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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2 09:47:25

A. 實習生 就業協議

據我所知,大學里的就業協議書(我們叫三方協議)好像只有一份吧。慎重吧!其實,你簽到一個你認識的人公司,但不去上班,是可以的。但是問題是你如果想重新找個適合自己的工作,你需要三方協議,企業才會跟你簽,而你的三方協議已經用過了,學校可能就不會再給你了。好好考慮考慮吧。

B. 實習生與公司簽合同時要注意什麼

實習生與公司簽合同時要注意的問題是: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於在試用期內,員工為企業提供了勞動,企業也為員工支付了報酬,雙方已經建立了勞動頭系。因此,用人單位應當自員工在單位工作時,就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當然也包括試用期,而不是等到試用期過了再簽合同。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另外還有試用期限,試用期工資待遇也應在合同中明確;如有保密義務和竟業限制也應在合同中明確。

C. 實習生的合同問題

首先,未畢業的學生通常會因為未畢業而被認為沒有勞動者資格,因此企業對未畢業的學生到其單位上班視為實習或社會實踐。
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意見》中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很多人據此認為在校生不具備勞動主體資格。但該條規定針對的是學生仍以在校學習為主,不以就業為目的,只是利用業余時間進行社會實踐或打零散工的情形,但並沒有否定在校學生的勞動主體資格。相關法規也明確規定了不適用勞動法的主體范圍:其中有公務員和比照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但並未將在校學生羅列在內。實際上,上述規定出台的背景是:九十年代,當時的大學生由國家統一分配,為了避免有關單位和部門將這種打工視為就業而影響對大學生分配工作,為了保護大學生的畢業分配,從而制訂了該規定。
因此,對於在校大學生是否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應區別對待。如果在校生年滿16歲,已完成了全部學習任務,向單位明確了求職就業願望,雙方簽訂了內容全面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按合同約定按時上班為單位付出自己的勞動,單位也按合同約定對在校生進行管理,其從事的勞動屬於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在此情況下,單位明知勞動者為在校學生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認定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在校生只要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已經年滿16周歲,已具備面向社會求職和就業的條件,應具有勞動主體資格,應當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約束與保護。
所謂」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因此,你與校、企簽訂的三方協議的效力,從簽訂之時已經終止,因此三方協議對你與單位起不了實際作用。
對於你的情況,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你兩個項目的費用:1、自你到用人單位報到上班之日起一個月後一年內的每個月需支付你雙倍工資。2、合同期滿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須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必須注意的是,這類型的案件在實際當中存在諸多爭議。主要是關於勞動資格的認定問題。一來你參與工作時間比較早,被認為是實習或社會實踐也無可厚非。二來你與校企簽訂了三方協議之後才到用人單位報到工作比較容易認定你有勞動者資格,即使單位沒給你簽勞動合同但也能夠以實際用工方式確立你與用人單位的事實勞動關系。但在簽訂三方協議之前你在該單位工作的時間,比較難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而更傾向於認定為社會實踐或實習。
存在這樣的爭議,將會影響到用人單位須向你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D. 怎樣寫實習生合同

去英才網 看看。裡面有的

E. 《實習生實習協議書》是什麼

首先由於目前學生實習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屬於法律空白,因此實習只能界定為為民事協議,不屬勞動法調整。 因此實習期間簽訂的實習合同一般認為是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歸《合同法》、《民法通則》調整。而勞動合同才歸《勞動法》、《勞動合同》調整。同時在實習合同中,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平等民事主體間的關系,而非具有不平等性的勞動關系;如果違約的話要承擔的是民事責任,而非勞動法上的責任;實習協議是學生保護自我權益的有利武器,因此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明確的實習協議,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益。簽訂實習協議的時候,應注意以下幾點:查明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協議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格是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因此,實習生簽協議之前,一定要先審查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其次,看清協議條款是否明確合法。實習協議的內容是整個實習協議的關鍵部分,實習生一定要認真核查雙方權利義務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是否明確了崗位與薪酬等。再次,查看簽訂實習協議的程序是否完備。實習生和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簽協議時要注意完整地履行手續。其一,要簽名並寫清簽字時間;其二,必須加蓋單位公章並註明時間,不能用個人簽字代替單位公章。最後,注意違約責任的界定是否明確。在協議內容中,應詳細表述當事人雙方的違約情形及違約後應負的責任,同時還應寫明當事人違約後通過何種方式、途徑來承擔責任。這樣才有利於當事人雙方履行協議,也有利於防止糾紛的發生及糾紛的解決。

F. 就業協議,實習合同的區別

1、就業協議一般是指還沒畢竟的應屆生用的,由地方教育部門制定的統一格式的三方協議,學生、企業和學校各執一份。與勞動合同不同,理論上在校生是不能簽勞動合同的。就是畢業後要去那個單位上班的。

2、實習合同。實習合同並非法定合同形式,只是在實習生與企業之間的訂立的一種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與勞動合同不同。

3、試用期合同屬於勞動合同的一種。有的試用期合同直接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條款,其實是一樣的。因為試用期屬於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一個特殊時期,可以單獨採用試用期合同也可以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條款。

搞清楚以上三個,勞動合同與他們的區別就顯而易見了。

(6)實習生合同擴展閱讀:

就業協議是暫不具備就業條件的人員與暫不能正式錄用該人員的單位之間訂立的擬建立勞動法律關系的協議,比如在校學生與將來可能就業的單位之間訂立的協議;

實習:顧名思義,是在實踐中學習。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學習之後,或者說當學習告一段落的時候,我們需要了解自己的所學需要或應當如何應用在實踐中。因為任何知識源於實踐,歸於實踐,所以要付諸實踐來檢驗所學。實習一般包括大學里的學生的金工實習和公司里安排員工實習。企業的硬性要求往往會成為實習生被留用的絆腳石。

G. 實習生一般簽什麼合同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實習和正式工作一樣簽勞動合同。而勞務合同一般是兼職、項目外包、短期運維類的工作,勞務所得稅為20%,起征點是800元。

H. 實習生實習的時候,要簽合同嗎

實習生還屬在校學生,實習期間與公司並不形成勞動關系,無需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需要簽實習協議。

1、根據教育部的規定,需要簽訂實習生協議書;

2、一般由各地(地級市)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相關協議範本;

3、協議由企業、學校、學生三方(分別為甲方、乙方、丙方)共同簽訂;

4、如果當地主管部門沒有相關協議範本,可採取外地的也可;

5、關鍵是有明確實習中每天工作時間、實習報酬的方法、責任時間的處理等;

三方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憑《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全國畢業生研究生報到證》)、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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