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約擔保
A. 合同履約保函條款
履約保函:你要先拿錢(比如你上面說的合同額的10%)給你的銀行,根據買方(一般都是買方)的履約保函格式,向你的銀行提出履約保函申請,銀行會認真而苛刻地審查你提出的格式和條款,條款同意(銀行都會修改,最大程度地降低自己的風險和責任,這個時候你還要反復地徵求買方的意見,再和買方商量修改條款,巨煩!媽的,誰讓咱是乙方呢!)後以銀行的名義開出履約保函,承諾以銀行的名義提供10%的資金擔保,在保函有效期內,如果賣方有保函中約定的違約情況出現,買方可直接從銀行拿走這10%的錢!
履約保證金:比較簡單,直接交錢(比如你上面說的5%)給買方或者你上面說的什麼交易中心,是對合同履行的一種現金保證。
比較:履約保函雖然手續繁瑣,但在保函中根據合同條款或雙方約定(更是銀行的要求)都有一個明確的有效期限年月日,到了這一天,你的錢就會自動從銀行獲得自由,並不需要買方同意或不同意,因此不用再看買方的臉色了,當然,前提是你沒有其他另外的把柄(比如質保金)在買方手中。履約保證金則不然,到了約定時間,你要找買方去要,還要拍他的馬屁,如果他心情不好,即使合同執行中你沒有犯一點點錯誤,他隨便找個借口,要錢?呵呵。。現在公司資金緊張/這個月沒有做付款計劃/領導不在/簽不了字。。。呵呵,都是借口,那你就等著吧,這是中國國情,你告他?呵呵。。算了吧。
不知道我說的明白否?
若有高手,請指正,謝謝!
B. 什麼是履約擔保
履約擔保是擔保公司承諾一旦在該項擔保的受保人履行了其所應履行的合同義務之後,保證人將保證購銷合同中有關貨款支付、貨物供應等結算條款或違約金支付條款得到執行,從而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供需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的風險,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履約擔保的種類包括:工程合同履約擔保、工程招投標履約擔保、技術轉讓合同履約擔保、貿易合同履約擔保、房地產交易擔保、機動車交易擔保、房屋產權過戶交易安全擔保、企業產權過戶交易安全擔保、合約對沖押金/預付款/質量保證金擔保、中介費/傭金擔保、產品質量擔保、出國留學經濟擔保、個人分期付款消費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等。 其中開展最為廣泛的的業務有:工程合同履約擔保和工程招投標履約擔保。
工程合同履約擔保
保證擔保人(擔保公司)向招標人出具履約保函,保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的一切條款將在規定的日期內,以不超過雙方議定的價格,按照約定的質量標准完成該項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違約或因故無法完成合同,則保證擔保人可以向該承包商提供資金或其他形式的資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來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該項目;還可以經過協商,業主從新開標,中標的承包商將完成合同中的剩餘部分,由此造成最後造價超出原合同造價的部分將由保證擔保人承擔;如果對上述解決方案不能達成協議則保證擔保人將在保額內賠付業主的損失。 履約擔保金額一般不得低於合同價款的 10% 。若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中標的,履約擔保金額不得低於合同價款的15% 。
工程招投標履約擔保
保證擔保人(擔保公司)在投標人投標之前,向招標人出具投標保函,保證中標人將與招標人簽訂合同並將提供招標人所要求的履約保函。如果中標人違約,則保證擔保人將在保額內賠付招標人的損失。投標保證擔保可用於設計招投標、施工招投標、監理招投標、材料采購招投標等各種招投標活動。 投標擔保金額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 2% ,最高不得超過 80 萬元人民幣
C. 履約保證金一般為合同額的多少
二、質量保證金
質量保證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者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間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主流觀點裁判意見:
01「現該工程於2015年6月26日經過竣工結算,故5%的質保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到達,其可待到期後另行主張。原告在涉案工程完工後六個月內已經向被告就涉案工程主張過優先受償權,故對原告要求工程款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寧波市超強裝飾有限公司與餘姚市龍鼎商業廣場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6)浙0281民初591號】
02「本案中的質保金屬於工程價款一部分,故中邦公司享有質保金的優先受償權也應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行駛。」——深圳市中邦(集團)建設總承包有限公司與東莞晨真光伏優先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5)東中法民二終字第183號】
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還是認為質量保證金本質上即工程價款,應當屬於建設工程優先受償的范圍。當然,質保金是否屬於工程價款優先受償范圍的問題本來是存在一定爭議的,據筆者檢索,持相反裁判觀點的規定也有,比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號)第38條就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和稅金屬於優先受償范圍,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發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等不屬於優先受償范圍。」
筆者個人還是傾向於主流觀點,認為從概念上來看,質保金本就是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的,來源於工程價款,應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只是被發包人扣留了,目的是用於對承包人履行質量保修義務形成約束,其對應的價值其實就是建設工程的一部分,應該屬於《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工程款和《批復》中所稱的「實際支出費用」的范疇。
D. 五種合同擔保方式的區別
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上述5種擔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4種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
E. 請問履約擔保的具體操作流程有什麼
履約擔保
履約擔保是擔保公司承諾一旦在該項擔保的受保人履行了其所應履行的合同義務之後,保證人將保證購銷合同中有關貨款支付、貨物供應等結算條款或違約金支付條款得到執行,從而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供需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的風險,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履約擔保的種類包括:工程合同履約擔保、工程招投標履約擔保、技術轉讓合同履約擔保、貿易合同履約擔保、房地產交易擔保、機動車交易擔保、房屋產權過戶交易安全擔保、企業產權過戶交易安全擔保、合約對沖押金/預付款/質量保證金擔保、中介費/傭金擔保、產品質量擔保、出國留學經濟擔保、個人分期付款消費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等。
其中開展最為廣泛的的業務有:工程合同履約擔保和工程招投標履約擔保。
工程合同履約擔保:保證擔保人(擔保公司)向招標人出具履約保函,保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的一切條款將在規定的日期內,以不超過雙方議定的價格,按照約定的質量標准完成該項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違約或因故無法完成合同,則保證擔保人可以向該承包商提供資金或其他形式的資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來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該項目;還可以經過協商,業主從新開標,中標的承包商將完成合同中的剩餘部分,由此造成最後造價超出原合同造價的部分將由保證擔保人承擔;如果對上述解決方案不能達成協議則保證擔保人將在保額內賠付業主的損失。
履約擔保金額一般不得低於合同價款的 10% 。若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中標的,履約擔保金額不得低於合同價款的15% 。
工程招投標履約擔保:保證擔保人(擔保公司)在投標人投標之前,向招標人出具投標保函,保證中標人將與招標人簽訂合同並將提供招標人所要求的履約保函。如果中標人違約,則保證擔保人將在保額內賠付招標人的損失。投標保證擔保可用於設計招投標、施工招投標、監理招投標、材料采購招投標等各種招投標活動。
投標擔保金額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 2% ,最高不得超過 80 萬元人民幣
F. 合同擔保和履約擔保的區別是什麼
所謂履約擔保,是指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保證內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容。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履約擔保的種類包括:工程合同履約擔保、工程招投標履約擔保、技術轉讓合同履約擔保、貿易合同履約擔保、房地產交易擔保、機動車交易擔保、房屋產權過戶交易安全擔保、企業產權過戶交易安全擔保、合約對沖押金/預付款/質量保證金擔保、中介費/傭金擔保、產品質量擔保、出國留學經濟擔保、個人分期付款消費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等。其中開展最為廣泛的的業務有:工程合同履約擔保和工程招投標履約擔保。
合同擔保指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有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以確保債權實現和債務履行為目的的措施。如保證、抵押、留置、質押等。兩者都旨在保障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
G. 什麼是合同履約保證金
合同履約保證金一般存在於建築工程合同中。
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該法沒有明確交納標准、方式及退還時間。
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即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履約保證金的收取基本上都是甲方要求,按照合同總價的比例或超過投標控制價的比例等多種方式來進行,沒有固定的模式。其性質屬於對擔保,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各自返還,若未履行,則相應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