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戶公司糾紛
『壹』 掛牌經營會產生什麼法律糾紛
1、掛靠是指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作業或私營企業等生產、經營者,與另一經營主體約定,由前者以後者提供的經營資格和憑證進行經營活動,並向後者提供報酬的經營形式。掛靠關系一般表現為掛靠者與被掛靠者簽訂協議,掛靠方使用被掛靠方提供的介紹信、合同書、銀行帳號、印章等經營資格、證明,以被掛靠方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活動,並向被掛靠方支付所謂「管理費」的經營形式。
2、責任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第五十二條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既然被掛靠者允許他人從掛靠經營中獲得了利益,其承擔必要的法律後果和風險也是理所當然的。
3、是否違法
在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的情況下,不違法,簡單地說,如果不涉及到經營資質等問題的時候,掛靠主要就是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建築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築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貳』 掛靠公司已經敗訴!判決配合我過戶!公司拒不配合出戶怎麼申請強制執
以掛靠公司拒不履行配合你過戶義務為由,向法院申請執行,請求依據生效判決,予以強制執行。
『叄』 關於掛靠合同糾紛的法律問題
你好,對於你的車輛,你是可以起訴要求解除掛靠合同的,因為原車主簽的合同對於你是不生效的。對於你的損失可以在起訴時一並主張,要求掛靠公司賠償。
『肆』 掛靠戶口會引起財產糾紛嗎
戶口與財產繼承無關,有遺囑按遺囑,無遺囑按照法定繼承,對法定繼承的規定如下: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伍』 建築勞務公司被掛靠產生材料糾紛怎麼辦
1、掛靠經營即是指企業、合夥組織、個體戶或者自然人與另外的回一個經營主體達成掛靠協答議,然後掛靠的企業、合夥組織、個體戶或者自然人使用被掛靠的經營主體的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被掛靠方提供資質、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服務並定期向掛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費用的經營方式。2、從法律上講,掛靠經營實質上就是一些自然人、合夥組織利用企業法人的獨立人格和資質,規避國家法律政策對個體私營經濟在稅收、貸款、業務范圍等方面的限制,並且利用所掛靠的企業法人的獨立人格獲得自身難以取得的交易信用與經濟利益,是通過某種「包裝」為自己「正名」。從這個意義上講,掛靠經營其實是一種「逃法」行為。
『陸』 被掛靠單位在糾紛中承擔什麼責任
「掛靠」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將掛靠經營界定為「掛靠方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進行施工的生產經營活動。」《解釋》第4條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築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由此可見,由於掛靠屬於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事實,一旦發現,將承擔合同無效、沒收違法所得的法律責任。
最高法院僅對如何確定訴訟主體作出了司法解釋,最高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第52條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那麼將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列為共同訴訟人後,他們應該如何承擔責任,筆者認為,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在江蘇省高院發布的《關於當前經濟審判工作中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中就明確規定,無進出口權的法人用有進出口權的法人的進出口業務章對外簽約,應將兩者列為共同訴訟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已被司法實踐所接受。另外需要注意,被掛靠人允許他人掛靠經營,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易使相對人誤認為是在與被掛靠單位進行交易。被掛靠單位如不承擔責任,會使善意相對人遭受不合理的損失。
『柒』 掛靠建築公司出現經濟糾紛公司有義務償還債務嗎
是個體工商戶形式來掛靠自在公司借用公司資質進行建築開發的,不會有責任。司法解釋: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按這個解釋被我掛靠的公司破產,也是破產中的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