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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合同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2 09:55:37

『壹』 服務合同糾紛

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因為標的不大,起訴不值得,建議還是協商處理較好。

『貳』 服務合同糾紛律師費用收取標准答案

給你一個參考收費標准。
四、代理民事(含商事、經濟)案件
1、不涉及財回產關系的民事案答件400-5000元/件;
2、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依照爭議標的,在規定的比例幅度內分段累計協商收費:
爭議標的收費標准
1萬元以下(含1萬元) 400-2000元;
1-10萬元(含10萬元) 5%一4%;
10-50萬元(含50萬元) 4%一3%;
50-100萬元(含100萬元) 3%一2%;
100-500萬元(含500萬元) 2%一1%;
500-1000萬元(含1000萬元) 1%一0.5%;
1000萬元以上部分 0.5%。
曾辦一審又辦二審的案件可以按一審標准酌減收費。

『叄』 服務合同糾紛都包括什麼

服務合同糾紛主要有如下內容:如不能按照合同履行或只能部分按照合同履行。再就是履行合同時要求增加費用。第三是合同沒有規定明確的服務標准。第四是合同沒有規定服務明確的服務時限。第五是費用規定不明確。

『肆』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責任如何認定

你好,在現今,我國致力於法治環境建設的大背景下,法律憑證就具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合同在生活中就是十分常見且重要的。做很多事情都需要簽訂合同,不管是工作還是從事其他活動。而合同糾紛的案例也就不斷增多,那麼法律服務合同糾紛責任如何認定呢?接下來小編將為您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一、未盡到誠實的法律服務義務

違反了《合同法》第6條的規定和全國律協2004年頒布實施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16條的規定。這種執業律師往往是向委託人承諾:能打贏「官司」,承諾判決結果,委託人在被誤導的情況,產生訴訟慾望,對訴訟解決糾紛的期望值開始上升,最終簽訂委託代理合同。

二、未盡到告知訴訟風險的法律服務義務

違反了《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和全國律協2004年頒布實施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48條的規定。作為執業律師,應當客觀地告知委託人擬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而這種執業律師往往是:只講有利的,不講不利的,當判決結果是敗訴時,只談我該主張的都主張了,該請求的都請求了,該抗辯的都抗辯了,法官不支持不採納,我有什麼辦法。結果只能是,訴訟有風險,責任個人擔。

三、未盡到提供規范的法律服務保障義務

違反了《合同法》第112條規定和全國律協2004《律師執行為規范》第49條的規定。基於人們對執行律師的信賴和律師執行行為規定的要求,律師在執業時,應當根據法律和自己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對擬委託辦理的案件,作出科學的法律判斷,為委託人提供符合法律規范的法律服務,根據法律完成委託事項,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這種執業律師,往往是犯常規性錯誤,你訴誰,訴訟主體搞錯了;怎麼訴,程序搞錯了;在哪訴,管轄搞錯了;能否訴,時效搞錯了;訴什麼,訴由搞錯了;憑什麼,舉證搞錯了;為什麼,法理搞錯了;支持否,法律適用搞錯了。

這每件錯誤,都會導致委託人敗訴。更有甚者,未經委託人授權或屈解委託人的真實意思擅自當庭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惡意串通和跟對方和解,損害了委託人的利益。

那麼,因履行法律服務合同發生糾紛,通過什麼途徑解決呢?最便民的途徑是,到執行律師注冊登記的省律師協會進行投訴解決。正如全國律協2004年頒布實施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175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妥善處理律師執業中發生的各類糾紛,自覺接受律師協會及其相關機構的調解處理。」和第176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認真履行協會就律師執業糾紛做出的裁決。」的規定。

如果對律師協會的裁決不服,或者不願意到律師協會申請裁決,可在法律服務合同糾紛發生兩年之內,到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訴訴解決,標的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到中級人民法院解決。

受案法院應當按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0]26號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第38條第134款第4項的規定,以法律服務合同糾紛案作為案由,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就應當立案受理。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經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並能夠認定;經過法庭辯論正論、反論、並能夠成立;就應當根據《合同法》第112條、第113條的規定,參照《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做出判決。使代理有風險,責任律師擔變為現實,還委託人一個公道。

在現實生活中,關於合同糾紛的案例十分常見,每個當事人都會為了自己的利益據理力爭。對於關於的合同糾紛,是必需要走民事訴訟程序的。在各種法律活動中,關於合同的糾紛是比較常見的,以上就是本文對於法律服務合同糾紛責任如何認定這個問題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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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居間服務合同糾紛(法律高手請進)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回報告訂立合同的機答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我國關於居間合同的規定都在這幾個條款里,希望你可以用的上。

『陸』 關於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幾個常見問題

您好:
1
前期物業合同並非由業主簽訂,合同對業主是否有效?
普通物業服務合同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物業服務合同,是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業主委員會需要由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才能成立業主委員會。而業主大會的召開有諸多程序性要求,其中包括人數要達到一定比例。現實生活中,開發商不可能將樓盤一次性全部售出,需要經過較長的一段時間後,小區業主的人數才能達到第一次業主大會所要求的比例。而且,即使召開了第一次業主大會,也未必能馬上成立業主委員會。但是在這段過渡時間內,房屋已經交付給業主,業主存在著物業管理的需求。因此,這一階段由開發商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來對物業進行有效管理。開發商與物業服務企業所簽訂的臨時性、過渡性的物業服務合同,就是前期物業合同。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換言之,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買賣合同時,已經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了買賣合同的構成部分,業主認可由開發商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依據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業主應當履行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服務費的義務。除了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合同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一條也規定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若以其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某甲不應當以其並非前期物業合同的當事人,拒絕繳納物業服務費。
2
業主能否以房屋質量問題為由拒絕繳納物業服務費?
開發商與物業服務公司是兩個不同且相互獨立的企業法人,兩者對於物業所應承擔的責任也不相同。小區的房屋質量問題在質保期之內是由開發商負責維修,質量瑕疵擔保責任由開發商承擔,質保期滿後業主維修房子需要啟動小區維修基金進行維修。而物業公司作為一個服務主體,僅提供對公共區域的清潔、安保等服務,房屋質量瑕疵問題並非其物業管理的職責范圍。物業服務與房屋買賣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業主不能以房屋質量存在問題為由,遲交、拒交物業服務費。
3
業主能否以物業服務質量不到位為由拒絕繳納物業服務費?
既然業主不能以房屋質量存在問題拒交物業服務費,那能否以物業服務質量水平低、不達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服務費?答案也是否定的。小編認為,首先,雖然業主認為物業服務公司所提供的服務質量「不達標」,但是物業服務的質量標准應由物業服務合同明確約定,業主不應當以其所提供的管理服務不符合自己的需求或者自己認定的標准為由拖欠物業服務費。其次,業主一般只能舉證證明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有瑕疵,而不能證明物業公司沒有提供服務、沒有履行合同義務。而且,物業服務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具有整體性,比如對公共區域的綠化和保潔,雖然無法細分到每個業主身上,但卻對每個業主都有整體的作用。在此情況下,物業服務公司並非完全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業主可以針對物業公司不完全履行的部分拒絕繳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但不能拒絕繳納全部的物業服務費。
風險提示
實踐中不少業主以自己並非合同當事人、物業服務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差為由,拒付物業服務費,由此產生了大量糾紛。與開發商、物業服務公司相比,業主雖然為較為弱勢一方,但業主應當合法、理性維權,以免無理由拒付物業管理費,屆時還將產生違約金的損失。

『柒』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屬於委託合同嗎

法律服務合同糾紛是屬於委託合同,一般都是以委託代理協議簽的

『捌』 朋友請問一下法律服務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先協議,協議不成只有訴訟法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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