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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發布時間: 2021-02-11 17:36:46

① 新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應該!
第82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② 勞動法第十四條

<勞動法>第十四條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就業,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內的,從其規容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③ 新勞動法第十四條內容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擴展閱讀: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成立條件

建立勞動關系

本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現實中有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逃避義務,使勞動關系處於一種不明確的狀態,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也無據可查,經常有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發生。

對此,本法作了相關規定。對於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沒有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企業的或者行業的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注意事項

根據本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已經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並不代表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對於這種情況,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解除變更

解除條件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於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

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④ 關於勞動合同法第14條

你的想法基本上沒什麼希望的

1、回單位上班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但在實際操作中極少有這么乾的人,就算裁定恢復,單位也會找出種種理由證明原有的合同無法履行了,要是讓你再回來,你讓領導們情何以堪?

2、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法不溯及既往,對於2008年之前的事項,當時沒有規定的,而後《勞動合同法》有新規定的,不可以溯及2008年之前部分。 例如,2008年之前關於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計算該類補償金年限時會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線。

所以,只補你幾個月的工資人家是有法律依據的

3、退休
兩位老人都未滿法定退休年齡,是不可能辦理退休手續的

4、現在辦法
如果原單位給他們交養老保險了,就算了,不夠的15年的自己慢慢交,然後一邊打工一邊等退休吧
如果沒交,可以考慮通過投訴、舉報等各種方式,要求原單位為你補齊養老保險
別的真沒有什麼好辦法,你把場景換成一企業你就明白了,企業員工開除掉最多也就是賠點錢補上保險就打發了,還能再要求什麼呢?

⑤ 新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解讀

第十四條
......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
連續二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如第一次: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201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這就是連續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簽勞動合同的日期可能提前幾天,也可能延後幾天,主要看勞動合同的起始日期是否連接。前一勞動合同截止為2009年12月31日,續簽下一勞動合同就應從2010年1月1日起,簽訂勞動合同的日期可能是2009年12月的某日;也可能是2010年1月的某日都可以,只要在勞動合同的起始日連接就可以了。

⑥ 勞動合同法第14條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內位初次實行勞容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在這個前提下勞動者有選擇的權利,而用人單位沒有選擇餘地,要麼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麼拒絕簽訂,但需要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賠償責任。

⑦ 最新的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是什麼

最新的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12月28日通過,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⑧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不是!
十四條指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從未簽訂版勞動合同的情形權。你與單位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的,現在是應當續簽合同沒有續簽的問題,而你並不符合法定的續簽合同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 )第十六條規定,你這種情況屬於用人單位和你雙方同意繼續按照原合同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 )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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