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賬時糾紛
『壹』 裝修結賬時發生的糾紛 ,請專家幫忙解答
很負責任的告訴你,,在沒有驗收交付使用的情況下業主擅自使用或提前使用正在裝內修的工程容項目(房子裝修),可以視為業主實際驗收合格並已實際交付業主使用,就算後期的工程他可以不做,但是你還必須付清餘下的工程款。
你說的三個表估計是:裝修有預算單(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報價單),工程實際工程量變更單(隱蔽工程需要雙方共同丈量確認,然後給業主簽名認可,比如水電工程的布弱電線的長度,水管的長度,拆打老牆,砌牆。防水防潮的)。和最後的工程最終結算單。單價不一樣估計是你的要求和預算單上面的施工工藝有出入,也就是說增加了施工難度或者其他。如果沒有,這一點你可以力爭。
關於折扣和賠償誤工費這類的問題,關鍵是看你換鑰匙的時候是否及時通知對方並且商量好解決方案,如果沒有,這個就有點扯皮拉。。很難界定該還是不該。如果有,你可以要求折扣和拒絕賠償誤工費。是在不行直接上當地的仲裁委員會。。。
希望對你有用,謝謝
『貳』 結賬時服務員故意算錯帳是什麼行為
如何能證明是故意?受益人是誰?如確實,受益人是服務員,那麼就是貪污瀆職行為。
『叄』 吃飯結賬法律糾紛
您是想問飯店裡出現騙子,對您進行欺詐
飯店方面是否有責任嗎?
您去飯店就專餐,是受到《合同法》屬保護的
飯店方面應就合同的履行盡到對相對人保護、協助、告知等義務
我認為騙子在該飯店行騙,導致您的財產受到損失,飯店方是有過錯的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您
『肆』 你好!我在和人合夥做工程項目結賬的時候出現了一點經濟糾紛,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不知道該走什麼途徑解決
你最好把相關資料拿給律師看一下,讓律師幫你分析分析,看看能不能通過法律途徑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如果你們之間沒有書面合同的話,就很難處理的。
『伍』 快捷酒店結賬後糾紛!
這個要看你銀行卡究竟扣費情況如何。
比如實際刷了你5000,但是押金單寫的是500 你難道就認了么??
你查一下銀行賬戶吧。
否則酒店是有權起訴你的。
『陸』 關於勞務糾紛問題,結賬時甲方剋扣工資,應該怎麼解決
在法律層面,您所描述的問題主要涉及:勞動合同糾紛。建議您可以申請勞內動仲裁,需要注意以下容幾點:(1)你需要提交你與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工作證、考勤卡、獎懲單、工資條、錄用通知等;(2)如果仲裁需要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否則要承擔不利的後果;(3)仲裁不收費,而且你要是書寫仲裁申請有困難的,可以由你口述,由仲裁委員會安排人為你書寫。
『柒』 個人與法人代表簽訂私人勞務合同,結賬時對方以公司賬號給個人付款,發生糾紛可以告其公司嗎
根據提供的情況,法人代表簽訂的私人勞務合同,關鍵要看勞務版合同的落款是否是公司的名稱權,還是以個人的名字落款,如果是個人名字,那就與公司沒有關系,盡管是公司的賬號給個人付款。如果是公司的落款,那就代表公司,發生糾紛後可以告公司。
『捌』 急救!合夥人關於結賬糾紛問題~~~
無登記合夥是最不安全的聯營方式。先懂得合夥人的權利義務組成再考慮解決辦法
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本文所稱的合夥人均為該個人合夥中的合夥人。合夥人的權利是合夥中的成員依合夥協議的約定或是法律的規定而應當享有的實現有關合夥利益的可能性;合夥人的義務是合夥中的成員依合夥協議的約定或是法律的規定,應當為滿足其它合夥成員或與合夥有關的第三人的利益而應履行一定行為的必要性。
一、合夥人在合夥體內部的權利
(一)已按合夥協議出資的合夥人有權要求未出資的合夥人補足出資額。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數額如期提供資金或實物,如果有一合夥人沒有出資,其它已出資的合夥人可以合夥協議的約定要求其補足,因為合同既已成立,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均應共同遵守,合夥協議作為合同的一種,合夥人作為這種合同的當事人,當然有權要求對方去履行合同(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提供資金或實物)。有的學者認為出資的合夥人甚至可以提起訴訟來訴請人民法院強制未出資的合夥人補足資金或實物,筆者稍有不同見解。個人合夥是典型的人合性的組織,是合夥人之間較為穩定、長期的聯合,須由全體合夥人在相互信任的前提下就共同經營合夥事業達成一致協議,彼此之間形成自願、平等的合同關系,在合夥協議一經簽訂,一方連出資義務都不願履行時,這充分說明該合夥幾方已喪失了合夥的意義,無論於合夥人自己還是於社會都顯得沒有必要,使合夥體以後的合夥事務難以開展,合夥的目的難以實現,所以當其不履行出資義務時,已出資的合夥人完全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其賠償損失,並解除其與已出資合夥人之間的合夥協議,但合夥協議在已出資合夥人之間應為繼續有效。
(二)參與合夥事務的權利。這是合夥的一項重要權利,個人合夥的一個主要特徵就是民法通則規定的「合夥經營」。在個人合夥中參與合夥事務的方式一般為直接參與,即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事務。為更有效地共同執行合夥事務,合夥人可以通過召開合夥人會議來達成共識,統一思想,形成決議;通過各合夥人行使互相監督的權利來促進決議的落實;通過行使對違法經營的制止及舉報的權利來維護合夥體的長遠利益。
(三)合夥人有了解合夥體經營狀況的權利。這應當是合夥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如果對合夥體的經營情況都不了解就根本談不上去行使其它權利。具體應包括查看賬目,庫存情況和生產狀況等等,其它合夥人或員工應予協助。
(四)合夥人在財產方面的權利。
1、合夥人對合夥財產的所有權形式是一種共有形式。這種共有的財產所有權的對象是各合夥人入伙時的投資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入伙時的財產一經投入就不再是投資人一個人的財產,而是馬上轉化為合夥人共有的財產;在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一經出現,即成為合夥人的共有財產。有一種觀點認為這些財產應屬合夥體所有,在個人合夥中這種觀點頗為不妥,財產所有權的主體是人,法律上的人有三種,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而個人合夥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5條規定:「起字型大小的個人合夥,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以依法核准登記的字型大小為訴訟當事人,並由合夥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合夥負責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法律效力。」但根據專門法優於一般法和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的規定:「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准登記的字型大小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型大小。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因此,合夥體不能以其他組織作為合夥財產的所有權人,而只能是各合夥人共同享有合夥財產的所有權。
2、有轉讓合夥投資權益的權利。合夥人行使這項權利實際上是將原合夥協議的權利義務轉讓於他人,應當屬於合同的概括轉移,所以應徵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原合夥人轉讓其投資權益後,自轉讓協議生效時起,不再享有關原合夥體的任何權利,但仍按轉讓協議的約定對舊的合夥期間的債務承擔責任,如協議約定原債務由原合夥人負擔,則原合夥人應按約定的份額承擔責任,並對全部債務承擔連責任,新的合夥人則應對原合夥人應負之份額承擔連帶責任;如協議約定由新的合夥人對舊的合夥期間的債務承擔責任,則新的合夥人應按份額承擔責任,並對全部債務負連帶責任,原合夥人仍應按民法通則的規定對原合夥期間的債務負連帶責任。
3、有優先受讓財產及財產權的權利。經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轉讓某財產或財產權利時,作為合夥人有權在同樣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力。當某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出讓其合夥的權益時,其他合夥人同樣有權優先受讓。
4、有按約定取得利潤的權利。這是合夥人參與合夥,訂立合夥協議的目的所在,如果合夥體已經贏利,各合夥人就有權按合夥協議的約定取得利潤。
5、有追償的權利。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的責任大於其按合夥協議的約定或是出資比例確定的責任時,該合夥人有權就其承擔責任的超出部分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各其他合夥人應在各自應擔的份額內向該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有退夥的權利。在合夥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合夥人提出退夥的申請,在其他合夥人同意的情況下該合夥人當然可以退出合夥。在其他合夥人不同意其退夥的情況下,該合夥人是否必須保持合夥人的身份,並一定履行合夥事務呢?不是,該合夥人可以通過訴訟來實現退夥之目的。他可以提起要求退夥之訴,盡管其他合夥人會要求繼續履行合夥協議,但合夥協議作為一種合同,是基於人身依賴關系而產生的合同,是因信任對方的特殊技能、業務水平等產生的,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如果強制一方繼續履行合同,則與合同的根本性質是相違背的,不符合適用合同法規定的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所以該合夥人要求退夥的訴請應得到支持。
二、合夥人在合夥體內的義務
(一)對合夥體的忠誠義務。忠誠要求民事活動的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應當遵循忠誠的道德標准,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進而使當事人在其之間利益關系中實現平衡,也是我國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合夥協議在某種程度上就是基於合夥的各方當事人的互相忠誠而產生的,在呼喚誠信的當今社會,合夥人的忠誠義務就顯得非常必要。試想如果合夥人之間沒有忠誠和信賴為基礎,合夥事務將如何開展,合夥利益將如何實現。根據筆者回憶,粗略估計了一下,所審結的合夥糾紛案件中,絕大多數合夥協議糾紛形成的根源都是合夥人之間互相不誠實,不信賴,從而引起合夥事務無法開展,矛盾日積月累導致糾紛,並形成訴訟,使合夥喪失了存在的基礎而不得不走向消亡。然而,該合夥人畢竟是在合夥協議約定的期限內退夥的,違反了協議,未完全履行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所以應對其退夥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有義務訂立合夥協議。這是一項法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 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對於應進行工商登記的個人合夥,須提交協議後,工商部門才予以登記。對於無須進行工商登記的個人合夥,由於上述規定並非強制性規定,不訂立書面協議也不會導致合同無效,但各合夥人亦應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訂立合夥協議,以免日後為協議的履行產生糾紛,或是產生糾紛以後無據可依。協議訂立以後,各合夥人還應當按合夥協議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不履行出資義務的合夥人,除了應當補足出資差額,也應就其遲延履行給合夥體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是承擔退出合夥,賠償損失的責任。
(三)參加合夥體的勞動的義務。參加合夥體的勞動,參與合夥體的經營既是合夥人的權利,又是合夥人的義務。因為法律規定了個人合夥的主要特徵就是共同經營,不參加合夥體的勞動,就談不上共同經營,就不成其為個人合夥。從各合夥人的角度上說,他們之所以成立合夥組織,是因為他們互相之間看中勞動技能和業務水平等,如果合夥體成立後,合夥人不參加者勞動,必使合夥協議的目的受阻,影響合夥體的利益,以至於使合夥體走向解體。
(四)接受其它合夥人的監督的義務。由於各合夥人共同經營合夥事務,但畢竟不能是人人管全面,必然有各自的分工,在執行各自分工的事務時,實際上與其他合夥人之間形成了一種代理關系,所以這種執行應符合合夥人共同的意思表示,須嚴格在合夥人授權的范圍之內進行,要認真接受其他合夥人的監督,避免超出代理許可權給合夥體造成損失。遇有處分合夥體的財產或是財產權利等重大事項時應主動報告,徵得全體合夥人的同意,必要時提請全體合夥人會議討論決定。
(五)履行合夥人會議決議的義務。合夥人會議是合夥體的最高權力機構,各合夥人都有應向它負責。合夥人會議的決議制度,按協議的約定或是章程的規定,可以是一人一票也可以是按投資額的多少一股一票,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議,各合夥人必須服從。但法律規定應是全體同意的,須意見一致後方可作出決議,如中途增加合夥人。
(六)退夥後保守合夥體的商業秘密的義務。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作為一個經濟組織的個人合夥,必然有不被外人所知悉的商業秘密,而各合夥人作為共同經營者,必然知悉這些商業秘密,其所知悉的情況並不會因其退出合夥就會忘記,所以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對原合夥體來說是十分必要的。我國法律對個人合夥的合夥人退夥後的保密義務,並未明文規定,但這種合同的附隨義務,應當被法律所確認。
三、合夥人的對外權利
(一)合夥人有為合夥體起字型大小的權利。我國法律規定個人合夥可以起字型大小,從文字的表述來看是權利性規定,合夥人可以起字型大小,也可以不起字型大小,對已經申請工商注冊的,有以字型大小進行經營活動的權利,如憑營業執照開立賬戶,訂立合同等等。但對經營活動的後果,因為個人合夥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所以不能以字型大小來承擔,而仍有各合夥人來承擔,所以沒有進行訴訟的權利。另外,同樣因為不具備法律上的人格,一些活動受到限制,如不能以字型大小的名義作為股東。
(二)在徵得合夥人的同意後,可代表合夥體進行民事活動。合夥人可以合夥體的名義對外進行經營行為,這是法律賦於的權利,全體合夥人應當對這種經營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這里,徵得合夥人的同意與否,是合夥人內部的約定,不影響合夥人對外為合夥體的經營活動所為的法律行為的效力,如合夥人之一私自以合夥體的名義對外訂立合同,而未履行合同義務,其他合夥人不能以不徵得同意為由拒不承擔責任。因為,對第三人而言,不能要求其完全知曉內部合夥合同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的所有情況,除非他得以明示知道為該行為的合夥人不具備執行合夥事務的許可權。
(三)對外主張合夥體的債權。依合夥協議的約定,如合夥協議約定為各合夥人對合夥體的債權是連帶享有,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 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各合夥人當然可以對外主張合夥體的全部債權;如合夥協議對此未作約定,各單獨的合夥人並不能當然取得這種權利,應徵得全體合夥人的同意,或經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才可以合夥體的名義向外主張全部債權。然而,如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擅自以合夥體的名義,向外主張了債權且債務人履行的,應認為該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行為有效,理由如上文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中所述,即合夥人的內部約定不對抗第三人。
四、合夥人的對外義務
(一)誠實信用,遵守社會公德,不進行違法活動。這是任何社會的一員理應遵守的原則,常常被稱為「帝王原則」,這是保持和弘揚傳統道德和商業道德,維護社會交易秩序,平衡利益沖突的需要,個人合夥作為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一員,應當理所當然地遵守這一原則。
(二)應依法申請登記並依法納稅。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從該規定來看,對於進行經營活動的個人合夥,應當申請登記,否則不能進行經營活動。另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合夥還應依照稅法的規定,以個人或合夥體的名義繳納根據所從事的行業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和農業稅等。
(三)以合夥體及各自的財產對外承擔債務,並互負連帶責任。各合夥人的出資及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即為合夥財產,為合夥人所共有,以其共有的財產償還其共有的債務,是理所應當,勿庸置疑的。由於法律對合夥財產轉化為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未作任何限制,所以合夥人可經協商一致隨時隨地將合夥財產轉為化為個人財產,如果僅以合夥財產為限對外承擔責任,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所以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對合夥的債務,由各合夥人以各自的財產清償,並互負連帶責任。
『玖』 裝修結賬時發生的糾紛 高分望專家來解答或建議!
1、你們之間有裝修合同,但後來在合同履行之中,就很多問題對方做了修改、你也內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雙方容同意修改合同內容。
2、關於裝修中增加項目的價格:沒有合同約定,現在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也可以雙方共同聘請中介評估機構給出評估價。
3、如果你能拿出證據證明這些裝修的增加項目未經你同意、或者你有把握對方拿不出證據來證明你同意了增加這些項目:你可以主張不支付增加部分項目的款項,對方來騷擾,你可以報警解決。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拾』 三兄弟合夥辦廠,結賬時遇到很大糾紛
首先兄弟之間做生意一定要先商量分潤的事情。要不最後傷感情。
現在按你說的肯定沒事先約版定好權。
在不傷害兄弟感情情況下。讓你大哥先還貸款,剩下的再平分吧。
估計你也沒有什麼可以證明你就投了8萬你哥投了9萬的證明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