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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侵權後果

發布時間: 2021-02-11 12:50:50

1. 如果發生新聞侵權行為,媒體應當採取哪些應對措施

或暴露他人隱私導致侵權。為追求獵奇、招徠讀者,或為擴大影響、嘩眾取寵,未經他人同意在媒體上宣揚他人隱私,使其人格評價降低,構成新聞侵權,或因過失侵害了他人的隱私權。如某篇報道為表揚某人在工作上的進步,卻將此人不願讓人知道的污點披露出來,進行前後對比,本意是好的,但侵害了他人的隱私權,構成侵權。
(五)未經核實轉載其他媒體報道,事後證實報道不實,構成侵權。
四、新聞侵權的法律特徵
新聞侵權,可以說是一種特殊類型的侵權,其特殊之處在於涉及兩種不同利益的沖突和對抗。即,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個體利益在新聞活動中的沖突和對抗,決定了新聞侵權具有不同於普通侵權的法律特徵。我認為:欲對新聞侵權民事責任進行法律界定,必須首先認清和把握新聞侵權以下的法律特徵。
1、侵權行為發生在新聞傳播過程中
新聞媒體的活動除了傳播新聞性信息以外,它還擔負著傳播大量非新聞性信息的任務。比如采編部門從事廣告宣傳活動、編輯記者從事私人商業活動等。此外,新聞媒體內部的一些職能部門如發行銷售部、廣告部等從事經營活動構成對他人權利的侵害,盡管加害人是新聞媒體,均不構成新聞侵權,而是普通侵權行為。因此,認定新聞侵權民事責任的前提是侵權行為發生在傳播新聞的過程中,包括新聞采訪、新聞寫作、新聞編輯、新聞發布、新聞傳播等具體環節。
2、新聞傳播活動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
新聞侵權的主要對象(客體)是人格權(包括名譽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榮譽權、隱私權等)。它不會直接發生對他人財產和人身實體上的損害,但卻藉助於新聞媒體的公開傳播來實現對他人人格權的損害。因此,新聞侵權往往呈現影響范圍廣、傳播速度快的特點,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也較為嚴重。[注3、參見王利明等:《人格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頁。]因此,在法律上受害人只要證明新聞作品具有違法性(例如批評性報道的基本內容失實),而不必證明其實際的損害後果如何,即可以認定行為人應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新聞侵權損害後果主要有:1)人格損害。新聞行為一旦構成侵權,其損害信息將會在社會上迅速蔓延,加上社會公眾對新聞媒體的信賴,勢必會大大降低受害人的社會評價及信譽。2)精神痛苦。這是自然人特有的一種心理現象;法人及其社會組織不存在精神痛苦的問題。新聞媒體每天都在向社會公眾傳播信息,並能使處於不同地域的人在同一時間內聽到相同的聲音、看到相同的圖像或文字材料,從而使之思想相互交流、認知相互接近。新聞侵權受害人面對日漸形成和擴大的公眾輿論及社會評價,就可能產生或感受到極大的精神痛苦和沉重的社會壓力,其表現為悲傷、怨恨、憂慮、氣憤和失望等心理現象。3)財產損失。盡管新聞侵權不會直接發生對他人財產和人身實體上的損害,但侵害人格權可導致相關財產利益的間接損失,比如受害人為了治療嚴重的精神損害而支出的醫療費用、咨詢費用,因誤工而減少收入等;如果是法人的名譽等遭受損害,就可能導致產品滯銷、客戶減少,甚至為宣傳產品所花費的幾百萬甚至上千萬元的廣告費也將付諸東流,從而遭受一定的財產損失。4)知識產權等損害。如公民或法人的著作權商標權、商業秘密等,也會因新聞侵權而導致綜合損害。
3、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彼此之間有因果關系,是追究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由於新聞侵權所引起的損害後果不同,因果關系的表現形式也不相同。新聞侵權與人格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一般表現為間接因果關系。因為人格的損害與侵害行為之間存在一中介,即社會評價,新聞侵權通常只是一種誘發社會評價的因素,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運用相當因果關系說去判斷。新聞侵權與精神痛苦之間的因果關系,表現為必然的因果關系。因為僅憑侵權行為本身就可以導致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產生,而不需要社會評價這一中介,但社會評價有可能使這種痛苦的感受加劇。新聞侵權與財產損失之間表現則為間接的因果關系。如前所述,新聞侵權並不直接侵害財產權,且導致財產損失的中介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的責任竟合。
4、新聞行為人主觀有過錯
所謂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下同)是行為人實施行為時的心理狀態。故意侵權是指行為人預見到某一新聞作品或其文章在發表以後會給他人人格造成損害,但仍希望或放任此結果的發生。在新聞侵權中,故意侵權人在主觀動機上是多樣的,如試圖報復、泄私憤、或嫉妒,而撰寫新聞或評論公然侮辱、誹謗他人等(嚴重的則可能觸犯刑律)。過失侵權是指行為人對某一新聞報道發表會給他人造成損害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或雖然已經預見卻輕信此種結果可以避免。 在新聞侵權糾紛事件中,不是所有的過錯都是由新聞行為人造成的;不是新聞行為人過錯造成的侵權,通常則不能認定為新聞侵權。新聞行為人如果有過錯,其在主觀上的故意一般較少,而往往是由過失造成的。但是不論怎樣,一旦新聞行為構成了侵權,也就有了責任的歸屬問題。

五、新聞侵權歸責問題及其責任形式
1、 新聞侵權的歸責主體
主要有以下幾種說法:1)執筆說,即誰為侵權文章提供原始新聞素材、資料,誰就是被告。2)起因說,即以侵權新聞的撰稿人作為被告,認為撰稿人是新聞作品的設計、生產者,應「文責自負」。3)控告說,即根據原告人的告訴來確認被告,尊重原告人的意志。4)權力說,即有權簽發文章的人是被告,因為簽發者是新聞稿件的審驗放行者,是新聞作品刊播的重要把關人。5)實現說。即以傳播侵權文章(節目)的新聞媒體作為被告,因為實現侵權行為的是新聞媒體。
新聞侵權與被侵權是一項特殊類型的民事法律關系,同時也由此形成一種法定債的關系:彼此之間因侵權產生特定的義務和權利關系。在新聞侵權事件中,首先不可避免地(至少)要涉及新聞侵權的兩個聯系密切的義務主體: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因為他們既是我國現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主體,也是新聞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主體。
在新聞侵權事件中,新聞記者與新聞機構應負連帶責任。從事新聞活動的新聞記者,是新聞采編活動中帶有一定創造性的職務工作且有其相對的獨立性,同時是新聞報道(作品)的作者之一且享有著作權。鑒於在同一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因此,新聞記者對與其相關的新聞侵權行為要負責。另外,新聞采訪報道通常是得到新聞媒體指派或約稿、審核及認可後才發表的,因此新聞媒體對新聞侵權行為也須負相對的法律責任。在通常情況下,新聞采編人員對防止新聞侵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尤其是新聞媒體的「主編」、「總監」等審查把關責任更為重大。

2. 新聞媒體侵權

新聞媒體報道是否構成侵權有兩點:1.報道內容是否」基本「屬實 2.是否使用侮辱性詞彙、是否誹謗、詆毀,損害。


各法院的認定的尺度不同,建議聘請律師據理力爭,首先,看對方訴求是什麼。再者,要看你們所在地法院以往的判例。最後,要結合具體案情做好訴訟策略。以下是法律依據,望採納哦。


法律依據: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七、問: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
    答:是否構成侵害名著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對未經他入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98解釋)

    九、問:對產品質量、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主要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3. 新聞侵權的定義

所謂新聞侵權,則是指行為人通過新聞媒體(包括通訊社、報刊雜志、廣播電視、公共新聞網站等,下同)向社會公眾傳播不真實的情況,或情況雖然真實但屬於法律禁止傳播的事項,從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法律後果的行為和事實。

4. 新聞侵權行為承擔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新聞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仍應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在責任確定上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對於新聞侵權的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要同樣地加以重視在實踐中往往重視非財產形式,忽視財產形式制裁的運用。固然,新聞侵權的客體主要是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非財產責任的適用非常重要。但是有時單純的非財產責任方式往往不能達到目的,需要與財產責任結合起來才能更好地發揮懲罰侵權人、補償受害人、制止侵權行為再次發生的作用。

新聞侵權責任的合理分擔原則上,作者和新聞單位是共同侵權人,由雙方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實際上,在新聞侵權中,作者和新聞單位雙方的行為都是獨立的,一般來講沒有共同的意識聯絡。而且雙方行為的心理狀態也不同,因此不宜判定連帶責任,可以按照各方在侵權行為中所體現的心理狀態和行為狀況,確定其所應承擔的責任。但是,如果作者和新聞單位雙方串通,則可以判決他們負連帶責任。

財產責任的數額要適度我國關於精神損害賠償至今還沒有確定的數額。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客觀表現、後果等因素綜合考慮。數額太低起不到賠償損失應有的作用,數額太高不符合我國國情。但是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賠償數額過低,起不到制裁侵權人的作用。

注意適當適用非財產責任形式侵害人格權最主要的責任形式是非財產責任形式,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非財產責任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書面材料的內容應當經人民法院審核同意。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范圍與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應相一致。停止侵害的責任形式,在新聞侵權中一般是禁止刊有侵權新聞的報紙、雜志繼續發行。但對此措施的採取要慎重。

現在的新聞侵權中還存在著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就是非財產責任方式的適用不能達到預期效果,這往往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①有些情況下新聞侵權無法採取恢復名譽這種責任形式。尤其是在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場合。法律規定的恢復名譽的方式往

往成為隱私權傳播的渠道,對當事人更為不利;②賠禮道歉往往起不到應有的作用。有許多侵權人敷衍幾句了事,法官也沒有辦法;③還有一個問題,也是最棘手的問題,就是侵權人不賠禮道歉怎麼辦。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時所適用的強制措施,當採取罰金等強制措施後侵權人仍不賠禮道歉,法律就沒有辦法了。賠禮道歉又不能別人代替。解決這個問題的最好辦法是規定懲罰性賠償金,當侵權人拒不履行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時,用科以懲罰性賠償金的方法,將會收到一定的效果。

5. 承擔新聞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分別就承擔民事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方式進行了規定,新聞侵權責任也適格於這些方式: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相關鏈接:《有關新聞侵權的法律責任問題》
一、新聞侵權的界定新聞侵權是指新聞報道主體違反新聞法規和其他法律規范,通過新聞傳播媒介,在新聞采訪、寫作、編輯、發表過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實或過失報道等形式,向受眾傳播內容違法或失實的新聞,從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格權,造成不法侵害的行為。

新聞侵權的主體是從事新聞報道活動的新聞媒介和新聞從業人員。也包括其他公民或法人。新聞媒介是指從事新聞采編和傳播的單位,即法人,如電視台、電台、報刊社等;新聞從業人員主要是指新聞單位中從事新聞報道活動的工作人員。但非新聞工作者從事新聞工作,如給新聞單位投稿的其他作者,其提供的新聞稿源如果內容侵害他人權益時。

同樣構成新聞侵權。

根據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常見的新聞侵權行為主要有新聞侵害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等兒種行為。

二、新聞侵權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責任構成要件是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條件,也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應負侵權責任的根據。在我國新聞侵權行為責任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種:

新聞侵權行為的違法性。根據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常見的新聞侵權行為主要有新聞侵害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等幾種行為。只要違反了法律對這些規定的一般性保護條款,使他人受到侵害,就應視為違法。

新聞侵權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新聞侵權藉助於新聞媒體的公開傳播來實現對他人人格等合法權益受損。承受恐俱、悲傷、絕望、羞辱等精神痛苦或遭受財產損失。因此,新聞侵權往往呈現影響范圍廣、傳播速度快的特點,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也較為嚴重。

新聞侵權人存在過錯。在侵權行為中,損害事實的存在是由於行為人的過錯所致。過錯可分為故意和過失。故意過錯事實明確無可辯駁。過失所致侵權猶如司機駕車無意中撞傷人一樣,有不可能推卸的法律責任。檢驗是否有過錯的標准應該是客觀的,即通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來判斷其主觀過錯有無。

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即損害結果必然是侵權行為造成的。正當的新聞批評雖然會使被批評人受到社會的譴責,似乎他的名譽受到了傷害,但這種批評和譴責是真實的,是與他的不良表現相符合的,所以不構成什麼侵權。只有以虛假事實指責他人,給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貶低性的評價,這才構成侵權。

三、新聞侵權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一旦發生新聞侵權行為,應按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了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十種方式。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承擔民事責任有非訟程序和訴訟程序兩種途徑。主要方式:
,.更正與答辯。發表更正與答辯是新聞機構對所刊發的不真實、不公正的內容履行的一種職責。2001年國務院頒布的《出版管理條例》,該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報紙、期刊發表的作品內容不真實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有關出版單位更正或者答辯,有關出版單位應當在其近期出版的報紙、期刊上予以發表;拒絕發表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受害人對正在實施的侵權行為依法要求加害人停止實施。這種形式主要適應於各種正在進行的或處於持續狀態的新聞侵權,對於已經終止和尚未實施的新聞侵權不適用。特別注意的是,停止侵害應當包括防止侵害,如某些誹謗性的新聞作品即將發表或傳播。為
阻止該作品傳播,受害人有權要求法院禁止該作品的發表和傳播。停止侵害的請求權只能由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既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也呵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先行做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這種形式一般適用於對他人名譽、隱私、姓名、肖像等人格權的侵犯,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但都廊採取公開的形式進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恢復名譽的范圍一般應當與侵權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

賠禮道歉。是指侵權行為人向受害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的原諒。賠禮道歉不以公開進行為要件,但其內容須事先經過人民法院審查,可採取口頭方式或書面形式。在訴訟中,當事人用賠禮道歉的形式承擔民事責任的,還應當在《判決書》中闡明。」

賠償損失。新聞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分為兩部分,一是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二是精神損害賠償。經濟損失賠償,是指賠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造成的財產損失。精神損害賠償,又稱非財產損害賠償,是對侵權行為所造成精神損害所作的賠償。賠償的數額主要視受害人的受害程度、損失的大小來決定,且須遵循公平責任原則。新聞侵權損害賠償既是一種債,又是一項民事責任。」

四、避免新聞侵權行為發生的對策.輿論監督不能超越自己職責范圍作為媒體記者,不得以「無冕之王」的身份超越行政、司法程序,在涉及某一問題或事件的批評性報道中越俎代庖,更不能輕易作出是非評判,干擾司法審判。應該做到:不獵奇、不炒作,不使問題復雜化,著眼於解決問題,促使矛盾向好的方面轉化。記者實施輿論監督的目的就是促進問題全面客觀公正的解決。也就是說,當問題已經解決了,我們的目的也就達到了,不一定非要寫出稿子,進行曝光。這也正是輿論監督的核心價值。對於不宜公開的調查采訪結果,可以通過《內參》的渠道反映給中央、省、市領導。

輿論監督應掌握好報道的尺度要掌握相關政策、紀律及采訪報道原則,做到「幫忙不添亂」。適時、適度、公開、客觀、公正、恰當的輿論監得可以切中時弊,警醒世人,引起各級政府的幣視,有助於問題的解決。嚴格批評性報道的審批程序,注意發稿時機、數量、內容、分寸。要杜絕采訪不實的報道或以偏概全的報道。以免引起新聞官司和不必要的糾紛。新聞工作者從事輿論監督時,一定要把握「慎重選材,斟詞酌句,報道客觀」的原則。

熟悉相關免責條款,嫻熟采訪技巧依據到目前為止的法律規定精神,在以下三個方面對輿論監督者是可以免責的:

新聞索材出自國家機關的公開文書和公開行為的。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規定:「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製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准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解釋》第九條規定:「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

撰寫、發表批評性文章,只要文章中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且沒有侮辱人格內容的,即可免責。

總之,
新聞侵權引起糾紛釀成訴訟時,在確定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確保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的基本原則下,首先應當從維護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所擔負的特殊使命出發,實事求是地依法對新聞媒體的責任予以豁免和限制,以維護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的公信度及禮會的公共利益;其次,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理當自重、自律,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和法律意識,成為全社會遵紀守法的楷模,切不可以無冕之王自居而自高自大、自欺欺人。甚至於目無法紀充當執法機構及審判人員等。重法、學法、懂法、守法,既是時代的呼喚,又是現實社會給新聞工作者提出的迫切要求。

6. 新聞報道中有哪些侵權行為

法律直通車可以很清楚明白的回答你關於新聞侵權的問題,新聞侵權可以說是一種特殊類型的侵權,其特殊之處在於涉及兩種不同利益的沖突和對抗。即,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個體利益在新聞活動中的沖突和對抗,決定了新聞侵權具有不同於普通侵權的法律特徵。我認為:欲對新聞侵權民事責任進行法律界定,必須首先認清和把握新聞侵權以下的法律特徵。
1、侵權行為發生在新聞傳播過程中
新聞媒體的活動除了傳播新聞性信息以外,它還擔負著傳播大量非新聞性信息的任務。比如采編部門從事廣告宣傳活動、編輯記者從事私人商業活動等。此外,新聞媒體內部的一些職能部門如發行銷售部、廣告部等從事經營活動構成對他人權利的侵害,盡管加害人是新聞媒體,均不構成新聞侵權,而是普通侵權行為。因此,認定新聞侵權民事責任的前提是侵權行為發生在傳播新聞的過程中,包括新聞采訪、新聞寫作、新聞編輯、新聞發布、新聞傳播等具體環節。
2、新聞傳播活動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
新聞侵權的主要對象(客體)是人格權(包括名譽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榮譽權、隱私權等)。它不會直接發生對他人財產和人身實體上的損害,但卻藉助於新聞媒體的公開傳播來實現對他人人格權的損害。因此,新聞侵權往往呈現影響范圍廣、傳播速度快的特點,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也較為嚴重。[注3、參見王利明等:《人格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頁。]因此,在法律上受害人只要證明新聞作品具有違法性(例如批評性報道的基本內容失實),而不必證明其實際的損害後果如何,即可以認定行為人應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新聞侵權損害後果主要有:1)人格損害。新聞行為一旦構成侵權,其損害信息將會在社會上迅速蔓延,加上社會公眾對新聞媒體的信賴,勢必會大大降低受害人的社會評價及信譽。2)精神痛苦。這是自然人特有的一種心理現象;法人及其社會組織不存在精神痛苦的問題。新聞媒體每天都在向社會公眾傳播信息,並能使處於不同地域的人在同一時間內聽到相同的聲音、看到相同的圖像或文字材料,從而使之思想相互交流、認知相互接近。新聞侵權受害人面對日漸形成和擴大的公眾輿論及社會評價,就可能產生或感受到極大的精神痛苦和沉重的社會壓力,其表現為悲傷、怨恨、憂慮、氣憤和失望等心理現象。3)財產損失。盡管新聞侵權不會直接發生對他人財產和人身實體上的損害,但侵害人格權可導致相關財產利益的間接損失,比如受害人為了治療嚴重的精神損害而支出的醫療費用、咨詢費用,因誤工而減少收入等;如果是法人的名譽等遭受損害,就可能導致產品滯銷、客戶減少,甚至為宣傳產品所花費的幾百萬甚至上千萬元的廣告費也將付諸東流,從而遭受一定的財產損失。4)知識產權等損害。如公民或法人的著作權、商標權、商業秘密等,也會因新聞侵權而導致綜合損害。

7. 新聞侵權主要有哪些現象,請以現實中的案例加以說明

新聞侵權是新聞報道侵害他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對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著作權的侵害。

名譽是指公民的品德、聲望、信譽、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社會評價。新聞以虛假或攻擊性的內容指責公民有不道德或違法行為,損害其名聲,就構成對該公民的名譽權的侵害。未經本人同意,新聞對個人私生活的報道,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

新聞單位沒有徵得稿件作者同意,擅自刪改文字內容而造成差錯,或改變表達方式發表,也屬侵權行為。同時,報刊私自將稿件轉交其他報刊發表而又沒有徵得作者同意,也是一種侵權行為。

(7)新聞侵權後果擴展閱讀:

葉挺家屬起訴侵權者案宣判的重大意義

28日上午,葉挺將軍家屬起訴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名譽侵權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該公司旗下的「暴走漫畫」曾發布含有侮辱烈士內容的短視頻,篡改葉挺在獄中寫就的《囚歌》並加入低俗語句,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摩摩公司公開道歉,並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以來,由英烈家屬為原告起訴侵權者的第一案,這一判決充分昭示了國家懲治侵犯英烈名譽行為的堅強決心。

彪炳史冊的英雄事跡標注了戰火年代的時代坐標,鐫刻在民族豐碑的基石底座,具有廣泛的社會道德認同。英烈的形象和榮譽,既是後輩兒孫的寶貴財富,更是凝聚核心價值觀的精神之源。我們必須營造全社會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圍,樹立英烈名譽不容侵犯的正確意識。

但我們也要清醒地意識到,長期處於和平年代、遠離硝煙炮火,一些人對英烈的敬仰逐漸「褪色」;甚至有人心懷惡意,詆毀攻擊英雄,美化侵略歷史、發表辱華言論,挑戰了人類道德底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一些網紅、「大V」以戲說、娛樂為幌子,以動漫、段子、綜藝等形式調侃英烈,混淆了文藝創作和侮辱誹謗的界線。暴走漫畫此前也以「習慣以一種娛樂化的方式去表達觀點和態度」作為辯解,但這種說法站不住腳。

文藝作品的戲說、虛構不可逾越道德的紅線;調侃戲謔更不能以誤導青少年作為代價。挖空心思製作惡趣味內容,其心心念念的還是流量和金錢,自家生意盈利不少,傷害的卻是全民族的共同情感。詆毀先烈、質疑歷史,歸根結底還是泛娛樂化和歷史虛無主義在作祟。

英烈的名譽與歷史的清白,需要全社會自發守護,更需要亮出法律的牙齒予以捍衛。近年來,從法院依法保護狼牙山五壯士、邱少雲等英雄的名譽權,到「精日」分子因不良言行被行拘,勇於向褻瀆歷史的行為亮劍,彰顯了法律的正義與庄嚴。

今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護法正式施行,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行為敲響警鍾;隨著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件的公益訴訟制度正式建立,起訴主體從親屬擴大至檢察機關,讓此類行為難鑽法律漏洞,有效保護了英烈的形象,體現了以法律捍衛歷史的高度共識。

「天地英雄氣,千秋尚凜然。」從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到烈士紀念日,再到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一個個國家紀念日,推動著勿忘歷史、崇尚英雄的活動匯聚成潮。

在第五個烈士紀念日即將到來之際,紀念祭掃、主題學習、紅色旅遊、製作動畫等各類活動在全國各地鋪展開來。

這也提示我們:樹立正確英雄觀、民族觀和歷史觀,既要靠法律樹起保護英烈權益的銅牆鐵壁,更要通過教科書、宣傳片、影視劇等多種方式,潛移默化地傳播歷史,形成崇尚英雄的良好風氣。

8. 近期影響較大的新聞侵權案例

葉挺家屬起訴侵權者案宣判的重大意義
28日上午,葉挺將軍家屬起訴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名譽侵權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該公司旗下的「暴走漫畫」曾發布含有侮辱烈士內容的短視頻,篡改葉挺在獄中寫就的《囚歌》並加入低俗語句,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摩摩公司公開道歉,並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以來,由英烈家屬為原告起訴侵權者的第一案,這一判決充分昭示了國家懲治侵犯英烈名譽行為的堅強決心。
彪炳史冊的英雄事跡標注了戰火年代的時代坐標,鐫刻在民族豐碑的基石底座,具有廣泛的社會道德認同。英烈的形象和榮譽,既是後輩兒孫的寶貴財富,更是凝聚核心價值觀的精神之源。我們必須營造全社會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圍,樹立英烈名譽不容侵犯的正確意識。
但我們也要清醒地意識到,長期處於和平年代、遠離硝煙炮火,一些人對英烈的敬仰逐漸「褪色」;甚至有人心懷惡意,詆毀攻擊英雄,美化侵略歷史、發表辱華言論,挑戰了人類道德底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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