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合同
『壹』 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如何處理
如何處理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此種合同必須經過權利人追認。此處所說的「權利人」,是指對無權處分的物享有處分權的人。所謂追認,是指權利人同意該行為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可以直接向買受人作出,也可以向處分人作出。如果權利人事後向處分人作出書面授權,允許其處分權利人的財產,在權利人與處分人之間已形成一種委託代理關系,處分人實際上是代替權利人處分財產,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均由權利人承擔。在此情況下,合同主體實際上已發生了變化。因此,權利人作出允許處分的授權以後,若處分人不履行義務,則買受人可直接請求權利人履行義務,因為權利人已成為真正的出賣人。
追認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目的在於使無權處分的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在權利人追認之前,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未定的合同,買受人可以終止履行義務。在追認以後,此種效力待定的合同將得到補正,因此合同將溯及既往地產生效力,任何一方當然有權請求另一方履行債務。
因權利人拒絕承認而使無權處分合同被宣告無效,不應影響善意買受人根據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權利。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為維護交易安全而設定的制度,其基本內容是:無權處分人處分其佔有的動產給他人,如果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則可以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
如果無權處分人事後取得權利,也可導致無權處分行為有效。從法律上看,無權處分行為的本質特徵在於,處分人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處分他人財產,從而侵害了權利人的財產權利。一旦處分人事後取得了財產權利,便可以消除無權處分的狀態和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
如果因權利人拒絕追認而使無權處分行為無效,權利人可基於物上請求權對無權處分人提出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等請求。
『貳』 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51條如此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版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權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合同法》立法起草者之一梁慧星先生解釋說,「依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出賣他人之物,權利人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後取得處分權的,
合同有效;反之,權利人不追認並且處分人事後也未取得處分權的,合同無效。這里說的無效,不是處分行為無效,而是無權處分的合同無效,即買賣合同無效。不能解釋為買賣合同有效,僅處分行為無效。」
總的來說,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待定。無權處分人處分了他人財產,如果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就轉化為有效合同;如果權利人拒絕追認或無處分權人一直未取得處分權,那該合同就是無效的。
(2)無權處分合同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叄』 請教:無權處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還是有效
合同法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人或者無處分權的人內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容的,該合同有效。2012年出台的《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的規定,因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若無其他效力瑕疵,買賣合同有效。
《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屬於《合同法》第51例外,所以
做題看見無權處分的合同一般都有效
『肆』 無權處分的合同,怎麼理解
處分能力欠缺的合同屬於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是不一樣的,它不是代版理,而且無權處分是權以自己的名義處分;無權代理,是以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一般情況下,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原則上是有效合同。無權處分訂立的其他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伍』 無權處分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般情況下,對財產抄的處分權是屬於所有人的,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並且很可能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的無權處分行為,法律出於鼓勵交易的考慮,規定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種處分行為所訂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