕追認。
4. 追認權的追認的方式及時間
我國《合同法》雖然規定了追認這一法律制度,但是並沒有具體規定追認的方式和時間,筆者認為這是我國現行《合同法》的疏漏之處,應在今後的立法中予以補充,使追認這一制度更易在司法實踐運用。
追認的方式
追認的表示應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為人作出,因而,對第三人或行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視為追認。就具體方式而言,追認可以採用明示方式亦可採用默示方式。
一般說來,被代理人應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認,如通過語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進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追認也可以用默示方式。默示分為作為(特定行為)和不作為(默示),追認在運用默示方式時應當以積極的、肯定的行為,即可以通過本人「作為」推定其真實意思,如被代理人不返還行為人已取得的財產,或者行為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而出售被代理人的財產而事後被代理人卻接受了所得款。原則上,沉默不能視為追認,但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形除外,如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中規定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即是沉默而為的追認。
追認的時間
《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確定追認的期限不論對行為人還是相對人來說都是十分必要的,因為該效力待定行為是否有效決定於本人是否予以追認,如果不給本人的追認權以一定期限的約束,就可能發生本人無限期拖延追認,影響盡快確定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對人長期處於不穩定的法律關系之中而蒙受損害。然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僅規定了,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並沒有規定權利人追認的時限,這使得民事法律中的效力待定行為缺乏一個統一的時限,不得不說是一個遺憾。
5. 合同效力待定追認是怎樣的,哪些合同屬於效力
您好,合同效力待復定追認制情形如下:
1、行為人必須以本人的名義實施了民事行為效力待定行為的本質就是行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若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則不存在追認問題。
2、本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對效力待定行為進行追認時,本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這不僅指本人在追認時必須具備行為能力,而且本人在實施民事行為時,也必須具備行為能力。
3、被追認的行為必須具備合法性被追認的效力待定行為必須是合法行為,如果承認對非法行為可以追認的話,無異於允許行為人可以實施非法的行為,而後由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有違於追認制度的基本原則,並且與我國的現行法律相抵觸。但是,對於完全無效的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以及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應當加以區別對待。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6. 什麼叫合同追認
舉個例子吧:
甲和乙簽訂買賣合同,但標的歸丙所有,甲屬於無權代理,此時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如果丙認可甲的行為,那麼買賣合同就有效,丙作出的意思表示就是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