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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

發布時間: 2021-02-11 19:17:36

『壹』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選擇中國法院管轄的

按相關法律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回告住所地、合同履行答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另外,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貳』 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約定不明嗎

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合復同簽訂地製法院管轄,不屬於約定不明,約定很明確。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叄』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有何規定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肆』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哪些人民法院有管

您好,民抄事訴訟法雖然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也同時賦予了當事人對合同糾紛管轄人民法院的選擇權。合同雙方當事人選擇解決合同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符合以下條件:
1.應當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在口頭合同中選擇管轄人民法院的無效。
2.應當選擇與合同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協議選擇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選擇了解決合同糾紛的管轄人民法院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管轄人民法院。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伍』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

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約定

『陸』 根據《民訴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案件的管轄法院嗎

除法律特別規定外,一般合同案件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版下列案件,由本權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柒』 發生合同糾紛應當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因合同糾紛發生的訴訟應該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民版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權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捌』 兩方簽訂合同,協議約定若發生糾紛就去某地人民法院起訴,在協議有效的情況下,其他法院是否還有管轄權

合同,協抄議約定若發生糾紛就襲去某地人民法院起訴,無論協議是否有效,其他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但是,必須確保某法院與合同雙方當事人或者合同有關。如果約定的管轄法院與當事人或者合同無關,這個約定就是無效的,即使合同有效,這個管轄約定也是無效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玖』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哪些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若合同中有約定由符合法律規定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答則僅該約定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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