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侵權研究
(一)網路侵害人身權
(1)侵害名譽權
個人用戶可能通過電子郵件、博客和BBS發表過激言論而侵害他人名譽,而在電子商務領域,商家間通過侵害名譽權達到不正當競爭的目的,也可能因交易發生矛盾而誹謗污衊,侵犯商家名譽權。但如何界定網路名譽侵權的標准,比較一致的觀點認為應比傳統社會寬容。因為網路特有的開放性和寬容性對於知識的傳播、經濟的發展具有特殊的意義;網上的語言環境與網下的語言環境大不相同,在網路特定的氛圍里,語言具有即時性和隨意性的特點,通常在網下可能被認為是名譽侵權的語言在網上司空見慣、習以為常。
(2)侵害隱私權
我國以前一直沒有正式提出隱私權的概念,對於隱私權的保護一直參照民通意見的規定參照名譽權的損害來處理。《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也將隱私權作為一個正式的人格權的概念定正式提了出來。網路侵權隱私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本身不違法,言論自由是一種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對他人的行為進行適當的評價是公民正當行使輿論監督的體現。這種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只要沒有超出正常的范疇,都是法律所不禁止的。人肉搜索有其積極的一面,如對社會不良行為進行曝光,是人們對互聯網世界的懲惡揚善,但是網友在情緒激動的情況下,往往會採取過激的譴責手段,超越道德的邊界,演變成對他人人格隱私和尊嚴的侵犯。比如,如果發布不實信息,可能構成誹謗他人名譽權的行為;而如果披露他人本不願意公之於眾的個人信息,可能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
(二)網路侵犯知識產權
(1)侵犯著作權
大眾使用網路,主要目的就是獲取、發布和傳播信息,而這些信息,很多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此,在網路環境中使用作品的行為,比如上傳、下載、搜索、鏈接等,就必然涉及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保護問題。實踐中,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是網路侵權行為中最常見的形式,也是律師實務中值得關注和研究的新興課題。網路著作權侵權的常見形式通常有以下幾種:
1、與上傳作品有關的侵權;
2、與鏈接有關的侵權;
3、與復制網頁有關的侵權;
4、與搜索引擎有關的侵權。
(2)侵犯商標權
在網路中,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商標標識,引人誤認的,還有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尤其是在使用他人馳名商標的情況下。一般的,行為人可能是在注冊、使用域名的過程中侵犯了他人商標權,也可能是在網路內容中使用了他人商標而構成侵權。
(3)不正當競爭侵權
不正當競爭案件的種類十分復雜,通常表現為:利用域名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利用網路廣告等手段進行虛假宣傳,利用網路侵害競爭對手商譽,通過網路侵犯他人商業機密,以及使用網路技術手段實施網路攻擊,採取不正當的技術措施影響對方軟體的正常下載、安裝和運行等。
② 網路侵權的侵權行為
一、問題的提出
自2007年底開始,激動網陸續發現土豆網首頁推薦的視頻內容中,有激動網獲得獨家版權的視頻內容,遂求其刪除盜版內容,並賠償損失。2008年5月,激動網將土豆網告上法庭,在法院將做出最終判決前,土豆網主動要求庭外和解,賠償因盜播《放逐》、《雙食記》等5部電影而對激動網造成的經濟損失。就侵權指控事件,土豆網發表聲明:視頻網站為注冊用戶提供信息網路儲存空間服務,除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外,不負責內容合法性的判定和處理,在傳播層面適用「通知—刪除—免責」的「避風港」原則。搜狐網近日組織的相關網路調查結果顯示,
支持打擊網路盜版行為的網民佔43. 26% ,認為網站提供盜版視頻應受處罰的網民佔42. 95%,兩項指標都沒有超過半數。為求生存,視頻網站只好在政策與法規中尋找「避風港」。開放和共享是網際網路的生命,近年來隨著網路的普及和網
絡多媒體技術、網路傳輸技術的提高與發展,特別是P2P技術的廣泛應用大大方便了人們的網路生活,網路內容由單純的文字、圖片到聲音,再到影像,這些網路技術的運用對傳統版權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如何調整權利人、網路服務提供者和
最終使用用戶之間的關系,如何協調版權人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已成為互聯網發展必須認真加以解決的問題。
二、網路著作權的概念分析
網路作品是指在電子計算機信息網路技術的基礎上出現的作品,有別於傳統作品的紙張等物理表現形式,藉助數字化技術產生並在網路上運行,擁有二進制數字編碼形式,具有獨創性並能夠復制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智力創作的成果,這種版權人所享有的新型著作權人們稱之為「網路著作權」,它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有學者將之定義為「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合法權利人將作品上載到網際網路,並許可他人使用作品,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人們認為這一概念並不全面,因為網路著作權是動態的,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網路著作權被賦予各種新的權利內容,諸如網頁作品,整體網站作品,網路小說,網路電子音樂等網路作品的權利人和所有權的網路著作權利,當世界各國普遍承認網路作品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中國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在關於著作權具體權利形式中作出了「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路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4 ]1號)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每一項重大的科技成果的問世,都會對人類的生活帶來巨大的影響,網際網路就是這樣一種科技成果,正如《數字化生存》一書的作者尼葛洛龐蒂所說的:「大多數法律都是為原子世界而不是為比特世界而訂制的。」而與技術聯系密切的知識產權法更是在這場變革中首當其沖,著作權的保護范圍和內容也不斷擴大和深化,互聯網為代表的新經濟成為一個利益巨大的經濟部門,傳統著作權人之於傳統作品的權利自然延伸到網路里,網路著作權的糾紛也隨之而紛紛涌現。
三、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分析
網路技術發展之迅猛,使作品的傳播、輾轉和變異都變得異常快捷簡便,傳統的著作權保護論,已明顯地不能適應甚至阻礙了互聯網業的發展。人們有必要對網路著作權和傳統著作權做出比較研究,以此來指導中國相關立法和執法情況。
人們認為極有必要對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進行特徵分析。 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侵權地域廣。人們生活在一個網路的時代里,現如今每一個國家、地區、城市,無不被網路所包圍著和環繞著,互聯網真正的將地球世界變成一個地球村,一旦在世界的某一個角落裡出現了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這種侵權行為被不當的復制,侵權行為會被無限制的傳播和推廣,很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場面和後果。網路著作權的保護具有地域性,往往超越國界有關的權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再受到這個國家或地區法律的保護,甚至在一國范圍之內對於權利人的保護就會產生差異,而互聯網的無國界性特點,使得在確定糾紛管轄法院和選擇適用法律等問題上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諸如網路作品無法確定其原始發表國,應在哪個國家地域內有效。電子商務業務的開拓,利用版權的地域性進行的「平行進口」等等都大大地拓寬了侵權地域,削弱了著作權的專有性。種種不確定因素都阻礙了對於網路著作權的保護,加之現存法律、國際合作協議不能及時跟進與更新,往往造成了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泛濫,使得一旦出現侵權行為,侵權地域迅即超出一個地區、國家,呈現蔓延全球之勢。有專家認為網路作品著作權地域性的消失是「計算機網路的全球性與傳統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之間的總沖突」。 網路著作權的損害後果更加嚴重。由於網路傳播的迅捷性,往往一項網路著作權被侵權之後,被迅速的重復侵權,相應的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後果極其嚴重,較之傳統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來講,波及面更廣,造成損害更加巨大,侵權行為在更短的時間內就會造成更加嚴重的損害後果。諸如近年來的一些網路著作權糾紛中,出現了被告「通過計算機網路定時播放他人作品」而引發的新類型侵權糾紛,這種行為的特點在於,他不是一種點對點的交互性傳播行為而是一種一點對多點 的傳播行為,網路用戶只能定時收看影視作品,而不能在其選定的時間進行觀看,也不能通過其他方式影響播放進程,在某種程度上來講,這和電視傳播行為沒有什麼兩樣,一旦出現侵權行為,後果不堪設想。 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具有隱蔽性。由於網路技術的發展,尤其是鏈接技術的發展,使得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具有極強的隱蔽性,較之傳統著作權的侵權行為的物質表現形式來講,網路著作權的侵權方式往往具有非物質性的表現形式。 鏈接可分為外鏈和內鏈,外鏈又稱普通鏈接,即直接鏈接到其他網站首頁(主頁)的鏈接。它鏈接的對象是網站的首頁,這時屏幕上顯示的是被鏈網站的全部內容。內鏈又稱深層鏈接,即繞過網站主頁鏈接到分頁的方式。它與外鏈的區別是:
鏈接標志中儲存的是被鏈接網站中的某一頁而不是該網站的首頁,這就導致使用者對網頁作者的所有權產生誤判,並破壞了網站內容的完整性,削弱其宣傳力度和影響面。在商業網站中易引起網路鏈接糾紛的就是這種鏈接方式,相較於傳統的侵權行為方式來講,網路鏈接的這種侵權方式更加具有隱蔽性而不易被人察覺。 網路著作權侵權客體拓寬。網路作品是以數字0和1為代碼的形式存在並以網路為載體在網路計算機之間流動的作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進入計算機網路前存在於紙張,磁帶等傳統媒體,只是通過掃描等電子化數字化方式轉化為計算機 能識別的數字編碼,然後經由計算機的組織、加工、儲存,並在需要時把這些數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圖像聲音等形式表現出來,這種網路作品稱為數字化作品。另一種則是從其被創作之時起就直接以數字的形式存在於計算機並在網路上傳輸,之前根本沒有在傳統的載體上存在過,這種網路作品稱為數字式作品。網路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並具有獨創性,可復制性和一定的客觀表現形式則應享有版權,這也符合著作權保護的理念和精神。較之傳統的網路著作權客體范圍來講,人們可以看到網路著作權的客體大為拓寬了, 諸如網頁作品、整體網站作品、基於web2. 0產生的博客文學作品,網路文學、藝術、美術、音樂、影像等以計算機電子存貯方式存在的作品。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和提高,網路著作權的客體范圍不斷得到擴大,這也使得網路著作權成為一種動態的權利。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陳衛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社侵權案就是被告電腦商情報社在未經原告陳衛華的同意將陳衛華於1998年5月以無方為筆名在其個人網頁《3D 芝
麻街》上發表的《戲說MAYA》一文下載並登載於自己的報刊上,最終被法院判決為侵犯原告網路作品版權的行為。 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類型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對於現實中出現的各種侵權行為人們進行歸納概括可以知道有以下幾種類型:
未經許可,擅自將網路作品通過傳統媒體進行傳播
這種侵權行為最為常見,也是侵權行為較為嚴重和泛濫的領域。通常指的是侵權行為人在沒有得到網路作品的著作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網路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過傳統媒體這種媒介傳播出來,諸如將在網路上的學術論文、博客文章下載下來,稍作整理或東拼西湊混合而成文之後發表於刊物、報紙等媒體。上面人們提到的陳衛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社侵犯其網路著作權一案便是這種侵權類型。
未經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已發表的作品通過網路媒體進行傳播
此種侵權方式和前一種侵權方式在順序上呈現出逆向的一個過程。即網路傳播者未經過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和許可,擅自將已經在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通過網路媒體傳播出來。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網路普及,尤其是網路傳播的迅捷性,使得網路媒體在傳播商業信息上的價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和推廣,更有一些居心叵測之人利用此特點來達到傳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諸如網路廣告,網路營銷,電子商務等等。由此,這種侵權方式成為近年來迅速崛起,越來越多被大量利用的侵權方式,它侵犯的是傳統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益。王蒙、張潔等六作家狀告北京在線未經其同意而將其著作權作品《堅硬的稀粥》、《漫長的路》等登載在其網站的主頁上,從而被法院判為侵權。
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網路作品通過網路媒體轉載、傳播
也有的學者將之稱為網頁作品著作權侵權,網頁設計的好壞以及整體網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對於各大商業網站來說至關重要,一個製作精良的網頁會迅速提升網站的訪問率,
進而提升網站的知名度,帶來更多的廣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更富有設計人創新與思想,其他的網路作品亦是如此,諸如網路音樂,網路電子作品等等。由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權利意識不強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權利人的網路作
品擅自被他人轉載,即使做出不得轉載的權利要求,由於網路著作權的維權存在著諸多困難,加之網路侵權行為的泛濫,網路作品權利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200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再次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網路鏈接隱形侵權
網路鏈接是一種網路技術,它能夠使用超文本標記語言HTML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者是同一個文檔的不同部分之間建立聯系,從而使得訪問者可以通過鏈接來達到訪問和瀏覽被鏈接
在中國,中國音樂作家協會起訴著名的搜索引擎公司網路就是因為網路公司在設計其搜索引擎時涉及到對音樂資源的深層鏈接問題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訴訟。
③ 求網路侵權開題報告:1畢業論文(設計)工作內容:2研究的現狀:3研究目的和意義:4研究內容(內容、結構框
我來幫你,開題報告、正文都有
④ 網路侵權如何界定
網路侵權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路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系統。 隨著計算機及通訊技術的迅速發展,網路已快速輻射到社會各個領域。互聯網的廣泛應用空前地改變了人類的生存、生活與生產方式,為人與人之間的交流開拓了一個廣闊而貼近的空間,給人們的生活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與此同時,民事主體的權益也伴生性地受到來自網上的形形色色的侵害。對於各種網路侵權行為,雖然部分問題可以通過類推適用傳統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加以解決,但更多的問題現有法律根本未曾涉及,正如尼葛洛龐蒂所說的,「大多數法律都是為了原子世界,而不是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基此,「網路」這一與人們日益緊密相關甚至不可或缺的事物已對現行的法律制度和倫理道德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加強對網路法律問題的研究,加快網路立法的進程,在保證網路的暢通、高效、安全運行和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之間構建一種和諧有效的平衡,實現網路與法律的「聯姻」是時代賦予的理論使命和實踐任務。網路侵權界定: 網路侵權,顧名思義,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路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即網路通信協議、信息交換方式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系統。」網路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
⑤ 關於網路侵權的調查問題(高分懸賞~)
1、隨著互聯網的普及,網路侵權現象呈現多樣化趨勢,而這方面的法律制回度相對滯後,答給維權帶來很多困難;
2、網路侵權與普通侵權的主要區別在於侵權手段的隱蔽性和無形性,傳播范圍的廣泛性;
3、網路侵權的責任認定中主要是證據取得和保全方面困難較大;
4、為防止網路侵權行為發生,首先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明確法律責任;其次要合理平衡網路運營商和使用者的責任問題,因為網路是一個開放平台,不能限制太嚴,同時也要對惡意侵權行為嚴格懲罰。
⑥ 網路侵權的概念
網路侵權目前是比較難以處理的,這是一塊死角,因為此領域內的相關的法律法專規目屬前還不健全,甚至是空白,法官只能引用民法和刑法的通用准則來審理,而那些通用准則往往是比較含糊的,主要看法官本人的理解,所以要打贏官司,還要請個好律師搞定法官。