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侵權法
① 美國是怎麼懲罰侵佔上市公司資金的
如果是一個8000主義,他對於資本運作的最後半天,上市公司的資金的flow獎懲的力度非常大。
② 美國侵權法中毆打的構成要件
A.定義:毆打的定義是蓄意對他人身體造成有傷害性或攻擊性的接觸。
(例如:A 故意打了B的鼻子,A就被判定為毆打罪。)
B.含義:D不必僅在對他人蓄意造成身體傷害的情況下,D才會被判定為毆打罪,例如:(1)D故意對他人身體造成接觸性的傷害和侵犯,D被判定為毆打罪;(2)D對P做出令P感到身體部位會受到傷害或侵犯的接觸,D被判定為毆打罪。
例1:D對P開槍,故意對他造成槍傷,D被判定為毆打罪。
例2:D對P開槍,故意不打中P,但有意圖讓P認為P會被打傷,D被判定為毆打罪。(故意傷害罪滿足毆打罪的要求)
C.具有傷害性和侵犯性的接觸:如果接觸屬於傷害性的,滿足對身體造成了疼痛或損傷這一條件。但僅僅是對他人侵犯也被判定為毆打罪,如對對他人尊嚴的侵犯。
如:D對P吐痰,即使P沒有收到身體上的疼痛或損傷,D也被認定為毆打罪因為常人的理解下P所處的情況已經屬於尊嚴受到了冒犯。
D.P在無意識情況下:P在無意識的情況下收到了他人的接觸(如:D在P睡著的時候親吻了P,D被認定為毆打罪)
這是我自己翻譯的,有些術語可能不是很准確,但大概意思是這樣的,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③ 美國侵權法在美國法典的哪一部分
您好,在美國,侵權法主要屬於各州的法律范疇,而且主要由判例法組成,並不屬於某版個法典。
在美國,侵權行為權可分為故意侵權行為(intentional tort)、過失侵權行為(negligence or negligent tort)和嚴格責任侵權行為 (strict liability tort)。對侵權行為的一般救濟方法是對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予以一定的金錢補償,在涉及交通事故等領域的侵權賠償已廣范採用了保險賠償的方式。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④ 侵權法與刑法的關系
刑法犯罪行為與民法侵權行為的區別與界限
侵權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構成要件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如都須違法行為的存在,基本上都要考慮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都重視對因果關系的考察。並且構成要件的內容都是由法律做明確的規定,也即在涉及到這方面的法律規范多為禁止性規范,在侵權法上體現為不能過多地限制人的行為自由,防止動輒得咎,而對於刑法則體現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基本原則。但是二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
(一)侵權民事責任以發生實際損害為必要構成要件,刑事責任構成要件則未必以其為構成要件。
侵權民事責任主要體現的是一種損害—補救關系,遵循「無損害就無賠償」的原則,因此實際損害的發生是侵權責任成立的必備要件。以損害為構成要件之一,是由侵權責任的功能決定的。侵權責任的主要功能在於對受害人進行補償,以損害賠償為承擔責任的主要方式。而刑事責任的構成則不一定要求有損害結果的發生。
刑事責任的主要功能和目的就在於預防和教育,確定刑事責任的基礎是行為本身,而不是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或者說行為的實際損害後果不是判斷是否成立刑事責任這個層次上需要且必須考慮的因素。今天刑法的任務已經在很大程度上轉移到這樣的目標上—即解除社會敵人的武器,以使他停止對社會的侵害
(二)對主觀過錯的要求不同
刑事責任的成立及大小受行為意志狀態和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影響,而侵權責任的成立在特定情形下是不問主觀意志狀態的,其責任范圍一般也不受主觀惡性大小的影響。
就責任的成立而言,過錯是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而刑事責任的本質在於自由意志行為人的反倫理道德性或反統治關系性之國家評價與個人負擔,因此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根據只能是這個自由意志行為。這個自由意志行為已不是法律調整之外的單純自然舉動或動作,而是主客觀相統一。因而刑事責任構成要件必須要求行為人有過錯,並且刑事立法對過錯的規定遠比侵權法關於過錯的要求要嚴格得多,刑法條文明確界定了故意、過失的概念。在侵權法中,無論行為人是因故意還是因過失,只要造成了對他人的損害,都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在刑法中,過失行為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時候才構成犯罪,行為人才能承擔刑事責任。
侵權責任范圍大小的判定標準是行為人對他人實際造成了多大的損害,有多少損害就承擔多大的損害賠償責任,侵權人賠償責任的范圍是由實際損害來確定的。而刑事責任則不然,其范圍受行為人意志狀態和主觀惡性的影響。一般來說故意比過失的主觀惡性大,行為人承擔的刑事責任更重。
二者的區別仍然來源於功能上的不同。侵權法的功能主要是定位在對損害的補救上,填補漏洞是關鍵,而刑法的目的在於矯治犯罪,保護社會免受同一罪犯的再次侵害,因此必須具體地探究每個罪犯的犯罪動機、犯罪時的心理狀態,以確定相應的責任以及具體承擔責任的方式,達到防止累犯和再犯。
(三)責任能力標準的區別
侵權責任能力,根據加害人(主要是針對未成年人和有精神障礙的人)實際的年齡、智力發展狀況、精神狀況、行為時的客觀環境等種種具體情形來判斷加害人是否具有這種足以使其承擔責任的識別能力。即使行為人為未成年人,但根據當時的客觀實際足以認為他具有這種識別能力,仍然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並且,即使行為人無識別能力,但是該行為人有自己的財產,根據民法公平的原則,往往也會讓該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能力則有嚴格的法定標准,而且這個標準是形式上的標准,以年齡來劃分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和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標准,作為例外的是,對精神病人和其他精神障礙人刑事責任能力的確定依醫學標准和心理標准來具體確定。也就是說,刑事責任能力的標准更抽象更形式化。一個智力、精神發育都很健全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了按照刑法規定限制責任能力人應負刑事責任能力以外的犯罪行為,即使在事實上他具有相關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仍不承擔刑事責任。
(四)自己責任的嚴格性不同
責任自負原則無論是在民事還是在刑事領域都得到了貫徹,但是在刑法領域顯然更強調個人責任,得到了完全、嚴格地執行。在侵權法上,自己責任是最基本的,但是在特殊侵權領域中,自己責任也許會大打折扣。如在行為人無責任能力的情形下,往往是由監護人承擔責任。而在刑事責任的承擔上是一種嚴格的、絕對的個人責任,只能由犯罪分子個人來承擔,具有不可替代性。
⑤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素
上述要件之爭。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因素, 即:過錯、行為不法、損害事實是否是侵權行為 必要構成要件上。侵權行為「要件」應是所有侵權行為必不可少的條件。只有當缺少這一條件就不能構成侵權行為時, 才能夠稱為「要件」, 否則, 就不能稱為「要件」。當某一條件僅僅是構成某一類侵權行為的必要條件, 而不是所有侵權行為中的必要條件時, 這樣的條件也不應該作為侵權行為概念的「要件」。本著這一指導思想, 我們來討論爭議中的幾個要件: 按中國學界通說, 是指「行為人在從事違法行為時的心理狀態, 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所謂故意, 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某種法律後果, 而仍然進行此種行為,有意促成該違法後果的發生。所謂過失, 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違法後果應當預見、能夠預見而竟未預見到, 或者雖然預見到了卻輕信其不會發生, 以致造成違法後果。」可見, 過錯主要是指行為人的主觀意識。本文認為, 過錯不應當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一)從中國立法上看, 中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沒有過錯, 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此, 中國民法通則對侵權行為採取的是廣義的概念, 既包括過錯侵權行為, 也包括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過錯侵權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下位概念; 作為屬概念的「侵權行為」中, 不應該有它的位置。
(二) 從司法實踐看, 法院在認定某些侵權行為時, 有時僅僅根據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 即可認定其為侵權行為, 不需要探討行為人內心的主觀過錯。比如,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 其本身足以構成侵權, 不需要再探討行為人的內心心理狀態。第三, 在許多情況下, 只要行為人的行為侵害了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合法權益, 即使行為人內心沒有過錯, 同樣應認定為侵權行為。「好心辦壞事的人」即為一種。雖屬「好心」, 但卻侵害了他人, 也不能不認定是「侵權」。在國外也有這樣的例子。美國侵權法中有一個「蛋殼原則」( shull of egg - shell) , 即原告有一個像「蛋殼一樣薄的腦殼」, 被告因「開玩笑」像平常人那樣拍了一下他的腦殼, 卻引起了原告死亡。在這種情況下, 被告「完全不存在」傷害原告的故意,被告沒有預見到也不應該預見到其行為會引起原告的死亡。但被告仍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里構成侵權要件的是他的「行為及其後果」, 而非「內心過錯」。
(三) 侵權法保護的重點應當是無辜的受害人。即使致害人內心沒有故意或者過失, 但對他人造成損害的, 也應對受害人予以救濟。對此, 美國著名法官O1W1霍姆斯有一段很精彩的論述:「如果一個天生魯莽愚鈍的人總是不斷惹禍, 不是傷人就是害己, 那麼毫無疑問, 它的先天缺陷在天國的法庭上會得到寬宥。但是, 他無意中給鄰人造成的麻煩, 一點兒也不比過失犯罪造成的麻煩少, 因此, 它的鄰人要求他達到他們的標准, 否則就自己承擔後果; 由這些鄰人建立的法庭, 不會去考慮他的個人缺陷。」 損害既包括物質的或金錢的損害, 也包括人身傷害、死亡和精神損害。許多學術著作都把損害事實看作構成侵權行為的必不可少的要件。認為「僅有行為而無損害, 不構成侵權行為。」「各種侵權行為引起程度不同, 所造成的後果也不完全相同, 輕微的侵權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後果微小, 但無論如何, 沒有損害後果, 並不構成侵權行為。」在一般情況下, 侵權行為都會造成損害, 這是常態。但是否絕對到任何侵權行為都會造成損害? 值得商榷。從因果關系看, 侵權行為是因, 損害事實是果。從犯罪學的角度, 有「犯罪預備」, 也有「犯罪未遂」, 這些行為即使未造成損害後果, 並不影響其行為的可譴責性。侵權和損害事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侵權是對侵權行為性質上的概括, 而損害事實是由侵權所造成的後果。侵權行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後果, 但也有例外。現實社會生活的事例可以佐證:某一工廠擅自印製了他人注冊商標標識, 並貼在自己的產品上, 准備出售。後因被舉報, 偽造的商標標識被工商局查封和銷毀。該案中, 該廠的行為並未給商標權人造成任何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但是否就可依此不認定其為侵權行為? 注冊商標持有人可否要求其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在英美侵權法中, 有名義上損害賠償和實質上損害賠償之分。名義上損害賠償( nominaldamages) 是指受害人雖有權利要求賠償, 但並沒有造成現實損害後果時, 用以確認所被侵害的權利而進行的損害補償。[而在大陸法系一些國家如日本在1925年11月28日大審院判決的大學浴室事件也曾判定侵權行為的成立不一定非要構成對某種權利的侵害後果。不難看出,沒有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是存在的, 並非沒有損害事實就構不成侵權行為。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 過錯、違法、損害事實, 在一定情況下, 不一定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任何運動形式, 其內部都包含著本身特殊的矛盾。這種特殊性的矛盾, 就構成一事物區別於它事物的特殊的本質。」侵權行為之所以多種多樣、千姿百態, 就是因為每一種侵權行為都有其本身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的形成, 在於其所處的時間、地點和條件的不同, 一切都是以一定的時間地點條件為轉移的。有時, 一個行為本身即可構成侵權, 而不必再有其他條件, 如假冒他人馳名商標行為。有時僅僅一個行為尚不能確定其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還需要其它條件來配合。如甲與乙口角, 甲惱恨之下, 持棍棒追打乙, 因乙跑得快, 甲未能打著。甲雖然有明顯傷害乙的行為故意, 但因未能給乙的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 故不構成侵權行為。該種情況下, 甲的侵權行為的構成則需要兩個條件:故意的行為和該行為給乙造成的損害事實。如果將這兩種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 硬要套進三要件四要件的框框, 顯然是不現實的。
⑥ 美國侵權法和合同法的主要特點各是什麼
給你提供個網站: www.questia.com/search ,用英語翻譯好了再上面一查就知道了。另外奉勸一句,財大就這個課最愁人,以後告訴師弟師妹們不要選。
⑦ 美國法律賠償為什麼那麼高
美國法律賠償高復的原因:
1、立製法目的:美國侵權賠償的立法目的是要讓人記住,保護公民權利。
2、彌補損害原則:美國法律奉行的也是彌補損害原則,但可以根據具體的侵權行為的故意程度,預防成本等因素,實施懲罰性賠償(也即罰款性質的)。
比如說,侵權人本來花10元的成本就能避免損害的發生,但沒有採取任何措施,而造成了100元的損害,那麼法院就可能判處侵權人賠償受害人200元,多出的100元就是對侵權人的懲罰。
3、公民保護權高:美國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也高於中國,美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遠遠大於中國,等因素。
4、公民收入越高:所謂賠償,就是補償由於勞動能力下降所造成的收入損失。所以公民收入越高的國家賠償越多,居民收入越高的地區賠償越多,收入越多的職業賠償越多。
⑧ 美國侵權法的特點是什麼 外國民商法
您好!
侵權法是美國法律制度的基礎,這種基礎性的地位源於美國法律中強烈的個人主義色彩。其特點如下:
第一,憲法權利為基礎。美國人身權訴訟自不待言,憲法修正案第4條,第5條,第14條等。著名的侵權訴訟多為涉及憲法權利的訴訟。
第二,強烈的競爭性。法院案件審理中除了法律的分析外,常常會採用一些經濟學的分析方法,例如漢德公式、風險與收益分析等,這些方式的採用,是為保證侵權法不會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競爭帶來不正當的束縛。
第三,在強調社會保障的同時,強調個人的自我保護和風險承擔義務。社會本身就是一個充滿風險的地方,侵權中一方對另一方的賠償對社會而方是損失,關鍵在於這種損失能否對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有所促進。在美國法院的判決中,正當防衛、自助以及各種特免權無可構成有效的免遭。在早期的訴訟中,法院堅持的嚴格責任原則,即一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有損失應有賠償。十九世紀中,法院採用過錯責任原則,通過過錯的分析,平衡社會利益。二十世紀,嚴格責任又有抬頭,如產品責任中的瑕疵責任。無論任何年代,法院對於侵權中受損害一方是一味的支持。
第四,程序與實體並重。在侵權訴訟中,可以強烈地感覺到美國法院審理侵權案件中,對於程序的尊崇。法院在侵權法演進過程中,通過對舉證責任的分配,對訴訟雙方利益實施微調,如美國法中的prima facie和res ipsa loquitur等制度。
第五,高額的賠償數額。高賠償,對律師而言,就是高收益,美國做侵權訴訟的律師非常多,侵權案件的類型也非常多,數量也非常多。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⑨ 急啊!對美國侵權法的一些簡介,如概念、頒布時間、目的、意義、沿革等,最好是用英語,不甚感激
英文中的「侵權法」一詞有可譯為「民事損害賠償法」。它主要涉及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名譽、商業等方面權益的民事過錯行為。雖然這種過錯行為可能具有犯罪行為的性質,但是侵權訴訟與刑事訴訟的目的截然不同。前者的主要目的是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後者的主要目的是懲罰罪犯。
在美國,侵權法主要屬於州法律的范疇,而各州的侵權法並不完全相同。誠然,侵權法主要有判例法組成,但是美國大多數州都有一些獨立的法律來解決有關民事侵權行為的專門問題。在聯邦法律中,1946年的聯邦侵權索賠法是最主要的一個。
侵權行為可以分為故意侵權行為、過失侵權行為和嚴格責任侵權行為也可以分為人身侵權行為和財產侵權行為此外還有憲法侵權行為政府侵權行為、夫妻侵權行為、海上侵權行為、汽車侵權行為、准侵權行為等概念。對侵權行為的救濟方法是對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予以一定的金錢補償。在涉及交通事故領域的侵權賠償已廣泛採用了保險賠償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