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的名詞解釋
Ⅰ 經濟侵權責任(名詞解釋)
1)經濟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經濟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2)經濟侵權責任是任何人都對他人承擔這樣一種義務,即不因為自己的錯誤(過錯)行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即能構成侵權行為,要對受害方承擔責任。
3)侵權行為基本上都是違法行為。
Ⅱ 名譽侵權的名詞解釋
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名譽侵權認定。這里突出既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也致他人名譽受損兩個要件,兩者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許承擔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既可書面也可口頭進行,但內容須事先經法院審查確認;(二)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 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三)經濟和精神損害賠償,由當事人調解或法院判決;(四)不執行判決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法院可將判決內容公告、登報,並可按拒不執行裁判論處。 一、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的
(一)撰寫、發表文學作品, 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認定為名譽侵權;
(二)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損害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上述情形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三)編輯出版單位在作品已被認定名譽侵權,或被告知明顯屬於名譽侵權後,應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刊登聲明,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或繼續刊登、出版侵權作品的,應認定為侵權。
(四)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 沒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不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五)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六)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七)新聞機構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製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准確,不應認定名譽侵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而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八)新聞機構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權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兩種情況:(一)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二)因被動采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機構擅自發表,致他人名譽受損的,對提供者一般不認定名譽侵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致他人名譽受損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前述構成名譽侵權的,新聞機構應承擔責任。
新聞機構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和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認定為名譽侵權。但主要內容失實,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名譽侵權。
Ⅲ 什麼時反向假冒侵權名詞解釋!
反向假冒行為屬於對商標權的間接性侵權行為。
所謂『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版銷售活動中將他權人在商品上合法貼附的商標消除,換上自己的商標,冒充為自己的商品予以銷售的行為。」
反向假冒行為人的直接目的不是要利用商標,而是要利用商品來獲利。
Ⅳ 侵權責任名詞解釋是什麼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無過錯責任原則】 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准,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問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是規定侵權行為及其法律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侵權責任關系】是因行為人自己的加害行為或准侵權行為侵害受害人的受到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益而產生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
【 侵權的民事責任】簡稱為侵權責任,是指賠償義務人對自己的加害行為或者准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等後果依法所應當承擔的各種民事責任形式之總和。
【歸責】是指行為人因其行為和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後,應以什麼依據使其負責。
【歸責原則】是指確定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一般准則。即在損害事實發生的情況下,確定侵權行為人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 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准,判斷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在損害發生的情況下,與此相關的行為人誰有過錯誰就應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的行為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的含義: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要推定其有過錯並承擔侵權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准,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問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