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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糾紛解釋

發布時間: 2021-02-10 18:23:14

⑴ 有哪些糾紛類型,具體解釋各種糾紛的含義

你好,你先看一下吧。逐一解釋工作量太大。

一、人格權糾紛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2、姓名權糾紛

3、肖像權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4、名譽權糾紛

5、榮譽權糾紛

6、隱私權糾紛

7、婚姻自主權糾紛

8、人身自由權糾紛

9、一般人格權糾紛

婚姻家庭、繼承糾紛

二、婚姻家庭糾紛

10、婚約財產糾紛

11、離婚糾紛

12、離婚後財產糾紛

13、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

14、婚姻無效糾紛

15、撤銷婚姻糾紛

16、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17、同居關系糾紛

(1)同居關系析產糾紛

(2)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

18、撫養糾紛

(1)撫養費糾紛

(2)變更撫養關系糾紛

19、扶養糾紛

(1)扶養費糾紛

(2)變更扶養關系糾紛

20、贍養糾紛

(1)贍養費糾紛

(2)變更贍養關系糾紛

21、收養關系糾紛

(1)確認收養關系糾紛

(2)解除收養關系糾紛

22、監護權糾紛

23、探望權糾紛

24、分家析產糾紛

三、繼承糾紛

25、法定繼承糾紛

(1)轉繼承糾紛

(2)代位繼承糾紛

26、遺囑繼承糾紛

27、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28、遺贈糾紛

29、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物權糾紛

四、不動產登記糾紛

30、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

31、虛假登記損害責任糾紛

五、物權保護糾紛

32、物權確認糾紛

(1)所有權確認糾紛

(2)用益物權確認糾紛

(3)擔保物權確認糾紛

33、返還原物糾紛

34、排除妨害糾紛

35、消除危險糾紛

36、修理、重作、更換糾紛

37、恢復原狀糾紛

38、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六、所有權糾紛

39、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

40、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

(1)業主專有權糾紛

(2)業主共有權糾紛

(3)車位糾紛

(4)車庫糾紛

41、業主撤銷權糾紛

42、業主知情權糾紛

43、遺失物返還糾紛

44、漂流物返還糾紛

45、埋藏物返還糾紛

46、隱藏物返還糾紛

47、相鄰關系糾紛

(1)相鄰用水、排水糾紛

(2)相鄰通行糾紛

(3)相鄰土地、建築物利用關系糾紛

(4)相鄰通風糾紛

(5)相鄰採光、日照糾紛

(6)相鄰污染侵害糾紛

(7)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

48、共有糾紛

(1)共有權確認糾紛

(2)共有物分割糾紛

(3)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糾紛

七、用益物權糾紛

49、海域使用權糾紛

50、探礦權糾紛

51、采礦權糾紛

52、取水權糾紛

53、養殖權糾紛

54、捕撈權糾紛

55、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1)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

(2)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56、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

57、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58、地役權糾紛

八、擔保物權糾紛

59、抵押權糾紛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抵押權糾紛

(2)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糾紛

(3)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糾紛

(4)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糾紛

(5)動產抵押權糾紛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權糾紛

(7)動產浮動抵押權糾紛

(8)最高額抵押權糾紛

60、質權糾紛

(1)動產質權糾紛

(2)轉質權糾紛

(3)最高額質權糾紛

(4)票據質權糾紛

(5)債券質權糾紛

(6)存單質權糾紛

(7)倉單質權糾紛

(8)提單質權糾紛

(9)股權質權糾紛

(10)基金份額質權糾紛

(11)知識產權質權糾紛

(12)應收賬款質權糾紛

61、留置權糾紛

九、佔有保護糾紛

62、佔有物返還糾紛

63、佔有排除妨害糾紛

64、佔有消除危險糾紛

65、佔有物損害賠償糾紛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十、合同糾紛

66、締約過失責任糾紛

67、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1)確認合同有效糾紛

(2)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68、債權人代位權糾紛

69、債權人撤銷權糾紛

70、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71、債務轉移合同糾紛

72、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

73、懸賞廣告糾紛

74、買賣合同糾紛

(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2)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3)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4)互易糾紛

(5)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6)網路購物合同糾紛

(7)電視購物合同糾紛

75、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

76、拍賣合同糾紛

77、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1)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2)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78、臨時用地合同糾紛

79、探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80、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81、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1)委託代建合同糾紛

(2)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3)項目轉讓合同糾紛

82、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1)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

(2)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3)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4)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合同糾紛

(5)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糾紛

(6)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83、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84、供用電合同糾紛

85、供用水合同糾紛

86、供用氣合同糾紛

87、供用熱力合同糾紛

88、贈與合同糾紛

(1)公益事業捐贈合同糾紛

(2)附義務贈與合同糾紛

89、借款合同糾紛

(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2)同業拆借糾紛

(3)企業借貸糾紛

(4)民間借貸糾紛

(5)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6)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7)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

90、保證合同糾紛

91、抵押合同糾紛

92、質押合同糾紛

93、定金合同糾紛

94、進出口押匯糾紛

95、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96、銀行卡糾紛

(1)借記卡糾紛

(2)信用卡糾紛

97、租賃合同糾紛

(1)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2)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3)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4)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

98、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99、承攬合同糾紛

(1)加工合同糾紛

(2)定作合同糾紛

(3)修理合同糾紛

(4)復制合同糾紛

(5)測試合同糾紛

(6)檢驗合同糾紛

(7)鐵路機車、車輛建造合同糾紛

100、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101、運輸合同糾紛

(1)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2)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3)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4)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5)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6)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7)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8)管道運輸合同糾紛

(9)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

(10)聯合運輸合同糾紛

(11)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12)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13)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4)鐵路行李運輸合同糾紛

(15)鐵路包裹運輸合同糾紛

(16)國際鐵路聯運合同糾紛

102、保管合同糾紛

103、倉儲合同糾紛

104、委託合同糾紛

(1)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

(2)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3)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合同糾紛

(4)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

105、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1)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2)民間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106、行紀合同糾紛

107、居間合同糾紛

108、補償貿易糾紛

109、借用合同糾紛

110、典當糾紛

111、合夥協議糾紛

112、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

113、彩票、獎券糾紛

114、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115、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116、林業承包合同糾紛

117、漁業承包合同糾紛

118、牧業承包合同糾紛

119、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1)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

(2)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

(4)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同糾紛

(5)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同糾紛

(6)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

120、服務合同糾紛

(1)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2)郵寄服務合同糾紛

(3)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4)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5)旅遊合同糾紛

(6)房地產咨詢合同糾紛

(7)房地產價格評估合同糾紛

(8)旅店服務合同糾紛

(9)財會服務合同糾紛

(10)餐飲服務合同糾紛

(11)娛樂服務合同糾紛

(12)有線電視服務合同糾紛

(13)網路服務合同糾紛

(14)教育培訓合同糾紛

(15)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16)家政服務合同糾紛

(17)慶典服務合同糾紛

(18)殯葬服務合同糾紛

(19)農業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20)農機作業服務合同糾紛

(21)保安服務合同糾紛

(22)銀行結算合同糾紛

121、演出合同糾紛

122、勞務合同糾紛

123、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

124、廣告合同糾紛

125、展覽合同糾紛

126、追償權糾紛

127、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

十一、不當得利糾紛

十二、無因管理糾紛

十三、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十四、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

十五、不正當競爭糾紛

十六、壟斷糾紛

十七、勞動爭議十八、人事爭議

十九、海事海商糾紛

二十、與企業有關的糾紛

二十一、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二十二、合夥企業糾紛

二十三、與破產有關的糾紛

二十四、證券糾紛

二十五、期貨交易糾紛

303、期貨經紀合同糾紛

304、期貨透支交易糾紛

305、期貨強行平倉糾紛

306、期貨實物交割糾紛

307、期貨保證合約糾紛

308、期貨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309、侵佔期貨交易保證金糾紛

310、期貨欺詐責任糾紛

311、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責任糾紛

312、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

313、期貨虛假信息責任糾紛

二十六、信託糾紛

314、民事信託糾紛

315、營業信託糾紛

316、公益信託糾紛

二十七、保險糾紛

317、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1)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2)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3)信用保險合同糾紛

(4)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5)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318、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1)人壽保險合同糾紛

(2)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3)健康保險合同糾紛

319、再保險合同糾紛

320、保險經紀合同糾紛

321、保險代理合同糾紛

322、進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

323、保險費糾紛

二十八、票據糾紛

324、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

325、票據追索權糾紛

326、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

327、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

328、票據損害責任糾紛

329、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

330、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

331、票據保證糾紛

332、確認票據無效糾紛

333、票據代理糾紛

334、票據回購糾紛

二十九、信用證糾紛

335、委託開立信用證糾紛

336、信用證開證糾紛

337、信用證議付糾紛

338、信用證欺詐糾紛

339、信用證融資糾紛

340、信用證轉讓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三十、侵權責任糾紛

341、監護人責任糾紛

342、用人單位責任糾紛

343、勞務派遣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糾紛

344、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

345、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346、網路侵權責任糾紛

347、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1)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

(2)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糾紛

348、教育機構責任糾紛

349、產品責任糾紛

(1)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

(2)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

(3)產品運輸者責任糾紛

(4)產品倉儲者責任糾紛

350、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351、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

(2)醫療產品責任糾紛

352、環境污染責任糾紛

(1)大氣污染責任糾紛

(2)水污染責任糾紛

(3)雜訊污染責任糾紛

(4)放射性污染責任糾紛

(5)土壤污染責任糾紛

(6)電子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7)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353、高度危險責任糾紛

(1)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2)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糾紛

(3)佔有、使用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4)高度危險活動損害責任糾紛

(5)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6)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354、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

355、物件損害責任糾紛

(1)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

(2)建築物、構築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

(3)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

(4)堆放物倒塌致害責任糾紛

(5)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

(6)林木折斷損害責任糾紛

(7)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356、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357、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

358、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

359、公證損害責任糾紛

360、防衛過當損害責任糾紛

361、緊急避險損害責任糾紛

362、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責任糾紛

363、鐵路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鐵路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4、水上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水上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水上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5、航空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航空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航空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6、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7、因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8、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9、因申請訴中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70、因申請先予執行損害責任糾紛

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三十一、選民資格案件

371、申請確定選民資格

三十二、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372、申請宣告公民失蹤

373、申請撤銷宣告失蹤

374、申請為失蹤人財產指定、變更代管人

375、失蹤人債務支付糾紛

376、申請宣告公民死亡

377、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

378、被撤銷死亡宣告人請求返還財產糾紛

三十三、認定無民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379、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

380、申請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81、申請宣告公民恢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82、申請宣告公民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十四、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383、申請認定財產無主

384、申請撤銷認定財產無主

三十五、監護權特別程序案件

385、申請確定監護人

386、申請變更監護人

387、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

388、申請支付令

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389、申請公示催告

三十八、申請訴前停止侵害知識產權案件

390、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專利

391、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

392、申請訴前停止侵害著作權

393、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種權

三十九、申請保全案件

394、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395、申請訴中財產保全

396、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397、申請訴中證據保全

398、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

399、仲裁程序中的證據保全

400、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

401、申請中止支付保函項下款項

四十、仲裁程序案件

402、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

403、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四十一、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案件

404、申請海事請求保全

(1)申請扣押船舶

(2)申請拍賣扣押船舶

(3)申請扣押船載貨物

(4)申請拍賣扣押船載貨物

(5)申請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6)申請拍賣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405、申請海事支付令

406、申請海事強制令

407、申請海事證據保全

408、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409、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

410、申請海事債權登記與受償

四十二、申請承認與執行判決、仲裁裁決案件

411、申請執行海事仲裁裁決

412、申請執行知識產權仲裁裁決

413、申請執行涉外仲裁裁決

414、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

415、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

416、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

417、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

418、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裁定

419、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仲裁裁決

420、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

421、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四十三、執行異議之訴

422、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423、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424、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⑵ 關於房地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行政法規:《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3、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部門規章:《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嚴格房地產用地管理鞏固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的緊急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1307號――關於發布行業標准《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的公告、《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9號--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注銷前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等。

(2)房地產糾紛解釋擴展閱讀

交易模式

地產交易形式

(1)一級市場。這是由國家壟斷經營的市場,它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和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實現。經營業務包括:徵用土地,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以出售或拍賣的方式轉讓土地的一定時期的使用權;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

(2)二級市場。這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土地開發公司對土地進行綜合開發、經營所形成的市場。

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的主要渠道,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借用外債、境外機構和個人以自購和包銷方式買入商品房等方式。

房產交易形式

(1)房產買賣。其中包括國有房產的買賣、集體房產的買賣和私有房產的買賣。

(2)房屋租賃。

(3)房產互換。

(4)房產抵押。

樓市信息

⑶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採暖費,只有你真正使用了採暖,才會繳納採暖費,你都沒用,怎麼會繳納採暖費?自從你使用採暖的那天起,就要繳納採暖費。這不僅僅是法律的問題,更是生活常識問題。
祝好。

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

你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7號

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
第十八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出賣人與包銷人訂立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出賣人將其開發建設的房屋交由包銷人以出賣人的名義銷售的,包銷期滿未銷售的房屋,由包銷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出賣人自行銷售已經約定由包銷人包銷的房屋,包銷人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對於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參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
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二十四條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並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並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第二十六條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亦未與擔保權人辦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擔保權人起訴買受人,請求處分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出賣人參加訴訟;擔保權人同時起訴出賣人時,如果出賣人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提供保證的,應當列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條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並與擔保權人辦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請求買受人償還貸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優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出賣人為當事人,但出賣人提供保證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本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本解釋公布施行後尚在一審、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布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⑸ 房產糾紛有哪些以及其解決辦法

房產糾紛主要有哪些
(一)房屋產權糾紛。主要表現為因產權證書的登記、撤銷、變更等產生的糾紛。
(二)房屋買賣糾紛。這是日前房地產糾紛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三)房屋優先購買權糾紛。這類糾紛主要是因爭議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關系,權利人在出賣房屋時,未正確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權而引發的糾紛。
(四)房屋租賃糾紛。房屋租賃糾紛一般發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租賃房屋的養護維修、公房承租權等方面的法律問題。
(五)房屋抵押、典當糾紛。
(六)房地產相鄰關系糾紛。這是一種經常發生的房地產糾紛,它是指由相鄰房地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採光、空間延伸、管線設置等問題而引起的糾紛。
(七)房屋拆遷糾紛。
不同的房產糾紛怎樣解決
(一)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三)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四)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於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築不當,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者由於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築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⑹ 商品房買賣常見糾紛處理

商品房買賣常見糾紛處理
內容提要
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所簽訂的商品房認購協議的效力探討
(一)一起案例
1.案件事實
2.原告訴請及理由和被告的辯駁理由
3.一審的認定
4.二審的認定
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所簽訂的商品房認購協議的效力探討
(二)相關問題探討
1.哪個法院的認定是正確的?
2.對合同法52條第(5)項應如何理解?
(1)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范圍
(2)強制性規定的范圍及識別
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和45條
3.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四條應如何理解?
(1)適用的前提是否必須是取得預售許可證?
(2)認購協議與商品房預售合同是什麼關系?
(3)相對於定金合同的主合同是哪個合同?
4.法律實務中如何對疑難法條進行理解並說服法官?
(1)權威機關的解釋或說明(如上述司法解釋的第4條)
(2)體系解釋、邏輯解釋(同上及物權法的第74條)
(3)立法背景和目的(物權法的74條)
(4)社會效應(先交物業費後交房)
買受人能否以貸款政策變化是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問題探討
(一)一起案例
1.案件事實
2.原告訴請及理由和被告的辯駁理由
3.一審的認定
4.二審的認定
(二)相關問題探討
1.一審認定存在的問題(合同法41條和125條)
2.二審認定存在的問題(可預見、格式條款的效力認定)
3.合同法第39條中「採取合理的方式」的界定
4.對合同法第40條的理解
5.合同法第39條和40條的邏輯沖突及對司法解釋第10條的理解

⑺ 人民法院審理房地產案件的司法解釋

你說的不是很准確,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11日作出的《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規定的是: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16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2001]14號《關於合同法第286條理解與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五、本批復第一條至第三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後施行。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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