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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復訴訟侵權

發布時間: 2021-02-11 02:53:08

㈠ 共同侵權可以分別訴訟嗎

持共同侵權為可分之訴觀點的人認為,《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民法理論認為,共同侵權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根據連帶債務的性質,被侵權人有權就一部或者全部債權向全體或者侵權人請求賠償。據此原理,債權人有權對部分侵權人就全部債務或者部分債務起訴,也可以向全部侵權人就全部或者部分債務起訴,那麼被侵權人在訴訟主體和訴訟標的上具有選擇權,可分別起訴。被侵權人可以選擇侵權人中最具有賠償能力的人請求給付。按照這一理論,上述案件中在丁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甚至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形下,甲可以直接起訴乙、丙要求二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無需追加丁為被告。
持共同侵權為不可分之訴的人認為,對於共同侵權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性質,屬於必要的共同訴訟,即不可分之訴。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參加訴訟的同一方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並審理的訴訟。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審理,必須合並審理,對於原告遺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則應當告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因此,當受害人僅對部分侵權人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他共同侵權人參加訴訟。按照這一理論,上述案件中,即使原、被告都不申請追加丁為被告,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屬於共同侵權,也應依職權通知丁參加訴訟,否則屬於遺漏必要的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四)項規定:「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筆者認為,共同侵權在程序上應按必要共同訴訟處理較妥當,理由是:
第一,追加當事人是案件的審理和推進所必須。共同侵權未經訴訟,事實尚未清楚,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這都需要經過訴訟審理之後方能確定。未經訴訟就認定構成共同侵權,賦予原告選擇權,有未審先判之嫌疑。
第二,從保護被侵權人的角度,並無不妥。將共同侵權之訴界定為必要共同訴訟,並不會損害被侵權人的利益。在審理過程中,將可能構成共同侵權的侵權人追加為案件當事人,有利於案件事實的查清,被侵權人的權利可以得到更充分的保護。那麼被侵權人如何實現實體法上賦予的可請求部分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也可請求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呢?被侵權人可在執行階段選擇,其可選擇執行共同侵權人之一人、數人或全體承擔責任,這與連帶債務理論並無不合,只不過將其選擇權的實現後置到連帶債務經訴訟確定後的執行階段而已,對被侵權人有益無害。這時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被侵權人可根據義務人的經濟情況、履行能力等,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執行方式。
第三,有利於案件的審理,防止未到庭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如果侵權人沒有全部到庭,被侵權人和到庭侵權人的合意將有可能損害未到庭侵權人的合法利益。在沒有通知其他當事人實現訴權的前提,法院作出的判決,也可能損害他人合法權利。至於法院追加當事人後,當事人仍不到庭,並不影響法院的審理和判決,其放棄訴權造成的後果由其自行承擔。
第四,避免重復訴訟,防止被侵權人不當獲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訴意見》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可見共同侵權訴訟中,兩個及以上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的情況時有發生,由於人民法院之間信息不通,被侵權人分別向不同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各侵權人承擔全部之給付而獲利就成為可能。正如王澤鑒先生所言「連帶責任制度旨在保護債權人,但亦限制僅能請求全部的的支付,不能因有多數債務人而得各為全部之給付而獲利。」如對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人分別起訴,不僅浪費司法資源,而且會增加當事人的訴累,既不經濟也不效率。

㈡ 同一案件存在侵權糾紛和醫療糾紛可以兩次起訴嗎

同一被告,同一事實,可以從不同的法律關系和案由起訴,這屬於競合,但只能選擇回其一來起訴,不能答同時選擇多個法律關系和案由多次起訴。

對此類問題,現行法律和蕞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文件均有規定。如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規定,從立法上明示了我國承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並賦予當事人選擇起訴訟由的權利。

專利侵權可以在不同地方多次起訴嗎

根據訴訟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一般不可以,但有新情況可能可以。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版適用《中華權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42條: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參考資料: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㈣ 原告訴訟被告侵權,在同一案件中可不可以起訴多次不同

根據訴訟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一般不可以,但有新情況可能可以。

1、根據回《最高人民法答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42條: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參考資料: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㈤ 中國(即華蓋創意)「惡意訴訟」被告侵權怎麼辦

在2009年以來,通過書面通牒,法律訴訟在中國掀起了一場貌似正義的知識產權大戰。本律師的法律顧問單位竟然屢屢被其索賠,而手段與方法頗為相似。近一年來,根據本人與華蓋創意公司以及代理律師的實戰經驗,與大家一起分享。
該公司採取的方式基本一層不變,先是通過電話口頭威脅,指出你在某年某月某地未經許可使用了編號為多少,大小為多少的圖片,然後義正嚴詞的告訴你的行為觸犯了哪條哪款,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如何嚴重,在你還沒有回過神來的時候,馬上告訴你請立即與其協商賠償事宜。當然,這還沒有完,如果你按部就班,乖乖就範,你為你也許都不記得的某年某月某日的侵權行為買單,這個事情就此為止。如果沒有答應對方的索賠要求,那麼你的噩夢就此開始,隨後會有一份法律聲明發過來,大概的模式是描述你的侵權行為,列舉相關法律規定,闡明法律責任,最後要錢,否則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你繼續不理,那麼
「最後致函」接踵而至,「最後致函」的威懾力極大,雖然內容與前面的法律聲明大致相同,但多了一份法院判決的復印件,在這種情況下,「最後」兩字的殺傷力更加突顯。不過,如果你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有幸繼續玩下去,你會發現,繼「最後致函」後還有「最後通知」,度過了初次見到「最後」的恐慌,再見「最後」基本味同嚼蠟,無非是重復同樣的話題,這個通知的內容很短,大意是侵權賠錢,並再次重復要通過訴訟途徑追究法律責任等等之類的話語。如果堅持到了這一步,那麼恭喜你,你已經成功了一半。你從此將不再恐慌,因為你的對手已經沒有辦法使你就範,只能採取他最不想採取的辦法:訴訟。因為訴訟是一項漫長的煩瑣的風險巨大的工作,如果一旦啟動訴訟程序誰都不能保證訴訟的結果是否自己希望的,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調解,什麼時候調解,如何調解,調解方案如何制定你都有話語權。真正的高手無須亮出底牌,沉默最大的好處在於琢磨不透。而一旦成功的逼迫對手亮出最後的武器「訴訟」,那麼主動權已經在你手裡了。那麼如何應對華蓋創意的訴訟敲詐,下面給你一些建議:
1、沉默,盡可能的沉默。這里的沉默不是不作為,是盡量減少與對方對話的機會和時間。因為在前期的協商過程中,你的書面的、電子的或者口頭的任何東西都可能成為法庭上對你不利的證據。你應當做的是盡可能的否認一切,否認侵權,否認賠償。除此之外,不用與對方進行激烈的辯論和爭吵,否則,你會發現自己的語言在那些經過專業培訓的對手面前顯得很是無力,記住,業余狡辯萬萬敵不過專業而生澀的法言法語。
2、延長,盡可能的延長。這里的延長指的是延長解決問題的時間,延長作出最後決定的時間。知識產權案件不同一般案件,因為涉及取證、公證等問題,因此前期的投入比一般案件要大,成本要高,而知識產權案一般採取的收費方式是風險代理,因此在啟動訴訟之前,要支付取證的費用、公證費、律師費、訴訟費等等。而像華蓋創意公司這樣主要的業務收入靠獲取訴訟賠償的公司來說,一旦一個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之後,那麼時間可能會是兩年或者三年才拿到終審判決。這么漫長的時間任何一個公司都無法承擔的風險。
3、調解,盡可能的調解。不過是沉默還是延長,事情很少能最終解決,而唯一符合當下和諧社會精神的恐怕就是調解了。這里的調解需要技巧,這里強調的調解指的是在法庭的主持下的調解。前面已經說了很多,將華蓋創意拖入類似「搶七」決戰的訴訟是成功調解的前提。一方面,因為訴訟的漫長,成本的增加,華蓋創意的訴訟風險逐步增加;另一方面,
法院調解結案率對法官來講是一項硬性指標,如果你打過官司,你會發現,法官都會向你推銷這個產品:調解。調解是關乎法官收入多少的關鍵,調解是影響法官升遷的指標,調解更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武器。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有效利用法官權力達到調解目的,簡直是N全其美。
4、訴訟,盡可能走完任何一個程序。如果在訴訟前沒有達成調解,如果案件審理中沒有達成調解,其實不用急,盡可能的走完每個程序,也許會柳暗花明。首先,你可以對法院的是否具有審理案件的資格提出異議,專業名詞叫管轄權異議,如果被裁定駁回,那麼你還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根據深圳法院的效率這個程序走下來大概需要6個月左右的時間;然後你可以提起反訴,要求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等到一審判決下來,估計又6個月的時間過去了;判決拿到之後,你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再開庭,再出判決,等二審判決下來,估計又又6個月時間過去了。之後,如果你實在覺得一審、二審的判決的確有錯誤的地方,那麼你還可以申訴,當然這個申訴就沒什麼時間限制,如果你時間夠多,完全可以申訴到你滿意為止。如果你不申訴,那麼就是執行階段,執行很顯然是必須有財產才能執行的,如果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即使華蓋創意申請了強制執行,那麼法院也只能發給華蓋創意一個通知,告知中止執行,等有財產線索之後再執行。這樣的結果恐怕有些欲哭無淚了。當然,如果在一審中,或者二審中或者執行中,你申請了破產或者被吊銷了,這個訴訟一點意義都沒有了。盡管如此,你還是可以調解,但是這時候調解也許華蓋創意的心理預期比當初不知道要低了多少倍。
5、證據、時效。拖是個辦法,即便是在法庭上的攻堅戰也不是沒有辦法的。因為成本的原因華蓋創意在法庭上提供的證據根本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同樣訴訟時效的規定使你根本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最後申明:作為法律工作者,本人號召廣大企業嚴格貫徹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本人也反對打著維護支持產權的旗號,濫用訴權,惡意敲詐的行為。

㈥ 專利侵權訴訟可重復起訴嗎

我國民事訴訟是不允許重復起訴的,專利侵權亦屬民事訴訟。
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47條,回當事答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1、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2、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㈦ 同一個被告侵權,被告侵權原告多個著作權的,是按照同一個案件處理,也收取50元嗎

<p>  問題提示:在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往往會出現一個權利人就其享有的多部作品(如音樂作品、文字作品等)著作權向一個被告在一起案件中提出訴訟,對此類訴訟法院在程序上應如何處理?</p><p>  【要點提示】</p><p>  此類訴訟就是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主張兩個以上的符合人民法院受訴條件的獨立的訴,其本質是訴訟標的的合並。雖然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基於方便當事人訴訟和方便法院審理的考慮,存在將此類案件作為一起案件立案審理的情形,但這並不意味著無條件地承認訴的合並審理。對於合並審理會使訴訟法律關系復雜化,造成當事人起訴、應訴困難,導致訴訟不經濟的案件,人民法院不應合並審理,並向當事人充分、明確地釋明。</p><p>  【案例索引】</p><p>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杭民三初字第331號(2010年3月29日)</p><p>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浙知終字第106號(2010年7月2日)</p><p>  【案情】</p><p>  原告:新京報社</p><p>  被告:浙江在線網路傳媒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在線)</p><p>  原告新京報社訴稱:2007年7月,新京報社通過公證取證,浙江在線旗下的浙江在線網站未經其授權擅自轉載新京報社享有著作權的文字作品7706篇、圖片作品2477幅,侵害其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和獲得報酬權,遂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浙江在線停止轉載文章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支付稿酬及其他合理費用共計2086625元。該案後因管轄移送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p><p>  被告浙江在線辯稱:(1)對新京報社作為7000餘篇作品的著作權人主體資格有異議,其官方網站上的編輯、記者人數為330人,但本案所涉的作者人數為520人,存在明顯出入。新京報社要證明所有作品均是職務作品證據不足。(2)新京報社將凡是與「浙江在線」、「新京報」幾個字有關的內容均向法院主張不合理,所涉的7706篇文章並非全部來源於浙江在線,很多與其無關,對其被告主體資格存疑;(3)所涉作品中部分作品的字數、內容與新京報社的主張存在出入。</p><p>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新京報社於2007年7月通過公證取證的方式,對浙江在線旗下的浙江在線網站在其網站上的文字作品和圖片作品進行證據保全,認為浙江在線未經其授權擅自轉載新京報社享有著作權的文字作品7706篇、圖片作品2477幅,侵害其著作權。新京報社於2008年1月11日以浙江在線為被告起訴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立案後,由於浙江在線提出管轄權異議,北京一中院裁定本案移送至杭州中院管轄,</p><p>  【審判】</p><p>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涉及被控侵權作品7000餘篇,作者500餘人,新京報社基於不同的爭議事實向浙江在線提出訴訟請求,形成多個訴訟標的,構成多個獨立的訴,根據案件性質不宜合並審理。該院還書面通知新京報社按每篇文章一個案件或以同一作者所著的文章為一個案件分案起訴,但新京報社表示拒絕。對此,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於2010年3月29日裁定:駁回新京報社的起訴。</p><p>  裁定送達後,新京報社不服原審裁定,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中新京報社以浙江在線侵害其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圖片作品的著作權為由,按照相應的稿酬標准在一個案件中提出了相應的訴訟請求,所指向的訴訟客體為獨立存在的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圖片作品。新京報社基於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爭議事實相類似,而在同一個案件中提出共同主張實為民事訴訟程序中訴的客體合並,即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主張兩個以上訴訟標的。此類訴訟其實質上包含著若干個獨立的訴訟標的,並構成若干個獨立的訴。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存在將此類案件作為民事關聯糾紛案件合並審理的情形,即對民事訴訟中若干個具聲獨立的訴,各訴之間又具有一定的關聯的案件合並在一個程序中進行審理。但此種合並審理的目的在於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辦案效率,節省人力、物力、財力,便利人民群眾訴訟,便利人民法院辦案,並防止在同一問題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且通常情況下,此類案件的合並審理應充分徵求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但本案中,浙江在線以合並審理無法查明涉案事實為由明確表示不同意合並審理。同時,本案在審理中還存在以下情形:</p><p>  1.從浙江在線提出的抗辯看,其抗辯理由為:(1)對新京報社作為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主體資格有異議,其官方網站上的編輯、記者人數為330人,但本案所涉的作者人數為520人,存在出入。新京報社要證明所有作品均是職務作品證據尚有待甄別。(2)新京報社對與「浙江在線」、「新京報」相關聯的所有內容均提出侵權主張,大部分與其無關。其作為被告主體資格存疑;(3)所涉作品中部分作品的字數、內容與新京報社的主張存有出入。上述抗辯理由法院在審理中勢必需要對相應作品的權利人、侵權人主體資格和作品字數、內容進行一一質證和比對。</p><p>  2.從證據情況看,涉案被控侵權作品清單長達857頁,共包括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圖片作品,數量龐大。且本案在管轄移送過程中,部分證據編號丟失、順序混亂,導致在原審審理中當事人甄別證據困難,訴訟活動難以正常進行。</p><p>  3.從本案的實際審理狀況和效果看:(1)在對作品權利人的身份確定上,例如,原審法院曾就前50篇作品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僅新京報社提供有關作品權利人的質證意見中就對該50篇作品所涉的作者和編輯的勞動合同區分為四種類型:①文章作者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著作權(除署名權外)歸屬於新京報社,涉及19篇文章。②文章系新京報社記者、編輯集體采編,無相應作者個人署名,其著作權屬於新京報社,涉及3篇文章。③文章作者的勞動合同中通過以下兩點約定了著作權歸屬新京報社:一是合同約定新京報社為作者提供福利待遇參照該社《人力資源管理辦法》,而該社《人力資源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各系統員工利用報社的物質技術條件在勞動合同期間履行工作任務創作的技術成果或作品,均屬於職務成果,著作權屬於報社」;二是勞動合同最後約定「新京報社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因此,上述《人力資源管理辦法》第39條的規定對雙方構成約束,涉及25篇文章。④南方都市報社記者采寫的文章,涉及3篇文章。也就是說,僅就50篇作品的著作權人身份確定尚存諸多情形和爭議。浙江在線在二審庭審中明確表示除對第一種類型的著作權歸屬沒有異議外,其餘均有異議。對此法院仍需一一甄別。(2)從對侵權作品的比對看,有的作品是標題相同,但內容不同或不完全相同,有的是標題不同但內容相同,且雙方當事人就所涉作品的性質也有不同的認識,浙江在線認為有部分作品是對時事新聞的合法合理使用。由此需要對相應作品的性質、內容和字數等進行分別比對。(3)從侵權主體上看,新京報社提供的被控侵權作品上有的顯示是浙江在線,有的則顯示是浙江在線的關聯網站,實際侵權主體仍有待進一步確定。因此,上述存在的問題只有通過分案審查、全面比對才能得到解決。</p><p>  4,新京報社在一審中曾提出本案所涉作品無需一一比對,可以採取抽樣比對方式來證明侵權事實的主張。但基於知識產權具有區別於有形財產權的固有法律特性,採用抽樣比對的方法既無助於客觀事實的查清,也不符合審判規律,且難以保障相關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並不可取。</p><p>  新京報社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主張其實體權利無可厚非,但主張本案並案起訴並無明確法律依據。本案合並審理既無法體現「便利人民群眾訴訟,便利人民法院辦案」的兩便原則,也無法實現公正裁決的最終目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應充分考慮程序的公正和平衡,確保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以全面、平等地行使。新京報社作為權利人完全可以採用選擇其中一件作品或其中一個作者所涉的作品為訴訟標的等方式提起訴訟,以確定侵權事實和賠償標准,方便案件的審理和最終解決,且此種選擇並不會影響其訴訟權利的正常行使。</p><p>  綜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新京報社以浙江在線侵害其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圖片作品的著作權為由,作為一起訴訟先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原審法院接受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後受理本案,在對本案所涉糾紛進入審理程序時,經過多次證據交換和開庭,發現本案的合並審理確實存在阻礙案件審理和客觀事實查明的情形後,向新京報社作了充分釋明,要求其將案件按照一定的分類方式分案起訴。原審法院在新京報社拒絕的情況下,駁回新京報社的起訴並無不當。新京報社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得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於2010年7月2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p><p>  【評析】</p><p>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訴的合並的案件,在民事訴訟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訴的合並既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理論問題,又是一個十分棘手的實務問題。在這類案件的受理和審理中,應當充分認識訴的合並的性質,明晰其與共同訴訟的區別、把握合並審理的原則和目的,並積極探索此類案件審理的新思路。</p><p>  一、訴的客觀合並</p><p>  訴是由主觀要素和客觀要素兩個方面構成,主觀要素就是案件的當事人,客觀要素就是訴訟標的。如果主觀要素和客觀要素都是單一的,稱之為單一之訴;如果兩個要素中有其中之一是多數時,稱之為復合之訴。復合之訴又叫做合並之訴,其中主觀要素為多數的訴訟,在民事訴訟中為訴的主體的合並,或者訴的主觀合並,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共同訴訟」。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第56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第126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上述三條所涉及的均系訴的主體的合並,也就是說,《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共同訴訟」並不直接涉及到訴訟標的的復數的問題,本案顯然不屬於前述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p><p>  本案中新京報社以浙江在線侵害其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圖片作品的著作權為由,在一個案件中提出了相應的訴訟請求,雖然新京報社根據所有作品的總字數計算稿酬提出主張,但並不能否認的是該訴所指向的訴訟客體仍為獨立存在的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圖片作品。新京報社在同一個案件中提出共同主張,實際上是基於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爭議事實相類似,此並案起訴屬於民事訴訟程序中訴的客觀要素(訴訟標的)為復數的訴的客體合並,也就是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主張兩個以上的符合法院受訴條件的獨立的訴,其實質上是包含著若干個獨立的訴訟標的,並構成若干個獨立的訴。</p><p>  二、訴的客觀合並審理的原則和目的</p><p>  根據訴訟標的的實體法學說,幾個相互獨立的請求權本來應當構成多個訴訟標的分開向人民法院主張,人民法院也應該分別判決。但在審判實踐中,對於諸如此類具有事實和法律上的聯系的若干個侵權案件,雖然在《民事訴訟法》上沒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基於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避免相互關聯的訴重復審理而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增強民事訴訟功能的考慮,可以合並審理,即對民事訴訟中若干個具有獨立的訴,各訴之間又具有一定的關聯的案件合並在一個程序中進行審理。這在訴的客觀合並中是最為常見的一種。但這種訴的合並審理並不是無條件的,當事人並案主張和人民法院合並審理的原則和目的是為了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辦案效率,節省人力、物力、財力,便利人民群眾訴訟,便利人民法院辦案,並防止在同一問題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且通常情況下應徵得當事人同意。反之,如果合並審理會使訴訟法律關系復雜化,造成當事人起訴、應訴困難,導致訴訟不經濟,一方當事人又明確表示反對的,人民法院則應當要求當事人分案主張。本案的審理即為此種情形。由於本案所涉的證據數量龐大,當事人舉證、質證過程漫長,訴訟活動難以正常進行,且在確定權利人身份、侵權主體和侵權內容上雙方當事人均存在諸多分歧,要在一個案件中將所有侵權事實查明顯然是不現實的。因此,人民法院先出於訴訟經濟的考慮,合並審理本案,但在審理中發現本案的合並審理確實阻礙了案件的審理和客觀事實的査明,為確保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以充分平等地行使,確保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判,要求新京報社將案件按照一定分類方式起訴的做法是正當的,也符合立法的相關精神。</p><p>  三、示範訴訟制度對本案的啟示</p><p>  雖然本案新京報社所提出的主張實質上是數個獨立的訴的合並,但新京報社所主張的浙江在線侵權行為具有單一性,爭點具有共同性,訴與訴之間具有事實和法律上的關聯。對此類案件適時引入示範訴訟制度,無疑是十分恰當的。</p><p>  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中並沒有示範訴訟的規定,但一些法院在審理群體性糾紛案件時已經採用了這一在兩大法系中普遍存在的訴訟制度。「示範訴訟」(Test
case),是指從存在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且事實與證據相同、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亦相同的數個案件當中選出一個案件,經全體當事人同意,法庭作出相當於合並審理的裁定,對該案件首先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全體當事人均受該判決的約束。該制度的特別之處在於用傳統的「一對一」訴訟模式來解決「小額多數」型糾紛中具有共通性的事實或法律問題,從而避免對共同爭點進行重復性的事實審理。就示範訴訟的程序步驟而言,基本上分為兩步:首先,由當事人基於協議選定或者人民法院基於職權直接指定示範訴訟案件,由人民法院對所選定的示範訴訟案件事實進行審理,其他的案件則暫時停止進行;其次,在人民法院對所選定的案件事實審理之後,如果原告勝訴,被告則不再爭辯自己的責任,對於其他案件也進行相應的賠償。如果原告在示範訴訟中敗訴,則不能再對被告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p><p>  具體到本案,新京報社和浙江在線可以通過自願簽署訴訟契約約定或由法院依職權選定,從眾多作品中選擇將某類作品或某個作品作為示範訴訟的標的起訴,人民法院通過對該個案的審理,查明諸如新京報社是否為適格的著作權人、被控侵權主體是否是浙江在線、侵權事實是否存在、賠償標准如何確定等具有共通性的,影響到同類案件的事實或法律問題,一次性解決具有共同爭點的訴訟請求,並就該訴訟作出相應的判決,該判決對於後訴的其他同類案件在一定條件下具有拘束力。示範訴訟完全具有超越個案的意義,可以作為雙方其他同類案件解決的標准,減少其他同類紛爭為訴訟所必需支出的勞力、時間和費用,或促成雙方當事人的庭外和解,從而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的能力。</p><p>  顯然,示範訴訟制度的理解和運用完全符合審理本案的兩級法院的初衷,也與我國構建和諧社會背景下司法改革的目標不謀而合,即通過多元化的方式藉助國家強制力柔性地解決社會糾紛。</p><p>  (一審合議庭成員:張政 王玲歐 林宏 二審合議庭成員:應向健 王亦非 何瓊</p><p>  編寫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王亦非 責任編輯:丁文嚴 審稿人:羅東川)</p>

㈧ 原告訴訟被告侵權,在同一案件中可不可以起訴多次不同的涉案產品

同一個案件中涉及多個產品的也只能以一個理由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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