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包括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合同編號、合同簽訂論據、設計依據、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本合同項目的名稱、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內容、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文件及時間設計人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文件、份數、地點及時間、支付方式。
大概的寫下面這些就可以了:
1,標的(設計什麼)
2,期限(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1月20日)
3,價款(酬金)
4,范圍(包括內容)
5,結算辦法(怎麼付款)
6,質量標准(達到什麼程度)
7,違約處罰辦法(對雙方)等就可以了。
㈡ 工程建築設計合同是一種什麼合同.
工程建築設計合同也稱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種類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三種:即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一)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進行工程勘察,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勘察單位稱為承包方,建設單位或者有關單位稱為發包方(也稱為委託方)。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的標的是為建設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設的第一個環節,也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基礎環節。為了確保工程勘察的質量,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須是經國家或省級主管機關批准,持有《勘察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的勘察單位。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勘察合同由建設單位或有關單位提出委託,經與勘察部門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即可簽訂,任何違反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的勘察合同均是無效的。
(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承包方進行工程設計,委託方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單位或有關單位為委託方,建設工程設計單位為承包方。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為建設工程需要而作的設計成果。工程設計是工程建設的第二個環節,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工程設計合同的承包方必須是經國家或省級主要機關批准,持有《設計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的設計單位。只有具備了上級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才能訂立;小型單項工程必須具有上級機關批準的文件方能訂立。如果單獨委託施工圖設計任務,應當同時具有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方能訂立。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也就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設工程為目的,明確雙方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組織或公民,而承包方必須是法人。
㈢ 【建築工程設計合同】三種建築合同你都知道嗎
建築工程合同是建築在實施過程中開發商和承包商的建築合同,是建築業中為了保證雙方能夠達成合作一致的重要憑證,因此,建築合同對於雙方來說就顯得尤為重要了,可以說,建築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合同雙方出了建築問題或其他問題時,合同就能夠體現極為重要的法律效力,並有效解決合同雙方出的問題。
日常建築業中,我們所能見到的建築工程合同一般分為三種,即: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下面我們將為大家一一介紹。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勘察合同是屬於承包商的事務,發包人需要支付相關費用如勘察費用,這兩者之間進行工程勘察活動時所達成和書寫的合同就是建設工程勘察合同。一般來說,工程勘察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建築過程中建築物的質量和效率,同時勘察的承包方必須是經過國家和相關政府機構批准核實過的承包商,否則視為不合法。同時,合同中的建築勘察程序也必須經過國家機關審定批准,並保證建築在勘察審定過程中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因此,工程建設勘察合同在程序和審定過程中要求會更專業一些。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即承包商和委託方在工程設計和付款時所使用的一種建築合同,即建築工程在設計並發生款項交易時使用的合同,它是建築在建築前期涉及到設計和建造以及款項交易等方面的交易書面成果。工程設計在建築業中非常重要,它不僅僅關繫到工程的基本面貌,也關繫到工程的質量。因此,擔任設計的承包商必須經過國家相關機構的嚴格審定並獲得通過。尤其是大型的建築工程,這項工作就顯得更加重要,即使再小的工程也需要向相關機構報備並獲得通過。如果此項工程的設計是單獨的,即設計方僅僅擔任設計的角色,也需要獲得政府機構的審批和認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就是施工過程中的合同,發生在施工方和建築方之間,這份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即在施工過程中,雙方都需完成什麼樣的工作並達成協定。施工合同中,發包方可以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或公民,但是另一方就必須是法人。
以上就是建築施工過程中最主要的三種建築合同,一般在建築行業中,三種建築合同相互配合往往才能保證建築工程能夠正常安全的進行下去。
㈣ 民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與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有什麼區別謝謝!
①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GF-2000-0209]。該範本適用於民用建設工程設計的合同,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A.訂立合同依據的范圍和內容; B.委託設計任務的范圍和內容; C.發包人應提供的有關資料和文件;D.設計人應交付的資料和文件; E.設計費用的支付; F.雙方責任;G.違約責任; H.其他。
②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二)[GF-2000-0210]。該合同範本適用於委託專業工程的設計。除了上述設計合同應包括的條款外,還增加了設計依據,合同文件的組成和優先次序,項目的投資要求、設計階段和設計內容以及保密等方面的條款約定。
㈤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範文本包括哪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主要有以下合同文件組成:
1)《協議書》。包括工程概況、工程承包范圍、合同工期、質量標准、合同價款、合同生效時間等內容,並明確對雙方有約束力的合同文件組成。
2)《通用條款》。包括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質量與檢驗、安全施工、合同價款與支付、材料設備供應、工程變更、竣工驗收與結算、違約、索賠和爭議、其他共11部分,47個條款。《通用條款》是適用於各類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在使用時不作任何改動。
3)《專用條款》。
①具體內容由當事人根據發包工程的實際要求細化。《專用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補充或具體化。
②編制專用條款時應結合項目特點,針對通用條款的內容進行補充或修正,達到相同序號的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共同組成對某一方面問題內容完備的約定。
4)附件。包括「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等三個標准化附件。
㈥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範本(2016最新)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指在房屋建造過程的初期,工程師和建築師針對實際情況進行建築設計時所需要簽訂的合同。這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工作就是建築工程的勘察和設計,因此為了規范建築參與方的行為,合同就會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參考條件。那麼目前最新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究竟有什麼內容呢?它的範文是什麼樣的呢?
發包方、承包方及建築信息
在合同正文開始之前,首先需要註明的就是建築工程設計過程中發包方、承包方、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建築面積、結構類型、承包范圍方式、工程造價及注意事項等信息。同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工程的起始日期以及相關工作的處理期限。
工程驗收規定
在這一部分內容中,需要規定當工程具備驗收、掩蓋等條件時承包方所需要完成的工作內容,比如,當工程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方需要自檢,同時在48小時之內通知發包方參加,如果驗收合格之後才能夠簽字並繼續施工。同時合同在這一部分的後面會規定如果雙方違反了上述的規定,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設計變更規定
工程設計在施工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可能會發生變化,如果發包方對原來的設計需要進行更改的話,經過批准之後還應當在變更前10天之內向承包方發送書面通知,否則承包方可以拒絕變更。同時還要在5天內提交相關的材料。
預付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款是一個龐大而復雜的款項,為了規范工程款的支付,在合同中需要規定發包方應當按照一定的標准來完成支付,一般是規定分幾次和什麼樣的價款標准。
爭議解決
如果發包方和承包方發生了爭議,那麼合同需要規定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功的話可以選擇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合同終止和違約責任
如果發包方和承包方不能夠按照協議條款內容中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只要雙方的合同不終止,違約方在承當之前所描述的違約責任之後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在合同範文的最後部分,還應當規定合同生效的條件,即雙方簽字或者簽章,同時註明應當保存多少份數的合同才能夠視為有效。具備所有的這些內容之後,才是目前最新版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範文的所有內容。
㈦ 哪個有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範本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
1999年9月,FIDIC出版了一套4本全新的標准合同條件:1、《施工合同條件》(紅皮書):由業主設計的房屋和工程施工合同條件。2、《設備與設計-建造合同》(黃皮書):由承包商設計的電氣和機械設備安裝與民用和工程合同條件。3、《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銀皮書)。4、適合小規模項目的《簡明合同格式》(綠皮書)。1.《施工合同條件》適用范圍:建造合同條件特別適合於傳統的「設計-招標-建造」(Design-Bid-Construction)建設履行方式。該合同條件適用於建設項目規模大、復雜程度高、業主提供設計的項目。新紅上書基本繼承了原紅皮書的「風險分擔」的原則,即業主願意承擔比較大的風險。由此看來業主期望做幾乎全部設計(可能不包括施工圖、結構補強等);僱用工程師作為其代理人管理合同,管理施工以及簽證支付;期望在工程施工的全過程中持續得到全部信息,並能作變更等;期望支付依照工程量清單或通過的工作總價。而承包商僅依照業主提供的圖紙資料進行施工。(當然,承包商有時要依照要求承擔結構、機械和電氣部分的設計工作。)那麼,《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正是此種類型業主所需的合同範本。2.《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適用范圍:《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特別適合於「設計-建造」(Design-Construction)建設發行方式。該合同範本適用於建設項目規模大、復雜程度高、承包商提供設計、業主願意將部分風險轉移給承包商的情況。《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與《建造合同條件》相比,最大區別在於前者業主不再將合同的絕大部分風險由自己承擔,而將一定風險轉移至承包商。由此看來假如業主期望:(1)如在一些傳統的項目里,特別是電氣和機械工作,由承包商作大部分的設計,就像業主提供設計要求,承包商提供詳細設計;(2)採納設計-建造履行程序,由業主提交一個工程目的、范圍和設計方面技術標准說明的「業主要求」,承包商來滿足該要求;(3)工程師進行合同管理,督導設備的現場安裝以及簽證支付;(4)執行總價合同,分階段支付。那麼,《設備合同範本》(新黃皮書)將適合這一需要。
㈧ 建設工程設計咨詢服務合同屬於設計合同還是咨詢合同
屬於技術咨詢合同。
技術咨詢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專行性論證、技屬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咨詢服務,另一方支付咨詢報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技術咨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