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減輕
A. 法律責任的減輕和免責事由表現
法律責任的減輕和免責以法律責任的存在為前提,即行為人事實上違反了法律,且具備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但由於某些法律的規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責任。
正當防衛本身並不存在法律責任,當然不屬於免責事由。
另,法律責任的免責條件主要包括:
1.時效免責,即法律責任經過了一定的期限後而免除;
2.不訴及協議免責,即若受害人或有關當事人不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就實際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與加害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協商同意的免責;
3.自首和立功免責,即對於違法之後有自首和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的法律責任;
4.補救免責。即行為人在造成一定損害後,在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前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可以或應當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其法律責任;
5.因履行不能而免責,即人道主義免責,亦即在財產責任中,在責任人確實沒有能力履行或沒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況下,有關的國家機關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責任;
6.自助免責,即對自助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的減輕或免除。所謂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勢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而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認可的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與自助行為是有區別的,後者以責任的存在為前提,而前兩者卻並不存在責任。
B. 什麼是不承擔,減輕責任情形
《中華來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源三章規定了「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不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從而不構成侵權的,行為人即不承擔責任;構成侵權,但對於造成損害同時另有原因力存在或受害人有過錯行為的,減輕侵權人責任。
一、不承擔責任情形
(一) 實施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行為的;
(二) 依法執行職務、實施自助或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三) 阻卻非法因而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的其他事由;
(四) 受害人故意行為是損害結果唯一原因的,對方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五) 第三人行為是損害結果唯一原因的,被告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六) 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結果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二、關於減輕責任事由
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判案時,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被侵權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C. 侵權責任法下哪些情況下可以豁免
抄《中華人民共和國襲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D. 能否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侵權之債中因受害人的原因造成損失擴大的,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如專果是受害人屬故意為之,則侵權人有權要求就損失擴大部分不承擔責任。附《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E.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人可以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侵權責任法》抄第三章有集中規定襲。如下: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