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貸合同
1. 企業與企業借貸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一,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在這一部門規章中,對企業間的借貸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我國貸款通則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金融是一國經濟的命脈,國家出於維護企業間正常經營,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的需要,所以要對金融行為進行嚴格管制,以防企業間不規范借貸,破壞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給國家經濟的正常運行,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損害。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頒行的司法解釋也否定了企業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效力。其《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不僅對企業間的借貸進行了禁止,而且對企業間變相借貸的行為也進行了禁止。變相借貸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多見,最典型的一種便是聯營的形式,一些企業為了規避借貸的法律風險,往往採取與其他企業聯營的形式,向另一企業投資,但不參與直接經營,只是根據所簽訂的《聯營合同》中的約定不論聯營企業經營盈虧,均在一定期限收回投資,並且分得一定的利潤。或者約定按一定的固定時間分得一定的利潤。這些形式,由於其具有不論盈虧均能收回本金及利息的形式,並且這種利息一般都超過法定保護的利息范圍,所以具有了變相借貸的本質,根據上述《貸款通則》第61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相應規定,這種變相借貸的行為也要被法律所否定。依據無效合同的處理方式,一般要恢復到合同履行前的狀態。
綜上,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由此可知,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是不合法的。
2. 企業借貸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企業之間內的借貸做了相關規定和改容動,第11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12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 個人(法人)向公司借款合同範本是什麼
貸款協議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於2012年 月 日簽訂。
(1)甲方:XXX(簡稱「借款人」),及
(2)乙方:XXX(簡稱「貸款人」)
鑒於:
應借款人要求,貸款人同意根據本協議條款和條件的規定,向借款人提供本金總額為XXX萬美元的貸款。
因此,鑒於本協議之前提以及各方的共同協定,各方特此達成協議如下:
1. 貸款
1.1 金額
根據本協議條款和條件的規定,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總額為XX萬美元的借款,同時借款人同意從貸款人借取該貸款。
1.2 到期
借款人應當在貸款人實際提供借款之日起算【XX個月】(簡稱「到期日」)全額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
1.3 利息
借款人同意按照每年【XX%】的利率向貸款人支付貸款的利息(簡稱「利息」),自貸款人實際提供借款之日計算,至實際償還日止。利息應當以在任何時間未償還本金以及實際貸款天數為基礎進行計算,每年360天。利息應當在到期日支付。
1.4 還款
還款時間不遲於到期日,並應當貸記入貸款人自行確定指定的銀行賬戶。
如果根據本協議要求進行還款的任何日期為非工作日,則在其後下一個工作日支付。
1.5 用途
本協議項下借款僅限用於【XXX】,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2. 擔保
2.1 擔保協議
作為借款人義務的擔保,借款人同意以XXX設置質押(「XXX質押」)擔保。
2.2 擔保條件
本協議項下擔保條件為:無條件擔保。
3. 違約事件
3.1 違約事件
下列任一事件和情形均構成本協議項下的違約事件:
(a) 借款人在到期日未能向貸款人償還全部借款本息;
(b) 借款人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c) 發生任何可能導致借款人無法遵守、履行或服從本協議項下任何約定、承諾和義務的情形或事件。
3.2 違約後果
如果發生違約事件,借款人應當立即通知貸款人該違約事件,貸款人有權(無論貸款人是否收到該通知):
(a) 通知借款人,自借款人收到該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糾正該違約事件;
(b) 宣布全部債務立即到期並有權選擇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此後所有貸款均被視為已經到期並應付款,無須進一步提出要求、抗辯、通知或任何形勢要求,也無需任何法庭或其他政府機構、主管部門或行政部門的同意、命令或授權,借款人特此對所有上述要求予以明確放棄,且
(c) 貸款人有權就到期未清償貸款收取每日【 XXX 】的滯納金。
4. 其他事項
4.1 全部協議、修改
本協議的修改必須通過經各方簽署的書面文件進行。
4.3 准據法和仲裁
(a) 本協議應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b) 任何與本協議有關的或因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爭端或索賠,或者對本協議的違反、終止或無效,應當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本協議簽署日有效之仲裁規則(在本條其他部分修改的范圍內)在中國XX通過仲裁解決。指定機構應當是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簡稱「CIETAC」)。
(c) 仲裁員為3人,借款人和貸款人分別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各方指定的仲裁員共同指定。
(d) 仲裁時用的語言為中文。
(以下無正文,為簽字頁)
本頁無正文,為簽字頁
借款人
XXX
簽字人:
貸款人
XXX
簽字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