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糾紛包括
A. 債權債務糾紛的類型有哪些
1.以債的主體為標准,可分為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債的當事人雙方各為一人回的,為單答一之債;一方或雙方為兩人或以上的,為多數人之債。多數人之債又可根據主體間的關系,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或根據債權、債務能否在主體間分割,分為可分之債與不可分之債。
2.以債的標的為標准,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依據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分為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一種是依據債成立時,實際的是否特定化,分為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
3.以債的執行力為標准,可分為自然之債和受強制力保護之債。4.以債與債之間的關系為標准,可分為主債和從債。主債是從債產生、存在的前提,沒有主債便沒有從債,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但從債的效力,對主債不產生任何影響。
B. 欠款糾紛
如果你能舉證出他確實欠你錢就可以向法院起訴,現在警察可以把車拿走,因為你們當時沒有抵押合同,所以你現在也屬非法佔有。
現在唯一的辦法就是拿著證據到法院起訴吧!
C. 欠款糾紛
從你的陳述來看,你擁有借條,是有權向他主張債權的。如果沒有寫具體還款時間,則從專借條落款時間起二十年屬內都可以到法院去起訴,基本上勝訴沒問題。
當然,這只是指你可以起訴,至於能否要到錢,這就是執行階段的問題了。所以起訴前,你最好先去暗中調查對方是否有工作(可以執行他的工資),是否有房產、存款等動產和不動產,將這些情況提交給法庭,作為執行的依據,必要時申請法院凍結他的個人賬戶及房產,防止他轉移,才能使這些老賴原形畢露。
D. 債權債務糾紛的主要種類都有哪些
請參閱《民法通則》的如下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版權利的權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 欠款糾紛與民間借貸糾紛是一回事嗎
1、欠款糾紛來和民間借貸糾紛自不是一回事。
2、欠款糾紛,是指因各種基礎經濟關系而發生欠款糾紛。如因買賣合同拖欠貨款而發生的欠款糾紛;因服務合同拖欠服務費而發生的欠款糾紛等。
3、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因資金借貸而發生的借款糾紛。僅指特定主體之間在借貸現金過程中而發生的一種糾紛類型。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F. 個人借款的糾紛具體包括哪些
個人借款糾紛有哪些個人借款糾紛以下幾點:
1、約定的利息過高高額的利息是引誘出借人借款的主要原因。法律規定個人借款利息不得超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但現實中借款人為了借到錢約定的利息往往超出法律規定,同時還存在利滾利的現象。而出借人,只考慮以遠遠高於同期銀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來收取高額的利潤,沒有考慮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導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償,最終不得不起訴到法院。
2、沒有擔保還款沒有保證出借人出於朋友、親戚關系,或礙於面子等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財產或找保證人,這就使得相應的借款沒有了保證,還款沒有了約束力,借款人不按時、足額歸還借款就在所難免。
3、借據、收據不規范借貸雙方提交的借據、收據往往寫的不規范,導致文義含糊、不確切,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例如:
(1)借貸雙方名字書寫不規范按照規定,本人姓名應以身份證、戶口簿上登記的名字為准,但在生活中,許多人常常在借據上或收據上書寫別名,或以同音的別字來替代。當發生糾紛訴至法庭時,借款人以借據上的簽名與本人身份證上不一致而不承認借款的事實,出借人以收據上的簽名不是還款人而反對已經還款或部分還款。
(2)利息約定不明確除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以外,雙方在結算時把結算之前的利息記入本金,再次計算利息,出現利滾利的現象也不受法律保護。
個人借款糾紛怎麼處理一般情況下,人不清償債務,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為。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
1、按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
2、 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並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例如甲以 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還,債權人便可以扣押該耕牛以敦促甲還債,也可以依法變賣該牛使自己的權利實現,也可使耕牛折扣歸己,餘款可退還。這就是民法 上的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