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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交易糾紛咨詢

發布時間: 2021-02-11 13:39:47

A. 房產交易糾紛,怎麼處理

1、你與中介之間的關系是委託的法律關系,與B以及他是否退回定金沒有版關系,中介明顯在權以這條理由敷衍你,他們沒有法律依據的。
2、你與中介所簽的協議,不論是否有違約條款,中介的責任是代理你買到這所特定的房子,現在該房屋已經過戶給第三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你們可以要求與中介解除合同。
3、你應當看清楚合同上寫的是「定金」還是「訂金」,如果是定金,屬於法律上的定金條款,將適用定金罰則,即中介應當雙倍退還你所交的定金,退你們兩萬。但如果是「訂金」,則屬於中介為了讓你們履行合同交的履約保證金,這種情況下,你只能要求中介退還一萬元。這個蠻重要的,你回去要看清楚。
4、解決:去房管局投訴or向法院起訴。
寫了這么多,相信你一定會有收獲的。
杜律師

B. 房產糾紛問題咨詢

你與房產公司的前一個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履行,你已取得了房產,只是沒回有辦理答物權登記,房產公司是在為你代理出租期間將其轉賣,是一種財產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應當按出賣時的財產價值全額賠償你。為你調劑一套同樣的房產,是一種為解決賠償達成的替代方案,你覺得公平就行,從公平角度講,按當年銷售房屋時的單價和樓層差價計算方式計算原面積,多出的面積按現行的房價計算,折價賠償你是公平的,第二套房交給前的物業費、暖氣費不是你使用,不能由你承擔。關鍵是兩套房的現行價格從單價、樓層、位置等全面衡量後,你覺得是否公平,公平就可以接受。不公平就讓該公司照價賠償就可以了。

C. 房產買賣糾紛咨詢

一切以書面材料為准,口頭協議幾乎沒什麼法律效力!
如果簽訂「定金交付」回或「買賣合同」當以不超過總答房款的20%賠償!
定金雙倍返還!
房產屬夫妻共有財產,如進行交易需雙方到場,如一方不在場,需提供書面的「委託書」確定同意出售該房產!
所以定金交付書和買賣合同很重要,如果簽訂了,賣方應賠償!!
「你沒給懸賞分」!!!!!!!!

D. 遇到房屋買賣糾紛,想找律師咨詢一下

房地產律師靳雙權作為從業十餘年的資深房地產律師辦理了大量房地產糾紛案件,積累了大量辦理房地產案件的經驗,現在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房地產糾紛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經歷的糾紛相似,希望可以幫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騰退房屋的案件,現在我把這個案子改編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安全,本文當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訴求 原告訴稱:2015年10月21日,原告與被告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同日,原告與被告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簽署了《補充協議》。約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於某區627號號,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原告當天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2015年11月17日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2015年12月21日過戶,並且支付購房款五百萬元;被告應當在過戶當天將房屋交付給原告。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簽署後,原告依約當天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萬元及中介服務費。付款後中介機構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安排原被告雙方辦理網簽手續,原告立即按要求准備齊相關資料,被告卻一再拖延,使無法辦理網簽手續。由於被告原因,原告提出辦理網簽的同時當面交易,網簽時原告可立即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但被告仍拒不網簽。被告已構成違約,現為維護個人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被告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網簽手續及過戶手續,交付房屋。 被告辯稱: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同意為原告辦理房屋產權手續、交付房屋,但是原告要求被告不按照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價格一千萬元進行網簽,而是要按照四百五十萬元進行網簽,被告不同意,被告要求按照真實的房屋交易價格進行網簽。原告為了避稅,在讓被告簽訂陰陽合同,被告認為要承擔法律風險。不同意違反法律規定去簽訂網簽合同。 二、審理查明 2015年10月21日,原告與被告經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中介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於某區627號,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原告於簽訂合同當天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原告於2015年11月17日向被告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原告於2015年12月21日過戶當天支付購房款五百萬元;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九十日內甲乙雙方向房屋登記部門辦理該房屋的權屬轉移手續;被告應當在過戶當天將房屋交付給原告。買賣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房屋凈價四百五十萬元,其他費用共計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買賣雙方一致同意按照房屋凈價交易。 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簽署後,原告依約於簽訂合同當天即2015年10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萬元。付款後中介機構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安排雙方辦網簽,原告准備齊相關資料,被告因中介公司提供的網簽合同上載明的房屋價款為四百五十萬元,不同意按照該價款簽訂網簽合同,原告亦未向被告支付購房款。訴訟中,原告於2015年12月16日向被告匯款四百萬元購房款。 三、判決如下: 1、原告李琳琳與被告胡麗靜繼續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2、原告李琳琳給付被告胡麗靜剩餘購房款五百五十萬元。 3、被告胡麗靜於按照一千萬元的房價款配合原告李琳琳辦理過戶手續。 4、駁回原告李琳琳其他訴訟請求。 四、資深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資深房產律師靳雙權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依法簽署的房價為一千萬元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雙方之間簽署的房屋凈價款為四百五十萬元的補充協議,是雙方為了避稅而簽訂的,該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款並非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現被告表示同意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拒絕按照四百五十萬元的房價進行網簽,只同意按照一千萬元的價格辦理網簽、過戶手續,於法有據。

E. 房產交易過戶糾紛問題

首先是房屋按法定繼承來說,第一順位繼承人除了周母及周某,還有版周某弟弟及兩個姐姐。權所以房屋應該是他們共同共有。你如果起訴的話以上人全部是共同被告。主要是過戶的話比較麻煩。我以前接到過類似的案子,建議你找個給力的律師,勝訴後法院可以直接判決來讓房管局辦理過戶,這也是最好的方法。
其次因為沒過戶,可能出現一屋多賣的現象,但是因為你們現在已經居住在此屋,應該不用太擔心。你們是實際佔有該房屋,而且有買賣合同,是合法的。

F. 個人房產交易糾紛咨詢

甲方賣房所得款項系善意取得,並且其在售房過程中沒有任何過失,其售房所得依法應得到保護。

G. 發生房屋買賣糾紛該怎麼處理

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以解決問題。(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3)仲裁解決。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政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4)行政解決。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5)訴訟解決。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H. 房產糾紛咨詢

可以要回!你有判決書沒在賣房合同上簽字這個買賣合同就不好使。可能是你前任故意轉你財產讓你知難而退。C有那麼傻會在知道判定書的情況下向A付錢買房嗎??

I. 房產交易的糾紛怎麼解決

1.如果買方不知道該房子屬於福利房無產權證的事實,也認定該房是屬於投版機客產權所有,權那麼出於信賴保護第三人利益的原則,應當認定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2.確實不能辦理房產證且國家規定福利房不得轉讓的情況下,依照不能履行合同的形式解決雙方的糾紛。
3.一般應當交房或歸還房款並計算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
4.中介如果明知該房沒有房產證且不能交易的話那就存在欺詐的嫌疑,應當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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