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人大
Ⅰ 勞動合同法由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第二十八次會議與什麼時候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1)合同法人大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
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Ⅱ 合同法的頒布機構是全國人大,而電力法的頒布機構是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那是不是合同法是上位法,電力法
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高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你的理解正確。
一、合同法是上位法,電力法是下位法;依據:制定機關的不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二、《立法法》的相關規定:
1、第七條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其他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2、第九十七條規定: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許可權是: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上位法優於下位法」適用規則的例外:下位法的優先適用。
「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司法適用是有一定條件的,即當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且下位法無效。但是,如果下位法的制定根據上位法的授權或下位法是對上位法的實施性規定並且沒有違反上位法的規定,則會出現「上位法優於下位法」適用規則的例外:下位法的優先適用。
(一) 變通規定的「下位法」的優先適用
《立法法》第81條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作變通規定的,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的規定。」
(二) 實施性規定的「下位法」優先適用: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下位法對上位法作出具體的、可操作性的實施性規定不僅必要而且重要,尤其是地方性法規更是如此。因此,法律、行政法規的有些規定往往只能比較概括,以適用各地方的不同情況,這就為地方性法規留下了很大的空間。下位法「實施性規定」這種特殊地位決定了妥善處理其與上位法的適用關系的重要性。
四、在處理電力領域的問題時,要注意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是面與點的關系,一般來說,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特別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普通法。但適用這一規則的前提是:普通法與特別法之分只能在同一法律部門內部,並且規定的事項為同類的情況下才能做出區分。而上位法與下位法則不囿於同一部門法。因此,合同法雖是普通法,卻是全國人大制定的;電力法是特別法 ,卻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顯然,應當先適用: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
當然,在現實中,這個問題還是比較復雜的,對於普通法與特別法,其主體可一樣,可不一樣。當其主體一樣時,其與上位法與下位法的區別很清楚。關鍵是當制定主體不同時,與上位法與下位法如何區別。這種區別對法律的運用會產生比較大的影響。原則是,要看有無法律的授權。若權力位階較高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有明確授權規定,即為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系,否則即為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關系。
Ⅲ 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合同法》第一條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詳細內容可查看http://www.gov.cn/banshi/2005-07/11/content_13695.htm
Ⅳ 分析《合同法》第67條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67條法律規定分析如下: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本條規定了後履行抗辯權。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
後履行抗辯權的發生,需具備以下條件:
1、需基於同一雙務合同。
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系。單務合同無對價關系,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如果當事人互負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亦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
2、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後的。這種履行順序的確立,或依法律規定,或按當事人約定,或按交易習慣。很多法律對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做有規定。當事人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約定履行順序,誰先履行,誰後履行。
在法律未有規定、合同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可依交易習慣確立。例如,在飯館用餐,先吃飯後交錢。旅店住宿,先住宿後結帳。乘飛機、火車,先購票,後乘坐。
倘若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誰先履行合同,此時可採用擔保等方法確立誰先履行。例如,在一項買賣合同,誰也不願先履行,賣方不願先交貨,怕買方收貨不交錢。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由銀行協助雙方履行,買方先將貨款打入銀行,由銀行監管此款,賣方即行發貨,買方驗收後,銀行將款項撥付賣方。合同按此順序履行。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
具備上述條件,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即沒有先履行義務但已到履行期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不能行使後履行抗辯權。
(4)合同法人大擴展閱讀:
《合同法》第68條法律規定分析
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本條規定了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沒有後履行抗辯權,故法律設立不安抗辯權,使其在對方無力履行的情況下享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的發生,需基於雙務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對價關系。單務合同不發生不安抗辯權。
雙務合同成立後,後履行的當事人且發生變化,這種變化導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後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的情形發生變化,可能是財產上減少,也可能是其他變化。
這種變化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和其他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例如,某商業銀行發貸前由於市場驟然變化使該企業產品難以銷售,可能導致無力還貸,商業銀行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貸款。
又如,某城市文化公司邀請一明星歌手演唱,約定先付演出費一千元,因歌手生病住院難以前往,文化公司即可以不向歌手支付約定的一萬元的演出費。
具備上述情形,不安抗辯權發生,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屬於什麼性質的法律
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屬於《民事訴訟法》的下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合同法》一樣,屬於民事法性質的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9]19號)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司法解釋目的、對於法規每一條款的深化理解和適用范圍:
一、目的:為了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二、法律適用范圍
1、合同法實施以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2、合同成立於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後,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3、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
4、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5、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實施以前已經作出終審裁決的案件進行再審,不適用合同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每一條款的深化理解和判決尺度(略)。
Ⅵ 民法通則大於合同法
《民法通來則》是我國民法源立法過程中的里程碑,同時也是妥協之作。因為,當時的社會經濟政治條件不適合進行大的民法典的立法,於是先出來一個通則性質的民事立法,以為救急。
《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按照傳統的民法體系,都是民法典的組成部分。《民法通則》類似於民法典的總則和各編的總則,是原則性很強的規定,《合同法》相當於民法典債編的合同部分,是很具體的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講,合同法是合同領域的主要調整法律,現行法條件下,相對於《民法通則》屬於特別法,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原則,只要是合同領域的案件都優先適用合同法,合同法沒有規定的,才上溯至民法通則。
至於兩法的效力位階,都是一樣的,從這個意義上講,二者效力上沒有區別。
Ⅶ 為何合同法是人大制定的,而擔保法,公司法不是有他們制定的
因為《擔保法》和《公司法》都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而不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
Ⅷ 九屆全國人大第H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版通過,1999年3月15日中權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
Ⅸ 法律出版社出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 屬於立法解釋嗎
立法解釋的主體按憲法規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理上立法者也有資內格解釋自己制定的法律容,也就是在中國立法解釋合格主體只有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下屬的法工委沒有立法解釋的主體資格。
性質屬於無權解釋、學理解釋,就跟大學教授寫一本《合同法釋義》一個性質。
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違法怎麼辦 全國人大違反合同法,誰去追究
首先要明確,全國人大是否具備民事主題資格。這個問題其實待定的。在現在的司法環境和回習慣中,各級政府答是可以作為民事主題參與經濟活動的,但是人大是權利機關,其財務活動由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所以說人大是否有資格或者有可能簽訂民事合同都待定。
其次,我們假設人大具有民事主題資格且訂立了合同並且出現了違約,而解決民事糾紛的法院是對人大負責的。在現行體制下法院無權否決人大的決定。
最後,從現在的制度來看,人大如果有錯誤,只能自我糾正。從理論上來說,人大的決定是全民決定;相應的,人大的錯誤就是全民錯誤。所以只能自我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