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執法
Ⅰ 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時與相對人沖突並受傷,能否要求要求相對人進行民事賠償
健康權屬於民事權利體系范圍,並不因主體的身份隸屬於國家機關及具體職務而消滅;在權利保護方法上,存在請求權競合,應賦予當事人選擇權,這是擴大權利主體自由的趨勢決定的;如果阻礙了原告民事權利的救濟途徑,則將使侵權人逃脫民事責任,也不符合侵權責任法的懲罰、教育功能。故本案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1、《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本條規定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照此規定,民法調整對象的特徵之一是主體的平等性。本案中,原告張興的身份是公安民警屬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代表國家機關依法履行職務,被告王某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兩者不具有平等性。公安機關以被告王某涉嫌妨害公務罪為由對其刑事拘留、法院決定對其強制醫療也說明原、被告之間存在的是行政法律關系而非民事法律關系,故本案不受民法調整。《侵權責任法》是民法的特別法,當然適用民法基本原則,適用的必要前提之一是主體平等,故本案不受《侵權責任法》調整。因此,原告張興與被告王某之間的人身損害賠償問題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
2、《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本條規定了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競合時,民事責任優先承擔的原則。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可以並存,但其前提是有兩種以上的責任競合,即一行為符合兩種以上責任的構成要件。本案中被告的刑事責任是清楚的,只是因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而被採取強制醫療措施,但原告不是以公民個人身份與被告發生沖突,而是屬於以人民警察的身份履行其法定職責,其行為代表國家,並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故其行為就不能成為產生民事法律關系的事實,沒有民事法律關系,被告的民事責任也就無從產生。本條規定的與刑事責任並存的民事責任是指犯罪嫌疑人的違法行為在違反刑法的規定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侵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權利所要承擔的責任,不包括履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最高人民法院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和最高人民法院主辦的中國審判法律應用支持系統給出的4個相關案例,都是責任主體的行為在違反刑法、行政法律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的同時侵害了刑事法律關系或行政法律關系第三人的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而要對刑事法律關系或行政法律關系第三人承擔的民事責任,無一包括履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公務員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公務員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第七十九條規定:「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退休金以及錄用、培訓、獎勵、辭退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人民警察因公致殘的,與因公致殘的現役軍人享受國家同樣的撫恤和優待。」上述條文清楚地規定公務員工傷經費應當由財政保障。原告因公負傷,其因工傷產生的所有的費用都應當由國家財政負擔,如果這一成本的支出因為超出了日常開支的范圍,就要通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主張民事權利的方式向行政相對人追償,那麼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過程中犧牲,其家屬也就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主張生命權了。同樣,對貪污犯除科處自由刑、生命刑外,對犯罪所得應當追繳,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法律卻沒有規定被貪污行為侵害了財產權的單位可以通過附帶民事訴訟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犯罪分子返還財產。
由此可見,警察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受傷,不能要求犯罪嫌疑人給予民事賠償。
Ⅱ 楊立新 侵權責任法
《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Ⅲ 關於侵權責任法的問題,醫務人員需要承擔責任
抄作為對人的生命健康進行救治的醫務人員在對患者診療時應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與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相關的規定主要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同時,條例第五章規定了醫療事故的賠償。可見條例體現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的思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這項司法解釋處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可能產生等同於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效果。
Ⅳ 言語辱罵威脅執法中的警察會有怎樣處理
我覺得如果是言語辱罵執法中的警察,那情節應該是挺嚴重的,畢竟涉及到很多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