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職合同
1. 勞動法對於停薪留職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法里已經去除掉了停薪留職這一條。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原固定工中經批准薪留職人員,願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願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在停薪留職期內雙方保留勞動關系,企業若單方解除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但雙方都同意的可以解除,勞動者提出解除的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提出的解除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停工留薪期滿加單位,應按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的,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停薪留職合同擴展閱讀:
薪留職期間有關問題的處理:
1、工資待遇問題:在停薪留職期間停發工資、獎金和各種津貼、補貼(包括房貼)等,本人標准工資作為檔案工資保留。
2、勞保福利待遇問題: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不享受原單位的各種福利待遇、勞保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
3、工齡計算問題: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等,繳納的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不繳納的不計算連續工齡。其繳納的數額(含個人繳納部分),不少於職工在停薪留職前月工資總額的25%,職工停薪留職期間或期滿後回原單位工作符合退休年齡時,由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
4、工傷事故處理問題: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被聘用的,正常死亡或傷亡或發生傷亡事故,由聘用單位負責處理,造成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的,其各項費用由聘用單位負責。
職工停薪留職後自謀職業的。如發生正常或意外傷亡事故的,一律作為非因工處理。其撫恤費用原單位按有關規定發給。
5、職工在停薪留職合同期滿要求繼續停薪留職的,應在合同期滿前向原單位申請,經批准後續訂停薪留職合同;如在合同期滿後又未辦續訂手續的,15天內不回原單位報到的,原單位可以除名。
6、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被司法機關送去勞動教養、被判刑的,原單位可以按辭退或開除處理。
網路-停薪留職
2. 停薪留職合同的適用主體
一九八三年《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中說明只適用於國營企業的固定職工。一九九四年我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正式開始建立現行的勞動合同制。21世紀,只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所覆蓋的范圍,基本已經都是勞動合同制了。並且一九九七年《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復函》中也強調:「關於「停薪留職」問題。根據《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和《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補充通知》(勞人計[1984>39號)精神,「停薪留職」的職工是指當時國營企業富餘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不適用上述文件規定。」 停薪留職是80年代初的事物,《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金,其數額不低於本人原工資的20%。
3. 請問停薪留職和停職留薪的區別是什麼
停薪留職與停職留薪的區別主要為以下幾點:
1、工資:停薪留職期間是沒有工資的;停職留薪期間工資不變。
2、社會保險福利:停薪留職期間沒有相應的社會保險福利;停職留薪期間社會保險福利不變。
3、崗位:停薪留職期間會保留相關的職位在一定的時間內,具體時間根據雙方協議來確定;停職留薪期間職位暫時不保留,但是可以在規定的時期內繼續返回原崗位。
(3)停薪留職合同擴展閱讀:
停薪留職合同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並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該合同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只適用於原固定職工,不適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二年。其內容包括:停薪留職的時間、其間的工齡計算、是否繼續享受勞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職人員是否應定期向原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期間職工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
停職留薪期間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的期限。
4. 私人和單位簽訂的停薪留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有效。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情形的,即為有效。
合同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