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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是解決糾紛最

發布時間: 2021-02-11 08:53:41

Ⅰ 民事訴訟在解決民事糾紛中的地位和原則是

民事訴訟法是觸決復民事糾紛最有制效的途徑,本人認為理由:
1、法院作為國家機關,具有公信力,人們願意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2、訴訟解決問題相對最徹底,一般不存在反悔的可能;
3、訴訟最主要是它有國家強制力保障,一方拒絕履行判決,可以強制執行;
4、訴訟不僅是解決糾紛最有效的途徑,還是解決糾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

Ⅱ 解決經濟糾紛的最好途徑是訴訟,即打官司

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有:雙方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手段。上述手段各有利弊。而訴訟是我們最權威、最有效、最正規和最終的維權途徑。但是否是最好的途徑,這是值得討論的。事實上,如果能雙方友好協商解決,為什麼非要訴訟解決呢?

Ⅲ 訴訟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最佳途徑辯論我是正方是最佳途徑哥們來點權威人士!!!

不認同。
訴訟是不得已的行為,成本高,容易傷和氣。相比較私下和解較好一版些。法院在權民事糾紛的結案也優先考慮當事人和解,盡量以調解方式結案。基層也有調解組織,民間也有德高望重的長者,家裡邊也有智者。民間大量的糾紛還是通過和解方式來解決的。所以,在當前建設和諧社會的背景下,解決民事糾紛的最佳途徑不是訴訟而是和解。願意與各位交流觀點。

Ⅳ 訴訟解決糾紛的好處和壞處

好處:主要是可以充分全面保護你的合法權益,比較公正,處理的結果生效後具有終局的版法律效力,具有權執行力;壞處:(應該說是弊端合適)程序比較繁雜,周期較長,需要耗費一定的精力和財力(律師費,立案費等),也有可能使雙方的關系惡化。

Ⅳ 如何在訴訟外解決糾紛

訴訟中調解是來指在庭審源過程中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達成的調解。訴訟外調解是指 原被告雙方在庭外自行和解。1、訴訟中調解又稱之為法院調解。包括調解活動、調解的原則、調解的程序、調解書和調解協議的效力等。是當事人用於協商解決糾紛、結束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審結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制度。
2、訴訟中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為,其調解協議經法院確認,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遵循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自願與合法的原則,調解不成,應及時判決。
4、法院調解,可以由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

Ⅵ 遇到糾紛該用哪種解決方式:是仲裁還是訴訟

您好:
仲裁和訴訟是解決民事糾紛的兩種主要途徑和方式,是為了解決當事人之間對具體問題的爭議而設置的程序性規則。
(1)權力來源不一樣
訴訟和仲裁最本質的區別實際上在於公權力和私權利之間的區別。訴訟是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處理案件,解決當事人之間糾紛的活動。訴訟程序是當事人行使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的過程,也是國家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人民法院裁斷案件的訴訟活動是國家法律賦予的公權力。
(2)審理人員的產生方式不一樣
法院是國家司法機關,行使的是國家的公權力,管轄案件的法院,組成具體案件合議庭的審判法官不可能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是由法律規定的。盡管在合同法領域允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在合同條款中事先選定管轄法院,但亦要受級別管轄、地域管轄以及法律規定選擇范圍的限制。另外,從當前法院內部案件分配的一般程序來講,當事人到法院起訴,立案庭審查之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受理,之後具體案子將由電腦依照事先設置的條件,根據案由類型分到各個審判庭里,到了審判庭里再按照各個法官承辦案件的情況進行分配。在這個過程中基本上當事人是沒有辦法選擇組成合議庭的法官的,無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選擇處理相關案件的專家來組成這個合議庭的審判員。
但在仲裁程序中,可以依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受地域、級別的限制,在全國范圍內,乃至世界范圍內選擇自己信任的仲裁委員會審理自己的案件。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也是由當事人選定。根據仲裁規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可以各單獨指定一名仲裁員,然後雙方共同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員,三名仲裁員組成裁決案件的仲裁庭。如果當事人超過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仍不指定仲裁員,則將會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每個仲裁委員會都會公布仲裁員名冊,當事人可以在選定仲裁委員會的網站上查詢。提交仲裁申請後,仲裁委員會的秘書處也會給雙方當事人寄發全體仲裁員名冊。每個仲裁員擅長的仲裁方向都會在名冊中列明,無論是房地產的、證券的、一般貨物買賣、合資合作企業,還是一般的合同、知識產權專利,當事人可以根據案件的特點自行選擇擅長處理相關案件的仲裁員。比如案件是證券的,可以指定證券方面的專家;案件是建築工程的,可以找建築工程方面的專家來裁判審理。對仲裁庭的組成和仲裁員的選定,仲裁程序中的當事人是有一定決定權的。
(3)庭審模式不一樣
我國一直實行一種超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較之大陸法系奉行訴訟職權主義的國家強調法官在訴訟中的作用而言,我國法院更注重法官在訴訟過程中所應發揮的主導者作用。在這種模式下的庭審過程中,法官經常採取詢問當事人的方式來查清案件事實,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各個庭審階段程序。因此,相對來說到法院打官司,訴訟開庭的程序特別嚴格。有的法官對庭審現場的控制比較嚴厲,在宣讀起訴書階段,當事人申請在起訴書之外進行擴展性陳述,法官可能不予准許,要求當事人只能宣讀起訴書,或者只能宣讀答辯狀,到辯論階段再陳述。在質證階段,當事人想談談相關證據的形成背景,法官也可能不允許,要求僅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質證。訴訟過程中的審判氣氛嚴肅有餘,而民主不足,沒有盡可能的激發當事人參與訴訟的積極性,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也比較拘謹而無法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
仲裁庭則不同,當事人參與仲裁庭開庭的感覺與當事人去法院應訴的感覺是不一樣的。因為仲裁員都是兼職,不是專職的,仲裁員參與案件的審理,前提是當事人的指定。當事人指定仲裁員處理自己的案件,是基於對該仲裁員的信任。仲裁員是帶著被當事人信任的出發點來審理案子,當事人也是帶著案件將由自己信任的仲裁員來審理的心態來參與仲裁程序。基於這樣相互之間的信任,在仲裁庭庭審過程中,雖然爭議雙方當事人共處一室,但氛圍比較友好,各個程序階段相對也沒有那麼嚴格刻板。另外,鑒於法律對仲裁員任職資格的規定,能在仲裁委員會擔任仲裁員的都是從事仲裁工作、律師工作、審判員工作、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以及在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滿八年的,所以仲裁員中專家型仲裁員比較多,對仲裁參與各方較為友好。尤其是律師型的仲裁員,因為特別能體會到律師工作的不易,所以在仲裁庭庭審過程中對代理人的權益亦比較照顧。這樣的庭審方式更有利於各方仲裁參與人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建議,放鬆態度想辦法簡潔清楚地表達自己的主張及支持理由讓仲裁員接受。也正因為仲裁委員會、仲裁合議庭的組成人員都是當事人指定的,在其信任的機構、由其信任的仲裁員處理案件,因而對於仲裁結果,當事人也都能接受並予以執行。
(4)程序靈活性不一樣
就訴訟程序來說,它是國家司法機關——人民法院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配合下,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解決糾紛的全部活動。因為法律規定的原因、因為法院審理案件方式的原因、也因為法官對庭審活動的掌控,法院訴訟程序是不能改變的,每次庭審程序的順序也是固定的,雙方起訴、答辯,然後調查事實,進行證據質證,雙方辯論,以及最終陳述。法官對當事人在庭審過程的各個程序階段中的陳述表達控制比較嚴格。宣讀起訴書、證據舉證質證、辯論陳述等各個程序階段不能混同交叉進行,只能按照規定的程序先後,按部就班,不能變更。當事人只能按照法院的安排,依照案件具體承辦法官的要求,進行訴訟程序。
而在仲裁過程中,熟悉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了解案件審理的一般程序後,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案件的審理程序有特別的要求,可以以書面的形式,向仲裁庭提出申請。比如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在仲裁委員會依法受理之後,不想直接進行開庭審理程序,而是想請仲裁庭在開庭之前先組織與對方進行調解,就可以向仲裁庭提出書面申請,仲裁庭收到申請後會進行考量並征詢仲裁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因為調解需要雙方都同意才能進行。如果雙方都同意先行組織調解,則仲裁庭可以決定開庭審理前,先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仲裁案件立案要按規定繳納仲裁費用,但是如果在開庭之前調解結案了,仲裁費用不但減半,而且退款的比例會更大。所以申請在開庭前調解,對當事人也有好處。所以,一定要熟練掌握仲裁程序,然後擬定對己方最有利的程序策略,及時向仲裁庭提出相關申請,可以最大程度保障己方利益。
同時仲裁庭也可能會主動跟當事人就仲裁程序進行溝通。仲裁員不一樣,審理案件的特色也不一樣,有的仲裁員可能開庭就先質證再陳述:先把雙方的證據互相質證完了,然後雙方再陳述主要理由和仲裁請求,之後再辯論。所以在准備仲裁的時候,不要呆板地認為仲裁庭庭審是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應該把案件情況全部了解清楚,根據庭審過程中的不同程序,以及各個仲裁員掌控庭審程序的不同特點,把對己方最有利的事實、法律、主張,在適當的時候清楚地表達出來。
另外,如果當事人對仲裁庭靈活安排的程序有異議,比如說仲裁庭要求雙方先進行證據質證,因為顧忌先入為主的影響,當事人覺得先進行證據質證於己方不利,可以對仲裁庭的安排提出反對,說明希望按照正常的程序進行,先陳述事實理由,之後再證據質證。但有時候仲裁員會堅持,這種情況下就需要跟仲裁員解釋一下異議的理由。

Ⅶ 為什麼說民事訴訟法是解決糾紛的最有效途徑

民事訴訟法是觸決民事糾紛最有效的途徑,本人認為理由:
1、法院內作為國家機關,具有公信容力,人們願意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2、訴訟解決問題相對最徹底,一般不存在反悔的可能;
3、訴訟最主要是它有國家強制力保障,一方拒絕履行判決,可以強制執行;
4、訴訟不僅是解決糾紛最有效的途徑,還是解決糾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

Ⅷ 訴訟解決機構中,哪個主體是司法權解決的最終糾紛

當然是人民法院了 訴訟最終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書和調解書為最終效力。 所以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 只能訴請法院判決了

Ⅸ 法律訴訟是解決糾紛的最後途徑嗎

1、訴訟就是解決糾紛的最後途徑。
2、一般開始是協商,這是經常使用的辦法;
3、協商不行,就採取調解的辦法;
4、如果協商不成,還可以採取仲裁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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