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賠償責任
❶ 銷售者承擔產品侵權賠償責任什麼歸責原則
產品歸責原則的類型主要包括:
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絕對責任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追究致損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其主觀上存在過錯為前提條件,無過錯即無責任。
適用這一原則,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1) 產品提供者有過錯;
2) 產品使用者或他人因使用產品而受到人身傷害、財產損失;
(3)過錯的存在與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依據過錯責任原則的宗旨,作為受害者將要負擔起所有的舉證責任。
證明以上三個要件全部成立,才存在獲得損害賠償的可能性。
(1)侵權賠償責任擴展閱讀:
歸責原則是確定行為人民事責任的理由、標准或根據。歸責原則是由社會經濟生活條件為基礎的法律上用以確定行為人責任的指導思想的具體體現。
古代社會奉行加害原則,只要有損害發生,受害人即可要求加害人賠償,而不考慮後者的主觀因素。到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則完全奉行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便無責任。
資本主義進入壟斷時期以後又出現了無過錯責任,即在某些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歸責事由。
侵權賠償責任。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的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
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訴訟也可以適用調解。
❷ 產品侵權賠償責任是不是連帶責任
侵權來責任主要是侵權賠償責任自,但不僅僅是侵權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既包括侵權民事責任,也包括侵權行政責任和侵權刑事責任;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僅僅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侵權責任的民事責任中,除了損害賠償責任外,還有停止損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和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責任方式;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則僅僅是賠償責任一種責任方式。
❸ 什麼是侵權賠償責任
侵權賠償責任 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而給予賠償的法律後果。
❹ 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規則
契約責任
侵權行為責任與契約責任
侵權行為法調整的是一般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一般保護義務」),與契約法調整的是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特別保護義務」)不同,因此在大陸法系(尤其是德國法)的發展過程中,比起適用范圍不斷膨脹的契約責任(例如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第三人效力契約、附隨義務與積極侵害債權理論),侵權責任做為一般保護義務一直以來都被嚴格限縮。
侵權行為法中義務人承擔的多為消極的不作為義務,而契約法中由於當事人的接觸因而其所承擔的往往是積極的義務。另外契約法中通常需要保護當事人之間的信任利益,而侵權法則無。從現有的中國法律實踐來看,二者的區別還在於,契約法所引起的違約責任是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但是侵權可能會承擔精神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
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徵
(1)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徵
①侵權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不是道義責任;
②侵權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不是刑事、行政責任;
③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財產責任;
④侵權責任以補償性為主。
❺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要件有哪些
本文通過分析侵權法從行為法到責任法的發展趨勢,認為其是對違法性要件的否定。我國《侵權責任法》適應侵權法充分救濟受害人的需要,構建了未嚴格區分權利和利益的制度框架,從而與違法性要件不相容。該法第6條第1款的規定實際上採納了以過錯吸收違法性的制度選擇。在減輕或免除責任的事由規則中排斥了違法性要件,嚴格責任的制度設計更強調否定違法性要件。筆者認為,應當採用違反注意義務作為統一的標准來判斷過錯,從而正確認定責任。
❻ 侵權責任賠償范圍是什麼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因侵權而造成的他人財產、人身和精神的損害,依回法應承擔的以給付金答錢或實物為內容的民事責任方式。侵權損害賠償是一種適用非常普通、並經常出現的民事責任方式。由於其涉及的內容較為龐雜,所以我們可以說,損害賠償又是一種法律制度,它是由賠償原則、賠償范圍、賠償方式等各項制度構成的一個制度體系。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