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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合同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2-10 19:53:10

『壹』 客運合同糾紛中當事人是否可以選擇由事故發生地法院管轄

不能。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貳』 客運合同糾紛(特殊)

你們沒有過錯,旅客的損害也不是你們履行合同使違約造成的因此不用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叄』 運輸合同糾紛

運輸合同主要包括: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這三種類型主要是由運輸的主體決定的。
運輸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界定: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約定管轄的協議,如果有的話,則協議約定的法院有管轄權;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法定管轄來確定管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轄權。如果合同已經履行的,則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如果合同未履行,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否則合同履行地法院無管轄權。
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肆』 因無償旅客運輸合同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問題

該損失應該由甲承擔。甲乙之間屬於無償幫工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損失應該由甲承擔

『伍』 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是否可以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

起訴時,原告同時起訴肇事方和保險公司的,可將兩者列為共同被告。侵權賠償與保險賠付系不同的法律關系,不屬於共同訴訟,本應分案處理,但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1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對保險金享有直接的請求權,且該請求權是法定的,故可從訴的合並的角度,將兩者列為共同被告。

『陸』 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件是民事還是商事案件

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主要是關於民事權利、義務性質的糾紛,屬於人民內部矛盾性質;所適用的實體法是民法通則、婚姻法、海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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